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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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讲解章咫尺天涯在全场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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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备案 1、非居民企业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自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登记。 3、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 人,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告,并附送相关资料;合同变更之日起10 日内报告。
内容提纲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三、源泉扣缴管理
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五、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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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一)划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标准
划分标准 注册地
实际管理地
居民
依照中国大陆法律 在境内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
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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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能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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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3、明确核定征收方法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经费支出换
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两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 所得额。
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2)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增 值税条例规定核定。
所在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的企业 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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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五)所得实现的确定原则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 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同约 定的应付款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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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 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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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非居民企业及其税收处理概述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2、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类型(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2)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减税:无机构场所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3、免征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税收协定待遇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简介(一)源泉扣缴的对象源泉扣缴的对象仅适用于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08年之后股息不再免税(2)利息所得;(3)租金所得;非居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但租金所得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财税2008年1号文解读

财税2008年1号文解读

财税[2008]1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给纳税企业带来了一道丰盛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套餐。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件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规范,很大程度上是延续了2000年6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2000年9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以及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的内容,但也有一些调整变通。

(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0]18号文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财税[2000]25号文进一步明确该部分即征即退形成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的发布只是替代了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不影响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增殖税优惠,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依然可以享受财税[2000]25号文和国发[2000]1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法律分析: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是什么意思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公布实施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税收法律法规。

新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统一了税收优惠,并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

条例在这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一、“法人〞与“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两个关键词就新法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条例作了具体界定和明确。

1、关于“企业〞。

条例中的“企业〞具有广义的外延。

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质上是一部法人所得税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中,排除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此类企业一般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现行税法只对投资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重复征收。

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义务人。

2、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这一对概念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新法将划分两者的标准由原税法中的单一“注册地〞标准转为“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重。

何为“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明确: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注册于哪一国家或境外地区,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存在对该企业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实质性的(非形式上的)、全面的(非局部的)控制和管理的机构,都界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从而防范企业通过选择注册地而躲避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详细描述
国际税收争议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权益,需要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解决。例如,跨国公司可能面临多 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对其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税收处理,从而引发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此类争议需要各国政府在国际 税收协定框架下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跨境资本流动与税收政策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技术进步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数字化和人工智能
技术进步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了新 的挑战。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企业 能够更隐蔽地进行避税,需要加强技术手段 的运用,提高税收监管能力。
数据共享与透明度
技术进步也提供了数据共享和透明度的可能 ,有助于打击避税行为和维护税收公平。各 国应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 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申报内容
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情况。
征收管理
征收方式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情况,采 取源泉扣缴、自行申报等方式进 行征收管理。
征收标准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类型和来 源,按照相应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征收所得税。
征收程序
规定征收管理的程序,包括审核 、征收、结算等步骤,确保非居 民企业依法缴纳税款。
与其他税种的关系
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针对所得征收的税种, 但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居民个人的所得,而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针对企业所得征收的税 种,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1. 引言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跨国企业日益增多,非居民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也变得更加常见。

由于非居民企业通常仅在一个国家境外设有实际经营活动,因此需要了解和遵守不同国家的所得税政策。

本文将汇编整理了一些重要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信息,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税务问题。

以下各章节将分别介绍不同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税率、税基、税务登记和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2.1. 税率美国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涵盖联邦和州级的所得税。

联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州级税率根据具体州的法规而定,通常在4%至10%之间。

2.2. 税基美国联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包括企业在美国境内的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

各州的税基可能会略有不同,但通常与联邦税基相似。

2.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美国申请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美国联邦税务申报通常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完成,州级税务申报截止日期根据具体州的规定而定。

3.1. 税率中国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所得来源,税率可能在10%至25%之间。

3.2. 税基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收入和所得将作为税基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基的具体计算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3.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中国国内申请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通常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完成。

4. 欧洲国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4.1. 税率各个欧洲国家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各不相同,通常在10%至30%之间。

4.2. 税基欧洲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的税基计算方法也各有不同,一般包括企业在当地境内的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

4.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欧洲各国的税务机关注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不同国家的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2010-0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政策解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政策解读

