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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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7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8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21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34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35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4)第一节................................................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44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3)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53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4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55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8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59第六节.......................................................... 回购股份61第七节.......................................................... 吸收合并64第八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5第九节................................................... 权益变动和收购68第十节.......................................................... 股权激励69第十一节 ............................................................ 破产72第十二节 ............................................................ 其他76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 (80)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5)第一节.......................................................... 一般规定85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85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92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5)第一节暂停上市 (95)第二节恢复上市 (99)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9)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9)第五节重新上市 (123)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6)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8)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8)第十八章释义 (130)第十九章附则 (133)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5)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2)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9)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7edeb0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f4.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5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上市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109号)和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同时废止。
《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后,相关交易方式适用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00ee362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9e.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0c252b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4c.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0.17•【文号】上证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1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4〕6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了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上市规则》生效前本所已退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其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前述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等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其计算基准为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该经营实体在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单独核算的,其计算基准为该经营实体注入公司时,并适用该时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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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并正式对外公布。
现转发给大家,供参考。
附:上交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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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2)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59)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3)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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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8)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11)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4)第四章保荐人 (18)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1)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1)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4)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5)第六章定期报告 (28)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5)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2)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2)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4)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0)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0)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1)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2)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4)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5)第六节回购股份 (57)第七节吸收合并 (59)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0)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2)第十节股权激励 (63)第十一节破产 (65)第十二节其他 (69)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75)第一节一般规定 (75)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76)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8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83)第一节暂停上市 (83)第二节恢复上市 (87)第三节终止上市 (95)第四节重新上市 (105)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7)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08)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9)第十八章释义 (111)第十九章附则 (113)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15)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21)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2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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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概述二、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三、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四、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与处理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需遵守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退市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等。
二、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公司在申请股票上市前,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股票上市协议,并提交相关文件,包括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后,批准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
三、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的股票上市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票上市的顺利进行。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四、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与处理上市公司在触及退市情形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启动退市程序。
退市情形包括财务类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
上市公司退市后,其股票将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旨在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0aee2446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66.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市值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是一个收费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运营上市公司股票市场。
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是指上交所在股票市场上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上市条件、上市申请材料、上市程序、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制度。
首先,上市条件是指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以及满足上市审核的各项要求。
上市条件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业绩、资产负债比例、财务指标、并购重组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上市申请材料指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给上交所的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的注册文件、章程、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业务规划、经营情况等。
再次,上市程序是指上市公司从提交上市申请到上市交易的一系列流程。
上市程序包括公司申请受理、上市审核、上市委员会会议、公告和发行等环节。
上市程序要求公司按照规定的步骤逐一完成,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发行制度是上交所对于股票发行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发行制度包括股票发行方式、发行价确定、发行数量、申购方法、中签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发行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和市场准确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致股东的信函等。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交易制度是指上交所对于股票交易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费用、交易规则等。
交易制度旨在提高交易的效率、公平性和透明度,维护市场的稳定和信任。
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上交所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符合上交所的上市条件、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按照上市程序、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制度进行操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07)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07)](https://img.taocdn.com/s3/m/f7dbd694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4b.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8.29•【文号】债券基金部[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8.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债券基金部[2007]62号)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基金上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上市第四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市申请书;(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核准文件;(三)上市交易公告书;(四)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五)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七)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履行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十)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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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9)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12)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5)第四章保荐人 (19)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2)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5)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6)第六章定期报告 (29)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2)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4)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6)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8)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2)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3)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5)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6)第六节回购股份 (58)第七节吸收合并 (60)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1)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3)第十节股权激励 (64)第十一节破产 (66)第十二节其他 (7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2)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77)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8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84)第一节暂停上市 (84)第二节恢复上市 (88)第三节终止上市 (96)第四节重新上市 (106)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8)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09)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10)第十八章释义 (112)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16)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22)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28)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98ce02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14.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加强风险提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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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加强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1.18•【文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加强风险提示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股票风险警示制度做出了修改,增加了相应的风险警示指标。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加强风险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第13.2.2条规定,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各上市公司应仔细排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存在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上市公司未按要求提示风险的,本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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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961a0d4dbed5b9f3f90f1c4b.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保荐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定期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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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基金上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上市第四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二)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有经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市申请书;(二)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核准文件;(三)上市交易公告书;(四)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五)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六)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七)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履行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十)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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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7.07【实施日期】2012.07.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
(五)公司股票交易因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予以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发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本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停牌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4.2.3条也对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停牌进行了规定,在《交易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前,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停牌仍按原《上市规则》执行。
新《上市规则》关于停复牌的其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二○一二年七月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四章保荐人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第六节回购股份第七节吸收合并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第十节股权激励第十一节破产第十二节其他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风险警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恢复上市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四节重新上市第十五章申请复核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八章释义第十九章附则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7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8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2.9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规则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2.15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