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的合同,为典型合同;反之,法律未作特别规定且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为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可称为有名合同或有名契约,非典型合同又可称为无名合同或无名契约。
非典型合同是实行合同自由原则与法律列举典型合同的必然产物。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之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任意订立合同。
但与此同时,为便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立法部门往往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列举一些比较常见的、已经定型化的合同类型,即所谓的“典型合同”。
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参照现行法之规定订立合同完成日常交易行为,但由于生活现实情况复杂,“是故吾人日常生活所缔结之契约,其形态可为千差万殊,不一而足,加以随着交易生活之进展,人类欲望之增大,社会生活之益愈复杂化,吾人日常所为之契约未能纳于法律所定之典型中者,比比皆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这些合同在法律上又是有效的,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为其无效,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发生纠纷时究竟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了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此在第一百二十四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类型五花八门,仅靠合同法的一条规定实难对付,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问题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
特别是合同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非典型合同的新类型也越来越多,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非典型合同的类型非典型合同是法律列举典型合同之产物。
民法或合同法若不列出典型合同类型,自无非典型合同这一对应物的存在。
在分析非典型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典型合同的范围进行界定,把典型合同的范围界定之后,余下的合同就是非典型合同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李谦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由合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诸多无名合同,这些无名合同尚不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文章首先从无名合同含义入手,对比其类型;其次重点研究部分无名合同,探讨适用原则及方法,并用实例解释说明;最后结合实务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无名合同;处理方法;法律适用一、无名合同的含义无名合同指法律规范未赋予某类合同特定的名称。
无名合同是与有名合同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大量存在于民商事交易中。
合同不仅仅体现在有名合同如《合同法》的15种有名合同及其他单行民商事法律规范中,还大量体现在无名合同中。
可以说,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在动态平衡中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民法合同制度的法律基础。
无名合同的产生与发展顺应了当今社会生活发展趋势,同时也是对民法基本原则“自由、平等”的尊重。
行使这样的权利让主体利益在私法领域内得到较好的保障,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无名合同的类型关于无名合同的分类,《法学汇编》把无名合同分为四类:(1)我给则你给,即物与物的交换;(2)我给则你为,即物与劳务或债的交换;(3)我为则你给,即债或劳务与物的交换;(4)我为则你为,即债或劳务与债或劳务的交换。
[1]但以上分类标准不定,笔者认为可分为混合合同、纯无名合同。
(一)混合合同混合合同是指本身由数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一个合同,本质是一个合同。
在混合合同中依据各合同的部分之间的关系又可分为:主从型混合合同、等值型混合合同、混合双务合同、类型融合合同。
[2]1.主从型混合合同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有名合同,但一方当事人还附有其他种类从给付义务,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并派人保养、护理,这里出售该设备可视为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派人保养、护理可视为承揽合同中的给付义务,只不过给付有主次之分。
合同价款的类型有哪几种
合同价款的类型有哪几种
在合同范本中,合同价款的类型通常包括固定价款、浮动价款
和混合价款三种。
1. 固定价款,合同中规定的金额是固定不变的,不受外部因素
的影响。
这种类型的价款适用于对成本和风险有较高控制要求的项目,例如固定价格的建筑工程合同。
2. 浮动价款,合同中规定的金额会随着一定指标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根据市场价格指数或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
这种类型的价款可
以帮助双方在市场波动情况下分担风险,适用于长期合作的项目。
3. 混合价款,合同中规定的金额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
既考虑了成本的稳定性,又考虑了市场变化的影响。
这种类型的价
款适用于复杂的合同项目,能够平衡双方的利益。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和双方的需求来
选择合适的价款类型,并明确约定相关的支付方式、调整机制和支
付期限等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需要充分考
虑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不公平的价款条款,从而保障双方的权益。
合同法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法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概述合同是法律上规定的双方或多方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在合同中,各方对权利义务的约束是通过规范性条款来实现的。
规范性条款是合同中约定自己、对方或第三人应该遵循的行为标准,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约束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中的规范性条款可分为以下几类:强制性规范性条款强制性规范性条款指的是法律强制性设定的条款,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也必须遵守。
这类规范常见于消费者保护、劳动保护、竞争法等领域。
其中,以消费者合同的强制性规范较为广泛,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合同解释等方面。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消费者电子合同中,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实际操作需要注意事项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并注意突出显示。
互相约束性规范性条款互相约束性规范性条款指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的规范性条款,各方均应遵守,互相制约。
例如,企业与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产品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这些条款在合同生效后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并约束双方行为。
此外,在合同中一些如“应当”、“不得”等词条构成的义务性条款中,也会约定约束各方的规范性条款。
建议性规范性条款建议性规范性条款指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遵守的条款。
此类规范性条款多见于合同的附属文件中,如技术标准、设计标准等。
例如,在建造工程合同的技术标准中,可建议使用某种具有代表性的标准或推荐某种使用方法,但并不强制规定其必须使用。
