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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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宋燕辉:《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载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2015年卷第1期(总21期),第294~360页。

接公号文章《(中)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六、菲律宾就争议岛礁提出的主张

菲律宾在其诉状中辩称,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不具有足以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自然条件,如果没有外部定期的必需品补给,太平岛和中业岛上的小型人类社区将无法生存。不论岛上军队和海岸警卫队人员轮值周期有多久,都不等于持久的“人类居住”。此外,这2个岛上的军民都不从事生产、销售或交换活动,而这些是维持稳定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式。[1]因此,菲律宾称这3个岛屿都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还主张黄岩岛内的6块在高潮时露出水面的珊瑚岛礁面积太小,是荒芜之地,无法维持人类居住。这些岛礁缺乏淡水、土壤、动植物,并不适宜居住,也没有任何经济生活的要素。因此,菲律宾称这些岛礁“无可争议地属于第121条第3款的‘岩礁’,也因此没有权利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菲律宾还称,仁爱礁、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是低潮高地,中国在除了仁爱礁以外的其他4块

礁石上都建造了设施。而除了西门礁、南薰礁,其他3块礁石都距南沙群岛其他所有高潮时仍露出海面的岛礁12海里以外。因此,菲律宾主张仁爱礁、美济礁和渚碧礁没有权利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无法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取得主权。根据这3块礁石所处的位置,他们要么构成沿海国的大陆架组成部分,要么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底区域。[3]至于西门礁和南薰礁,菲律宾认为,无论最终判定哪个国家对其拥有主权,该国都会占取这些岛礁,并用他们作为测量这些岛礁领海宽度的基点。[4]菲律宾在诉状中声称,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在高潮时有部分露出水面,和黄岩岛一样,他们都只是勉强露出水面的很小、很贫瘠的礁石,没有淡水,没有食物和种植庄稼的能力,没有植被和供人类居住的生存空间,也无法维持本身经济生活。因此,菲律宾主张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定义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5]菲律宾在诉状中声明,越南和马来西亚也持同样的观点,即南海南部的11个岛礁均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只有中国主张南沙群岛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6]菲律宾关于南海北部和南部12个岛礁的法律性质和权利的主张,引出了一个与仲裁庭对此案的管辖权及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密切相

关的重要问题。尤其值得质疑的是,菲律宾的主张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

七、准据法(特别是《公约》)

菲律宾关于其诉状所涉岛礁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主张,应当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特别是第13条(低潮高地)、第60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和第121条(岛屿制度)。此外,《公约》其他相关规定还包括: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74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77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和第83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这些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应当视上述岛礁的地理情况而定。如果按菲律宾所主张,黄岩岛的6块礁石因“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而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规定的“岩礁”,那么这些礁石和黄岩岛作为一个整体,“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7]假如这一说法成立,那么,根据第121条第2款,黄岩岛可以拥有12海里领海。由于黄岩岛位于菲律宾按照第47条(群岛基线)、第55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和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所确定的专属经济区内,菲律宾渔民可在依黄岩岛基线划定的12海里领海外捕鱼。然而,正如下文第八部分所述,这种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有问题。如果按菲律宾所主张,仁爱礁、美济礁和渚碧礁均属于低潮高地,且距其他南沙群岛陆地基线的距离均超过领海宽度,那么根据《公约》第13条,不

应有他们自己的领海,当然也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且,根据菲律宾的主张,这些礁石无法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取得主权。[8]然而,《公约》第60款第1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a)人工岛屿;(b)为第56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结构;(c)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此外,根据第60条第2款,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如果仁爱礁、美济礁和渚碧礁位于大陆和台湾按照《公约》合法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那么为《公约》第56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就是被允许的。这也适用于西门礁、南薰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公约》第56、57和60条对9个岛礁,即黄岩岛、仁爱礁、美济礁、渚碧礁、西门礁、南薰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的解释或适用与《公约》第121条对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3个南沙群岛中最大岛礁的解释或适用密切相关。如果这3大岛礁如菲律宾辩称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第121条第3款),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那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中国取得、占领菲律宾诉状所涉9个岛礁,并在岛礁上建造/操作/使用设施和结构的行为是否合法?如可以确认这3大岛礁能维持

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那么菲律宾关于这些岛礁的主张就应当予以驳回。尽管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的法律地位对仲裁庭考量中国在9个岛礁和/或其按照《公约》相关规定所拥有的海域,特别是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的行动和活动至关重要,菲律宾却没有在其诉状中要求仲裁庭考量这3个岛礁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然而,仲裁庭不见得不会触及这个问题。

八、驳析菲律宾的主张

菲律宾在其主张声明和诉状中关于9个岛礁(即黄岩岛、仁爱礁、美济礁、渚碧礁、西门礁、南薰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的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并无确切根据。在诉状第3点意见中,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裁决并宣判黄岩岛是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9]然而,有学者认为,黄岩岛“多年来吸引了众多渔民,因此可以合理地假定,在《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背景下,这些岩礁和干出礁能够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10]实际上,捕鱼是黄岩岛内部泻湖及周围海域的主要经济活动。尽管很难确定这6块岛礁可以维持人类居住,但他们确实能够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应当注意的是,对高潮时仍露出水面,不能被认为是“岩礁”而可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礁而言,第121条第3款涉及到2个要求,即(1)维持人类居住和(2)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由于黄岩岛有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可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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