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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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因甲的新产品销售状况不好,于2013年1月1日未能还款,此后, 乙多次催告甲还款,甲也不偿还借款。无奈,乙公司于2013年4月 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息,并承担自2012年7月2日 起的逾期罚息,丙公司负连带责任。
• 问题 • 甲应否支付自2012年7月2日起的延期还款的罚息?丙公司对甲的
内容的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甲乙双方应按合
同中原约定的价格计算。
•(二)变更权
单方 • 变更权是指一方依法享有的
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在
《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变更权。
• 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变更的意思表示送达至相对人时,合同即发
生变更,不依赖于相对人同意的意思表示。这种变更权,是以损害 赔偿作为代价的
• (三 ) 通知及撤销通知的禁止(引例)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但应当通知
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无向受让 人履行的义务。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这是为了保护受让人利益作出的规定。
举例
• 债权人甲方通知债务人乙方: “我的100万元债权 已经转让给丙方,请向丙方履行。”第二天,甲方 又通知乙方,要求乙方仍向自己履行,乙方可以提 出权利已消灭的抗辩。乙方的理由是:“你甲方已 经不是我的债权人了。”
• 2.合意变更的形式 • 合同法》对合意变更的外在形式未作特殊要求。变更原合同的合意
也是合同,它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行为。 • 一般来说,变更书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一致的行为,可
以变更已经达成的书面合同 • 案例
•3.未变更的推定。
•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
• 问题:此合同是按原价格还是按降价以后的价格计 算??
• 。买卖合同的甲乙双方协商将标的物的单价降低。 后双方发生争议,甲方(出卖人)主张:“我当 时同意将100元的单价降低到95元。”乙方(买受 人)主张:“你当时同意将100元的单价降低到90
元。”此时变更的内容并不明确。如果按《合同 法》第78条的规定,则视为没有变更,仍应按100 元的单价执行。但就此案而言,适用了第78条又
• 2 债务人的抵销权。(引例)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并且 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 债务人可以
。 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例子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引例)
• 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 • 1、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而不能再按合同原来的
内容履行。(但是合同变更只对将来发生效力,而无溯及力,即 当事人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受合同变更的影响) • 2、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的 ,未经第三人同意的,不能加重第三 人的负担。
• 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二、合意变更与变更权
• (一)合意变更 • 1.合意变更的含义 • 合意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合意变更,是当
事人以新的合同变更原合同,该新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
分隔墙上多了一根承重柱 江南文 苑业主拒绝收新房
• 杭州兆祥房产: 示意图不需要标出承重柱 • 律师: 图纸是合同的一部分 有变更应提前告知业主
还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评析
• 本案中,甲乙就借款期限延长达成协议,双方变更了还款期限,因 此,应按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履行。于2013年1月1日前,不发生甲延 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甲自不能承担此前的延期罚息。在本案中,甲 乙延长借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规定的期限内承担 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因保证责任期限届满而消灭。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
结合当事人变更合同的目的,对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进行解释,应认定合同价款变更为95元。《合 同法》第78条排除了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是不 恰当的。
评析
• 本案中,甲、乙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同意,因此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成合意。 但在变更的协议中,当事人仅明确规定了增加供货的数量,而关于 价格约定并不明确(一方提出降价,另一方未表示反对,但就降价 未达成明确的协议)。依照《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
但其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的主张。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 的代理意见,以C公司无法证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为驳回 了C公司的诉讼请求。C公司未提出上诉。
• 本案之所以能够获胜的关键就在于律师抓住了B公司与C公司签
订债权转让协议的瑕疵,否认了债权存在的合法性,进一步否定 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
二、债权转让
案例
• A欠B款29380元,B欠C款4万元,C觉得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追款无望,遂将
其中的29380元债权转让给了好友A,A以此要求与B进行抵销。B 则认为,A与C之间的债权转让没有征得其同意,且A与C之间根本 就不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债权转让无效。
• (四) 从权利的转移
• 从权利是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 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 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 , 债权人转让 权利, 受让人取得主权利和从权利。
• 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并就本案所涉的相关方面进行了深 入仔细的分析后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多年的业务中,双 方之间签订了许多买卖合同。而B公司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 让协议的依据只是其中的3份合同,而根据这3份合同签订 的时间、履行及付款的方式的约定等内容以及A公司向B公 司的付款情况来看,A公司已在这3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内向B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也就是说,A公司已经将该 3份合同的货款支付给了B公司,B公司就该3份合同不再享 有债权,因此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在开庭过程中,律师向法庭陈述了上述代理意见。C公司虽 然主张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货款不是该3份合同的货款,