建议性规范性条款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只是向对方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法律适用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不同类型的规范性条款适用规则有所不同。
对于强制性规范性条款,一旦违反则会带来法律后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加入消费者协会时,不得规定或者同意规定消费者放弃通过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1. 引言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规范了人民在经济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也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主要包括合同的种类、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效力等方面。
本文将分析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
2. 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规范类型。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主要适用于商品的交易,如房屋、汽车、电器等。
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特定的物品、场地或者专有权使用权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支付相应的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主要适用于房屋租赁、车辆租赁等。
2.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一方将一定金额的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货币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与个人或者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合同,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
2.5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表自己从事特定的法律行为的合同。
委托合同主要适用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合同法中另一个重要的规范类型。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3.1 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首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价格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交易价格。
价格条款的明确性和公平性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3.3 履行期限合同应规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以确保当事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期限的约定应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保密条款是重要的商业合同内容,用于约束各方在合同期限内对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
什么是合同?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如何适用?
知识梳理 区分混合合同与合同联立 案例:如甲乙同时缔结买卖材料和承揽工作物的合同,甲乙分别约定买卖材料的价金 与承揽工作物的报酬,此时应认定为合同联立;如果甲乙双方并不细分或分别计算价 金与报酬,则为混合合同中的制作物供给合同。
参考 | 崔建远《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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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存在以 下四种类型:
(1)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
是指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负有其他种类的 从给付义务。如甲商店向乙酒厂购买散装酒,约定使用后返还酒桶,属于买卖合同 附带借用合同的构成部分类型。【原则上仅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 被主要部分吸收】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这也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如悬赏广告因不满足两方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所以不 属于合同。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3.合同的种类 按照一定标准将其分类,便于人们认识各类合同的特征、对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应具有各 种法律效力等。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3)二重典型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如甲担任已所有的大 厦的临时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住宿。其中,甲的给付义务为雇佣合同的组成部 分,乙的给付义务属于借用合同的领域。【应分别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规定】
混合销售合同开票税率
混合销售合同开票税率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混合销售。
简单来说,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份合同中包含了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
例如,一家公司同时销售图书(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率)和电子设备(适用标准增值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对不同税率的项目分别计算税额,并在开具发票时明确区分。
我们来看一个混合销售合同开票税率的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商品或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商品或服务内容及价格1. 商品A(适用税率X%):数量__,单价__元,总价__元;2. 商品B(适用税率Y%):数量__,单价__元,总价__元;3. 服务C(免税):服务内容描述,服务费__元。
二、开票税率及金额1. 商品A的开票金额为__元,适用税率为X%,税额为__元;2. 商品B的开票金额为__元,适用税率为Y%,税额为__元;3. 服务C为免税项目,不单独计算税额。
三、支付方式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__日内将款项支付给甲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 现金支付;2. 银行转账;3. 其他约定方式。
四、交货与验收1. 甲方应于收到款项后__日内将商品交付给乙方;2. 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__日内完成验收,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合同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将合同划分不同类型。
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划分;2、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3、非典型合同,称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一)、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以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总则规定为调整;(二)、混合合同法律适用:其一,典型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对应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即不能?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其二,类型结合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类型,而另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一种对应或不存在对应给付义务的合同,此时当解构合同分别适用各部分典型合同规范;其三,二重典型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
