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永政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政发〔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政令畅通和实现富民强市目标,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8年1月1日前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失效规范性文件80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256件;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6件。
上述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印发前连续计算。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今后,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经清理后凡未列入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行政管理工作。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0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6件)3.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 件)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5日附件1附件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6件)。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州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监审报告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州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监审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永价成审〔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州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监审报告永价成审〔2021〕15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75号)要求,依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于2021年10月至12月对永州市殡仪馆2018-2020年度殡葬服务成本进行了审核,有关情况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永州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监审。
二、单位基本情况永州市殡仪馆始建于1978年,2009年9月从零陵区七里店街道长茅坪2号搬迁至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新田前社区,占地144.9亩,建筑面积8000余平方米,现隶属于永州市民政局的正科级全额拨款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主要业务:担负着永州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的殡殓服务任务,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冷冻防腐、整容化妆、遗体告别、夜间守灵、生前展示、个性化追思、追悼会、遗体铺花、鲜花伴灵、家奠礼仪、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富有特色且便捷利民的全方位一条龙殡仪服务,年火化遗体1400具左右。
现核定编制29人,其中管理岗位14个,专业技术岗位1个,工勤技能人员14个;现有在编在职人员27人,其中管理人员8人,技术4人,高级工4人,中级工4人,初级工7人;临聘人员(劳务派遣)3人。
殡仪馆土地、殡仪馆场地各种投资建设主要由永州市日月同辉陵园有限公司(下称日月同辉公司)承担,市殡仪馆负担后期的投资建设;市殡仪馆主要负责经营政府管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的经营,其收入与日月同辉公司按照经营合同书协议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三、成本监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3.《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4.《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号);5.《湖南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1〕675号);6.《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1〕67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日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监测预警3.1 监测预警体系3.2 预防预警行动3.3 信息报告和通报4.应急响应4.1 事件分级4.2 分级响应4.3 应急响应行动4.4 信息发布4.5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工作5.2 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安全保障6.3 人力资源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责任追究8.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制定与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事件,最大程度减轻非法集资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7〕47号)、《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6〕75号)、《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9日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运行,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优化行政审批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指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的应当参照执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应当遵从法治、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代表该行政机关统一对外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该内设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按同级政府的要求合理设置对外受理申请、送达决定的窗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各环节拆分成若干独立的审批事项或将同一审批环节、审批步骤拆分实施。
第五条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审批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审批。
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间内需由同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接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3]47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3【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3日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建立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制度是指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备单位)将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向同级审计、监察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向同级政府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特定工作目标任务或实现特定发展目标,由中央、省财政或上级有关部门、本级政府筹集安排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包括本级综合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临时追加或通过年终超收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财政或有关部门为解决特殊问题、满足特定需要、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实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定绩效目标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相结合,审计和监察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分配、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的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部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报备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永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09〕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下列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三)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四)市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六)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处置办法,征地、城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办法,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社会保险费费率和保险待遇调整等;(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九)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十)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十一)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1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实事建设规划、纳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预算和机构编制保障、纳入绩效考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市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条市、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宣传、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民政、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0号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5日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和《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城市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节水总体水平,实现节能减排,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压力,在全市形成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体系,确保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节水政策,加强城市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市节水管理水平,争取2020 年10月前完善城市节水基础工作。
2020年11月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或以上评价标准要求,通过国家“水十条”考核。
三、实施范围永州市节水型城市评价工作实施范围为永州市中心城区。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7]21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3【实施日期】2017.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日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就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二)需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需要就本地区、本行业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9•【字号】永政办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元月二十九日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发[2004]9号)精神,原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结构调整、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负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入的职能市经济委员会所管理的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三)划出的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融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永政办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7号)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永州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指示精神,动员全社会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中心城市管理工作,为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指导,以改善中心城市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促进人与环境协调发展及社会和谐为宗旨,以2010年进入省级卫生城市行列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治本为主,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基本要求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块为主、条作保障、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管辖、谁主管、谁负责,辖区政府及其街道、居委会要对自己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总责,采取综合措施狠抓落实。
