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化中_贬己尊人_语用现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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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化中“贬己尊人”语用现象浅析

任露

(西华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礼貌是一种可以观察得到的社会现象,是特定文化价值在语言中的折射。纵观古今人们在称谓上反映出“贬己尊人”的语用现象,笔者结合礼貌原则浅析这一语言现象的社会文化根源。

关键词:语用现象礼貌原则文化根源

中图分类号:I0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78(2010)09-0037-02

1引言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中华民族受传统礼教的影响颇为深刻。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处处表现出文质彬彬、礼貌有序,尽显礼仪之邦的风范。而正是这个“礼”字贯穿着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已潜移默化的形成了全民族的共识和行为规则。纵观古今,中华民族“贬己尊人”的语用现象比比皆是,这一现象并不是纯属巧合,也不是历史不经意的累积,而是承载着深厚的文化根源。而这一文化内涵的表层现象——

—“礼貌”是各社会、各群体共有的普遍现象,是人们交际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人际和谐的工具和手段,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英汉文化中礼貌原则之简析

Leech(1983)在对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和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s)进行批判、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礼貌原则,他成功地解释了合作原则所不能解释的人们表达意图是语言的间接性,从而弥补了合作原则的某些缺陷从而完善了格莱斯的会话含义学说(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礼貌原则如下:

(1)得体准则(tact maxim):尽量减少表达有损于他人的观点。a.尽量让别人少吃亏;b.尽量让别人多受益。(2)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减少表达利己的观点。a.尽量让自己少受益;

b.尽量让自己多吃亏。(3)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减少表达对他人的贬损。a.尽量少贬低别人;b.尽量多赞誉别人。(3)谦虚准则(modesty maxim):减少对自己的表扬。a.尽量少赞誉自己;

b.尽量多贬低自己。(4)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减少自己与别人在观点上的不一致。a.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b.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5)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减少自己与他人在感情上的对立。a.尽量减少双方的反感;b.尽量增加双方的同情。

Leech礼貌原则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中外学者极大的关注与研究兴趣。语言是社会历史文化的结晶,Leech礼貌原则的提出基于西方文化范畴,在全世界语用研究中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中外学者研究方向有一致性,但是不同民族的语言习惯、历史文化不同,礼貌原则不能同日而语,一劳永逸。应根据不同的文化范畴赋予礼貌原则新的内涵。

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生导师顾曰国先生(1990)在研究了中国礼貌的历史渊源后,总结出了汉语文化的四个基本礼貌特征:尊敬他人(respectfulness)、谦虚(modesty)、热诚(attitudinal warmth)和文雅(refinement)。他认为,尊敬他人是对他人的肯定、欣赏、顾及他人的面子、社会地位等;温文尔雅是指自己对他人的言行要符合某种标准。通过对礼貌准则的进一步研究,顾曰国(1992)归纳了与汉语文化有关的五条礼貌准则:

(1)贬己尊人准则:指谓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事物时要“贬”,要“谦”;指谓听者或与听者有关的事物时要“抬”,要“尊”。(2)称呼准则:即用适切的称呼语主动跟对方打招呼。(3)文雅准则:即选用雅言,禁用秽语;多用委婉,少用直言。(4)求同准则:要求听者尽量“恭敬不如从命”,以取得和谐一致的效果。(5)德、言、行准则:指在行动上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尽量增大对他人的益处(可谓大德);在言辞上,尽量夸大别人给自己的好处,尽量说小自己付出的代价(可谓君子)。

尽管从表面内容看,上述两套礼貌原则似乎异曲同工;但实际上顾曰国先生所提出的汉语言文化的礼貌准则更体现出中国人伦理和谐的交际心理。礼貌作为一种标示人类文明的社会现象,既具有普遍性,又存在着差异性。是普遍性与差异性的辨证统一。

3“贬己尊人”语用现象剖析

汉文化中“贬己尊人”的语用现象已成为社会人际交往中“礼貌原则”的外在表现和衡量标准,在中华民族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交际作用。Leech的礼貌原则中的赞誉准则、谦虚准则与顾曰国先生根据汉语文化归纳出的五条礼貌准则中的其中之一“自卑而尊人”的贬己尊人准则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们都强调在交往中要多赞扬别人,少贬低别人;与之相对的自然而然是少赞扬自己,多贬低自己,以求达到礼貌效果。借此来剖析交往中“贬己尊人”语用现象是再合适不过的。翻开历史的长卷我们不难发现在人际交往中,免不了双方的相互称谓,而且称谓的使用往往不仅是交往双方联系的纽带,其中更体现了一种交往中所必须遵守的礼节,这就是称谓礼俗。在社会交往中,相当多的情况并不是以名,字相称,而是使用诸如吾、君、鄙人、阁下等一些指称性称谓。这些称谓无一不遵循自谦和尊称对方的礼貌原则。古人自谦常自称鄙人、下鄙、小可、不才、下愚等以示自己的孤陋寡闻,才疏学浅。朋友或同辈之间常用愚兄、愚弟等自称。老者自谦,有老朽、老拙、鄙老等称呼。妇女自谦则常有奴、奴家、妾、小妇人等。此外还有更为自谦的称呼如:仆、臣、下走等,都是把自己比作低下的仆人,以这种称呼反衬对方应受到仆人对主人那样的尊敬。是否说话者真的技不如人、低下愚昧?其实不然,这恰恰正是礼貌原则中慷慨准则、“贬己”准则在起催化作用。贬低自己并不是真认为自己低劣无能,而是是为了在交往中凸显自己对对方的尊敬,显示一个“礼”字。与自谦相对应,指称对方则要使用向对方直接表达敬意的尊称。用的最多最普遍的如子、公、君、卿,台等。子在古代是对美男的美称,含有敬仰之意。卿乃是人的尊重称呼,古代君王为了表示对忠臣的亲近和敬重,还是时常以“爱卿”相称。古人还常用称呼与对方有相关事物的方式,婉转地敬称对方。如:阁下、尊驾、殿下等。交往中谈及与双方有关的第三者时,往往也必须用自谦和尊称。称呼自己一方之人要谦,称呼对方有关系之人要尊。如与别人谈及自己的子、媳一般要称犬子、贱媳。谦称自己的弟、妹、侄儿则要多加一个“舍”字。在这里舍是对自己住居的谦称,以舍称弟、妹等则暗含有自己门第低微,家中之人地位一般的恭谦之意。谦称自己的妻子为寒荆、拙荆、贱内、内室、闭房等等。与之相对,称对方亲属则须用尊称。一般是在对方亲属前加令、尊、贤等表示恭维的敬语。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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