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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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礁岛_中岩礁和南礁案的国际法解读

白礁岛_中岩礁和南礁案的国际法解读

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的国际法解读王秀梅(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064)[关键词]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有效控制原则;禁止反言[摘 要]不久前,国际法院主要依据实际控制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对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的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争端作出判决,这进一步延续了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运用有效控制原则的趋势。

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有效控制原则、时效原则、先占中的有效占领原则、时际法原则、关键时刻等的适用场合及条件是有区别的。

根据我国对钓鱼岛、南沙群岛等享有主权的历史事实,以及对有关国家非法占有我国岛礁等行动的持续反对,实际控制原则并不适用于钓鱼岛、南沙群岛等有关领土争端。

此外,我国并未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有关争端不会诉诸国际法院解决。

但为防止有关国家利用有效控制原则,通过向无人岛屿移民等行为企图造成有效控制事实,我国应对有关争端领土加强管理和控制,而对被他国控制的无人岛屿等应采取多种手段及早解决。

[中图分类号]D99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99(2009)01-0019-07An In terpr eta tion on th e Ca se of P edra Branca,M idd le Rock s and Sou th L edge :fro m the P erspective of In terna tional L awW ang X iumei(N orthwestUn iversity of Politica l Science and La w ,X i p an 710064,China)K eyword s :The Case of Pedra Branca ,M i d dle Roc ks and South Ledge ;the E ff ecti v e Control Princ i p le ;t h e Doc 2tri n e ofE stoppe l Abstr act :Recently ,the Internati o na lCourt of Justice ,ma i n ly by the e f fective con trol pri n ciple and t h e doctrine of estoppe,l made judg ment on the d ispute bet w een Singapore and Ma laysia on the case of Pedra Branca ,M 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Th is j u dg ment f u rthers the tendency of usi n g the eff ecti v e contr ol pri n c i p le in territori a l dispute .H o wever ,there shou l d be clear de marcati o n a mong eff ective control pri n ciple ,pr i n ciple of prescription ,eff ective occupation of pree mption doctrine ,the doctri n e of i n terte mporal la w and crucialmo men.t China has sover 2eignty over D iaoYu Island,Nansha Islands and other neighbori n g islands ,and continuousl y opposes any occupation on Ch i n ese islands by other countries .Theref ore ,the eff ecti v e contr ol pri n c i p le does not app l y f or th is dispute ;wha t ismore ,since Ch i n a has not accepted the j u risd iction of t h e I nternationalCourt of Justice ,such disputesw ill not be resorted to I nternati o na l Court of Justice .H owever ,i n case so m e countri e s may m isunderstand the eff ecti v e control princ i p le and atte mpt to make ef fecti v e control an acco mplished f act by i m m igrating to depopu lated islands ,China shou l d strengthen adm i n istration and control over so m e disputed territor y and settle d isputes over controlled depopu lated islands by f oreign countries as soon as possi b le . 2008年5月23日,联合国国际法院以12票同意、4票反对对新加坡、马来西亚两国之间的白礁岛(Pedra Branca ,为新加坡叫法,马来西亚称其为Pulau Batu Puteh )、中岩礁(M i d dle Rocks)和南礁(South Ledge)争端作出判决,判决新加坡赢得对白礁岛的主权,并将中岩礁的主权判归马来西亚,而南礁因处于白礁岛和中岩礁的重叠海域,涨潮时没于水下,是低潮高地,法院认为其主权应属于拥有其所处海域主权的国家,因而南礁的主权将随后在两国划定领海时划归取得该海域主权的国家¹。

南海仲裁案中的领土主权问题——以菲律宾的第4项和第5项诉求为例

南海仲裁案中的领土主权问题——以菲律宾的第4项和第5项诉求为例

第25卷第3期 2017年3月太平洋学报PACIFIC JOURNALVol.25, No. 3March 2017DOI:10.14015/ki.1004-8049.2017.3.002高健军:“南海仲裁案中的领土主权问题—以菲律宾的第4项和第5项诉求为例”,《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3期,第14-25页。

GAO Jianjun,“The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Issu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W ith the Case of P)hilippines’Submissions No.4and5”,Pac诉c Journal,Vol.25,No.3, 2017,pp.14-25.南海仲裁棄中的领土主权问题—以菲律宾的第4项和第5项诉求为例高健军1(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己有不是一个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问题。

南沙群岛中的低潮高地的归属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菲律宾的第4项和第 5项诉求应无管辖权,而且它所作的那些裁判本身也是错误的。