例: 甲公 司 向某 非 居 民企 业融 资租 赁 了发 票价 格 均 为 征收 营业税 。 以上所 称 出租货 物的实 际成本 , 包括 由 出租方 5 0万 元 、 值税 额 8 0 增 5万 元 的 A、 B两 台 大型 机 械设 备 。 设 承担 的货 物 的购 入价 、 关税 、 增值 税 、 费税 、 杂费 、 装 消 运 安 备 的预计 使 用年 限均 为 l 0年 。其 中 A设 备租 期 1 0年 , 租 费 、保 险费 和贷款 的利 息 ( 括外 汇借 款 和人 民币借 款 利 包 赁期 满后 , 备 的所有 权 ( 设残 值 为 0 归 甲公 司 , 金 总 息 ) 设 假 ) 租 。另 , 根据 《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 营业税若 干问题 的通 知 》 额 10 0 0万 元 ,甲公 司 于每 年年 初支 付租 金 1 0万 元 : 0 B设 ( 国税 发[9 50 6号 ) 定 , 19 17 规 其他 单 位 从 事融 资 租 赁 业 务 , 备 租 期 8年 , 赁期 满 后 , 非居 民企业 将 设 备 收 回 , 租 该 租金 应按 “ 服务 业 ” 目中的“ 赁业 ” 目征 收营业 税 。 税 租 项
刘 厚 兵
21 0 1年 , 国家税 务 总局 发布 《 于非 居 民 企业 所 得 税 关
得计 算 缴 纳企 业 所得 税=(0 0 5 0 8 ) 1%= 1 10— 0 — 5  ̄0 4 . 元 ; 5万
管理 若 干 问题 的公告 》 公 告 2 1 第 2 ( 0 1年 4号) 以下 简称 2 而 B设 备 使 用租 赁 期 满 后所 有 权 如果 不归 中 国境 内企 业 ( 4 号公 告 ) 就非居 民企 业所得 税 管理 等 问题 予以 明确 。为便 .

对外付汇政策及流程解读2013年3月版

对外付汇政策及流程解读2013年3月版

• 指定扣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 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 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可以指定扣缴义 务人的情形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 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 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 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 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实行指定扣缴的所得
•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9】第 19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实行指定扣缴。 •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 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 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 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 务活动。
• 代表处的企业所得税均入库在国税 。 •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支付方 企业由国税管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入库在国 税,如果支付方企业由地税管辖,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入库在地税。
• 国税函【2009】第0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 • 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入库在国税。 •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 缴纳的所得税,支付方企业无论国税管辖还是地税管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均入库在国税。
• 如按10%或低于10%的协定税率征税项目: •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10%(或协定税率)5%*(1+7%+3%+2%)-0.03%}; • 如按核定利润率征税项目: •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核定利润率*25%5%*(1+7%+3%+2%)-0.03%}; • 如为境外劳务: •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0%-5%*(1+7%+3%+2%)0.03%}

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但别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治理方法》政策解读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

现就《治理方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治理方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受二十国集团(G20)托付,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OECD)于20XX年7月公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躲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

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答应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答应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刻为2018年9月。

2017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本次公布的《治理方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习惯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答应的具体体现。

二、标准的要紧内容是什么?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

主管当局间协议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解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解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解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5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这是税总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份要求的取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前审批的重要文件。

60号公告颠覆了传统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前审批模式,改由非居民纳税人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自行评估适用。

本期资讯,明税将简要介绍60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一、60号公告的出台背景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124号文),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

根据124号文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申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事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

随着18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行的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的不断实施,一些原有的税收方面审批事项也被逐步清理。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明确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11日发布了第60号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取代了124 号的规定。

二、6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1、自我评估模式下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最新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最新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XX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

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20年9月。

2020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02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

主管当局间协议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

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

特别是该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反避税新规,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准确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性质对于698号文,我们首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性质的区分很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法》早有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但是,这里提醒要特别关注《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

根据82号文的规定,对于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解读财税2009年59号文

解读财税2009年59号文

解读财税[2009]59号:跨境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一、“境外——境外”模式此种模式主要是指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外另一非居民企业。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此类跨境重组如享受特殊重组待遇,除应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境内特殊重组五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三项要求:(一)收购方为被收购方100%直接持股子公司早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第207号)(以下简称207号文),该文件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59号文与207号文相比较,规定更加严格,将收购双方为间接拥有和被同一人拥有两种情形排除在特殊重组适用范围外。

(二)重组未导致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为了防止跨国集团利用重组避税,导致我国税款流失,59号文将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税负未发生变化作为适用特殊重组条件之一。

笔者在此提醒企业测算预提所得税税负时,须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交纳预提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作为境内外所得的划分标准。

