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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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主要内容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 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业务从事的违法 活动,主要包括: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 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 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 真实客观。同时,《办法》提出四项具体要求:
(1)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2)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二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公司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真正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必须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 失,造成有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制定 并依据《办法》,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可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 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被保险人的 合法权益。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关于对经营中介业务渠道加强监管的风险提示

关于对经营中介业务渠道加强监管的风险提示

关于对经营中介业务渠道加强监管的风险提示
银保、互动、团险、税优、个险渠道:
春节前,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进一步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现对中介业务渠道加强监管的事项做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要点摘录】
《通知》从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提出了要求:
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
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包括:个*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的保险业务。

2.总公司应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管理层应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3.公司应建立中介渠道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4.公司业务、财务管理系统要能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5.公司应建立中介渠道审计制度和完善的中介业务违
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2009-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9-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法规培训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房地产经纪专项整治检查表模板

房地产经纪专项整治检查表模板
13
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14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有无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行为;
15
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等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6
房地产经纪专项整治检查表模板
经纪机构名称:
编□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1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
从业人员是否为注册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是否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
3
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8
是否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火等强制性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行为;
9
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
10
是否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11
是否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2
是否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4
是否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5
是否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
6
是否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当利益;
7
是否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房地产经纪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

房地产经纪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

房地产经纪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 )区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说明:1、本表供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经纪机构及经营门店检查使用,也可供经纪机构自查对照使用。

2、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对每一家经纪机构及经营门店分别填表。

nihao经纪机构(门店)名称 经纪机构(门店)地址营业执照编号备案证明编号 经纪机构(门店)负责人分类 检查项目见检查情况机构情况1、是否已办理营业执照2、是否已在房管部门办理备案 人员情况1、辅助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挂牌备案2、是否存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借证、挂证情况经营情况 1、 经营场所公示情况(1)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2)是否已公示备案证明 (3)是否已公示业务流程(4)是否已公示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 (5)是否按规定标明相关房地产和相关信息(6)是否已公示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相关示范合同文本、信用档案查询及投诉电话2、 经营行为 (1)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2)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是否加盖机构印章、并由注册经纪人员签名(3)是否存在提供或代办虚假证明情况(4)是否存在鞋子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情况(5)是否存在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3、 房屋租赁代理 (1)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情况 (2)是否存在改变房屋结构分割出租情况(3)是否存在为违法建筑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服务情况4、 商品房屋销售代理(1)是否存在销售现场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2)是否在销售现场明示批准房屋销售证明文件 (3)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情况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5)是否存在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检查要点表

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检查要点表
是否符合“三重一大”决策 信息系统购 程,是否列投资计划并在计划内实施; 建及其他购 ②资产购建(包括信息化系统)项目是否按招投标规定实施; 建闲置浪费 ③其他购建的资产(包括注资资产)是否存在闲置浪费情况
①是否存在无经济实质发生,预提费用的情况; ②是否存在跨期和长期费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受益期摊销 的情况; 人为调节损 ③是否存在挤占费用,进行账外固定资产购置的;通过拆零或改变 益 发票记载事项,将资本性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情况; ④是否存在通过非正常调整折旧、摊销、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和无 形资产不及时估价入账等方式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①各项经营收入应收不收,长期游离于账外;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 成资产的情况;固定资产处置、租赁费收入是否不入账; ②违反财务有关规定,通过编制虚假经济事项,虚列成本费用、转 私设“小金 移资产等方式,套取单位资金、资产的情况;如:虚列支出转移资 库” 金;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③违反财务有关规定,将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酬金、费用、奖励 、津贴等支出,暂存企业以外账户,进行二次分配或用于其他支出 的情况; ①发票的类型是否正确; 假发票报销 ②发票是否真实; ③发票的内容是否正确; 其他
①采购授权是否符合《授权管理办法》及上级行授权文件的规定; 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或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是否执行集中采 违规操作采 购,是否存在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行为,是否存在逆 购资产 流程采购行为;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③采购项目立项、评审、审批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采购标的发生大 幅度变更是否重新提交审批;采购决策是否符合规定。 ①购建房产是否符合“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的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齐全,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或先建 后批等现象; 违规购建高 ②建设项目是否按招投标规定实施 档楼堂馆所 ③购建房产是否列投资计划并在计划内实施;购置项目是否有合同 会签机制;