仲裁庭无权裁判菲律宾的这两 项诉求将对仲裁庭对本案其他事项的管辖权产生严重影响。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南沙群岛;低潮高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图分类号:D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17)03-0014-12南海仲裁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菲律宾 所提诉求与中菲间领土主权争议的关系。

中菲 关于南沙群岛部分地形(feature)的归属存在争 端。

南沙群岛包括数量众多的各种海上地形,除岛屿外,还有低潮高地和水下地形。

②中国一 贯主张对整个南沙群岛享有主权。

③而菲律宾 1978年通过第1596号总统令,对南沙群岛部分地形提出主权要求,并将它们称为“卡拉延岛 群”(Kalayaan Island Group)。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14.12.07•【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4年12月7日)一、引言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

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

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

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无论菲律宾有关观点或主张是否在本立场文件中提及。

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场文件将说明: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

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4.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南海的主权声索国家和其立场

南海的主权声索国家和其立场

南海的主权声索国家和其立场
南海是一个有争议的地区,多个国家对南海存在主权声索。

以下是南海主权声索国家及其立场的简要介绍:
1. 中国:中国主张在南海拥有主权,并将南海划归为其领土的一部分,称其为中国的南海岛屿。

中国在南海进行了大规模的岛屿建设和军事部署,声称这是属于自己的主权行为。

中国提出的九段线,即九段争议性的虚线,标示了其领土范围,在国际上引发了争议。

2. 菲律宾:菲律宾认为南海的部分岛礁属于其领土,包括了位于斯卡伯勒勒海山东侧的岛屿和罗卡斯岛在内。

菲律宾于2013年向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UNCLOS)提起了对中国南海九段线的仲裁案,并在2016年获得了胜诉。

3. 越南:越南主张在南海拥有主权的岛屿被称为“东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它们位于南海的西部和东部。

越南过去和现在在这些岛屿上部署了军事力量,并进行了资源开发、航行和渔业活动。

4.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声称南海中的一些岛屿属于其领土,包括了位于南海西部的斯普拉特利群岛。

马来西亚对这些岛屿进行了军事和文化活动,并提供了旅游服务。

5. 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宣称拥有南海的南部海域,包括了邻近加里曼丹岛的尼仁布耶岛。

印尼强调南海的问题是地区性问题,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

总体而言,南海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

不同国家在南海的立场和主权声索存在差异,导致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

国际社会一直倡导通过对话、磋商和遵守国际法的方式解决该地区的争议。

形式与政策课-南海问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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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的实质与挑战》专题考试题库一、单项选择(20题)1、西沙群岛位于海南岛的南方,行政隶属海南省哪个市管辖(C)A、永兴市B、西沙市C、三沙市D、文昌市2、“南海仲裁案”由哪个国家发起(B)A、越南B、菲律宾C、马来西亚D、美国3、中国在“南海仲裁案”的立场是(A)A、不接受、不参与B、搁置争议,共同开发C、睦邻友好D、协商谈判4、1951年,美国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单方面纠集了52个国家召开了对日媾和会议,签订了哪个文件,故意模糊处理日本放弃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权利归属问题。

(C)A、《开罗宣言》B、《波兹坦公告》C、《旧金山合约》D、《华盛顿合约》5、2016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在接受《大西洋周刊》专访时明确承认了美国对中国采取什么战略?(D)A、孤立战略B、利益相关战略C、接触战略D、遏制战略6、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什么时候提出?(B)A、2010年7月,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东盟论坛上B、2011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峰会上C、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美期间,奥巴马提出D、2016年9月,20国集团峰会上奥,巴马提出7、日本为了游说西方国家一起包围中国,把南海比拟成欧洲生命线之称的哪个国家?A、捷克B、波兰C、乌克兰D、白俄罗斯8、下列哪个国家非法占领我国南海的岛礁最多?(A)A、越南B、马来西亚C、菲律宾D、文莱9、“双规”思路由我国哪位领导人提出(B)A、习近平B、李克强C、江泽民D、胡锦涛10、我国哪个海域被誉为“第二个波斯湾”?(D)A、东海B、黄海C、北海D、南海11、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法律依据是(C)A、《联合国宪章》B、《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活动法律原则宣言》C、《联合国海洋法公约》D、《南海各方行为宣言》12、中国与南海诸国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是:(B)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南海各方行为宣言》C、《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6-2020)》D、《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13、2010年以来,诸多域外大国介入南海,使得南海问题复杂化。