在境外——境外模式中,由于被收购股权在境内,无论该股权由重组前的被收购方持有,还是重组后的收购方持有,转让股权所得均为我国境内所得,均需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25
所得来源地 劳务发生地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2 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明确合同中”包税”条款税款计算的扣缴 方法
• 明确了在几种情况下外币折算的适用汇率 问题
• 明确了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不同币种计价 的所得计算口径
31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主要所得类型
股息、红利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租金
法规依据:
转让财产所得
其他所得(如:跨境 劳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部分
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部分条款
30
37号公告
三方面主要内容
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程序,优化相 关实体规定
明确非居民直接股权转让和应税财产所 得税务处理规定
明确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的管理、处罚权利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37号
确定扣缴义务 人
由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
是否为扣缴 义务人未扣 缴或无法扣
缴的情形

是否按 规定解 缴税款

完成扣缴义务

按照《行政处 罚法》处罚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08-17摘要:新税法中对企业境外所得征税和抵免境外所得税的原则只是以简短的章节列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新税法的⼀项重要配套政策,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通过梳理财税[2009]125号⽂件的主要内容,提出实际操作的⽅法及注意问题,旨在帮助纳税⼈准确理解和执⾏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法⼀、税收政策涉及的内容概述《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件)的出台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的细化规定。

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对于纳税⼈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作具有较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概括起来,125号⽂件共有以下⼏项重点内容:(⼀)对新税法有关规定的重申125号⽂件中重申了新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适⽤范围、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境外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分国不分项”原则,以及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等⽅⾯的规定。

(⼆)详细规定各种境外所得的确认1.对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独⽴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和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转让财产等收⼊,应当在扣除符合新税法规定的各项合理⽀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中国企业所得税。

2.从新税法的⾓度来看,不具有独⽴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机构被视同为居民企业的延伸,所以⽆论它是否将其境外所得分配或汇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均须确认这部分境外所得。

此外125号⽂件还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转让财产等收⼊分门别类的规定了确认收⼊的⽇期。

