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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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3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由我省管辖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在我省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海岸线进行修测,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核查权属,编制相关簿册和图件。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二)市海洋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县海洋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依法批准的原则。

跨地区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海域资源是辽宁省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辽宁省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辽宁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二、海域的范围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领海、内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等。

不同区域根据其特点和用途确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限制条件。

三、海域使用的类型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方式,包括海洋开发利用、海域勘测与监测、海上交通运输、港口建设与管理等。

每一种使用类型都有相应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

四、海域使用申请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使用海域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在开始海域使用之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必须包括使用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全保障措施等。

五、海域使用审批根据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主管部门将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依据海域资源的分布情况、环境保护要求、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经审批批准的使用申请,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使用证书。

六、海域使用管理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巡查监测、日常巡逻、例行检查等。

同时,对于违反海域使用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

七、海域环境保护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将海域环境保护纳入到管理范围之内。

对于使用过程中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主管部门要求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监督与评估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定期监督和评估的要求,以确保海域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九、法律责任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使用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锦州划定124公里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

锦州划定124公里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
有 土地 ,陔 区域 内存 在私 自挖塘 养殖 、设置看 护房 、
堆放砂 料等滥 挖乱建行 为 、 ( 营 口市 国土资源局 )
批 海岸带 开发 建设 的遗 留问题 ,为全面规 范锦州 海

岸带 管理 、强 化海岸带 生态 环境 保护 、推进 “ 多规 合


促 进 岸线 资 源 可持 续 发展 奠 定 了 实 基 础
( 锦 州 市国土资源局 )
6 4 囤土资源 2 0 1 7 年5 月号
近 日 ,锦 州 市 以海 岸 带 生 态 建 设 i 年行 动 为契
营 口 四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非法 占地行为
针对 四道沟 区域 内非法 占地 行 为 ,营 口高新 技术 产) 1 1 , . 3 t : 发 区管 理 委员会 、市 固土资源 局 、市公安 局 、
机 ,拟定 了 《 锦 州市海岸带 保护 与利 用管理 条例 》( 征
广州 市成交 总和。 ( 沈 阳市规 划和 国土 资源局 )
造 册 。 然后 对 排 查 出 的非 法 采 矿 行 为 ,不 定 期 地组 织 各 部 门联 合 执 法 ,集 中打 击 ,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严 肃查 处 ,不 留死 角 。 ( 抚顺 市 国土 资 源局 )
大连 年底前将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求 ( 大连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节约 集约模 范
县 (区 ) “ 四个创新 ”矿 1 l _ I 地 质环境综 合治 ( 管理
创新 ) 示 范点 名单 中 ,本溪市平 1 l J 区榜 有 名,成为 东 北二 三 省唯一 获此殊 荣 的模 范 区 。据悉 ,奉溪市 平… 区获此殊 荣缘 于对 区内北 台矿 山地质环 境 的综合 治理 : T 作 。北 台矿 山经 匕 百 年开采 ,矿 区内分 荇废 石排 岩 场 十 余 处 , 占地 达 6 0 0 公 顷 , 总堆 积 量 2 0 0 0 余 万 吨 。裸 露堆 积的废 矿渣使 得这一 地 区的土地 逐渐 沙砾 化 、荒 漠 化 ,成 为 当地 最 大 的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点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锦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5日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请做好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编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5〕2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比例37.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比例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到2020年河流水质达到44.4%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水源地水质达到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辖区内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到2030年河流水质达到5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水源地水质达到100%,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1.到2016年底,对十大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沿海海域的综合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海岸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包括下列项目:(一)海岸工程;(二)海水增养殖;(三)滨海旅游;(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五)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安全保护区;(六)其他开发利用海域项目。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本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海域开发利用活动。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使用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设公共设施、国防设施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无偿使用制度;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条有偿使用海域的,均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进行。

围海造地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海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大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海洋政策、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域的功能区划和开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岸带管理制度

海岸带管理制度

海岸带管理制度海岸带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管理海岸带资源,维护海岸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海岸带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要求,科学制定政策和规划,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体系,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海岸带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海岸带的范围和界限,确定海岸带的管理主体和职责。

海岸带的范围包括陆地和海洋,一般可以划分为陆地海岸带和海域海岸带两个部分。

陆地海岸带的管理主体一般是地方政府,海域海岸带的管理主体一般是海洋管理局或相关部门。

管理主体需要拟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明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确保海岸带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海岸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海洋法、海岸带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海岸带资源的保护措施、利用方式和权利义务,保障了海岸带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制定海岸带规划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利用海岸带资源。