• 按照上述规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受让人 ), 该第 三人不但取得主债权, 还取得从权利( 保证合同的权利)
• 有些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 在债 权人转让债权时, 该从权利不发生转移。 例如 : 甲方租给乙方房屋2 年 , 租金按年预付。 甲方 把租金债权转让给丙方,但解除权并不随着债权 转移给丙方, 当乙方不向丙方租金的时候, 由 甲方决定是否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 3.须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
• 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单独就债权、 债务转让或者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必须有合意。
• 【案情简介】 • 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之间存在 多年的业务关系。2013年6月,B公司与C 公司签 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依法 享有的对A公司的债权302万元转让给C公司。协 议签订后,C公司依法将债权转让协议书面通知 A公司,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协议转让的债权价 款。A公司依法书面通知C公司:B公司对A公司 不享有上述债权,A公司对该债权转让协议不予 认可。2013年9月,C 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 求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支付转让的债权价款。 •
•(一) 债权转让的含义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又称为受让人。
• 债权转让须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即须成立 债权让与合同。
• (二)对债权转让的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的第 三人(受让人)。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让与人的债 权。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 幻灯片 14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 一、合同转让概述 • (一) 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 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或新的债务人代替原 合同的债务人;或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同时又承受债务。
•(二)合同转让的要件
•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 2.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
债权的转让 债务的转移 概括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的含义和基础
• (一)合同变更 的含义 • (二)变更的基础
• (一)合同变更的含义
• 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1、狭义的合同变更
• 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法律性质不 变的条件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 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 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 发商提供的图纸不管是草图还是建筑施工图,都是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有所变更,应该考虑到可能造成的影响,需要提前向业主告知
和说明。此外,不管图纸变化是不是影响到房屋使用功能,一旦产
生变化了,开发商就应该提前和业主商量。如果没有提前告知,考
虑到购房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一旦双方产生争议的话,应当作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
•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 任
• 3、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 人仍在原保证期限内负保证责任。
案例
• 某私营企业甲与农业银行某支行乙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甲借款50万元用于新产品的生产, 借款期限为6个月,与2012年7月1日返还本息,逾 期还款按规定加收罚息。合同中有保证条款,约 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但未规定保证责任期限, 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保证人项下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以后,银行即将50万元借款贷给甲。甲 利用该款项用于新产品的生产。后甲预测该产品 的销路会很好,决定扩大生产,于是就与银行协 商将借款期限延长半年,银行研究后同意甲的要 求,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于 2013年1月1日还款,但是丙公司未在变更协议中 签字盖章。
• 将此条适用于实践,会令人产生疑问。将该条转化成试题,结论可 能是错误的,或者不具有惟一性.可以用于合同解释规则
案例
•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 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衬衣1000件,每件50元,每 月月底结账。合同订立履行两个月以后,乙公司见 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函称:每月增 加供货1000件,价格可降低一些。甲公司回信称, 同意增加供货。于是甲公司即于当月向乙公司交付 衬衣2000件。但于月底结账时,甲公司坚持按原价 计算,而乙公司认为应按双方重新议定的低于原价 的价格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 如买卖合同标的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交货时间的提前、延期,运 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改变等都可视为合同的变更
•2、广义的合同变更
• 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 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 是合同的转让。
• (二)变更的基础
• 合同变更,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或针对生效的合 同。无效合同和已经被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 题。
•(五)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
• 1.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
• 比如 , 甲方卖给乙方价值 10 万元的电器, 乙方 收货后, 发现该批货物没有安全认证标志, 即以 甲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付款, 并准备 退货, 而甲方已将债权转让给丙方。 在这种情况 下, 乙方对甲方的抗辩权, 可以对丙方主张。
如《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 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61条规定:“最高抵 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 (1)根据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 (2)根据特殊目的而发生的债权。如对公益事业的赠与合同, 受赠人不能将债权转让。 (3)从权利。从权利不得与主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4)非金钱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