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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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群体的奖励扶助,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颁布实施,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本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认识,确保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若干规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配套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确保本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区上下要从贯彻实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若干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将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这一惠泽于民的实事工程抓紧、抓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宝府[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宝府〔2006〕11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4日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为切实保障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按《条例》和《若干规定》执行。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23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46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区级政府、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支付50%。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上海市生育津贴标准2024年流程

上海市生育津贴标准2024年流程

上海市生育津贴标准2024年流程一、了解生育津贴的基本信息1.生育津贴的定义2.生育津贴的目的3.生育津贴适用范围(1)参保职工(2)自由职业者二、2024年生育津贴标准1.生育津贴金额(1)标准津贴金额①第一胎津贴金额②第二胎津贴金额③其他胎次津贴金额(2)根据各区标准的差异2.生育津贴计算方式(1)按照工资基数计算(2)缴纳生育保险的年限影响3.领取津贴的时间限制(1)产后多久申请(2)申领材料的有效期三、确认领取资格1.参保情况(1)生育保险的缴纳记录(2)工作单位的确认2.生育登记情况(1)生育证明文件(2)婚姻状况的证明四、准备申请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2.生育相关材料(1)医院出具的生育证明(2)结婚证复印件3.社保缴纳证明(1)社保缴费记录(2)参保信息查询凭证五、提交申请1.确定申请方式(1)在线申请①登录上海市社保局网站②填写申请表③上传申请材料(2)现场申请①前往社保局窗口②填写申请表③提交材料2.确认申请信息(1)核对材料完整性(2)确认申请表信息无误六、缴纳相关费用1.确认服务费用(1)查询是否需要缴纳费用2.支付方式(1)在线支付(2)现场缴费3.保留缴费凭证七、等待审核1.审核时间(1)预计审核周期2.查询审核进度(1)在线查询系统(2)联系客服咨询八、接收审核结果1.审核通过(1)收到生育津贴通知(2)确认津贴发放金额2.审核未通过(1)获取未通过原因(2)根据反馈进行补充材料或整改九、领取生育津贴1.确定领取方式(1)银行转账(2)现场领取2.提供必要信息(1)银行账户信息(如适用)(2)身份证明十、完成后续工作1.记录领取信息(1)保存领取凭证(2)记录津贴发放时间2.了解后续政策(1)持续关注生育政策变化(2)参加相关政策宣讲会。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主要包括待遇内容、计发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

一、生育保险待遇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两项:一是生育生活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生活津贴主要是为了帮助职业妇女在生育或流产后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来实现。

二、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三、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材料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此外,如果是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或者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详细信息和办理流程。

举例:假设有一位女性职工在上海工作,并且参加了上海市的生育保险。

她的缴费基数是2892元,且她生育时是顺产且不是晚育。

根据上海市生育保险的计算公式,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津贴是上海市政府为了鼓励市民多生育子女而出台的一项政策,它为家庭支付每个孩子一定的津贴金额。

上海市实行“三孩政策”,家庭生育第三个孩子以后,市民可以获得生育津贴。

上海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计发总额=每月生育津贴额×发放月数,每月生育津贴额=上海市本级财政发放的生育津贴标准,发放月数=自市民申请发放生育津贴之日起至该孩子出生满三个月之日止的月数。

上海市本级财政发放的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参保时间分为两种:一是参保时间超过60个月的,每月发放津贴500元;二是参保时间少于60个月的,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在申请生育津贴时,申请人还须提供一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出生证明、社保卡等,申请资料准确无误后,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津贴。

上海生育津贴是上海市政府为了鼓励市民多生育子女而出台的一项政策,它为家庭支付每个孩子一定的津贴金额。

它的计算公式为:计发总额=每月生育津贴额×发放月数,每月生育津贴额=上海市本级财政发放的生育津贴标准,发放月数=自市民申请发放生育津贴之日起至该孩子出生满三个月之日止的月数。

申请人还须提供一些相关
证明文件,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津贴。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3.14【实施日期】1990.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节人口发展,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措施为辅。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二)负责本市人口预测和人口统计,拟定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五)组织、管理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六)负责计划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

第七条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拟定本辖区内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四)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统计及计划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一、基数计算
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女性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上海市规定,计算生育津贴的基数是女性劳动者本人在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将女性劳动者上一年度的12个月工资总和除以12,计算出平均月工资。

2.如果女性劳动者在过去一年中有缴纳社保,则以社保缴费工资为基数。

3.如果女性劳动者在过去一年中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离职,那么以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基准,按照相应的天数计算平均月工资。

二、津贴比例计算
上海市规定,生育津贴的津贴比例为女性劳动者基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6%,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个人缴费部分:基础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基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计算。