企业为违规风险体检表

企业为违规风险体检表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a、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
b、后果特别严重的,3-7年。
红()
黄()
绿()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a、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3年以下;
b、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
红()
c、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红()
黄()
绿()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b、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10年,并处5-50万罚金;
c、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红()
黄()
绿()
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a、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
黄()
绿()
票据诈骗罪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红()
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学习贯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学习贯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学习贯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琼保监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学习贯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琼保监发〔2009〕94号)省内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监会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12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我省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源头,也是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市场秩序不规范既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也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甚至影响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

《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管控职责,明确了禁止行为,严肃了法律追究。

《办法》的出台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决依法整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信号,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

各公司要以《办法》出台实施为契机,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

一是深刻认识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二是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对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的要求,提高贯彻执行《办法》自觉性;三是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让所有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都能熟悉《办法》及工作会议精神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四是结合《保险法》的贯彻执行,把《办法》及保监会贯彻落实《办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努力营造依法合规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2015年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分类表

2015年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分类表

违规行为
主办券商 (1) 年度报告未审 计 中介机构
(2)
年度报告不完 整
主办券商
(3)
季度报告披露 延迟
主办券商
(4)
关联方资金拆 借披露不及时
主办券商
(5)
转让方式变更 披露不规范
主办券商
二、股票发行方面
超 200 人股票发 行程序违规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方案时,股 东人数超过 200 人,该次股票发行应为需要证监 会核准的情形,但其在未获得未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情况下,便于披露认购公告进行认购,并完
Hale Waihona Puke (8)主办券商四、投资适当性管理方面
(9) 未规范履行合 格投资者报送 义务 未严格履行合 格投资者准入 标准 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未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的各项要求,未正确履行合格投资者报送义 务,造成投资者提前参与市场交易。 主办券商将受限投资者权限开通为合格投资者权 限,造成投资者越权买卖挂牌公司股票。
附件: 2015 年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分类表
监管对 序号 违规类型 象类别 一、信息披露督导方面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非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 计报告,为未完成的审计报告,其中介机构作为 为该挂牌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 所,在明知该挂牌公司年报披露时未完成审计程 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尽勤勉尽责和诚实 守信义务,其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严重 失职行为,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在年报披露过程中未披露财务报表附 注,出现重大遗漏。其主办券商在事前审查时未 能发现挂牌公司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未能督导挂 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为满足《非上市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 (一) 》 中关于财务报告有效期 6 个月且需公开披 露的要求,并非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信息披露严 重延迟。其主办券商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导挂 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挂牌审查期间就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主办券商未能勤勉尽 责地履行推荐义务,未能督导申请挂牌公司诚实 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在未取得同意做市函的情况下发布股票 转让方式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违规。其 主办券商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规范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检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检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检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渝保监中介[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检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渝保监中介〔2010〕30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目前,重庆保监局开展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进入处理、总结阶段,重庆保监局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有关工作部署,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现将重庆保监局对有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检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重庆保监局查明某产险支公司在2009年的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二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三是虚列业务及管理费。

重庆保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该支公司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该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该支公司副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请各公司引以为戒,继续深入开展依法合规宣传教育工作,使包括基层员工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充分认识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继续全面主动清查中介业务经营中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等内容制定和落实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违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违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检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渝保监中介[2010]3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7.14
【实施日期】2010.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检查处理情况
的通报
(渝保监中介〔2010〕34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期,重庆保监局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现将有关检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重庆市永川区欣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协助保险公司编造虚假中介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代理业务收支情况;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员工未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收取代理手续费”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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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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