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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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结合东莞市控规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内经批准的控规的调整及其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有明显缺陷的;

(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性质、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

(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除外;

(二)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三)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四)非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减不超过10%且小于3000平方米,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五)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六)同一街区内部各用途兼容的地块之间的容积率更改,且更改后整个街区的开发强度保持不变,且街区内涉及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无异议的;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除外;

(七)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且置换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八)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或线位微调及相关地块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十)根据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而申请的调整。

第五条第四、五条所述情形以外的调整,属于控规的一般调整。

第六条控规的重大调整,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下统称申请人),拟对控规进行微调或一般调整的,可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属于控规微调的,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草案,所在镇(街)政府加具意见,由镇(街)规划所报市规划局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公布。

第九条属于控规一般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调整草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所在镇(街)政府加具意见,由镇(街)规划所报市规划局审查;

(二)控规调整申请和控规调整论证报告由市规划局审议通过后,镇(街)规划所须将调整申请、调整论证报告及调整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三)镇(街)规划所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更改提出重大异议的,市规划局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四)市规划局应当将调整申请、控规调整论证报告、调整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规委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控规调整草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控规调整申请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公告。

第十条尚未批准控规的地块,如属市级以上公益性项目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申报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要点的,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规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书面申请和调整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控规调整前后对比;

(三)必要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

(四)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提供周边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书面意见;

(五)提供必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阐述调整理由及调整内容;

(二)区位和现状情况评述;

(三)控规调整前后的全方位对比,包括人口、交通、公建、市政、公共绿地等负荷的变化情况,以及城市空间的变化等,必要时应做多方案对比;

(四)调整后对周边地块的影响分析;

(五)控规调整的优化建议;

(六)论证结果;

(七)提供必要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市规划局和镇(街)规划所应当建立控规调整档案,申请报告、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听证意见、市规委会审议意见、市规划局审批意见等及有关电子文档,必须存档。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东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

1、第四条(二)指在控规控制区域内部或周边设立大型公建、工业建设项目;或对厌恶性、危险性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增设或置换位置的,如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大型加油加气站、大型储油储气库、大型危险品仓库、220KV以上变电站等;且对控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第四条(四)本规定“街区”指由控规确定的19米及以上城市道路、高快速路、铁路或河流、山体等围合的整体地块,可为单一地块,也可由多个地块组成。

3、“公益性用地”指教育科研用地(C6)、中小学幼儿园用地(R6)、政府机关办公用地(C1)、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文物古迹用地(C7)、口岸监管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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