2.单位缴费部分:基础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基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0%计算。

三、津贴金额计算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生育津贴的津贴金额由津贴比例和基数计算得出,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将女性劳动者基数乘以津贴比例,计算出生育津贴的金额。

2.如果女性劳动者有多次生育的情况,那么每次生育津贴的金额应该相应减少。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残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4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第三条(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一)49-59岁,每人每月54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59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统筹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上海市制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若干规定。

以下是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计划生育奖励1. 奖励生育一孩:上海市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

2. 奖励生育二孩: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8000元。

3. 奖励生育三孩及以上: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及以上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1万元。

二、计划生育补助1. 女性生育补助:享受上述一孩奖励或者二孩奖励的夫妻之一,生育后的女方可在产后60天内申请生育补助,每人每次补助金为500元。

2.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个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期间,享受补助,每个月按照一定比例发放。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管理1. 奖励与补助的申请和发放由城市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

2. 符合条件的夫妻需在生育后6个月内,向所在街道、乡镇的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 申请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生育医院出具的可信证明材料等。

4. 奖励与补助发放及资金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政策宣传与督查1.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申请率。

2.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督查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旨在通过奖励和补助政策,鼓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妻合理生育,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为上海市的人口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全文及解读

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全文及解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向 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七条(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与发放)
对于未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 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规[2022)18号)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婚 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 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自2007年5月1日起,原市人口计生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此 项行政事务的受理和审查。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遵循行政管理的高效便民原则,《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保 留了有关内容,方便市民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就近办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发放工作,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经 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商,在原有文件基础上,《实施意见》第九条新增了有关资金发放渠道的内 容,分别明确了“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的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自2023年1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之日期间,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上海生育津贴计算公式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上海市实施性别计划生育政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制定的定额计算生育津贴金额的公式。

一、总体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准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在其成功申请生育津贴后,由上海市政府给予一定的津贴,以补偿其生育的经济损失。

具体的,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在此次生育津贴的计算中,将采用“定额计算”方式。

上海市定额计算生育津贴金额的公式为:每次生育津贴=2*(月平均工资水平×职工月保险缴费月数)-(收入所得税+医疗保险费);二、计算公式1. 月平均工资水平月平均工资水平是指参加计划生育的夫妻,在生育前一年度内,即自上一次生育之日起至当年度末,其工资收入的平均数。

月平均工资水平的计算公式:月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收入÷12)×0.8;其中:工资收入=普通薪金+奖金及其他收入+工作补贴;2. 职工月保险缴费月数职工月保险缴费月数是指参加计划生育的夫妻,在生育前一年度内,即自上一次生育之日起至当年度末,其缴纳月保险的月数。

职工月保险缴费月数的计算公式:职工月保险缴费月数=12-(缴纳月保险的月数的总天数÷30);3. 收入所得税收入所得税是指参加计划生育的夫妻,在生育前一年度内,即自上一次生育之日起至当年度末,其应纳税收入的总额(不含月度个人所得税)。

收入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收入所得税=(普通薪金+奖金及其他收入+工作补贴)×20%;4. 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指参加计划生育的夫妻,在生育前一年度内,即自上一次生育之日起至当年度末,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总额。

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医疗保险费=(普通薪金+奖金及其他收入)×7.5%;三、总结上海市定额计算生育津贴金额的公式为:每次生育津贴=2*(月平均工资水平×职工月保险缴费月数)-(收入所得税+医疗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水平的计算公式:月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收入÷12)×0.8;职工月保险缴费月数的计算公式:职工月保险缴费月数=12-(缴纳月保险的月数的总天数÷30);收入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收入所得税=(普通薪金+奖金及其他收入+工作补贴)×20%;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医疗保险费=(普通薪金+奖金及其他收入)×7.5%;上述计算公式,是根据《上海市实施性别计划生育政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制定的定额计算生育津贴金额的公式。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在上海市,生育保险是一项为女职工提供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女职工需要了解一些核定的规定和标准,以便在申领待遇时能够顺利获得合理的报酬。

一、生育保险核定基本原则1. 根据上海市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上海市有效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年龄在16 - 49 周岁之间,生育后按期参加工作,并取得正式工作单位的书面证明。

2. 根据女职工实际的生育日期,确定其生育津贴的计算起始日。

生育津贴按自然月计发,从生育月的当月初起至生育月的当月末止。

3. 生育医疗费用是根据女职工的实际医疗费用来核定的,最高不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生育津贴标准。

二、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1. 上海市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如下:生育女职工每产生一胎,可按月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045 倍乘以0.8。

