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各区域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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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各区域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地区公司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非工程类项目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除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及集团下属公司承建的项目可选择招标或议标外,其他所有项目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超出此范围议标的项目,必须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二章招标工作流程

第三条招标项目的立项:原则上需求部门负责立项,立项书必须包括项目概况及单位资质要求,并经公司负责人签名同意。所有项目由地区公司招投标部牵头组织招标策划会,公司负责人主持。

第四条投标单位的征召、选择和资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30强单位、本省前5强或国际著名品牌和企业,确无全国及全省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

2.地区公司负责人汇总由征召小组(招投标部、总工室及采购部)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10家以上单位,由地区公司负责人独立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邀请有合作意愿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见面,或根据需要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带队对最终入围单位进行考察,确定5家以上(含5家)的合格投标单位。

3.严禁推荐投标单位,否则,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会审

1.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地区公司招投标部负责编制;集团组织招标的项目由地区公司负责编制招标文件,集团招投标中心进行修改定稿。招标文件原则上按集团的标准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必须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集团法律事务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范本。

2.对于具备量化条件的项目必须编制量化清单(例如工程量清单),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3.工程类设计施工捆绑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标准的设计条件,并由总工室制订必须要控制的标准或要求。

4.招投标部根据需要可组织立项部门、合同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招标文件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招标答疑

1.集团组织招标的项目,由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发标及招标答疑;地区公司自行招标的项目,由地区公司招投标部负责发标及招标答疑。招标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集中解答。

2.在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核对对方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开标及定标

1.开标必须有公司领导参加,由招投标部牵头组织,现场开标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招投标部必须2人以上,合同管理部、监察分室各1人以上。

2.若有技术标,技术标与经济标应同时开标,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回标单位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由地区公司总工室牵头组织技术标封闭评审,如涉及到施工工艺的,由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技术标封闭评审(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参加),并当场确定评定结果。技术标只涉及施工组织方案的不进行评审,定标后技术标存档备查。

4.中标原则:原则上投标总报价最低的单位中标。

5.经济标采用内部公开开标,并当场由各投标单位单独进行二次报价,开标小组在技术标评审结果上,当场确定拟中标单位。严禁二次报价之后再次接受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调整。

6.工程招标的审批:招投标部将1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定标结果报地区公司预决算部审核后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100万以上项目的定标结果经地区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再逐级报集团主管招投标中心的总裁助理、集团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时间:永久用电、永久供水3天;消防、供暖4天;其它类2天。

第三章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第八条招投标部(必须2人及以上)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做好谈判记录。

第九条中标单位对合同签字盖章后,招投标部填写《合同审批表》按以下权限,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合同,经地区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再逐级报集团主管招投标中心的总裁助理、集团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裁、董事局主席审批。集团预决算审计部的定标价格审核报告作为合同报审的附件。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招投标部和合同管理部组织对立项部门及

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

第四章招标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招投标中心对地区公司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每个地区公司工程招投标项目的10%进行抽检。管理中心负责考核。

第十二条地区公司招投标部应在招标完成后3天内及时准确建立招标台帐,未完成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扣罚地区公司负责人500元。

第十三条招投标部未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上报招标项目月报表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同时扣罚地区公司负责人500元。瞒报或故意拖延不报造成集团招投标中心无法完成抽检的,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

第十四条招投标部未按时组织招标策划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同时扣罚地区公司负责人500元。

第十五条招投标部未及时、完整提供招标立项资料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500元,地区公司负责人500元。

第十六条集团招投标中心在地区公司抽查中发现违反招标管理制度的,每处每次扣罚招投标部经理100元,同时扣罚地区公司负责人100元,发现重大问题的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

第十七条集团招投标中心每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集团招投标中心对地区公司的检查,按《XX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招标纪律

第十九条招标系统以外的任何人员不得干预招标工作。

第二十条参与招标的各部门独立运作,禁止相互串通、干预。

第二十一条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任何宴请、馈赠,不得与投标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第二十二条评标小组成员须严格保守机密,应对有关招标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定标前不得泄密、公开。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员必须注意保存并慎重地使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严禁以此谋求任何个人利益,严禁以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方式滥用上述资料。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招标纪律的,交集团监察室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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