中菲《南海仲裁案》

中菲《南海仲裁案》

中菲《南海仲裁案》作者:王章平侯丽维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6期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解决国际争端必须遵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菲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未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交换意见义务与谈判义务,单方对中国提起仲裁。

本文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为视角,剖析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单方提起仲裁的非法性。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交换意见义务与谈判义务;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南海仲裁案中所涉及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十五部分的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常被称为“海洋宪法”或者关于海洋法的全面框架文件,同样,它被打上了“独特”这个标签,因为它在其第十五部分提供了强制争端解决程。

[1]虽然该公约确实提供了与世界海洋有关的法律关系框架,有众多的缔约国,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法惯例。

更为关键的是,从两方面看,《公约》在提供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方面并非独特。

首先,争端解决程序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有着非常重要的附加解释和规避强制性的方式以及可选的排除性条款。

其次,有许多条约也提供具有强制性的解决争端机制。

当考虑到《公约》及其争端解决程序,在解决与南中国海有关的争端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时,该公约缺乏全面以及其强制争端解决程程序所发挥的作用时,其重大的局限性就体现了出来。

南中国海是一个巨大的,半封闭的海洋。

(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所有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他们即对南中国海的海上地物提出主权声索,或对他们的大陆海岸或者岛屿所产生的水域提出主权声索。

《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在该公约的第十五部分,他本来只是争端解决中涉及公约第十五部分或适用的一个仲裁条款,从这个意思上说,其和其他国际条约并他的独特性无多大區别,他的独特性在于他有一些附加条款和条件,在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都适用,而且它允许从可能的法庭名单中,包括常设法庭和仲裁法庭,选择争端解决机制。

南海仲裁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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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的内容是什么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

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

那么,南海仲裁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南海仲裁的起因,南海仲裁的时间,详细资料介绍。

欢迎阅读。

南海仲裁案的关键内容梳理一.仲裁程序时间点梳理1、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仲裁。

2、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

2、2014年12月16日,由于中国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书,仲裁庭要求菲律宾针对某些管辖权和实体问题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论证。

3、2015年3月16日,菲律宾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补充书面陈述。

4、2015年7月7、8、和13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进行了管辖权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

5、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

二.仲裁庭的组成本案仲裁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并由加纳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是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Cot,波兰籍法官Stanislaw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Soons 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 Wolfrum。

常设仲裁法院担任该案的书记官处。

常设仲裁法院背景资料: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

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

三.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次仲裁涉及菲律宾对三项互相联系的涉及菲律宾和中国在南海关系的事项进行裁决的请求(归纳概括如下):(一)菲律宾请求裁决双方在南海权利和义务的渊源以及《公约》对于中国在所谓“九段线”内“历史性权利”的主张的效力;(二)菲律宾请求裁决某些被菲律宾和中国同时主张的海洋地形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相关诉求研判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相关诉求研判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相关诉求研判郑志华【摘要】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所提的十五项请求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类是有关海洋权利来源与“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第1、2项诉求),第二类涉及海洋地物法律地位与相关权利(第3、4、5、6、7项诉求),第三类涉及中国是否侵犯菲律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权利,第四类涉及中国是否违反有关环境保护、避碰、避免加剧争端等义务。

这四类请求环环相扣,不仅试图规避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也同时想要绕过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所作的海域划界等排除强制管辖的声明。

【期刊名称】《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5页(P6-10)【关键词】菲律宾;仲裁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诉求;南海;研判;相关权利;合法性问题【作者】郑志华【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3.5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所提的十五项请求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类是有关海洋权利来源与“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第1、2项诉求),第二类涉及海洋地物法律地位与相关权利(第3、4、5、6、7项诉求),第三类涉及中国是否侵犯菲律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权利,第四类涉及中国是否违反有关环境保护、避碰、避免加剧争端等义务。

这四类请求环环相扣,不仅试图规避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也同时想要绕过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所作的海域划界等排除强制管辖的声明。

从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所作的《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来看,菲律宾比较成功地区分了岛礁主权问题与岛礁(海洋地物)法律地位问题,海洋权利(maritime entitlement)与海域划界(maritime delimitation)问题,并获得了仲裁庭的认可。

*Award on Jurisdiction (29 October 2015),para.148-178.对于实体裁决部分,仲裁庭将会如何裁判?十五项请求哪些部分可能会获得仲裁庭的支持,对于中国的南海权利会产生什么影响?本文对此做一些初步的分析和简要的预判。

