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 辖豁免公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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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论丛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

成钊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

【摘要】近几年来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种新的国际投资方式逐渐展露于国际经济舞台,当其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的高度关注。在美国次货危机的背景下,主权财富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大受西方国家欢迎,但因为其自身透明度较低和政府背景等原因,也受到东道国保护主义的指责。《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关于国家豁免方面的重要条约,因此该公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不容低估。【关键词】主权财富基金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主体

《公约》第2条表明了“国家”所指的范围,包括,(^)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⑴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医分单位;(^)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需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幻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现有主权财富基金的管理部门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直接管理;二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三是政府设立投资组合职能部门或子公司。显然,主权财富基金如果采用后两种形式其本质上都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可以明确的是《公约》第2条中的(^)、^、“)项均不适用于“国有企业”,但是第0项“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又是否包含“国有企业”呢?第…3〉项后半句“但需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表明“国有企业”是否为国家豁免主体要看是否被授权或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主权权力。在实践中,通常国有企业也不得援引管辖豁免。例如,法国最高法院1979年“国家公路运输公司诉阿尔及利亚转口和租船公司等案”

的判决中指出,阿尔及利亚国家运输公司具有与所属国家不同的法人地位,并以普通企业相同的作业方式运输货物和从事商业活动,因此,该运输公司不能享有管辖豁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1年条款草案也反映出这一国际惯例。首先,在条款草案第2条“用语”里,关于“国家”的定义不包括有国家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占有和处置其资产权力的国有企业及其他法律实体。但是如果主权财富基金采用以中央银行或财政部作为主管部门的非法人形式呢?例如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是挪威央行的一个独立的部分,负责挪威政府养老基金的国际投资、并对挪威外汇储备以及政府石油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的投资和管理行为可能是主权行为,也可能是非主权行为。依相对豁免论医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标准有三种:目的标准、行为性质标准和混合标准。对国家的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的识别一般采用法院法。为更好地确定行为的性质,《公约》进一步确定了行为的判断标准。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执行豁免

《公约》第18条规定,不得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针对一国财产采取判决前的强制措施,例如查封和扣押措施,除非(^)该国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采取此类措施八一)国际协定;(二〉仲裁协议或书面合同;或 (三)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当事方发生争端后提出的书面函件;或(^) 该国已经拨出或专门指定该财产用于清偿诉讼标的的请求。而《公约》的第19条针对判决后的执行豁免也作出规定,与《公约》第18条诉前强制执行规定相比《公约》第19条增加了一条,即已经证明该财产被该国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并且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但条件是只可对与被诉实体有联系的财产采取判决后强制措施。通过对《公约》的第18条和第19条之规定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无论是判决前的强制执行还是判决后的强制执行都是针对“国家财产”,因此在商业运作中该“国家财产”不论被谁占有都可以依照该《公约》向法院主张豁免;第二,判决后的强制执行豁免比判决前的强制执行豁免条件更加严格,因为《公约》第19条第3项对申请豁免的财产的用途加以详细的规定,即已经

证明该财产被该国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并且处于法院地国领土内,但条件是只可对与被诉实体有联系的财产采取判决后强制措施;第三,《公约》对于什么是“国家财产”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给以例举,只是在《公约》的21条对第19条((:)项所指被一国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目的的财产进行了例外规定,即一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派往国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履行公务所用或意图所用的财产,包括任何银行账户款项;属于军事性质,或用于或意图用于军事目的的财产;该国中央银行或其他货币当局的财产;构成该国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或该国档案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意图出售的财产;构成具有科学、文化或历史价值的物品展览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意图出售的财产。

那么对于主权财富基金而言如果要申请判决前的执行豁免就必须证明其财产是“国家财产”而申请判决后的执行豁免除了证明其财产是“国家财产”之外还要证明该财产不属于该国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各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运作模式不尽相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一类是由央行委托主权财富基金管理,所有权仍归属于一国央行的委托管理模式,典型例子是新加坡的政府投资公司((^(:);另一类是由一国财政部将外汇储备划归主权财富基金,由其所有并予以管理的模式,典型例子是新加坡的淡马锡…丁6!11邪610公司;还有一类是作为央行的组成部分来进行投资管理,例如挪威的 ^81^。首先,对于诸如新加坡的淡马锡…丁6!11邪610公司之类的主权财富基金,由于其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新加坡政府只是其持股人则其财产的性质应当不属于狭义上的“国家财产”且这种财产也能很好被证明是具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因此对于这类主权财富基金不能依《公约》申请豁免;其次,对于像新加坡的政府投资公司((^匚)的主权财富基金,由于其是受央行委托管理基金的运作, 010本身对其管理的资金并不拥有所有权,而代表其客户一新加坡政府来管理外汇储备。010是按照新加坡公司法设立,并被指定为新加坡宪法所规定的“第五条款公司”。在该种制度下,010的董事和执行董事由总统

直接任命,其财务报表和预算亦由总统直接批准。在 010模式下,我们认为,其公司所管理的财产由新加坡货币当局直接持有,在性质上属于公约意义上的国家财产。当公司在一旦涉诉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包括诉讼前的执行豁免以及诉讼后的执行豁免。第三,对于如挪威的之类,由于其完全是作为国家部门来运作和管理,则其财产可被视为“国家财产”并可据此主张执行豁免。

参考文献:

[1]《论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

…2‟屈广清:《屈氏国际私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78 页.…3‟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 页.…4‟《试析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家豁免问题》,《兰州学刊》2008年第11 期.…5‟《试析主权财富基金的国家豁免问题》,《兰州学刊》2008年第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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