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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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潍坊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潍坊奎文区齐鲁创智园2号楼8层。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潍坊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潍坊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聚集创新资源、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产业应用技术研发,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二)引进培育高端人才和专家团队,推动全市产业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任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

(三)批准联席会议工作报告;

(四)指导监督市产研院建设与工作开展;

(五)监督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联席会议

第一节联席会议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由潍坊市有关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有关市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1名,召集人3名,联席会议成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市产研院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负责市产研院建设顶层设计和资源统筹协调;

(三)拟定市产研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四)任免或提名市产研院行政负责人;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审议市产研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制定市产研院管理办法;

(八)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市产研院建设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九)做好经费拨付、项目立项、验收检查等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总召集人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潍坊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总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

(二)确认联席会议议题;

(三)签发联席会议决议和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联席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联席会议职权;

(六)授权其他联席会议成员行使相关职权;

(七)联席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总结部署市产研院发展的重大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联席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成员;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联席会议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遇特

殊情况,可采用适当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提请联席会议表决事项由出席成员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联席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成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成员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联席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管理层设院长1名,执行副院长1名,副院长2名,其中执行副院长担任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市产研院院长的产生方式为面向国内外公开选聘管理和科技创新经验特别丰富的人员,由联席会议考核任免。

第二十三条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联席会议决议;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市产研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行使联席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市产研院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五条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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