海岸带规划是制定海岸带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依据,确定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和时间表,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岸带管理方案是具体的操作指南,包括资源的调查评估、开发利用、监测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指导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监督体系,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管理机构是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组建,具有相应的权限和职责。

监督体系是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体系,包括监督机构、监督程序和监督内容等,保证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技术支持包括资源调查评估、环境监测评估、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解读、管理方法培训、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服务,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专门化。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8•【字号】锦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8日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加快推进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关于开展海岸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直排入海的部署,根据《锦州市海岸带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安排,以“问题导向、陆海统筹、突出重点、政府主导”为原则,制定本方案。

二、整治范围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范围包括沿海区域和入海河流治理两部分。

沿海区域包括凌海市、滨海新区。

入海河流包括大凌河流域及其主要支流细河、大定河、大业河,涉及义县、凌海市;小凌河流域及其主要支流百股河、女儿河,涉及太和区、古塔区、凌河区、松山新区、凌海市;锦州与葫芦岛的界河(大兴堡河),涉及滨海新区;绕阳河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庞家河、沙子河、东沙河、黑鱼沟河、羊肠河、西沙河等,涉及北镇市、黑山县。

三、河流环境质量现状及整治目标现状:我市河流共有省以上考核断面8处,分别是大凌河王家沟断面、张家堡断面、西八千断面;小凌河何家信子断面、西树林断面;女儿河入河口断面;沙子河沟帮子镇断面;庞家河柳家桥断面。

2015年,省环保厅及国家松辽委进行例行监测考核中,西八千断面(4、6月份)、西树林断面(4月份)出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6种污染物超标现象。

锦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锦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3)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3)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6)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9)第一节规划指导原则 (9)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10)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4)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5)第五章土地利用区域统筹与调控 (19)第一节土地利用区域统筹 (19)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管控 (21)第三节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24)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9)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数量与质量 (29)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31)第三节高效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33)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6)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6)第二节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37)第三节推进基础设施节约用地 (39)第四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1)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43)第一节构建良好土地生态基础 (43)第二节强化土地生态环境整治 (44)第三节推行土地利用生态模式 (46)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8)第一节控制范围与空间结构 (48)第二节用地规模与发展方向 (48)第三节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 (49)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53)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53)第二节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53)第三节土地生态保护工程 (56)第四节重点项目保障工程 (56)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9)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控制 (59)第二节健全和创新规划实施行政管理 (60)第三节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61)第四节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62)第五节扩大规划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 (63)第十二章附则 (65)附表附表1: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附表2: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3: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附表4: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表附表5: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指标表附表6: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附表7:园地规模指标表附表8:林地规模指标表附表9:牧草地规模指标表附表10:补充耕地任务指标表附表1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附表12:基本农田调整表附表13: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附图附图1: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3: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附图4: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附图5:土地整治规划图附图6: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附图7: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8: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保障锦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用海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用海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用海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锦政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用海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锦政发〔2010〕26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用海行为,推进我市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将加强我市用海审批项目工作有关事谊通知如下:一、按照辽宁沿海经济带总体规划要求,年内务必做好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龙栖湾新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请国家批准。

在国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批复之前,暂停对养殖用海的审批。

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抓紧对养殖用海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对已批准的养殖用海项目予以登记、归档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经批准擅自用海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清理整顿,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5月15日之前,有关县(市)区政府将区域用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查处力度。

有关部门将联合查处一批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纪律责任。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海域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海域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海域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

按照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全面提升我市海域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锦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为保障渔港、码头和渔船的安全生产,维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和渔港码头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加强对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生产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凌海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要压实属地责任,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切实抓好本辖区内渔港的安全生产工作,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严肃查处和追究违法责任人。

二、渔港经营者是渔港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渔港、码头及厂房、仓库等附属设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落实好消防措施,杜绝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渔港监督部门要充分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禁止非法运输汽油、柴油等危险品车辆进入渔港。

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应急、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非法运输、无证运输柴油汽油液化气行为的打击力度。

伏季休渔期间,各渔港不得违规为渔船提供加油、加水、加冰、收购或装卸违规捕捞的渔获物等服务和交易行为。

四、伏季休渔期间,锦州籍渔船未按时、按规定停靠船籍港休渔或擅自转移停泊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必要时采取集中看管等特别措施。

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确需跨区域坞修的,须经所在村、街道、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批,报市伏季休渔指挥部备案。

