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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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4号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模板

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模板

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公司,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

第三条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保险中介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业务;

(五)吊销许可证;

(六)取消从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六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

个等级,具体罚款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暂停业务的时间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吊销许可证、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九条保险中介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由公司内部合规部门或者监管

部门负责。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询问、检

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合规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董事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法律讲堂: “每周一法”栏目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立法背景
针对前一时期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 中发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业务弄虚作假,直接业 务虚挂中介业务;财务数据失真,利用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营成本因中介业务违规操作而居高不下等。这些违法违规 问题,尽管反映在个别基层机构,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 险业存在的经营粗放、内控薄弱、非理性竞争的问题,也是 导致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与保 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的要求不符,严重影响了保险业持续 健康发展。为了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 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 为、严肃法律追究,保监会于2009年9月25日出台《保险公 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 《办法》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 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责任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

(一)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的;

(二)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
5.从业禁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
(一)因违反本细则,被业内通报批评的;

(二)因违反本细则,被公开谴责的;

(三)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7.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09年8 月5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009年7月22日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地位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买卖双方之间的商业交易,它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同时也可以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保险服务。然而,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也时常出现违法行为,这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了建立健康的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越来越完善。

我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条例》。其中,《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保险合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保险代理、经纪业务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谨慎经营原则,不得利用其经营行为危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条例》则对保险公司及其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对其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种类较多,常见的包括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违规销售保险产品、遗漏重要信息、违反

代理承诺、挪用客户资金等。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我国也有不同的处罚办法。一般来说,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能会采取警告或口头批评等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则可能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则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进行处理。

保险公司重大行政处罚都有哪些?

保险公司重大行政处罚都有哪些?

保险公司重大行政处罚都有哪些?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保险公司重大行政处罚是基于保险公司做出的行为违

反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也可以是违背了行业道德等行为,一般来说给保险公司出具处罚的是保监会,也不排除行政部门。因为保险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保险行业具有特殊性,对于保险公司的处罚标准也有特殊性。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

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主要针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等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警告:监管机构对违规保险公司或相关人员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错误行为。

2. 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或相关人员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可能因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公司的财务状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3. 限制业务:监管机构可以限制违规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规行为。

4. 撤销许可:对于严重违规或整改不力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有权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

5. 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持续违规或严重违法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6. 责令改正: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改正违规行为,如补交保费、赔偿损失等。

7. 公开谴责:监管机构可以对违规保险公司或相关人员公开谴责,向社会公众披露其违规行为。

8. 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接管、责令停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监管处罚措施的具体实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在处理违规行为时,保险监管机构会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保险公司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业处罚裁量标准

保险业处罚裁量标准

保险业处罚裁量标准

保险业处罚裁量标准是指根据保险法、保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惯例,对于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幅度的界定标准。

保险业处罚裁量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将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两类。

2. 违法违规行为的裁量指标: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裁量指标,如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客户损失或影响等。

3. 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4. 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裁量指标,确定具体的处罚幅度,如罚款金额、整顿期限等。

5. 处罚决定的公开和公告:保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处罚决定进行公开和公告,以提醒其他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投保人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保险业处罚裁量标准可能因地区、国家和时间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惯例为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四条5
第五条5
第六条5
第七条5
第八条6
第九条6
第十条6
第十一条7
第十三条7
第十四条7
第十五条7
第十六条8
第十七条8
第十八条8
第十九条8
第二十条9
第二十一条9
第二十二条9
第二十三条10
第二十四条10
第二十五条10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百度文库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4号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4
第二条4
第三条4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选择题

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A、2009年9月18日、2009年10月1日

2、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3、保险公司应当制定(ABC)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A、合法

B、科学

C、有效

D、系统

E、合理

4、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ABC)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A、真实

B、准确

C、完整

D、有效

5、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6、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A)机制。

A、责任追究

B、处罚

7、保险公司应当设置(A)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档案。

A、专门、合规经营

B、稽核、稽核

C、专门、风险管理

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E)

A、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B、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C、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D、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出现,可能会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并且加强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便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本文旨在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定义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利用其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的特权地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挪用了保险资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情形

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存在以下多种违法行为:

1. 欺诈行为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销售手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误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背自己的职

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信誉受损的情况。

2. 超范围经营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业务,或是超出其业务经营范围从事业务,造成不良影响。

3. 违规抽佣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为了获取更多佣金,向销售渠道和代理人提供非法的回扣、返点等激励措施,业务膨胀,形成充分竞争,但无法遏制消费者保险购买的成本。

