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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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

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版)前言“三区”叠加重大历史机遇下,“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新时代新的要求。

在东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具体标准规范出台之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迫切需要改革创新过渡时期的管理体系,强烈要求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原管理标准进行补充修订,切实提高东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并为今后与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无缝衔接打下基础。

根据2019 年第3 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东莞当前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2010年5 月版的《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并新增了交通、市政等方面内容,深化细化建筑设计等规范,形成了《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为便于查阅和使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现行条文进行梳理,并将生效的条文汇集形成《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 版)》。

文件汇编包括《补充规定》(条文+条文说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 5 月版)》保留条文以及《东莞市密度分区技术标准(试行)》等文件,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依据。

本文件汇编颁布之日起,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5 月版)中第一章、第三章(部分标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以及历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本文件汇编解释权归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今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完善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将及时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规范,对《技术规定》进行全面系统修编,制定符合东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的技术规定。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城乡规划实施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关于控规动态调整优化的四点思考

关于控规动态调整优化的四点思考

关于控规动态调整优化的四点思考摘要: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了应对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控规调整呈现常态化态势。

控规调整作为控规刚性管控的弹性机制补充,在弥补控规编制的不足和提高控规对现实需求的适应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东莞市在《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中提出强化导向、保障底线;分级编制、分类管控;创新机制、增加弹性;扩大细调适用范围四个方面的内容,以便更好地实现城市高品质发展、精细化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控规调整、引领、改革、创新、扩充一、工作背景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作为规划管理的技术手段,在我国五级三类的规划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是政府调控空间资源及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抓手。

新常态下,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城市规划建设逐步由“增量扩张”转向“存量优化”,控规亦进入了“存量优化”时期,规划管理面临新挑战。

在当前规划背景下,控规调整作为控规刚性管控的弹性机制补充,在推进控规有效实施、弥补控规编制的不足、提高控规对现实需求的适应能力、实现规划精细化管理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规划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当前现实需求多样性等诸多因素的存在,控规与城市发展需求往往存在较大偏差,导致控规调整频繁发生。

而且控规调整逐渐成为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种常态化现象和难点问题,使得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在当前规划形式下,控规调整一方面应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改革的价值导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推进“城市双修”、治疗“大城市病”等核心要求,以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得当有效实施,有效推进城市高品质发展、精细化管理,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东莞探索自2000年左右启动控规编制工作以来,东莞市基本实现了建设用地控规全域覆盖,目前已经进入了控规的“存量优化”时期。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建设、环保、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东规发…2008‟26号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各镇(街)规划所、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增强《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推进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我局对有关条文作出了更正和补充,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更正、补充1、在本《技术规定》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一章内补充:第六十七条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八条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九条办公楼、酒店(含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具备单元式住宅功能的,应按照住宅类别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核算。

2、第76页第2点“建筑容积率计算”中,第(1)点改为“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市政道路标高或基地原始地坪标高为准。

第(2)点改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且最大不超过 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3)点计算基准面高度的计算公式改为:“H=h1×k1+h2×k2+h3×k3+……+ hn ×kn (m)。

其中:k1、k2、……kn—指高度加权系数,计算公式为:kn = Ln nL1+L2+……+LnL1、L2、……Ln—指半地下室每个面的边长。

同时,第78页第4点“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建筑密度计算”的计算公式亦按上述条款更正。

二、勘误:1、第23页表2.2中序号第25项商住综合楼对应C 1C2的“√”改为“×”。

2、第45页第二十九条第二段最后一行“但须符合第二十八条的日照条件”改为“但须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要求”。

关于存量时代下控规调整的几点思考——以东莞为例

关于存量时代下控规调整的几点思考——以东莞为例

关于存量时代下控规调整的几点思考——以东莞为例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工具,通过对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管控,而控规调整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土地调控方式。

本论文旨在对存量时代的东莞市控规调整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探讨其优化方向和策略,为促进控规实施提供思路。

关键词:控规调整;必要性;优化策略引言:在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当中,控规是城市建设活动的法定指导,而存量时代下的控规在实施阶段往往由于诸多土地权益问题,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对于控规调整诉求不同,导致其落实过程受到重重阻碍。