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宋燕辉
【期刊名称】《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了诉状,阐述了仲裁庭管辖权及菲律宾主张的实质问题。

诉状中,菲律宾声称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西门礁和东门礁属于低潮高地,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属于“岩礁”,因此无法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本文探讨了菲律宾的主张是否在事
实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并认为仲裁庭很难做出有利于菲律宾的裁决。

【总页数】67页(P294-360)
【作者】宋燕辉
【作者单位】中国台湾高雄中山大学海洋科学院海洋事务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
【相关文献】
1.论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岛屿和岩礁判断基准的瑕疵 [J], 荆鸣
2.南海仲裁案菲律宾第四项诉求辩驳——以低潮高地能否被占据为视角 [J], 胡谦;张永坚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和岩礁的法律要件辨析——兼对"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中岛礁认定标准的批驳 [J], 黄炎
4.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单岛定性”问题探析 [J], 韩雨潇;
5.论中菲南海仲裁案的不可受理性、仲裁庭裁决的无效性及仲裁庭无管辖权的问题——特别针对菲国在2015年7月7—13日听证会上提出的法律主张 [J], 高圣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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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南海仲裁案

法眼看南海仲裁案

法眼看南海仲裁案作者:王蕾凡来源:《百科知识》2016年第17期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面对中国强烈的反对,仲裁法院组建了一个5人临时仲裁庭,并于2015年10月29日做出对争端有管辖权的初步裁决。

2016年7月12日,临时仲裁庭公布了最终裁决,一致支持菲律宾提出的几乎所有诉求,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诸项重要权利。

南海地区一时风急浪高,多国军舰鼎立,备受全球关注。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简称“PCA”)依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和平宫。

虽然其名为“法院”,但PCA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院,而是一家国际仲裁机构。

PCA主要职能是为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主体之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及其他争端程序提供秘书局的服务,包括为仲裁程序提供正式沟通渠道,文件管理,支付仲裁员、专家证人、技术人员及庭审记录员费用,发布仲裁案信息和新闻稿。

针对每个具体案件,PCA组建一个临时仲裁庭审理,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从PCA仲裁员的花名册中挑选。

仲裁员选定之后,他们商定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实体法律和结果是否公开等事项。

做出最终裁决之后,临时仲裁庭就解散。

由于中国拒绝参与此项仲裁,也就没有指定仲裁员。

菲律宾指定了国际海洋法庭现任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作为其代表;同时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现任国际海洋法庭(简称“ITLO”)庭长柳井俊二指定了临时仲裁庭中其余4名均来自(或常驻)欧洲的仲裁员,他们分别是国际海洋法庭前法官托马斯·门萨、国际海洋法庭现任法官让·皮埃尔·科特和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以及荷兰乌德勒支大学教授阿尔弗雷德·松斯。

每个仲裁员对案件的事实、涉及法律的理解以及解决争端的立场有所不同,因而仲裁员的选择对裁决的结果有重要影响。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都可以受理因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中国法学界对南海仲裁案的法理解析

中国法学界对南海仲裁案的法理解析

中国法学界对南海仲裁案的法理解析李越【摘要】我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拥有领土主权.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法律规定,在2016年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对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混合争议"无管辖权,裁决缺少充分的法理依据,裁决过程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中国表明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岛礁的建设是合法的.【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6【总页数】4页(P17-20)【关键词】国际海洋法公约;南海仲裁案;法理解析【作者】李越【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

2013年2月19日,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

其后,菲律宾不顾中国的一再反对,执意推进仲裁程序。

2016年7月12日,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应菲律宾阿基诺政府单方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就该案做出了实体问题的裁决。

这是一场由某些域外国家导演的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其目的是损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针对上述所谓裁决,中国政府先后发表了一系列声明和相关文件,表明了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并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对于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海内外舆论都对之报以极大关注。

南海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水域,我国一贯主张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拥有领土主权。

我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主张南海岛礁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同时根据我国人民对南海水域的长期使用,主张对南海水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南海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意义上的半闭海,因此沿岸国家理应善意履行其中的合作义务。

尽管合作义务的法律属性由于《公约》第123条的措辞含糊而引发一定的争议,但按照条约解释的原理,半闭海沿岸国家的确被施加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义务。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作者:智赢论文网日期:2016-9-22 8:55:34 点击:11一、引言喧闹多时的南海仲裁案终于落下帷幕,仲裁结果竟然是完全按照菲律宾单方面提诉的15条内容,用精心设计的语言伪术进行包装后推出。