4. 违规经营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或是侵犯保险行业的专业领域,或是擅自转变委托范围,从事非保险中介业务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020年保险业监管处罚

2020年保险业监管处罚

2020年保险业监管处罚

2020年保险业监管处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违规销售、违规投资、违规经营等。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

括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业务等。具体而言,针对违规销售方面,

监管部门对一些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因为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违

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在违规投资方面,监管部门对一些保险机构因

为投资风险管控不到位、违规投资等问题进行了处罚;此外,还有

一些保险公司因为违规经营、违规行为等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总的来说,2020年保险业监管处罚涉及多个方面,监管部门加大了

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01
法行为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是指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保 险中介业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保险中介 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 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
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中 介机构中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
后果
对个人的法律责任
01
02
03
警告、罚款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能 会被处以警告和罚款,罚 款金额视违规程度而定。
吊销执照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能 会被吊销保险中介业务相 关执照。
刑事责任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相 关责任人可能需承担刑事 责任。
对企业的法律责任
警告、罚款
企业因违规行为可能受到 监管部门的警告和罚款, 罚款金额视违规程度而定。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
02
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警告
警告是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 措施,通常以书面形式发出,提醒保 险中介机构或个人注意其行为已经违 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
警告的作用在于提醒被处罚者认识到 其行为的错误,促使其改正违规行为 ,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罚款
罚款是对于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所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 。
建立员工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

保险中介业务员主要违法行为

保险中介业务员主要违法行为

保险中介业务员主要违法行为保险中介业务员作为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客户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保险中介业务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中介业务员主要违法行为:

1. 误导客户:一些保险中介业务员为了完成业绩,可能对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收益,或者隐瞒保险产品的缺点和限制,导致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做出错误的选择。

2. 承诺高收益:部分保险中介业务员可能向客户承诺高额的投资收益,以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然而,保险产品的收益通常与风险成正比,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当谨慎对待。

3.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保险合同:一些保险中介业务员可能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保险合同,或者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购买保险,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4. 代收保险费用:部分保险中介业务员可能代收保险费用,但未及时上交保险公司,导致客户在需要理赔时出现问题。

5. 泄露客户隐私:保险中介业务员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务状况等隐私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可能会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 非法集资:个别保险中介业务员可能利用工作之便,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7. 洗钱:部分保险中介业务员可能协助客户进行洗钱活动,违反了反洗钱法律法规。

8. 传销行为:一些保险中介业务员可能在推销保险产品时,采用传销手段,拉拢客户加入保险行业,以获取高额回报。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是指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或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的标准。保险监管处罚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权益、规范保险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否则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本文将从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标准等方面对保险监管处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保险监管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罚款、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业务、吊销执照等。罚款是保险监管处罚的主要方式之一,根据违规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额也有所不同。责令改正是指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或从业人员改正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违规影响。通报批评是向保险市场公开通报违规情况、对保险公司或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暂停业务是指监管机构暂时限制保险公司或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以此进行警示和惩戒。吊销执照则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意味着被处罚对象将不能继续进行保险业务。

保险监管处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违约行为、违规营销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保险公司或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虚假宣传、操纵市场、违规承保等。违约

行为是指保险公司或从业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的义务

履行而给保险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违规营销行为是指保险公司或

从业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采取了虚假宣传、欺骗性销售等违规手段。监管机构将根据不同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其进行处罚,并根据具

体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方式。

保险监管处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

保险中介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在保险行业中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它连接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各国纷纷制定了保险中介管理规定。本文将介绍保险中介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相关政策,以及对保险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保险中介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保险中介管理规定,保险中介是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提供咨询、销售、服务等一系列保险相关业务的机构或个人。根据保险中介的性质和市场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三种类型。

保险经纪人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中介机构,其职责是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销售和推广保险产品的个人或团体。保险公估人是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

二、保险中介的准入要求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各国制定了一系列准入要求。首先,保险中介业务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常需要参加培训和考试,并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其次,保险中介机构需要注册成立,并满足一定的资本金和管理条件。保险中介机构需要有良好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同时需要具备与所从事的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备等条件。

三、保险中介的职责和权益

保险中介在履行业务过程中有一定的职责和权益。首先,保险中介

需要为被保险人提供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咨询和建议,帮助其选择适

当的保险产品。

其次,保险中介需要以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前提,维护其合法权益。

当发生保险事故或纠纷时,保险中介需要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与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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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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