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学校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健全学校兼职教师队伍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本办法中的兼职教师是指除学校在编在职教师外,从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聘任的技术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技师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二、聘任条件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能服从学校管理,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
2、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有三年以上行业企业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熟悉行业企业工作流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担任实践技能课的兼职教师,应为该行业企业技术技能的业务骨干、能工巧匠。
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岗位还应具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4、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优先聘任。
5、身体健康,能胜任兼职工作。
三、聘任程序1、系部根据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需要,负责选拔和确定兼职教师人选。
应严格按照聘任条件,审核其学历、职称、身份、工作经历、技能水平等,并考核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后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含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提交到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审核。
2、审核通过后,填写《学校聘任企业兼职教师信息登记表》由学校审批(一式三份,一份留系部,一份交学校教务科,一份交学校办公室)。
3、发放聘书。
审核确定兼职教师人选后,由学校或系部给所聘兼职教师发放聘书。
四、兼职教师职责1、承担实践技能课程或专业理论知识的教学任务,参加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讨。
能独立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也可以与校内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2、参与课程开发和课程标准的制定,开发学材;3、为相关专业教师和学生举办系列技术报告、专题讲座;4、参与本专业实习实训场地建设。
五、学校职责1、积极向受聘兼职教师宣传学校的教育教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督促并监督其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是根据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相关条款: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制度,提高外聘教师的选拔标准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范围包括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高级工艺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方式分为招聘和邀请两种,其中招聘方式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进行,邀请方式需要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备相应的职称和资质;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所任教学任务。
第五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享受与正式教师基本相同的待遇。
第七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教学任务,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从事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任何行为。
第八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细则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并向全体师生发布。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逾期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是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南理工人〔200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我校各类在职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工资调整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1998]96号文《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南京理工大学各类在册教职工(不含中层及委管干部)。
第四条以下几类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人员;(二)当年病假(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患绝症、精神病的人员;(三)各类因私出国(境),考核年度内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四)待聘人员,或全年内未聘时间在半年以上者;(五)经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三)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四)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受党纪处分考核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调任的人员,由其调任后的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二)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三)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四)参加考核人员中,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者,由其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其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确定等级;(五)借调人员(含博士后家属),参加考核,确定等级,其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是否继续对其进行借调的依据。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理工大学聘用外籍教师、港澳台教师以及国内外著名高校教授等高端人才的聘用管理。
第三条外聘教师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理工大学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四条理工大学每年组织外聘教师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门及研究机构为外聘教师聘用需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聘用计划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外聘教师的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经历、科研成果、学术活动、推荐信等。
第七条外聘教师的评审由学术委员会牵头组织,包括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以及专业背景的评估。
第八条外聘教师的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优秀和不合格三种级别,并仅供参考,最终决定权由校长行使。
第三章聘用与合同第九条通过评审的外聘教师按照需要,在综合素质、学科交叉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聘任类型。
第十条聘任类型包括长期聘任、短期聘任和合作聘任。
第十一条长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终止。
第十二条短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具体根据工作任务安排。
第十三条合作聘任的外聘教师一般为特定时间段内的合作项目,根据合作协议确定具体聘期。
第十四条外聘教师与理工大学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绩效考核等事项。
第四章权益与待遇第十五条外聘教师享受与在职教师相同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奖励等。
第十六条外聘教师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十七条外聘教师享受师德师风建设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学校开展定期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外聘教师有权依法参与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评估。
第十九条外聘教师签订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归理工大学所有,鼓励外聘教师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
第五章聘用终止和评估第二十条外聘教师的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学校需要,可终止或延长其聘期。
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4.4考核结果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教师,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权益保障
5.1兼职教师享有与在编教师同等的教学资源使用权。
5.2兼职教师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关政策,享有课时费、交通补贴等福利待遇。
5.3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
5.4兼职教师在聘期内,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
6.1兼职教师在聘期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2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兼职教师课时费等费用的,兼职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支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本办法旨在规范我校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保障兼职教师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活动。