市直各有关单位及所有驻零、冷两区单位,要围绕城市管理各项任务要求,服从辖区政府及其街道、居委会的统一安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辖区政府及其街道、居委会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认真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任务通过一年的努力,实现市容市貌有根本性的转变,城市秩序有较大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成功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市。
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宣传教育。
由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市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督促抓好工作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健康永州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健康永州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动健康永州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年〕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湖南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进一步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职业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等疾病得到有效防控,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健康永州建设取得良好进展。
到2030年,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永州建设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显著下降,人均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基本实现健康公平。
二、主要任务(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进一步完善健康促进与教育机构体系,强化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
探索健全覆盖全市的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
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残疾预防及康复等维护健康的知识和技能,积极推进健康促进县(区)、学校、机关、企业、医院等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建设和规范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等健康栏目,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9•【字号】永政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永政发〔200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永州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3日永州市名人故居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名人故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和《永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人故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名人故居建筑构件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名人故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多方考证,证实在各历史时期有重大影响,在某一领域有突出成绩、卓越贡献与重要影响的国内外著名人士曾经居住过的住所。
第三条国有、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名人故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名人故居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已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人故居,其保护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名人故居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其保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名人故居。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工作方针,加强对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一、明确责任主体。
起草单位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把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确保目标明确、计划科学、责任到人、经费到位。
要严把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调研论证、起草任务。
二、确保立法质量。
起草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找准行政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进行文本起草,确保制度设计科学、表述精准规范。
三、扩大公众参与。
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通过专家论证会、立法调研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切实推进民主立法。
四、加强组织协调。
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中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对本年度起草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及时跟踪了解各起草单位的立法进度,对部门报送的送审稿要抓紧审查修改,督促起草单位尽快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于部门争议较大的事项,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对配合市人大审议和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机构的联系,确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永政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殡葬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化管理第五条实行遗体火葬的地区,应有计划的全面实行遗体火葬。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遗体火葬的偏远山区,应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正常死亡遗体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死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后,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第七条火葬区内的医院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对因医治无效死亡的人员,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禁止丧户将遗体运出土葬。
对于丧户偷运或强抢遗体的,医院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第八条因感染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病和狂犬病等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丧主要及时报告县区卫生防疫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防疫处理后,及时运往殡仪馆火化。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7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
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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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32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司发通〔2018〕55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我市没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没有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我市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15项,保留0项。
我市将整合相关责任部门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后续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级文件要求,参照本文件,及时公布县(区)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附件:永州市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结束——。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永政函[2012]14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永政函〔2012〕147号)为革除丧葬陋习,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即冷水滩、零陵和凤凰园城区,下同)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永州市中心城区治丧活动一律到殡仪馆办理。
禁止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院内和城区居民居住地、城市主次街道两侧搭设灵堂治丧;禁止治丧期间在城区燃放鞭炮、敲锣打鼓、唱孝歌;禁止抬棺游街、出殡沿途丢撒冥纸、耍龙舞狮以及送葬车辆、花圈排长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律火葬,不得土葬,亦不准将骨灰装棺土葬;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加非法搭建灵棚的丧葬悼念活动。
单位不准送花圈,不准动用公车送葬。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实行火化或者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发放丧葬费、抚恤金。
四、城镇居民死亡后不按规定到殡仪馆办丧事或不实行火化的,其父母、子女和与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享受因该城镇居民死亡后的相关补助和福利待遇。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结束——。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丧葬费抚恤金审批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丧葬费抚恤金审批发
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17
•【字号】永政办函[2006]83号
•【施行日期】2006.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丧葬费抚恤金审批发放管理
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未火化仍领取丧葬费、抚恤金,严重违反了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了殡葬管理秩序,阻碍了殡葬改革工作的进程。
为规范丧葬费、抚恤金审批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必须凭火化证明(原件)办理审批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嘱生活补助费,且须经辖区殡葬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经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县区经县执法队、殡仪服务中心、殡葬管理所或社会事务股)审核确认。
二、凡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单位擅自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经调查属实后,责令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追回,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凡发现殡葬管理部门采取“以罚代化”,殡仪馆工作人员出具买卖空白
火化证牟取利益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除批评教育外,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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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5-2020年殡葬
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永州市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
见》(民发〔2009〕17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全市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是管理机构逐步健全。
成立了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设立了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全市有殡葬改革执法大队7个,殡仪服务中心4个,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共360余人。
二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全市现有殡仪馆8家,经营性公墓9座。
三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出台了《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办发〔2015〕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05〕6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殡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07〕84号)、《永州市民政局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永民发〔2012〕34号)等政策文件,各县区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四是现代殡葬观念逐步增强。
各级政府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了日常议事日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人民群众执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逐步增强,火化率稳步提升,全市城区火化率达到了71%。
但是,我市殡葬事业与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殡葬设施设备比较落
后;二是乱埋乱葬问题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