控规的动态调整,旨在建立规划动态化优化机制,结合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及城市发展,协调各方利益主体,保证规划有效实施。

因此,研究存量发展时代下控规调整策略应用极为重要。

一、东莞市控规调整背景1、东莞市的城市发展背景与城市格局在过去几十年,东莞迅速崛起为中国的制造业城市,以廉价的土地成本和劳动力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和企业,这种发展模式造就了丰富多样的产业群。

然而早期各镇甚至各村都各自招商引资以求快速发展,在土地利用缺乏统筹规划的情况下,使得生活空间和生产空间混杂,功能区域的划分模糊,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偏低。

此外,由于镇街的区位条件不同,产业集聚情况不同,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配套发展不平衡,城市与乡村空间特征高度一体化,因此,东莞市的城市格局总体呈现出“村村像城镇,镇镇像农村”的景象。

2、东莞市已批控规及控规调整情况东莞市自2000年左右开始编制控规,目前已基本实现了控规全覆盖,建设用地控规覆盖率高达九成,但由于东莞市较早进入城镇化阶段,控规编制晚于城市发展,且主要为蓝图式规划,导致部分用地出现上位规划缺乏衔接,公共设施无法落实、规划道路缺乏衔接、侵占自然生态资源等情况。

2017年,东莞市启动《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于2020年正式印发实施,《管理办法》依据功能优化、公共优先、支持产业及促进实施的原则明确了分类管控内容及不同的调整类型,为控规调整及其管理工作框定准入原则及价值导向。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6•【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黎桂康二ОО一年十月十六日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城区、万江区、篁村区、东城区外的28个镇的村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东莞市城建规划局(下简称市规划局)是东莞市村镇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镇设立镇规划管理所,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依照本规定所确定权限具体实施本镇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职规划管理员,配合镇规划管理所进行本村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规划必须依法编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协同规划部门实施村镇规划管理。

村镇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村镇规划提出意见,对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编制村镇规划,应按照市域规划、镇总体规划、分区(片区)规划、详细规划分层次进行。

各层次应当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东府办〔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为重点解决我市规划面临的“三位一体”主城区建设、东部快速路地块统筹、长安滩涂围垦、松山湖工业园、虎门港、东部工业园建设、“四整四聚”用地整合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八大问题,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建设用地供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现就我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立足全市经济发展宏观布局的战略调整,以有效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为总体目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同步发展。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按“严格控制、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实际操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深化“城镇进圈、工业进园、民宅进区”三进的集约用地原则,重新整合土地资源,实施“四整四聚”(整合城镇建设向中心镇集聚,整合工业建设向综合园区集聚,整合民宅建设向中心区集聚,整合耕地保护向规模经营集聚)、空间管制和双线管制。

二、规划原则(一)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为核心,以人为本设定建设总量,严格控制建设增量和规模。

(三)坚持统筹区域发展,保障各业用地,优化城乡发展格局。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5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月1日予以公布,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月25日以东府〔2002〕12号文下发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利用及保护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镇(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环保、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地籍管理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土地权利人。

土地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土地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定使用权、所有权或他项权利。

东莞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东莞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表4.2、表4.3的规定。