3.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确认应当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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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
举例:非居民企业A承包大连某船厂的 船舶修理修配工程,在修理过程中提供部 分进口的辅助零部件等。对此业务,非居 民企业应按归属于境内的劳务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同时按修理修配劳务所得及销 售零部件所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办学
举例:FYC语言学院是F省教育学院与美国Y
大学合作创办的一所培养高级经贸英语人才的专 业学院。中美双方协议实行“双轨制”教学,学 生在中方学习,教学由中外双方共同承担,取得 双学历。Y大学派教师来FYC语言学院任教,外方 按学生缴费收入的43%提成。此种情况应视为Y大 学在FYC学院设立了机构场所,其取得的归属于 境内的所得按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类型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 让等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结构图
居民企业
纳税人 非居民 企业
设立 机构场所的
代表处 工程、劳务 营业代理人
股息红利 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转让所得
未设立 机构场所的
二、纳税及扣缴义务
现象:向外单笔支付三万美元以下外 汇无需税务开具《对外付汇税务证明》, 但并不意味着不纳税。有些企业人为拆分 付汇款项,向境外支付应税款项而未纳税。 监管手段:外汇管理局定期提供企业 向外汇款的信息。企业对支付款项是否纳 税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税务机关。
关联申报
1、申报注意事项和技巧
﹡二次修改年度报表 ﹡网上申报保存后未提交 ﹡年中注销未进行关联申报 ﹡申报信息不完全
利息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检查其借款利息是否超额税前扣除,对超
额部分纳税调整; ★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时不得超过规定比例计算的部分,超过部分纳 税调整。(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注册资本不到位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 扣除,对扣除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贸易项下隐含的技术费
境内企业在进口设备的同时引进技 术,并将技术使用费并入设备采购合同 中,由于是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行为, 可能存在逃避缴纳技术使用费的可能。
涉案企业关系图
香港A公司
投 资 分 红
大连子公司C
支付 款项
A法人代表 出资公司D
07年股息免税案例
ZS集团是外资企业,拟向投资方YX公司支 付07年股息约3.35亿元人民币,申请免税并对外 付汇。税务人员在查阅ZS集团提交的资料时,发 现其07年的企业所得税年报为内资企业适用报 表,而ZS集团却为外资企业,两者矛盾。 经调查发现,ZS集团2007年仍为内资企业, YX公司在08年才取得ZS的股权,因此不符合免税 条件,即外商投资企业的主体资格,不能享受免 税优惠,应按10%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政策解读
大连市国税局 国际税务管理处
主要内容
●非居民税收基本理论 ●非居民税收风险分析
一、基本概念
纳税义务人 企业及其他有收入的组织 税收管辖权 居民企业 (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 (有限纳税义务)
有机构场所
无机构场所
适用税率
25%
20%(10%)
非居民企业概念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 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 业。
业所得税。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不予征税(6个 月、183天的判定) ★办理税务登记的此类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未办理登记或无法自行申报的非居民企业税 务机关指定扣缴,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纳税及扣缴义务(续)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支付人进行源泉 扣缴,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 支付时扣缴。法定税率20%,优惠减免税率 10%,协定更低税率。三、非居民税收风险分析
关联申 报 3万美元以下 包税合 同 扣缴时 点 代表处 工程劳 务 股息
风险点
股权转 让 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 租金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风险点
1、经费支出的归集要准确。链接 2、辅助性质的商社若从事经营 性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不得享受免 税优惠。链接
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风险点
1、混合劳务的判定
第二种情况:合同约定包税条款,境内税款A公司承担 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0÷[1-20%*25%-5%(1+ 12%)]×20%×25%=5.59元
营业税=111.86*5%=5.59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59*12%=0.67万元 非居民企业实收检验费为111.86-5.59-5.59-0.67=100万元。
包税合同:提供劳务类
大连A 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检验合同,价款100万 第一种情况:合同约定日本B公司承担中国境内的税款 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0*20%*25%=5万元。
营业税=100×5%=5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2%)=0.6万元 非居民企业实际收到检验费为100-(5+5+0.6)=89.4万元。
营业税=100×5%=5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7%+3%+2%)=0.6万元 非居民企业实际收到技术费100-(10+5+0.6)=84.4万元。
大连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技术合同,价款100万元。
第二种情况:合同约定包税条款,境内税款A公司承担 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0÷[1-10%-5%(1+ 12%)]×10%=11.85元
源泉扣缴时点的判定(续)
3、到期应对付而未支付,但支付人上述到 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 业筹办费,并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 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链接
源泉扣缴时点的判定(续)
4、到期应支付而未对付,如支付款项涉及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 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 非居民企业收入的实现及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链接 5、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如支付款项非居民 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应于合 同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及 扣缴义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类型
外国常驻 代表机构 分公司 代表处 商社 承包工程、 营业 提供劳务 代理人 安装、装备 单位或个人 咨询、管理 经常代理 检验、建筑 签订合同 工程 存储交付
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举例:大连某公司欲建造一车间,与德国公司签 订车间建造服务合同,申请按一般劳务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税务人员在审阅合同时发现如下疑点: 第一,服务项目列举中包括大量类似隔热系统、 冷却系统等的技术项目; 第二,在知识产权条款中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过程 中涉及的专有技术德国公司保有知识产权,大连公司 只拥有使用权。 我们判定此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应该按归属于劳 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能 将技术费混同于劳务一并纳税。
链接
链接
链接
股权转让收益风险点
1、转让价格中是否包含留存收益。链接 2、利用协定人为调节非居民企业所持 境内公司股份的比例,以逃避纳税。链接 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4、股权转让计算的汇率差异。链接
租金风险点
非居民企业出租境内房产取得的租金,即 使未在境内支付,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包税合同:提供劳务类(续)
按上述计算方法劳务型包税合同中,企业 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 税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1+各地方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核定 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核定利润率按税局机关确认的比例计算。
三万美元以下付汇风险点
链接
2、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链接 3、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问题 链接
4、中外合作办学的纳税义务 链接
股息所得风险点
1、外方股息通过境内支付未纳税
利润直接汇往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链接
2、利润转增资本
外国投资者用08年以后取得的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应视同股息分配纳税。
3、外方取得07年股息的免税问题。链接
利息所得风险点
1、税前扣除标准 2、融资租赁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等租给境内企业使 用,应以租赁费扣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按利息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链接
特许权使用费风险点
1、贸易项下隐含的技术费。
链接
2、服务合同下的商标使用费。 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服务费。 4、房地产设计合同。
举例:日本一非居民企业A拥有华南一处房产, 将其出租给日本另一非居民企业B,B将此房产用于短 期来华出差人员居住,B按期在日本向A支付租金。如 果按支付地标准,该租金来源于日本,但按照国际税 收协定,不动产租金应在不动产所得地征税,因此,A 应该在中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时点的判定
1、提前支付的,即实际支付日期早于合同 或协议约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扣缴税款。 2、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但支付人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已将应付款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的,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 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 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链接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来源于境外且与其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营业利润适用25%的 税率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辅助性活动的代表处可以申请协定 待遇免税优惠。 ★可采用据实申报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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