仲裁结果为达到推翻中国南海“九段线”合法性的目的,不惜罔顾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公然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建立的国际秩序体系,其结果必然会将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我们来看一段仲裁“结果”中运用语言伪术的拙劣表述: “仲裁庭接下来审查了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并发现菲律宾的渔民,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保持在黄岩岛及其周围区域捕鱼的传统。

因为黄岩岛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它可以产生对领海的主张,其周边海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传统渔业权利也并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所消灭。

虽然仲裁庭强调其不会决定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 年5 月之后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

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在这段文字表述中,仲裁庭避开黄岩岛主权归属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事实上岛屿的主权归属也不在仲裁庭调整权限内) ,对这一根本性问题所派生的主权权利问题( 即传统渔业权利)作出明显偏向菲律宾的仲裁。

例如,仲裁庭对中国于2012年5 月在黄岩岛的维权执法行为使用清晰的法律用语裁定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而对菲律宾的违法行为则采取极为含糊其辞的表述: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如果是公正和严肃的仲裁,类似这种语意含糊的表述是不被允许的,必须用准确和清晰的法律用语来表述,即: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同样也是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

”从仲裁“结果”这种运用语言伪术为菲律宾辩护的文字表述中就可看出,南海仲裁案是多么不严谨和缺乏公正。

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xx常设仲裁法庭“xx仲裁案裁决”全文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xx发布裁决︰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

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

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南海仲裁问题解析汇总

南海仲裁问题解析汇总

三问:菲律宾炮制了哪些我们莫须有的“罪名”?
第一,它违反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2002年,中国和东盟十国签署 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 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菲律宾违反 其在《宣言》中所作承诺。 第二,它违反了长期以来中国和菲律宾政府之间达成的谅解。这个谅解就是 双方要通过友好协商来处理南海分歧。如2011年9月1日,时任菲总统阿基诺 访华,中菲发表联合声明重申通过和平对话处理南海争议。菲律宾随意背弃 承诺,其国际信誉何在? 第三,它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相关原则,即进行仲裁的前提, 是必须穷尽所有的政治和外交手段,而实际上中菲之间在南海问题上曾保持 着沟通。菲律宾事先没跟中国有任何沟通,就一纸诉状递到仲裁庭,这是别 有用心。
七问:不利裁决是否会影响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美卖力扮演“庭外仲裁员”,实为别有用心
首先,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美国在南海“拉帮 结派”,为菲出谋划策、指点支招,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其次,把此次仲裁的效果做大,使其产生示范效应。西方不少媒体 已在鼓动南海周边国家效仿此法,针对中国提出仲裁。美还正在酝酿仲 裁后行动,一旦结果公布,美很可能引导西方舆论加大对华压力,并将 中国此后在南海开展的所有主权范围内的合理活动,都扣上“反抗仲裁” 的帽子。 其三,强化地区同盟关系。美菲已经以“共同应对中国威胁”为名 2016年6月18日,菲律宾海域,美国海军“约翰·C·斯坦尼斯”号 加强军事合作,各取所需。美意欲进一步拉近与地区盟友的关系,将更 航空母舰(CVN74)和“罗纳德·里根”号航空母舰(CVN76)组 多先进舰机部署到亚太地区,全面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服务其利 成双航母编队。两艘航母的舰载机联队起飞多架战机和直升机升空, 益和“地区主导权”,为围堵中国、牵制中国发展披上正义的外衣。

南海仲裁案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关键词南海仲裁案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

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

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菲律宾将其所提仲裁事项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中国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对“九段线”(即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第二,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第三,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

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下面四类争端可以不接受公约中所涉及的任何争端解决程序(包括仲裁):第一是关于领土主权的纠纷;第二是关于海洋边界的纠纷;第三是关于历史性权利或者历史性所有权;第四是关于军事冲突。

因为这四种争端在人类历史上是比较敏感,而且不能用强制方法来解决的。

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块陆地四周环海,高潮的时候露出水面,那就是“岛”。

但是在“岛”的定义之下。

又有一些被称为“岩礁”的“岛”,它不能支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活动的,那就是一种特殊的“岛”,可称为“岩礁”。

