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渔船各类事故责任的基本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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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保渔船各类事故责任的基本判定
日照渔港监督处刘波
一、船舶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不适航?
适航保证是海上船舶保险中最重要的默示保证。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船壳和机器设备;二是船长、职务船员和船员;三是燃料和给养;四是船舶消防与救生设备的安全有效。船舶必须在这几个方面保持适航状态。
船舶不适航主要指:
1.人员配备不当。船上未能配备合格职务船员和未按规定配置人员。
2.船舶证书证件(适航证书)失效。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过期失效。
3.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超过适航证书记载的安全航行区域或抗风力等级。
4.装备不合理。船舶技术性能不符合船舶规范要求和不具备其航程所需的装备以及燃料、物料、淡水、通讯、导航、救生、消防等。
5.配载不合理。装载货物没有按船型要求或船检配载的规定进行合理配载。(超载压沉、配载不合理翻沉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
二、如何处理第三者碰撞逃逸事故?
1.互保机构接到会员船关于第三者碰撞逃逸事故报案后,应立即向渔业安全主管机关和互保协会理赔部报告。由互保协会向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处汇报,并联系相关机构对肇事逃逸船舶进行寻查。会员船在报案时应尽可能提供肇事逃逸船的特征。如:船名号、船舶所挂旗(国旗)、船长、船身颜色、驾驶楼颜色、船型、驾驶楼所处船舶位置、船舶属性和船舶吃水深浅等。
2.在可能情况下,安排其他编队生产船舶追赶肇事逃逸船,并随时报告肇事船所处的方位、航向、航速和所载货物等情况。
3.第一时间与渔港监督部门和当地海事部门联系,发出“协查通告”,请求协助查找肇事逃逸船。
4.立即展开调查,对出险渔船船员及救助船舶的有关人员进行海事调查;同时通知出险会员写出事故报告(事故经过、时间、位置、原因、损失及救助等)。
5.如果肇事逃逸船已被海事局查到,事故由海事局方面负责处理时,应要求会员做到,凡涉及到互保项下的责任、损失和理赔的确定,需征得互保机构同意,否则互保机构不予认可。
6.如果渔港监督和海事局的调解未得到事故双方的认可,可申请法律诉讼程序。由于会员船本身含有互保利益,会员船提请诉讼时,应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由协会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三、什么是对船碰撞事故,如何理赔?
对船碰撞事故指从事对拖网等作业渔船发生的碰撞事故。根据互保条款规定,互保渔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渔船损失属互保赔偿责任。而对船由于作业方式的需要,在海上两船作业时需要经常靠梆而发生碰撞,这种情况造成损失不属互保赔偿责任。
根据互保条款第五条第十四款规定:“正常作业期间同一会员对船之间的碰撞损失”属除外责任。考虑海上恶劣环境因素影响,在《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理赔规定》中又附加一条规定:“对非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同一会员对船之间的碰撞损失,免赔率20%。”
四、会员船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的处理规定
(一)正常作业期间同一会员船之间的碰撞损失属于互保除外赔偿责任范围;非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同一会员对船之间的碰撞部分损失,免赔率20%。
(二)属同一船东的船舶相互碰撞,提出索赔申请的一方作为会员船,另一方作为第三者船舶。
(三)根据会员船双方参加的互保险种、事故责任、损失情况分别计算赔款。
五、会员船与非会员船发生碰撞事故的处理规定
(一)会员船的事故责任比例以渔港监督或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为准。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的,要以海事法院的判决书作为理赔依据;在判定互保责任项下损失和责任前,会员船须事先通知互保办事机构并征得同意,否则互保办事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碰撞事故发生后肇事船逃逸。按规定,会员船须向出险地渔港监督、海事局、船舶所属船籍港的渔港监督和互保机构同时报案。
(三)互保渔船被第三者船舶碰撞,会员应依法先向第三者船舶索赔,赔偿不足部分由互保协会按规定补偿;由于船东的过失致使互保协会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扣50%以上的赔款(免赔50%)。
(四)互保渔船与第三者船舶发生碰撞造成部分受损,未提供肇事船舶情况而提出索赔的,应视当时海况及船长或船上人员责任按10—30%的比例扣减赔款。
六、会员船碰撞非船舶或其他设施
(一)互保渔船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海上养殖物及其设施,海底电缆、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大桥桥墩和其它建筑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互保赔偿责任范围内。
(二)互保渔船因船长或驾驶员的责任或非不可抗拒力因素触损码头而受损的,免赔率10
—30%。
(三)互保渔船在海上作业单船碰撞事故损失或其它损失的,协会不负责赔偿。
七、互保渔船船舶之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本条是船舶保险的主要除外责任条款,凡是在本条款项下列明的风险发生以后造成保险船舶损失,本保险是不负责赔偿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除外责任是与列明承保的风险有关的,与列明承保风险无关的风险或不属互保风险,虽未在本款中列明,也是除外的。(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未按规定配齐合格的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不适航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船舶本身不适航,这种不适航仅指船舶本身的机械性能、结构、设备等技术状态不符合船检规范要求以及船舶航行作业时应具备的技术要求。另一种是保险业务中所指的不适航,这种不适航包括三方面的问题:
(1)船上人员配备不当。主要指船上未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或二管轮,船员以及没有特殊情况而未按规定数量配置人员。
(2)装备不妥。主要指船舶技术性能不符合船舶船级规范要求和不具备其航程所需的技术性能要求,以及船舶开航前未能准备充足燃料、物料和给养等物品。
(3)装载不合理。主要指没有按不同类型的船舶进行合理的配载货物。
船舶作为运输工具在海上航行,必须具有适航性。也就是说,船舶本身的各种技术性能、人员配备、货物的配载等要适合正常航行水域。如果达不到这一点,保险人对于不适航的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是拒绝赔偿的。但考虑到海上生产的复杂性和管理的特殊性,保险人将此种不适航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知道”系指被保险人对于这种不适航处于视而不管、听而不动的状态或明知故犯的行为。如:被保险人明知船上一些船员是不合格的,但仍然录用。再如:被保船舶技术性能达不到应去水域的要求,仍然派往。“应该知道”系指从管理知情的角度出发,被保险人对这种不适航应该知道,尽管事实上他不知道。如:船舶证书到期,船舶应该重新检验出具新的适航证书,但被保险人在管理中未对此注意,结果船舶有些设备该换的没换,该修的没修,技术状态达不到原来的标准,构成了不适航,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指责被保险人,这种不适航应该知道,因此,如果发生海损事故,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如果合同双方中人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得宣告合同无效。因此,被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必须要克尽职责维护双方的合同利益,也不允许其有半点疏忽而损害合同另一方—保险人的利益,更不允许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