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托沿海资源构建产业优势推动锦州全域转身向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托沿海资源构建产业优势推动锦州全域转身向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托沿海资源构建产业优势推动锦州全域转身向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锦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托沿海资源构建产业优势推动锦州全域转身向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依托沿海资源构建产业优势推动锦州全域转身向海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动我市全域转身向海发展工作全面展开。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4日依托沿海资源构建产业优势推动锦州全域转身向海发展工作方案为推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全域转身向海发展工作要求,推进各县(市)区和政府职能部门加快转身向海发展工作步伐,带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一)加强顶层设计,引领全域转身向海发展。

1.强化思想引领。

加强对转身向海的舆论宣传,营造积极向海发展的社会氛围,在全市上下形成向海发展的共识,实现思想观念的真正转身。

2.明确战略引领。

确立“海洋强市”战略,成立海洋强市发展战略智库,聘请专家学者全方位、高标准做好战略的规划设计。

坚定“一任接着一任干”“一张蓝图绘到底”,久久为功、持之以恒推进海洋强市建设的决心。

3.突出规划引领。

把发展海洋经济写入“十四五”规划,明确海洋经济的发展定位、目标、布局和措施,突出海洋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新增长极地位和作用,引领全域向海发展。

4.编制海洋产业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高标准编制海洋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突出陆域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兼顾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和修复。

5.编制临港产业发展规划。

制定海洋经济及临港产业发展规划,摸清底数,优化布局,科学统筹124公里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推动海洋经济和临港产业结构优化和合理布局;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锦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21【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0月21日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7月26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等,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对街道两侧单位、商铺等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9.28施行日期2013.09.28文号辽政发[2013]28号主题类别海洋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8日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目录前言第一篇发展战略第一章发展背景第二章战略目标第二篇总体布局第三章形成功能分区第四章优化空间结构第五章构建开放格局第三篇功能板块建设第六章工业开发板块第七章港口物流板块第八章城镇建设板块第九章旅游休闲板块第十章农业渔业板块第十一章生态保护板块第四篇岸段保护与利用第十二章丹东岸段第十三章大连岸段第十四章营口岸段第十五章盘锦岸段第十六章锦州岸段第十七章葫芦岛岸段第五篇实施保障第十八章提升保障能力第十九章完善体制机制前言辽宁海岸带东起鸭绿江口、西至山海关老龙头,大陆岸线长2110公里。

规划范围包括:海岸线向陆域延伸10公里、向海域延伸12海里(约22公里),陆域面积1.4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1万平方公里。

行政区划涉及丹东、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6市的28个县(县级市、区)。

2011年末,行政区划范围内总人口1287.5万人,占全省30.3%;地区生产总值9211.6亿元,占全省41.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71546元,比全省平均水平高41.0%。

辽宁沿海经济带条例(草案)

辽宁沿海经济带条例(草案)

辽宁沿海经济带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3.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辽宁沿海经济带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保障辽宁沿海经济带(以下简称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促进沿海经济带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沿海经济带范围包括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六个沿海城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沿海经济带应当立足辽宁,依托环渤海,服务东北,面向东北亚,发展健全与省内其他区域和东北腹地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互动合作机制,全面参与东北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建设成为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临港产业带、生态环境优美和人民生活富裕的宜居区。

第四条沿海经济带应当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良性互助、发挥优势、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沿海经济带应当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一体化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第五条沿海经济带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协调、运转灵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

设立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机构,组织指导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外经贸、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渔业、财政、建设、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重点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区域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职能机构。

管委会和职能机构的具体管理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编制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5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5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9日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锦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第三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已由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2月5日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0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旅游、港口与口岸、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海岸带管理职权,并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8【发布文号】大政发[1995]36号【发布日期】1995-04-20【生效日期】1995-04-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沿海海域的综合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海岸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包括下列项目:(一)海岸工程;(二)海水增养殖;(三)滨海旅游;(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五)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安全保护区;(六)其他开发利用海域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本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海域开发利用活动。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使用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设公共设施、国防设施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无偿使用制度;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有偿使用海域的,均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进行。

围海造地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海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锦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2日锦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特色,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辽西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项目安排(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

1.锦州市候鸟保护条例(草案),由市林草局起草。

2.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修正案),由市城管执法局起草。

3.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由市城管执法局起草。

(二)论证项目。

1.锦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由市营商局负责。

2.修改《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严格落实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制定、修改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起草单位要充分开展调研论证,使立法符合我市实际;坚持开门立法,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特别要加强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使立法充分反映民意、汇集民智;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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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18.01.19
【发布部门】锦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2.05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已由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
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20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组
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旅游、港口与口岸、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海岸带管理职权,并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编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海域管理、海岸线管理、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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