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合集下载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6•【字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岛屿。

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10海里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1公里等距线,胶州湾西岸和北岸以环胶州湾公路为界(包括盐场);陆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海泊河以北以铁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

第三条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和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必须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状出发,根据青岛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第六条海岸带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实行集中协调与专业分工、部门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成立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管委),负责审议和协调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等重大事项和工作,并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青岛市海岸带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咨委),负责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惠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惠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海岸带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促进滨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以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线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集约利用、公共开放、属地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综合管理工作与监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审批和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长效机制。

环大亚湾新区管委会在省市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统筹协调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监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

沿海县区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海洋渔业、交通、港务、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编制《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8•【字号】辽政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8日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目录前言第一篇发展战略第一章发展背景第二章战略目标第二篇总体布局第三章形成功能分区第四章优化空间结构第五章构建开放格局第三篇功能板块建设第六章工业开发板块第七章港口物流板块第八章城镇建设板块第九章旅游休闲板块第十章农业渔业板块第十一章生态保护板块第四篇岸段保护与利用第十二章丹东岸段第十三章大连岸段第十四章营口岸段第十五章盘锦岸段第十六章锦州岸段第十七章葫芦岛岸段第五篇实施保障第十八章提升保障能力第十九章完善体制机制前言辽宁海岸带东起鸭绿江口、西至山海关老龙头,大陆岸线长2110公里。

规划范围包括:海岸线向陆域延伸10公里、向海域延伸12海里(约22公里),陆域面积1.4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1万平方公里。

行政区划涉及丹东、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6市的28个县(县级市、区)。

2011年末,行政区划范围内总人口1287.5万人,占全省30.3%;地区生产总值9211.6亿元,占全省41.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71546元,比全省平均水平高41.0%。

《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对国务院2009年批复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的落实和深化,是指导辽宁海岸带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港口建设、产业发展、城镇布局的纲领性文件,是辽宁省各部门和海岸带各地区编制相关规划、进行项目布局、建设美丽家园的重要依据,对强化海岸带保护和规范海岸带各类开发行为、实现海岸带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8年发布)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适用区域】威海市【发布时间】2018-06-04【生效时间】2018-07-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生态保护,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第29号)《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4月24日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6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4日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8年4月24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6月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保障海岸带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岛保护、海上交通、船舶污染、海水养殖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刘公岛等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的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一千米等距线。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岸线是指海洋与陆地相交处的连续边界线,包括现有的国家领土海岸线和各种形式的水域与陆地之间的分界线。

第二条为了确保海岸线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岸线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海岸线:(一)严格实行海岸线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海岸线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做好调整审核工作。

(二)建立海岸线安全防护系统,禁止海岸线内外危险活动的发生,建立防风护坝、护坡护岸等安全措施,杜绝非法滥捕和损坏活动。

(三)在海岸线范围内建立等离子围栏、护坡护岸、泥沙收集和重新分布系统等,实行生态恢复,增加海岸线生态质量。

(四)实施海岸线灾害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海岸线灾害预防,采取措施减缓海岸线灾害影响。

第四条用海岸线:(一)对海岸线范围内可利用资源,根据其属性,分类做好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二)在海岸线范围内建立公共设施和公众休闲娱乐设施,提高海岸线环境质量;(三)海岸线环境质量受到影响的地段,可进行改造开发和综合利用;(四)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在海岸线范围内拆迁、抢占、强占、滥用等非法活动。

第五条制执行本办法:(一)国家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海岸线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海岸线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调整审核工作;(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岸线灾害的预防和整治,海岸线恢复工程,以及海岸线环境质量管理。

第六条办法由国家财政部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制定,并由国务院负责实施。

以上,就是《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海岸线,确保海岸线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岸线质量,为我们提供一个安全的海岸环境。

有任何对本办法的问题,都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以确保海岸线的安全。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 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青岛市近岸海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本文档旨在对这些规定进行介绍和解析。

2. 规定概述2.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近岸海域范围内的污染排放、废弃物处理、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问题。

2.2 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保护青岛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加强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理,促进生态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污染控制3.1 污染源管控3.1.1 工业污染工业企业和设施必须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和布局。