2. 举例说明:假设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月工资为8000 元,那么该女职工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为8000 元× 1.045 × 0.8 = 6640 元。

三、生育医疗费用的核定2. 举例说明:如果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为6000 元,而上海市规定的最高生育津贴标准为6640 元,那么该女职工所能获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为6000 元。

上海市的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两部分。

女职工需要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过核定后才能正常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女性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根据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职工在生育保险参保有效期内,在生育前12个月内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市计划生育与补助若干规定 问答

上海市计划生育与补助若干规定 问答

上海市计划生育与补助若干规定问答1.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What is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Shanghai?2.上海市政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哪些补助?What subsidies does the Shanghai government provide for family planning?3.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支持?What policy support 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4.上海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什么?What are the penalties for violating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Shanghai?5.计划生育户口的申请条件是什么?What are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for the family plann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6.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医疗保健方面的什么待遇?What medical care benefits 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7.上海市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有哪些?What are the incentive policies for family planning in Shanghai?8.如何申请上海市的计划生育补助?How to apply for family planning subsidies in Shanghai?9.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教育补助有哪些?What are the educational subsidies for children of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10.上海市是否允许夫妻生育第二胎?Does Shanghai allow couples to have a second child?11.计划生育家庭在购房政策上有什么优惠?What housing benefits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have?12.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其他城市有何不同?How 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differ from other cities?13.上海市计划生育规定是否有年龄限制?Is there an age limit for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in Shanghai?14.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社会福利?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social welfare?15.未婚怀孕是否违反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Does unmarried pregnancy violate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Shanghai?16.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What tax benefits 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17.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计划生育证?planning certificate?18.孕妇可以享受到哪些保障措施?What protection measures can pregnant women enjoy?19.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获取生育服务?How 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ccess maternity services?20.上海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医疗费用是否有补助?Does Shanghai provide medical subsidies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21.计划生育家庭如何申请医保?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medical insurance?22.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假?leave?23.如何申请上海市的计划生育奖励?How to apply for family planning rewards in Shanghai?24.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到哪些福利帮扶?What welfare assistance 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25.上海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户口迁移政策是什么?What is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migration policy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in Shanghai?26.未成年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什么?What are the penalties for minors violating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27.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节育措施?Does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birth control measures?28.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节育手术?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undergo sterilization surgery?29.上海市是否鼓励双独家庭生育子女?Does Shanghai encourage families with only one child to have more children?30.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享受免费生育教育?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 free reproductive education?31.退休计划是否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Is retirement planning affected by family planning policy?32.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考虑少数民族和宗教因素?Does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take into account ethnic and religious factors?33.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托育补贴?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childcare subsidies?34.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激励措施?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incentive measures?35.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生育登记?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register for childbirth?36.上海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孝老爱幼政策是什么?What is the filial piety and child care policy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in Shanghai?37.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享受低保待遇?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 subsistence allowance?38.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公租房?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39.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生育补助金?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maternity subsidies?40.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reimburse maternity medical expenses?41.上海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就业保障是什么?What is the employment guarantee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in Shanghai?42.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conduct family planning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43.上海市是否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人口抽样调查?Does Shanghai conduct population sampling surveys o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44.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政策?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national scholarship policies?45.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避孕用品免费发放?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free distribution of contraceptives?46.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生育医疗机构选择?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choose maternity medical institutions?47.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生育检查及诊断服务?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childbirth examination and diagnostic services?48.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享受家庭权益保护?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 family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49.上海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就业歧视保护是什么?What is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protection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in Shanghai?50.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人身伤害赔偿?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51.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家庭心理咨询服务?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family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services?52.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婚姻登记?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register for marriage?53.上海市是否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的法律援助服务?Does Shanghai provide legal aid services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54.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婚育费用调解服务?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marriage and childbirth expense mediation services?。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
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5
【摘要】(2016年7月8日)沪府发[2016]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按照执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假)
【总页数】3页(P87-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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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与补助若干规定2022

上海市计划生育与补助若干规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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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标 签】计划生育补助,计划生育奖励费【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 号】沪府发(2016)46号【发文日期】2016-07-08【实施时间】2021-07-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补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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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沪府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

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条(领取光荣证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号】沪卫规〔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1〕2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关于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实施方案》,并经2021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同意。

现就提高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符合《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给予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2100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

奖励扶助对象申请流程、资格确认以及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等按照《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6日。

凡符合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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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 《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 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一)申请再生育子女;(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补领光荣证)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 下列办法支付:(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条(独生子女 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 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
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 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 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 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 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三条(过渡性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 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条例》施行前 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
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 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在《条例》施行之 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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