1.3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聘用条件
2.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2具备所教授课程的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3.4聘用。根据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试讲结果,确定聘用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合同。
3.5报备。教务处将聘用兼职教师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并进行公示。
四、管理与考核
4.1日常管理。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务处和所在教学单位的日常管理。
4.2教学质量监控。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七、其他
7.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南理工人〔200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我校各类在职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工资调整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1998]96号文《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南京理工大学各类在册教职工(不含中层及委管干部)。
第四条以下几类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人员;(二)当年病假(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患绝症、精神病的人员;(三)各类因私出国(境),考核年度内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四)待聘人员,或全年内未聘时间在半年以上者;(五)经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三)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四)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受党纪处分考核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调任的人员,由其调任后的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二)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三)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四)参加考核人员中,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者,由其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其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确定等级;(五)借调人员(含博士后家属),参加考核,确定等级,其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是否继续对其进行借调的依据。
兼职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doc
兼职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1兼职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是中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专业技术优势,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校实际,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1. 热心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2. 兼职教师应具有熟练的专业岗位技术能力和一定的教学水平,现阶段从事本专业岗位技术工作。
3. 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学校的管理规定,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其承担的教学工作。
二、兼职教师的岗位职责1. 履行教师职责,按要求完成承担的教学工作。
2. 根据要求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和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
3. 沟通学校和企业的联系:沟通学生在企业实习或就业的联系;沟通教师在企业、产教的联系;沟通学校和企业合作的联系。
4. 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
三、兼职教师的聘任1. 根据岗位的需要,由相关专业科聘用兼职教师,报教务处审核,党政办公室备案,可采用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相关专业部要认真考察聘用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专业水平。
根据岗位的需要,聘用和培育在企业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指导核心技能训练、讲授岗位课程、举办讲座、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参加实训基地建设等。
2. 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任协议,制定适合专业特点的岗位职责。
兼职教师可采用雇员制聘用。
四、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1. 各专业部要按专业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培育和选拔兼职教师,根据兼职教师的专业技术特长择优选择适合教学需要的兼职教师。
对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的兼职教师,对那些在校企沟通、在课程开发、实训条件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兼职教师,及时续聘。
对于学生反映大,教学质量差的兼职教师及时解聘。
2. 各专业部要向所聘教师介绍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管理的要求,介绍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目标,安排兼职教师参加重要的教研活动,并负责提供有关教学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高校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高校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增进同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鼓励各学院、研究院通过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共享人才资源,助力学科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教师聘任坚持德才兼备、按需聘任、协议管理、互惠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兼职教师岗位分为萃英讲席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授课教师(或业界导师、合作导师等)三类。
第二章兼职教师岗位职责第四条萃英讲席教授岗位职责:为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提供咨询建议;为学院(研究所)本科生和硏究生开设学科前沿讲座或重要学术报告;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参与或协助组建本学科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创新团队,引领本学科教师在国际学术前沿领域开展研究。
第五条兼职教授岗位职责: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开设讲座,交流学术信息;开展科研工作,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参与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提供指导帮助。
第六条兼职授课教师(或业界导师、合作导师等)岗位职责: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参与人才培养、课程建设,促进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等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二)与我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已开展实质性合作,能够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三)萃英讲席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兼职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他兼职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八条任职条件(一)萃英讲席教授1.活跃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在学术界具有很高声誉和影响力,取得重大成就的专家学者;2.一般应担任世界一流大学教授职务,或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或相当层次人员。
(二)兼职教授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取得突出贡献;2.担任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担任党政机关高级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为规范外聘(返聘、兼聘)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校外教师,返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我校离退休教师,兼聘教师是指受聘任教的校内非教师编制人员。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外聘(返聘、兼聘)教师:1.本教学单位暂无胜任某一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的教师;2.教学单位师资暂时不足,无法完成教学任务;3.授课对象极少的特殊专业的课程。
三、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拥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身体健康,具有高等学校相关课程教学经历,能够承担任教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3.服从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4.对于艺术类等个别师资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试讲确认具备基本开课能力,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任职资格审核程序1.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初在报送下学期教学任务书的同时,提交下一学期本单位拟外聘(返聘、兼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将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一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期培养计划、教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后,审批表分别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及外聘(返聘、兼聘)教师本人留存。