应分别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规定;其四,类型融合合同,一个合同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
原则上适用两种典型合同规范。
(三)、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
合同联立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
其一、单存外观的结合。
其二、互相依存的结合,被依存合同不成立,依存的合同也不成立。
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分类。
2、双务合同,包括买卖,租赁,承揽等。
3、单务合同,包括赠与,借用等。
(次要义务:依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和当事人定约目的的义务)义务一定是所谓的给付义务而非泛指的任何民事义务。
自然人有息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金融机构有息借款是双务合同4、不完全双务合同,指双方虽然各负有债务,但债务并不居于给付和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5、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双务合同因不能归责与双方的原因不能履行时,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
论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依照国际惯例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国际惯例选择适用的法律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事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规则和做法 在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依照国际惯例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国际惯例可以弥补国内立法的不足,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合同约定优先
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法律适用
约定优先的适用范围
约定优先的限制条件
法律规定的适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混合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
法律选择:合同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未选择,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 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强制性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混合合同,如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同,适 用法律可能存在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统一司法实践
建立统一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确保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加强法官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对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参考,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和规范。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 经验和做法,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与交流,共同推进混合合同法律适用 的完善。
探索混合合同法律适用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
关注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时更新相关研究成果,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提供最 新、最全面的参考资料。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研究和发展,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进步作 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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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强化司法实践:加强司法实践经验的 总结和交流,提高法官对混合合同法 律适用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促进司法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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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全国自考《合同法》真题及答案总分:100分题量:34题一、单选题(共30题,共60分)1.无效合同的无效始于()。
A.合同成立之日B.人民法院判决之日C.仲裁机构裁决之日D.当事人主张之日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B.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农民利益的合同C.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3.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其效力产生始于()。
A.权利人追认时B.合同订立时C.经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协商确定时D.人民法院裁定时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下列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特点B.债权人的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C.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D.债权人的撤销权是约定的权利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在债务人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是()。
A.债务人放弃继承权B.债务人将其汽车无偿转让给其弟弟C.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予D.债务人将其手表丢弃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7.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时,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是()。
A.被告B.被告C.由人民法院确定D.由债权人确定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8.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
A.以胁迫方式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因乘人之危订立而被当事人撤销的合同C.无权处分而又未获权利人追认的效力未定合同D.依法生效的合同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9.下列关于债权让与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火车票出售给同学,必须通知铁路部门B.乙将丙公司的公司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需要经过丙公司同意C.甲与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通知债务人D.戊将其家装电话使用权与房子一起出售给买家,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10.合同转让是指()。
代驾租车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
