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绩效考核细则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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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绩效考核细则_0

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实行绩效考核细则

根据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双方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含补充条款)和《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规定及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建设方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其考核由建设方驻地项目部组织进行,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受邀派员参加,时间大概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业、资料检查、施工工序监理、人员到岗及其它工作情况的检查。除此之外,建设方驻地项目部会适当听取参建各方对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及具体人员的评价。综合做出考核,考核结果由建设方项目部发考核通报。

1、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由开工前期准备至工程责任缺陷期结束期间的全部监理工作。

(1)、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严格检查放线与施工测量;

(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总包、分包、直接发包的各项工程;

(3)、安全控制;

(4)、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及工程进度款项拨付审核,包括总包、分包、直接发包的各项工程;

5)、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 (

(6)、管理施工合同,包括总包、分包、直接发包合同;

(7)、协调施工过程中与本工程有关的纠纷;

(8)、进行索赔的审核;配合委托人对设计洽商变更的审核、竣工结算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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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1)监理机构应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规定和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工作要主动热情,在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宜应主动自觉解决,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2)在质量控制方面:监理机构应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检测。按规定对施工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督;对重要工序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尤其是桩基施工、砼浇灌、防水施工、脚手架及模板拆除等项目应作好旁站工作和记录;正在施工的部位和工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抽查;在承包商自检的基础上独立地进行平行检查(如进场材料的检验、砼坍落度的测量、砼的独立回弹、各种基层的检查、各种层面平整度、垂直度的实测实量等等)并及时向业主通报检查情况。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技术资质;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各种加工预制品的质量进行检查与控制,设备、材料进场后,应进行抽查和验收,保证设备、材料的质量;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其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科学合理,杜绝工程质量方面的潜在危害;及时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杜绝因监理验收不及时而造成工期延误。

(3)在进度控制方面: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及年、月、周进度计划。必须经常地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报送业主;须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须通知承包商采取纠偏措施;及时向业主提出避免由于业主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认真准确地核实已完成工程量,签发应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控制进度款的支付,严禁出现超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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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投资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及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一定的风险分析,并应提出防范性对策;初审费用索赔和工程

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协助业主管理好设计变更,负责对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量进行审核。

(,)在安全文明方面:以预防为主,严格细致,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在工作协调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及时主动调解合同争议,协调各方的关系,包括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以及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序的衔接等,使各建设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要尽量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这要求监理方对工程的矛盾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监理机构应主动督促使承包商不断建立建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 (,)制定的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按时提交监理周报、监理月报。

(,)监理项目部人员临时有事需离岗的,应在安排好工作的同时向甲方项目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离岗。违反者委托人项目部保留有追究责任的权力和经济惩罚的权力。

(10)监督总包方完善施工竣工图纸的归档,签名盖章的完整性。

(11)、监理人主持召开施工过程中每周的现场例会以及编写会议记录;

(12)、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人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 3 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监理人在组织过程管理中除发出监理通知和工作联系单外,必须及时组织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解决专题问题,否则视为监理人不作为。监理人

对施工单位有处罚权,处罚内容和处罚金额必须报委托人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应将罚款交付委托人。

(13)、监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地方法规规定履行下列监理职责,无依法履行下列监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负相应监理责任:

1)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2)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查;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4)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4)、由监理人的项目管理部人员根据本工程总控制计划安排并结合现场情况,并针对日常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组织整改,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如监理人对上述工作不能及时落实的,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监理人进行每次2万元的罚款;

(15)、除总监理工程师、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外,其他监理人员经委托人认可后,不得兼职,如发现(或有举报经核实无误)兼职情况,视同违约,监理人应按每人次1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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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人员不符合要求,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调换,监理人在得到书面文件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人员调换,否则视同违约,每人次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

(17)、在分项验收中,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含委托人下属的职能部门)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多项不合格项目存在的情况,委托人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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