五、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1.原则上聘期为一学期。
续聘者由教学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交上一聘用期的教学效果评估材料。
2.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资源,聘任同时要安排现有教师助课,以便尽早自行承担相应课程。
3.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与我校在编教师相同。
各教学单位应使其了解并遵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对教学效果差或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的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要及时解聘。
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一、任职条件及程序:1、兼职教师从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兼职教师应聘时,应将学历、职称证交职教部验证并存档。
3、职工学校成立兼职教师招聘组进行选评,确保所聘教师具有教学能力,并根据实际需求,适当选聘兼职教师。
4、被聘任的兼职教师由职工学校报公司批准后,自下达聘任通知之日起,履行其职责。
5、兼职教师任期二年。
任职期满后,职工学校根据情况予以续聘或解聘。
二、任职要求:1、凡被聘任的兼职教师其隶属关系不变,仍属原单位管理,职工学校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2、凡被聘任为兼职教师的人员,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积极支持兼职教师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各种理由阻挠兼职教师的工作。
3、兼职教师到职工学校授课,必须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领导的同意,以便妥善安排当前工作,确报工作与教学两不误。
4、职工学校对兼职教师下达授课通知时,必须说明授课对象、讲授时间、学时、教学目的等内容;兼职教师接到授课通知后,必须按要求认真编写教案,且突出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
教学结束后,必须将教案以及复习资料和考试题一并交职教部。
5、每期培训结束后,职工学校要根据学员的考试成绩、讲授效果、技术含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兼职教师年度评比依据。
6、职工学校对兼职教师实行例会工作制,即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会议,开展教研教改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有关规定:1、职工学校对兼职教师的工作每年要评比一次,对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兼职教师要给予奖励。
2、职工学校有义务向兼职教师宣传教育方面的条例和细则,兼职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向职工学校提出有关教学的改革和建议。
3、兼职教师要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和政治素质。
4、授课、监考、评阅卷等酬金标准按潞煤职教字(1993)第10号文件执行。
5、公司领导和总工、副总,特聘人员讲课按聘用教师对待。
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理工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理工大学聘请的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
第三条外聘教师包括校外专家、学者、业界人士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外聘教师的条件和资格第四条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1. 中国公民或者依法可以进入中国境内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人;2. 在相关领域拥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业界经验;3. 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4. 对教学工作充满热情,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5. 具备协调合作能力,能够与校内教师进行有效的团队合作;6. 具备良好的中文沟通能力。
第五条外聘教师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简历及学术、教学或业界经历介绍;2. 学历证明和相关职称证书复印件;3. 推荐信或相关学术机构、企业的证明信;4. 其他与教学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第六条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如下:1. 学校发布外聘教师聘用信息;2. 外聘教师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3. 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面试;4. 学校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5. 学校向通过评估的外聘教师发出聘用通知;6. 外聘教师按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外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外聘教师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2. 参加与教学相关的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3. 提出对教学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合理建议;4. 在教学工作中享有与校内教师平等的待遇;5. 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八条外聘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2. 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3. 积极配合学校的教学安排和管理工作;4. 爱护学校财物,维护学校形象;5. 定期报告教学工作进展及相关情况。
第五章外聘教师的考核与绩效管理第九条学校对外聘教师进行定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质量、课程设计、教学效果等。
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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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激发教学科研活力,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2024年起聘用大学教师的学生。
第三条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具备相应学历、职称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经验。
同时,应满足理工大学对各类教学岗位聘任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聘用程序:外聘教师聘用程序分为提名、审批、签约三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名:由相应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外聘教师的提名申请,包括提名人的资格审查和简历核实。
2. 审批:学校成立外聘教师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核提名申请,评估外聘教师的学术能力和教学水平。
审批通过后,委员会将提名结果向学校领导汇报。
3. 签约:学校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聘期管理: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聘期到期后,学校可根据外聘教师的表现和工作需求进行续聘或终止聘用。
第六条待遇待遇:外聘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责任和权益:外聘教师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工作监督:学校将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理工大学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原则第一条智力引进是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指导思想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从国内外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管理等部门中可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相应兼职教师职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逐步在我校建立兼职岗位与专聘岗位相结合的聘用机制。
第二条聘请兼职教师必须明确具体的教学、合作研究、人才培养等任务,兼职岗位主要设置在新兴学科和新学科方向、前端领域、高水平学科及有特殊需要的学科.第三条学校聘任与兼职教师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级的兼职教师职务,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
如原单位尚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不宜聘任兼职教师职务。
第四条聘请校外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讲学、作报告或短期学术交流,以及高等学校之间互聘教师兼课,不聘任兼职教师职务。
第五条兼职教师职务,只在高等学校兼任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有效,如不再兼任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兼职教师职务应随之取消.第二章职务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六条根据被聘教师的学术地位、工作内容和境内外有别分别授予: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客座教授。
第七条兼职教师职责:1.为学校的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咨询.2.开展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
3.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
4.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讲座,提供学术信息。
5.担任研究生导师,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6.担任与学校中心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八条兼职教师基本聘任条件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愿参加南京理工大学的建设,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2.学识渊博,贡献突出,为某一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在本人从事的专业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