凡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按省、市有关管理条例申请调整。

住宅小区及组团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1建筑容量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小区分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独立商住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独立商住住宅类型独立式别墅15-1820-22———0.3-0.450.5-0.65———低层25-28 28-3030-3535-4040-500.7-0.80.8-0.90.9-1.11.0-1.21.2-1.5多层25-28 28-3232-3535-4040-501.4-1.61.6-1.91.8-2.12.1-2.32.4-3.0中高层20-22 25-2828-30—35-451.6-1.82.0-2.22.4-2.6— 2.5-3.0高层—20-25 22-28—30-40— 2.0-2.52.5-3.0— 3.5-4.0注明: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1;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3.表4.1中“独立商住”是指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4.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公共建筑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2建筑容量建筑密度(%) 容积率建筑层数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类型一般性办公建筑45-55 35-50 30-45 1.3-1.62.0-3.03.0-3.5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40-50 35-45 30-40 1.2-1.62.0-2.72.5-3.2星级宾馆、酒店35-45 30-40 25-35 1.0-1.3 1.8-2.22.0-3.2商业金融建筑45-55 40-50 35-45 1.3-1.62.0-2.53.5-4.5注明:1.表4.2中上限值适用于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2.高层建筑裙房的建筑密度与相应功能的多层建筑相同;3.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结合东莞市控规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内经批准的控规的调整及其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有明显缺陷的;(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性质、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除外;(二)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三)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四)非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减不超过10%且小于3000平方米,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五)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六)同一街区内部各用途兼容的地块之间的容积率更改,且更改后整个街区的开发强度保持不变,且街区内涉及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无异议的;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除外;(七)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且置换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八)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或线位微调及相关地块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十)根据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而申请的调整。

第五条第四、五条所述情形以外的调整,属于控规的一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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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结合东莞市控规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内经批准的控规的调整及其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有明显缺陷的;
(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性质、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
(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除外;
(二)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三)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四)非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减不超过10%且小于3000平方米,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五)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六)同一街区内部各用途兼容的地块之间的容积率更改,且更改后整个街区的开发强度保持不变,且街区内涉及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无异议的;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除外;
(七)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且置换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八)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或线位微调及相关地块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十)根据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而申请的调整。

第五条第四、五条所述情形以外的调整,属于控规的一般调整。

第六条控规的重大调整,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下统称申请人),拟对控规进行微调或一般调整的,可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属于控规微调的,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草案,所在镇(街)政府加具意见,由镇(街)规划所报市规划局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公布。

第九条属于控规一般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草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所在镇(街)政府加具意见,由镇(街)规划所报市规划局审查;
(二)控规调整申请和控规调整论证报告由市规划局审议通过后,镇(街)规划所须将调整申请、调整论证报告及调整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三)镇(街)规划所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

公众对更改提出重大异议的,市规划局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四)市规划局应当将调整申请、控规调整论证报告、调整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规委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控规调整草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控规调整申请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公告。

第十条尚未批准控规的地块,如属市级以上公益性项目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申报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要点的,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规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书面申请和调整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控规调整前后对比;
(三)必要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
(四)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提供周边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书面意见;
(五)提供必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区位和现状情况评述;
(三)控规调整前后的全方位对比,包括人口、交通、公建、市政、公共绿地等负荷的变化情况,以及城市空间的变化等,必要时应做多方案对比;
(四)调整后对周边地块的影响分析;
(五)控规调整的优化建议;
(六)论证结果;
(七)提供必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市规划局和镇(街)规划所应当建立控规调整档案,申请报告、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听证意见、市规委会审议意见、市规划局审批意见等及有关电子文档,必须存档。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东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
1、第四条(二)指在控规控制区域内部或周边设立大型公建、工业建设项目;或对厌恶性、危险性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增设或置换位置的,如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大型加油加气站、大型储油储气库、大型危险品仓库、220KV以上变电站等;且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第四条(四)本规定“街区”指由控规确定的19米及以上城市道路、高快速路、铁路或河流、山体等围合的整体地块,可为单一地块,也可由多个地块组成。

3、“公益性用地”指教育科研用地(C6)、中小学幼儿园用地(R6)、政府机关办公用地(C1)、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文物古迹用地(C7)、口岸监管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非建设
用地。

4、“非公益性用地”指除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5、“主导性质”指街区包含的多个地块中用地面积比重最大的用地性质。

6、主导性质的重大调整指街区的主导性质调整为不能兼容的用地性质;
7、开发强度的重大调整指街区整体容积率增加30%以上,或单个非公益性地块容积率增加50%以上,或单个地块住宅容积率增加30%以上;且单个非公益性地块或单个地块建筑基地面积必须大于或等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所确定的建筑基地最小面积。

8、公益性用地的重大调整指公益性用地面积减少30%以上直至取消。

附图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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