岩礁不能享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它仍然有12海里领海。

现在有些人认为我们在南沙吹沙填海就是造“人工岛”,那是一个误导的说法,它们不是“人工岛”,它们就是“岛”。

人工岛是完全的人工结构物,从没有“岛”的海底地物上建造出来的人工突出结构。

人工岛没有领海,只有500米半径的安全区,没有领海。

“九段线”“九段线”,更准确地应该称之为“U形线”或“断续线”。

这条线内的岛礁是中国的“领土”,但是线内的海域当然不是中国的“领海”。

论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岛屿和岩礁判断基准的瑕疵

论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岛屿和岩礁判断基准的瑕疵

论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岛屿和岩礁判断基准的瑕疵
荆鸣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18(029)001
【摘要】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在岛屿和岩礁的海洋地物属性判断方面存在瑕疵.仲裁庭形式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解释原则,实质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择一的要件并列处理,确立了一个明显削弱岛屿地位的判断基准,并据此认为相关岛礁均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结论值得商榷.判断岛屿和岩礁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为依据,参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权威学者的学说,综合评价.仲裁庭的解释限度超越了"框架"常识,其判断基准未能涵摄双方主张,裁决结论未形成有效射程.
【总页数】11页(P41-50,112)
【作者】荆鸣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50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相关文献】
1.中菲南海仲裁案实体问题裁决的限度及其后果 [J], 谈谭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和岩礁的法律要件辨析——兼对"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中岛礁认定标准的批驳 [J], 黄炎
3.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J], 宋燕辉;
4.论“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中有关“岩礁”解释的语义起点、逻辑与理据问题[J], 宋杰
5.海洋法中的岩礁:对南海仲裁案裁决的若干评论 [J], 吉尔伯特·纪尧姆;丁铎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第四项诉求辩驳——以低潮高地能否被占据为视角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第四项诉求辩驳——以低潮高地能否被占据为视角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第四项诉求辩驳——以低潮高地能否被占
据为视角
胡谦;张永坚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16(027)002
【摘要】中菲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诉求涉及了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条约国际法对于低潮高地能否通过占据取得主权并没有直接规定,而且从国际司法判例、国家实践以及学说等方面所进行的归纳研究来看,也尚未形成习惯国际法明确接受
或排除这种做法.由此可见,菲律宾单方面主张低潮高地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
取得,缺乏相关国际法依据.
【总页数】10页(P16-25)
【作者】胡谦;张永坚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上海20004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1160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相关文献】
1.南海仲裁案中的领土主权问题——以菲律宾的第4项和第5项诉求为例 [J], 高健军
2.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相关诉求研判 [J], 郑志华;
3.员工的自我发展诉求能否带来创新?--基于价值观的视角 [J], 任华亮
4.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J], 宋燕辉;
5.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背景、实质分析:从中美日海权博弈的视角出发 [J], 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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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宋燕辉:《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载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2015年卷第1期(总21期),第294~360页。

接公号文章《(中)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六、菲律宾就争议岛礁提出的主张菲律宾在其诉状中辩称,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不具有足以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自然条件,如果没有外部定期的必需品补给,太平岛和中业岛上的小型人类社区将无法生存。

不论岛上军队和海岸警卫队人员轮值周期有多久,都不等于持久的“人类居住”。

此外,这2个岛上的军民都不从事生产、销售或交换活动,而这些是维持稳定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式。

[1]因此,菲律宾称这3个岛屿都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菲律宾还主张黄岩岛内的6块在高潮时露出水面的珊瑚岛礁面积太小,是荒芜之地,无法维持人类居住。

这些岛礁缺乏淡水、土壤、动植物,并不适宜居住,也没有任何经济生活的要素。

因此,菲律宾称这些岛礁“无可争议地属于第121条第3款的‘岩礁’,也因此没有权利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菲律宾还称,仁爱礁、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是低潮高地,中国在除了仁爱礁以外的其他4块礁石上都建造了设施。

而除了西门礁、南薰礁,其他3块礁石都距南沙群岛其他所有高潮时仍露出海面的岛礁12海里以外。

因此,菲律宾主张仁爱礁、美济礁和渚碧礁没有权利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无法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取得主权。

根据这3块礁石所处的位置,他们要么构成沿海国的大陆架组成部分,要么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底区域。