同时,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减少排放物的产生和排放。

3.1.2 农业污染农业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农药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或排放到近岸海域。

3.1.3 渔业及渔港污染渔业活动和渔港设施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渔船废弃物和渔港排放物对近岸海域的污染。

3.2 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制定适用于青岛市近岸海域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3 废弃物管理与处理3.3.1 废弃物分类青岛市近岸海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分类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投放到相应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3.3.2 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废弃物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要求,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置。

4. 生态保护4.1 自然保护区青岛市近岸海域将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关键物种和栖息地。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捕捞、污染排放等活动。

4.2 保护海岸带青岛市近岸海域的海岸带将受到特别保护。

在开展建设活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保护措施。

4.3 海洋生态修复和重建对于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青岛市将组织实施修复和重建工作,恢复生态平衡,提高生物多样性。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整治修复第五章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胶州湾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海岛和陆域。

海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至第一条主要航道(航线)内边界;有居民海岛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划入。

陆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其中:(一)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邻近海岸线的,应当适当增加控制腹地;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一千米;(二)河口、滩涂、湿地、沿海防护林等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9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9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9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2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岸带,保障海岸带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的实际,结合地形地貌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治理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48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48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48号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2016年5月26日颁布实施)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琼府[2016]8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沿海各镇政府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海岸带、海岸线的具体界线范围、海岸线遵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分类管控、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各沿海镇政府是海岸带保护日常监管的实施主体,负有日常巡查、发现、制止、限期改正及限期拆除的责任。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履行海岸带监管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分管副镇长是具体负责人。

市发改、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工作。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福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福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充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第三条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遵循陆海统筹、以海定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军民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职责:(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立项工作;(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军事部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一侧海岸带涉及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的损害;(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对涉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项目进行审查;财政、科技、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琼府〔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22〕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

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海南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资源承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布局。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三条控制线,加强海岸线分类管控,统筹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发文字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烟台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16【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9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16日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9年10月29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岸带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海岸带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海陆统筹、统一规划、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对海岸带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域、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以及渔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5月1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海岸带保护第五章海洋污染损害防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1-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市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造成本市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节约和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2-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涉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明确承担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并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职责。

涉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荣成市海岸带生态保护管理办法

荣成市海岸带生态保护管理办法

荣成市海岸带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根据《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荣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三条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旅游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海岸带生态保护治理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海岸带生态保护的内容包括海岸、海岛、海湾、海滩、礁石、岬角、潟湖以及近海海域等,海岸带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第六条海岸带生态保护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海岸带生态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海岸带自然环境、资源现状和开发利用等情况划定。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海岸带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海岸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入海排污口、入海河口水质进行监测。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岸带海域保护和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负责海岸带渔业、水产养殖、海洋工程项目及沙滩、沙坝保护的管理,组织海岸带海域污染事故的处理;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

林业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的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海岸带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发改、城建、规划、综合执法、水利、旅游、海事、市场监管、食药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组织开展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支持海岸带保护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保护海岸带的意识,并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海岸带保护知识宣传。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威海市域海岸带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威海市域海岸带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威海市域海岸带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威政字〔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威海市域海岸带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威政字〔2023〕3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发开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域海岸带保护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就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岸带资源环境管控,统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着力构建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海岸带保护格局。

二、《规划》是全市海岸带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涉及海岸带保护区域内开发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要与《规划》做好衔接。

要认真落实分区管控制度,在海岸带严格保护区域内严禁与保护目的无关的开发活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期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印发。

威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15日。

惠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惠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海岸带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促进滨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以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线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集约利用、公共开放、属地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综合管理工作与监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审批和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长效机制。

环大亚湾新区管委会在省市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统筹协调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监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

沿海县区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海洋渔业、交通、港务、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编制《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已由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2月5日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0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旅游、港口与口岸、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海岸带管理职权,并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三条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旅游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三亚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海岸带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域和脆弱区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科学研究等方式参与海岸带的保护、修复和治理。

对在海岸带保护治理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对污染、破坏海岸带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赏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和协调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海岸带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海岸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入海排污口、入海河口水质进行监测。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海域保护和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