代驾租车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一、引言代驾租车合同是指一方作为承租人,以支付一定的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雇佣另一方作为代驾司机,并使用其专业技能和经验驾驶自己的车辆。
该合同涉及到代驾服务和租车双重性质,因此需要明确其性质以及法律适用规则。
本文将对代驾租车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并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
二、代驾租车合同的性质认定代驾租车合同既涉及代驾服务,又涉及租车行为,因此其性质的认定较为复杂。
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可以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服务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了承租人以一定的费用获得代驾司机提供的服务,同时租用车辆。
虽然代驾服务和租车行为是合同的两个要素,但是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依赖关系。
在法律中,对于混合合同的性质认定,会根据合同中各方履行的义务来确定其主要的性质。
对于代驾租车合同来说,可以认为其中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代驾服务,因此可以将其定性为一种服务合同。
三、代驾租车合同的法律适用1. 服务合同法的适用代驾租车合同的性质认定为服务合同后,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服务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
2. 汽车租赁合同法的适用代驾租车合同还涉及到车辆的租赁行为,因此也可以适用《汽车租赁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且在车辆租赁期间保护车辆的安全和完好。
同时,合同双方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3. 代驾服务的法律要求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时,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
例如,司机需要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符合一定的驾驶经验和能力要求。
此外,代驾司机还需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
四、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1.确认司机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其具有合法的驾驶证和相关经验。
2.与对方协商并明确约定代驾服务的具体范围和时间。
3.在租用车辆时,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并记录。
4.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混合合同8篇
民法典混合合同8篇篇1混合合同协议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混合合同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说明混合合同协议,指的是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委托、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服务内容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2. 起草、审查和修改各类法律文书。
3. 代理甲方参与相关谈判、调解和诉讼活动。
4. 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提供的服务费用。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4.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判断和决策,不得要求乙方做出违法或不合理行为。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4. 乙方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______%,剩余款项在乙方完成全部服务后______日内支付。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全部服务,甲方应按已完成服务的比例支付相应费用。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买卖: 1)当事⼈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如拥有⼀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适⽤(间接适⽤)―――⾮缔约国当事⼈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缔约国当事⼈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情况下适⽤。
公约第l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双⽅或⼀⽅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某⼀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于他们之间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适⽤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当事⼈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当事⼈或⼀⽅当事⼈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某⼀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这⼀规定的⽬的旨在扩⼤公约的适⽤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 《公约》不适⽤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成⽴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
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 1.通过劳务合作⽅式进⾏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式进⾏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
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公约》。
反之,则不适⽤。
提供货物:适⽤(⼤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 混合合同:卖⽅绝⼤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劳务:不适⽤(来料加⼯) ――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于货物部分 (3)6种例外(不适⽤) ①供私⼈、家⼈或家庭使⽤的货物(个⼈消费)。
除⾮卖⽅在订⽴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合同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的; ②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③根据法律执⾏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⑤船舶、⽓垫船或飞机; ⑥电⼒; (4)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合同的效⼒,或其任何条款的效⼒,或任何惯例的效⼒。
我国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吗
我国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吗建立健全并落实合同管理制度,从合同的信息管理、执行管理、例外处理、变更管理、结算管理、纠纷管理等环节进行业务分析和功能设计,体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实现与采购、项目、支出、预算等各环节的紧密关联,有效控制风险,实现对合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热门城市:北戴河区律师新邱区律师山海关区律师昌黎县律师清河门区律师大兴安岭律师抚宁县律师细河区律师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为了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尽量的保证自己的权益,保险是大家重点选择的对象,虽然保险越来越被大家重视,但是我国的▲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吗?有名合同是什么?又有哪些?估计大部分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一、从理论上说,有名合同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讲,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定有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而不仅属于《合同法》所确定的有名合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司法解释也可以确定有名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先是在经济生活中使用,开始在法律上属无名合同,司法解释对其名称予以认定并确认相应规则时就构成了有名合同。