3.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及知名科学家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能够对我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作出一定贡献。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暂行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暂行规定(南理工人〔〕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有序进行,帮助教职工正确处理校内工作和校外兼职的关系,根据我校实际,对教职工校外兼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个人受校外单位邀请或自行联系,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经营和管理等一切兼职活动(不含学校组织和指派的校外兼职)。
第三条校外兼职主要指以下几种类型:(一)到其他学校或单位兼职兼课;(二)在校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三)在校外企业兼职或开办企业;(四)在学术性机构或组织、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的兼职,在非赢利性组织中的兼职。
第四条校外兼职必须经学校批准,管理人员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全年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一。
校外兼职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继续兼职的须重新审批。
第五条本规定中所指的校外兼职指在校外国(境)内兼职,国(境)外兼职另有规定。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教职工校外兼职具体程序如下:(一)教授、涉密人员到校外兼职,须持聘用单位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到校外兼职,如确因工作需要到校外从事对学校工作有利的兼职,须持聘用单位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组织部和人事处会商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其他人员到校外兼职,由本人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教职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组织部要认真做好审批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校外兼职:(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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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智力引进是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指导思想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从国内外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管理等部门中可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相应兼职教师职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逐步在我校建立兼职岗位与专聘岗位相结合的聘用机制。
第二条聘请兼职教师必须明确具体的教学、合作研究、人才培养等任务,兼职岗位主要设置在新兴学科和新学科方向、前端领域、高水平学科及有特殊需要的学科。
第三条学校聘任与兼职教师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级的兼职教师职务,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
如原单位尚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不宜聘任兼职教师职务。
第四条聘请校外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讲学、作报告或短期学术交流,以及高等学校之间互聘教师兼课,不聘任兼职教师职务。
第五条兼职教师职务,只在高等学校兼任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有效,如不再兼任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兼职教师职务应随之取消。
第二章职务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根据被聘教师的学术地位、工作内容和境内外有别分别授予: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客座教授。
第七条兼职教师职责:
1.为学校的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咨询。
2.开展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
3.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
4.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讲座,提供学术信息。
5.担任研究生导师,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6.担任与学校中心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聘任条件
第八条兼职教师基本聘任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愿参加南京理
工大学的建设,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2.学识渊博,贡献突出,为某一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在本人从事
的专业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
3.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及知名科学家的
年龄可适当放宽。
4.能够对我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作出
一定贡献。
第九条名誉教授聘任条件
名誉教授是授予境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企业集团等部门的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称号,聘请名誉教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院士称号(包括相等同的学术荣誉);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
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第十条对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著名教授、专家学者、企业家、政府公务员、社会名人等可聘为顾问教授。
第十一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有较高知名度,具
备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境内专家、学者可聘为兼职教授。
第十二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有较高知名度,并具有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境外专家、学者可聘为客座教授。
第四章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1.学院(系)提出聘任的书面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说明拟聘人
选的基本情况、拟聘理由及拟承担工作任务。
2.学校人事处初审后,学院(系)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
师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评议,学
院(系)签署相关意见后将《审批表》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3.学校人事处审核形成承办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其中,
聘请名誉教授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4.办理相关聘请手续,如需签订聘任协议,则签订聘任协议。
5.聘请单位安排受聘仪式。
第五章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所聘人员的管理工作由聘请单位负责,聘期一般为1-3年,确需延聘的经考核后办理延聘手续,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可长期聘请,但不超过本人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聘请单位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兼职教师的具体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以及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师资办,经查属实后,应按一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对兼职教师(名誉教授、顾问教授除外)聘期内工作
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学院(系)管理职责
1.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包括聘任协议的签订、兼职教师
工作任务的落实等。
2.委派专门联系人经常与兼职教师保持联系,积极邀请兼职教
师参与学校、学院的大型活动。
3.通过定期邮寄校报、学报、学校信息、节日贺卡等形式将学
校的相关情况及时传递给兼职教师。
4.负责考核兼职教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报送职
称办。
第十九条职称办管理职责
1.负责聘请兼职教师的初审及报批,并制作聘书。
2.统一管理学校所有兼职教师信息,及时更新学校兼职教师信
息库。
3.根据学院(系)的考核情况,报请校领导决定对聘期已满的人
员是否续聘。
4.负责组织考核实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并经签订协议由学校支
付相关费用的兼职教师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兼职教师聘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如参与工作涉及秘密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向名誉、顾问教授支付酬金,对承担实质性工作的兼职教师,由有关学院或部门支付酬金。
具体原则如下:
1.兼职教师在教学计划内为本科生讲授课程、指导研究生的酬
金,应从相关学院(系)业绩津贴中支出。
2.兼职教师从事合作研究的酬金,从相关研究经费中支出。
3.兼职教师来校为学生讲学的酬金,由学院(系)从相关经费
中支出。
4.如聘任前与学校签署聘任协议的,按协议给予相应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兼职教师属学校非编制人员,不发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如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聘请境外人员为我校兼职教师,由人事处与国交处会商后承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管理方法见人事处另发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