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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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内容摘要:一国两制是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原有法律五十年不变,各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这就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主权下,将出现两种制度,四法鼎立的局面。随着中国全面展开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豪迈征程。伴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台湾统一进程的加快,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往来活动日益频繁,涉港、澳、台法律关系激增。这种形式的出现必然导致四法域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显著,异域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环节的不便接踵而至。区际法律冲突已经并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影响区际融合的重要因素。区际法律冲突的适当解决对台湾的回归也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结合中国四法域的现状,对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作以初步探讨。
关键词:区级法律冲突
自从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已全面展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豪迈征程。法治成为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综合性价值目标。这些年来,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法规、规章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情况日益突出。从某种程度而言,这种法律冲突给我们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带来了不少负面效应。
一、概述
“区际法律冲突”作字面理解即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如不同国家之间,不同国家的地区之间或同一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国家之间、不同国家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都是在不同主权者之际发生的法律冲突,因而可归入国际法律冲突的调整范围。此处的区际法律冲突仅作狭义的理解:同一主权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就中国而言,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是变成为由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内容的多种法律制度组成的复合法律制度,中国也由此加入了多法域或称复合法域国家的行列,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应运而生。具体而言,中国的法律冲突指的就是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区际法律冲突是随着不同地区的人们进行民商事活动逐渐发展而来的。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12、13世纪各城邦才开始承认其他城市的“法则”的域外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其他城邦的“法则”来解决各城邦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这时严格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才算产生。一般来讲,在一国内部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有:(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人们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域或跨地区民商事关系。(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的区域内的域外效力。
就中国而言,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是变成为由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内容的多种法律制度组成的复合法律制度,中国也由此加入了多法域或称复合法域国家的行列,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应运而生。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一国两制的必然结果:
1. 各法域间法律制度存在显著的差异。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香港、澳门
回归前分别是英国和葡萄牙的殖民地,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等都已被明显地同化。香港的法律制度由英国植入,属于英美法系;澳门的法律制度则由葡萄牙植入,从属于大陆法系;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深受国民党时期法律与大陆法系的双重影响,与社会主义法系的大陆无论是在价值取向、历史渊源或是在制度设置、具体使用上都存在诸多冲突。
2. 一国两制政治制度的核心精神是保持港、澳、台原有法律制度50年不变,赋予各法域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无凌驾于各法域之上的统一的终审法院。此上种种情形同时决定了各法域间法律的平等性,独立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域外效力。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式和特点
(一) 区际法律冲突的形式的分类
1. 按照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联邦法制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单一制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前者是指实行联邦制国家所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后者是指实行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前者如美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后者如中国、西班牙、英国等。二者的重要不同之处在于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不同,冲突解决办法不同。联邦国家一般是通过宪法对区际法律冲突从产生到解决加以规定、限制。单一制国家则大不相同,如在西班牙是一项普通法律对之加以规定,而在英国却是习惯的结果。
2. 按照社会制度的不同,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和“一国一制”下的法律冲突。前者是指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如中国;后者是指一个国家只有一个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3. 按照法系的不同,区际法律冲突可划分为:同法系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法系的区际法律冲突。同法系的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内各法域都为同一法系的区际法律冲突,如英国,瑞士,澳大利亚,前苏联等;不同法系的区际法律冲突指一国内各法域属于不同法系的区际法律冲突,如中国,美国,加拿大等。
(二)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根据以上对区际法律冲突的不同分类,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以下特点:1.它是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2.它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属于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冲突。3.它既有属于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属于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4.它不仅表现为各法域本地法之间的冲突,也表现为各法域本地法与其他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或不同法院间适用国际条约的冲突。
5.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不存在凌驾于各法域之上的最高司法机关,因而对于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没有加以协调的机构。
6.没有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宪法性文件或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性质
区际法律冲突的性质问题即指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私法的关系问题如区际法律冲突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结合中国四法域的具体现状加以分析:四法域有各自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各自的区域实体法和冲突规范制度。公共政策的适用虽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被允许用来排除其他法律的适用。相对来讲,中国虽是单一制国家,但因四法域具有独立平等地位,也拥有立法,司法,执法的独立权力,中国区域法律制度的自治和完善程度较高,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十分相似,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