▲二、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1、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2、《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也属有名合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司法解释也可以确定有名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先是在经济生活中使用,开始在法律上属无名合同,司法解释对其名称予以认定并确认响应规则时就构成了有名合同,不过《合同法》第124条将无名合同限定为“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表明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即使确定了名称和规则,也不是有名合同。
2024混合销售合同税率
2024混合销售合同税率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通常指的是在同一份销售合同中,包含了货物销售与服务提供两种业务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处理会变得相对复杂,因为不同类型的交易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混合销售的税率应当分别按照货物和服务的相应税率来计算。
例如,如果货物销售适用的是增值税率,而服务提供适用的是营业税率,那么在合同中应当分别列明各自的税率,并据此计算税额。
我们来看一个简化的混合销售合同税率范本:混合销售合同甲方(卖方):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以下货物的销售及服务的提供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销售1. 货物名称:__________2. 规格型号:__________3. 数量:__________4. 单价:__________5. 总价:__________6. 适用税率:____%(增值税)7. 应纳税额:__________二、服务提供1. 服务内容:__________2. 服务期限:__________3. 服务费:__________4. 适用税率:____%(营业税)5. 应纳税额:__________三、支付条款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的全额费用。
2. 甲方负责开具相应的发票,并按合同约定的税率计算税额。
四、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如遇国家税法调整,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合同税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类型和税法的具体规定来确定适用的税率。
由于税法可能会有变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留意最新的税法动态,必要时可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混合合同的适用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混合合同的适用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公约》对混合合同的定义。
混合合同是指合同中同时涉及到货物销售、服务提供和知识产权转让等不同类型的内容,这种合同通常包含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义务。
在《公约》第2条中规定,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的销售合同,但不适用于服务合同。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很多合同都是混合合同,同时涉及到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公约》的适用范围在混合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当合同具有国际性质并且缔约国为合同中各方所属的国家时,该公约即适用于该合同。
这就意味着,在涉及混合合同的国际贸易中,如果合同各方所属的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公约》即适用于该混合合同。
这为混合合同的适用法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在国际贸易中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公约》对于混合合同中不同条款的适用。
在混合合同中,涉及到货物销售、服务提供、知识产权转让等不同内容,不同的条款可能受到不同的法律约束。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条款,《公约》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而对于服务合同的条款,《公约》并不适用,而是需要根据各自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适用。
在处理混合合同中不同条款的适用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公约》以及各自国家的相关法律。
这就需要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到不同条款的适用规定,以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纠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处理混合合同的适用问题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为国际贸易中涉及混合合同的合同各方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指导。
由于混合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实际中仍然可能出现一些法律适用的难题和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涉及混合合各方需谨慎选择合同法律适用和解决纠纷的途径,避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也需要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遵守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混合业务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混合业务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混合业务合同是指同时涉及多种不同类型的业务内容的合同,如同时包含货物销售、服务提供、技术转让等多种业务形态。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混合业务合同应当按照每一项业务应纳税的印花税税率,分别计算并缴纳印花税。
首先,理解混合业务合同的含义对于缴纳印花税非常重要。
混合业务合同在业务类型和性质上具有多样性,因此在缴纳印花税时,需要识别并分析合同中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并按照各项业务应纳税的印花税税率进行计算。
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并详细列明合同中的各项业务内容,以便准确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
其次,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混合业务合同中的每一项业务均应按照相应的印花税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
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类型的业务而异。
例如,货物销售涉及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服务提供涉及的印花税税率为百分之三;技术转让涉及的印花税税率为百分之五。
因此,在计算印花税时,需要将每一项业务按照其对应的税率进行单独计算,并将各项业务的印花税金额加总得出最终的缴税金额。