[3]至于西门礁和南薰礁,菲律宾认为,无论最终判定哪个国家对其拥有主权,该国都会占取这些岛礁,并用他们作为测量这些岛礁领海宽度的基点。

[4]菲律宾在诉状中声称,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在高潮时有部分露出水面,和黄岩岛一样,他们都只是勉强露出水面的很小、很贫瘠的礁石,没有淡水,没有食物和种植庄稼的能力,没有植被和供人类居住的生存空间,也无法维持本身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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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宋燕辉:《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载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2015年卷第1期(总21期),第294~360页。

接公号文章《(中)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六、菲律宾就争议岛礁提出的主张菲律宾在其诉状中辩称,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不具有足以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自然条件,如果没有外部定期的必需品补给,太平岛和中业岛上的小型人类社区将无法生存。

不论岛上军队和海岸警卫队人员轮值周期有多久,都不等于持久的“人类居住”。

此外,这2个岛上的军民都不从事生产、销售或交换活动,而这些是维持稳定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式。

[1]因此,菲律宾称这3个岛屿都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菲律宾还主张黄岩岛内的6块在高潮时露出水面的珊瑚岛礁面积太小,是荒芜之地,无法维持人类居住。

这些岛礁缺乏淡水、土壤、动植物,并不适宜居住,也没有任何经济生活的要素。

因此,菲律宾称这些岛礁“无可争议地属于第121条第3款的‘岩礁’,也因此没有权利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菲律宾还称,仁爱礁、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是低潮高地,中国在除了仁爱礁以外的其他4块礁石上都建造了设施。

而除了西门礁、南薰礁,其他3块礁石都距南沙群岛其他所有高潮时仍露出海面的岛礁12海里以外。

因此,菲律宾主张仁爱礁、美济礁和渚碧礁没有权利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无法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取得主权。

根据这3块礁石所处的位置,他们要么构成沿海国的大陆架组成部分,要么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底区域。

[3]至于西门礁和南薰礁,菲律宾认为,无论最终判定哪个国家对其拥有主权,该国都会占取这些岛礁,并用他们作为测量这些岛礁领海宽度的基点。

[4]菲律宾在诉状中声称,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在高潮时有部分露出水面,和黄岩岛一样,他们都只是勉强露出水面的很小、很贫瘠的礁石,没有淡水,没有食物和种植庄稼的能力,没有植被和供人类居住的生存空间,也无法维持本身经济生活。

因此,菲律宾主张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定义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5]菲律宾在诉状中声明,越南和马来西亚也持同样的观点,即南海南部的11个岛礁均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只有中国主张南沙群岛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菲律宾关于南海北部和南部12个岛礁的法律性质和权利的主张,引出了一个与仲裁庭对此案的管辖权及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

尤其值得质疑的是,菲律宾的主张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

七、准据法(特别是《公约》)菲律宾关于其诉状所涉岛礁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主张,应当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特别是第13条(低潮高地)、第60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和第121条(岛屿制度)。

此外,《公约》其他相关规定还包括: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74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77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和第83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这些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应当视上述岛礁的地理情况而定。

如果按菲律宾所主张,黄岩岛的6块礁石因“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而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规定的“岩礁”,那么这些礁石和黄岩岛作为一个整体,“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7]假如这一说法成立,那么,根据第121条第2款,黄岩岛可以拥有12海里领海。

由于黄岩岛位于菲律宾按照第47条(群岛基线)、第55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和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所确定的专属经济区内,菲律宾渔民可在依黄岩岛基线划定的12海里领海外捕鱼。

然而,正如下文第八部分所述,这种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有问题。

如果按菲律宾所主张,仁爱礁、美济礁和渚碧礁均属于低潮高地,且距其他南沙群岛陆地基线的距离均超过领海宽度,那么根据《公约》第13条,不应有他们自己的领海,当然也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而且,根据菲律宾的主张,这些礁石无法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取得主权。

[8]然而,《公约》第60款第1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a)人工岛屿;(b)为第56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结构;(c)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

此外,根据第60条第2款,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

如果仁爱礁、美济礁和渚碧礁位于大陆和台湾按照《公约》合法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那么为《公约》第56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就是被允许的。

这也适用于西门礁、南薰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

《公约》第56、57和60条对9个岛礁,即黄岩岛、仁爱礁、美济礁、渚碧礁、西门礁、南薰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的解释或适用与《公约》第121条对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3个南沙群岛中最大岛礁的解释或适用密切相关。

如果这3大岛礁如菲律宾辩称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第121条第3款),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那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中国取得、占领菲律宾诉状所涉9个岛礁,并在岛礁上建造/操作/使用设施和结构的行为是否合法?如可以确认这3大岛礁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那么菲律宾关于这些岛礁的主张就应当予以驳回。