此外,对于混合业务合同涉及的各项业务,还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免税、减免优惠等情况进行适用。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实施科技活动的技术转让和服务,以及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免税或减免印花税的情况,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因此,在计算印花税时,需要仔细研究和了解税法规定,确保合法享受相关的免税或减免优惠政策。
另外,对于缴纳印花税的时间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印花税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并按时足额缴纳印花税款项。
在缴纳印花税时,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缴纳、自行前往税务机关窗口缴纳、委托银行代为缴纳等方式,具体操作方法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按照真实的业务性质和金额签订合同,或者分割合同以逃避印花税的行为,将按实际情况重新计算印花税并加收滞纳金。
论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论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殷玥【期刊名称】《广西社会科学》【年(卷),期】2022()10【摘要】非典型合同的产生及其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广泛使用是人们对于契约自由不断探索与实践的结果。
从类型界定看,非典型合同可基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
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设计体现于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但其作为不完全法条在适用时需与其他规范相结合,同时其并未明确非典型合同适用或参照适用的规定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
对于纯粹非典型合同,应首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其次是考虑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
对于合同联立,单纯外观结合之联立、相互依存之联立、单方依存之联立三种联立合同应适用其内部各合同之规范加以调整,择一之联立应适用条件“触发”后生效合同之具体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对于混合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吸收说”“结合说”“类推适用说”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目前还没有一种学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此,若实践中出现非典型合同的有关争议,一方面于司法裁判时应当注重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另一方面于条件成熟之时可针对特定类型的非典型合同进行典型化处理。
【总页数】10页(P114-123)【作者】殷玥【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相关文献】1.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述评2.信托合同在适用中的法律问题探讨——以信托合同的法律性质为中心3.论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4.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5.我国法律适用规定的合理性问题——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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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民法为了给裁判者解决纠纷提供确定的裁判依据,专门设计了若干有名合同。
但是,法律无法预想一切可能的合同而预先做出周全的规划,将民事主体为实现利益交换而签订的合同全部包罗在内。
所以,民法在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引下,只要民事主体订立的非有名合同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他人的权益,就任其订立,并承认其法律约束力,这就是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契约,是法律对其未设特别规定的债权合同,其中就包括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在合同中包括了一种或两种以上有名合同之构成要素的单一合同,标准的混合合同是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约定有其他有名事项的合同;准混合合同是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混合合同在实务上常见,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对无名合同采用类推适用主义,但此原则不足以解决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因此,本文在对混合合同的类型进行划分的前提下,对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向结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对向结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有名合同的构成成分的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属于不同有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即一方当事人负担的给付义务可归属于某有名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可归属于另一有名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
此类合同类型的实质是两种有名合同构成成分的综合,即史尚宽先生所谓“对向结合”的混合契约。
对向结合合同不是其中任何一个给付所属的合同类型,也不是两个合同的结合,而是一个典型合同的给付与另一个典型合同的给付以对价关系而结合的单一合同。
[1]: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协议》,由被告乙承包原告西院北侧原有建筑(包括钣金车间、配电房、保卫宿舍、车库、停车场围栏等)的拆除工程,所拆除的门窗、砌体等材料全部归被告乙所有,双方均不再另行支付报酬或者价款。
这种合同,从原告甲公司将建筑物交由被告乙拆除的角度观察,属于承揽合同;从所拆除的建筑材料归被告乙所有的角度观察,则属于买卖合同。
但是,就合同的总体观察,既不是承揽合同,也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承揽与买卖的结合,而是承揽合同的一个主给付义务与买卖合同的一个主给付义务作为对待给付义务(对价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单一合同。
这类合同是混合合同的固有形式,最为常见。
在对向结合合同中,由于一方的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即一方义务的不履行,就将影响他方义务的履行,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应该分别根据合同双方给付所属的合同类型,来判断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
如上例,被告乙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应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原告甲公司将建筑材料归被告乙所有的行为,应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是应当看到,在该合同中,被告乙承揽建筑物拆除的目的在于换取所拆除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因此,如果原告解除了承揽合同,那么也应当允许被告解除买卖合同,反之亦然。
二、类型结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类型结合合同,是指仅当事人一方为复数结合的给付的混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负担多个处于同值地位的给付义务,且可分别归属于不同类型的有名合同,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
此种无名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此类合同的特点是:一方给付内容,包含多个有名合同的要素,而且各个要素彼此间居于等值的地位,纵然双方约定对价,对价也不是针对各个组成部分,而是针对一方所给付的整体。
通说认为,就类型结合合同数个不同的给付义务,应分别适用各该给付所属合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以判断其效力。
[2]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喷塑喷漆烘道生产流水线设备,设备部件由被告自提,原告在被告提货后15天内为被告安装设备完毕,被告必须在设备安装完毕后15天内进行验收,设备价款人民币22万元,付款方式为提货时付款88000元,安装调试合格即付44000元,余款在验收后12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余款66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生产的设备因技术达不到要求而无法使用,称被告有权将余款66000元扣留不付,双方停止合作。
笔者认为,此合同应为买卖与承揽的结合。
如果原告如期交付了机器,但是迟迟没有安装,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此时被告仅能主张原告对该部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解除该承揽部分,并请求免除其支付该承揽部分报酬的义务,而不能主张原告对买卖部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该买卖部分,或者请求免除其支付机器本身的价款;如果原告安装的机器无法运转,那么被告只能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原告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同样不能主张原告对买卖部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该买卖部分,或者请求免除其支付机器本身的价款。
如上例,因原告安装的机器设备达不到要求而无法使用,但是机器设备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则属于承揽合同的违约行为,被告可主张该部分的权利,但不能扣留设备款不付。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类型融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关于类型融合合同的界定,有两种学说:一种说法认为此种混合合同将属于不同典型合同的给付义务融合在一个合同中的合同。
[3],则混合合同的其他种类亦非不具有此定义所展示的特征,其间欠缺明了的界限,不易区分此类型与其他类型。
且其范围界定过于广泛,其说明方式又有所不当,因此,笔者认为采用此说有失妥当。
另一种说法认为类型融合合同是基于某种特殊原因而成立有名合同,同时含有与该原因不同的其他原因的情形。
换言之,此种类型的混合合同与上述的两种混合合同之所以不同,其并非因有名合同的典型给付的要件的结合,而是在于法律行为的原因上的结合。
此类混合合同以混合赠与最为人们所津津乐道。
混合赠与,又称为混合买卖或赠与性质的半买半送,是指约定使受赠人为部分对待给付之赠与。
[4],将其价值50万元的图书以25万元的价款出售给图书馆。
又如甲出卖某品牌的啤酒给乙酒吧,当乙酒吧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品牌啤酒的消费量达到约定数量时,甲即免除乙支付货款的义务;如乙在规定时间内的消费量不能达到约定数量时,乙仍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上例中,甲以赠与即因出于无偿原因始成为特殊的有名合同,然则在混合赠与的情形下,甲又出于无偿的原因同时复具有有偿原因,无偿与有偿的法律行为的原因互相结合,故成立类型融合的混合合同。
实务上更为重要的类型融合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所应提出对待给付的范围或数量,全部或部分取决于该当事人运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给付所获得的利润。
实例有:买卖与合伙的融合,例如,甲与乙约定,甲将临街房屋五间出卖于乙,但乙应给付的价金并不固定,而是二十年内乙在该房屋内经营酒店(或其他经营)所获利润的40%;租赁与合伙的融合,例如,甲与乙约定,甲将临街房屋五间出租于乙,但乙应给付的租金是其在该房屋内经营歌厅(或其他经营)所获利润的一半;借款与合伙的融合,例如,甲与乙约定,甲借给乙人民币100万元,由乙开办养殖场,乙除应向甲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支付利润的5%;肖像使用与合伙的融合,例如,著名影星甲与私人医院乙约定,甲授权乙可以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乙应向甲支付人民币10万元和当年利润的40%。
等等。
此种混合合同不论是买卖与合伙的融合,还是租赁与合伙的融合,还是借款与合伙的融合,还是肖像使用与合伙的融合,其共同的特点是各类合同与合伙进行融合,因此更多的是合伙的成分。
所以,此类类型融合合同,应类推适用合伙或隐名合伙的法律规定。
四、主从型混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主从型混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负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
[5]合合同以一个有名合同为主要目的,同时添附其他有名合同的给付义务作为从给付,两者相结合所构成的合同。
换言之,“当事人一方应为复数之结合的给付,而此数给付中一给付有附从之性质,可视为从给付之场合之谓。
”[6],甲向乙出卖矿泉水,约定乙消耗完毕后返还矿泉水桶。
此时,乙除了承担支付价款这一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以外,还应承担返还矿泉水桶的从给付义务,而后一个义务属于借用合同中借用人应承担的义务。
其主要特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有名合同,但一方当事人还另附有其他种类从给付义务。
[7]关于主从型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学者主张应当采取吸收说,即由混合契约中的主要构成分子来决定,也就是说,适用关于混合合同中主要部分所属的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定。
[8]甲出卖矿泉水给乙并约定乙消费完毕时应返还矿泉水桶的案例,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
吸收主义主张将构成混合合同的各部分区分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适用主要部分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即在法律效果上,次要部分被主要部分所吸收。
这种作法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因不承认合同自由原则而采吸收主义。
但是在一个合同中,主要部分与次要部分有时很难分辨。
另外,完全按照主要部分的规定,而不顾次要部分,有时也不符合当事人的内心意愿,因而这种适用方法己不被学说所采纳。
五、准混合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准混合合同,是指在一个典型合同中,规定其他非典型合同事项的合同。
9其实质是合同的一部分为典型合同的构成成分,而合同的另外部分则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的构成成分的合同。
这种合同如小费制服务生劳动合同,其合同中有关雇佣部分虽属劳动合同,但就雇佣人并不给付报酬,而由客人给付小费的合同内容而言,则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的类型。
除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可构成准混合合同。
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民法中的典型合同作相反的特别约定,在此种情况下,也可构成准混合合同。
如原告甲与被告乙啤酒厂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在某地区的总经销,并由原告支付8万元信用金,月息5厘;2004年1-4月、11月、12月,每箱啤酒奖酒2瓶;5-10月,每箱啤酒奖酒1瓶。
在该合同中,包含了三个有名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一个无名合同(奖励),应属于准混合合同。
对于准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类推适用主义就可判断其法律效果,即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混合合同的解释既要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准则,也要根据混合合同自身的特点采取特别规则。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说明,我国民法在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土,采取了类推适用主义。
判定具体合同与有名合同是否最相类似,与认定具体合同是否可归属于有名合同,并不属于同一种作业。
在具体合同无法归属为某有名合同的情况下,判定该具体合同与某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其标准是什么,将是一个更大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承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作为处理无名合同问题的基本原则,于实务上使法官对混合合同纠纷的裁判工作得以统一,于理论上使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得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