尽管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的法律地位对仲裁庭考量中国在9个岛礁和/或其按照《公约》相关规定所拥有的海域,特别是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的行动和活动至关重要,菲律宾却没有在其诉状中要求仲裁庭考量这3个岛礁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然而,仲裁庭不见得不会触及这个问题。

八、驳析菲律宾的主张菲律宾在其主张声明和诉状中关于9个岛礁(即黄岩岛、仁爱礁、美济礁、渚碧礁、西门礁、南薰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的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并无确切根据。

在诉状第3点意见中,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裁决并宣判黄岩岛是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

[9]然而,有学者认为,黄岩岛“多年来吸引了众多渔民,因此可以合理地假定,在《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背景下,这些岩礁和干出礁能够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10]实际上,捕鱼是黄岩岛内部泻湖及周围海域的主要经济活动。

尽管很难确定这6块岛礁可以维持人类居住,但他们确实能够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应当注意的是,对高潮时仍露出水面,不能被认为是“岩礁”而可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礁而言,第121条第3款涉及到2个要求,即(1)维持人类居住和(2)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由于黄岩岛有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可以确定是第121条第2款下的岛屿,也因此有权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在诉状第4点意见中,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裁决并宣判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是低潮高地,没有自己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不是能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取得主权的岛礁。

[11]然而,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其1992年《领海法》和《公约》,中国未曾在南沙群岛主张基线。

此外,尽管中国在其于2011年4月14日递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会中声称,根据《公约》有关规定、中国1992年《领海法》和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南沙群岛是南海上的一群岛屿,完全能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哪些岛礁可以享有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还有待确定。

因此,菲律宾关于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享有海域的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无根据。

菲律宾关于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不能通过占领取得主权的主张也应当予以驳回,因为这些岛礁都位于太平岛、中业岛或西月岛按照《公约》第56条所享有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而这3大岛都是中国主张的领土。

鉴于太平岛是《公约》第121条第2款规定的岛屿,且美济礁和渚碧礁距太平岛分别为74.7海里和36.7海里,[12]故中国不仅有权通过占领取得主权,而且根据《公约》第60条,还具有为第56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专属权利,在太平岛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基于同样的理由,菲律宾诉状中的第12点意见也应当被驳回。

美济礁位于太平岛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此,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及在礁上的开发活动没有违反《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而且中国可以获得争议岛礁的主权。

菲律宾诉状中的第5点意见,即有关美济礁和仁爱礁是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组成部分的主张,很难得到受理,因为美济礁和仁爱礁均位于太平岛专属经济区内,该主张会引发中菲海洋划界争端。

菲律宾诉状第6、7点意见中的主张可能为仲裁庭所接纳,仲裁庭可能宣布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是低潮高地,无权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仲裁庭还可能接受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也无权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

南沙群岛一共有200多个岛礁滩沙,菲律宾提交仲裁庭的材料中仅选择了南沙群岛中被中国占领的几个岛礁作为仲裁的对象。

菲律宾此举意在化整为零,误导仲裁庭“就事论事”,因为仲裁庭如果忽略南沙群岛的整体情况,而仅仅根据这几个较小的岛礁滩沙的情况,则很可能倾向于作出他们是不符合《公约》第121条岛屿定义的裁决。

所以说,菲律宾并未遵守《公约》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

”菲律宾是在隐瞒重大事实的前提下,要求仲裁庭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

考虑到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声明,[13]菲律宾故意在其主张声明和诉状中避免提到领土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而这类争端是被排除在仲裁庭管辖权之外的,[14]《公约》没有规定任何关于解决岛屿主权争端的条款。

然而,一旦确认了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拥有岛屿的国家就有权按照《公约》规定建立从基线量起的12海里领海。

此外,拥有岛屿主权的国家还可以主张对小岛基线向海量起200海里以内海洋资源的专属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这不适用于第121条第3款定义的“岩礁”。

同样,该国也可以主张岛屿周围的大陆架。

仲裁庭在考虑菲律宾要求其宣布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无法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取得主权,以及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及相关的开发活动(1)违反了《公约》有关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2)违反了中国根据《公约》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3)违反了《公约》规定,构成企图窃取领土主权的违法行动时,很可能会涉及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法律地位和权利的问题。

正如罗伯特·贝克曼所指出的,据估计,“南沙群岛中符合《公约》岛屿定义的岛礁不超过4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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