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当好三个角色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_陈强
中国建设报/2012年/11月/30日/第008版管理与实践当好三个角色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陈强近年来,在浙江省温岭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温岭市的物业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持续、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
截至2011年,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123个,管理面积612万平方米,物业管理从业人员2000多人,服务人口17万人,全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59个,占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0%。
近年来,繁昌小区、月河星苑、佳园东区等一批住宅小区先后被评为台州市二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和台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
实创物业服务公司和环雅物业管理公司去年被评为台州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作为连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纽带,其良好运作关系到一个小区的安定和团结。
正确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不断增多的矛盾和投诉、提高社区生活环境、稳定社会秩序是十分重要的。
高度重视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一)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促进社区和谐、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纠纷越来越多。
这些纠纷大都牵涉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出台的《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台州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公约》等规范性法规文本,都对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载体,在小区管理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十分明确的。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住质量的必然要求。
当前,温岭市居民住房需求已进入面积增加与质量提高并重、单纯的生存型需求向舒适型需求转变的新阶段。
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既需要提高住宅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也需要有良好的物业管理,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三十九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18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018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新)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新)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住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明,并定期进行管理主体评估。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和住户提供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设备维修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并向业主和住户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向业主和住户收取物业费用,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当公示,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的调整应当征求业主大会的意见,并做出说明。
第十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否则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要求其缴纳。
第四章社区秩序第十一条业主和住户应当遵守社区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遵守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社区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理社区内发生的纠纷和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如发现管理不善或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020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条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查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房[2000]26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房[2000]263号2000年7月27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房(1999)400号)下发后,各地结合实际作了认真贯彻落实,同时也反映了贯彻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有利于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幅度问题。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一项重要的收费,公布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幅度是政府指导、调控本地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起到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商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时作参考的作用;起到指导物价部门核批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作用;起到引导物业公司按业主要求开展优质服务的作用。
因此,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幅度的重要性,从既有利于体现业主要求、保护业主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出发,按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充分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和按质论价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问题。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物价部门在核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时,应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初评的收费等级和共同协商的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并深入听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意见,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2020年(物业管理)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按照专业服务和业主自治相结合,行业管理和属地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型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积极创建全国和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和先进小区。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设施应和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和其它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纳入开发成本。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壹)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三)监督和检查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缴纳、使用;(四)负责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的培训;(五)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市政、环境卫生、绿化、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服务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之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且召开第壹次业主大会或第壹次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每个住宅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壹人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的机构。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壹)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三)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四)批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计划;(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六)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浙江省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
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要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进行规范和细化,为物业管理人员提供良好的办公和工作条件,确保物业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要求1.面积要求: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应根据管理范围和业务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办公区域、会议室、接待区等功能区域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用房的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2.功能布局:物业管理用房的功能布局要根据工作流程和职能要求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各功能区域之间的顺畅联动。
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用房应包括办公区域、接待区、会议室、备案库房等。
4.环境要求:物业管理用房的环境要求包括安静、整洁、通风良好等,为管理人员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
此外,应配备洗手间、茶水间等基础设施,方便员工的生活需求。
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程序和主体责任1.配置程序: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程序分为规划、设计、选址和建设等阶段。
首先,需要规划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规划,确定用房的总体位置和功能布局。
然后,由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设计方案的编制。
接下来,选址部门根据规划和设计方案,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
最后,经过招标、审批和施工等程序,完成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
2.责任主体: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各个部门和单位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责任,确保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划部门负责起草和制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详细设计方案;选址部门负责确定用房具体位置;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招标、审批和施工等工作。
四、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台州市应建立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实施情况。
监督内容包括用房面积、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环境要求等方面,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符合规定要求。
台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台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台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公共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合用于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其他类别物业的管理,合用范围包括物业服务、小区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
第3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开展服务,遵守诚信经营原则,按照业主需求提供合规、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4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5条业主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权利、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自觉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6条物业管理所涉及的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2章物业服务第7条物业服务应当具有市场化运作的特点,为业主提供各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8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清洁、绿化、安保、灭火、售后服务、垃圾处置等。
第9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制度。
第10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第11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不得垄断、强迫或者虚假宣传。
第3章小区设施第12条小区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围墙、大门、道路、电力、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室内设施等。
第13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标准建设和维护小区设施,向业主公示小区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更新情况。
第14条业主不得损坏和侵占小区设施,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维修和更新设施。
第4章安全管理第15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16条小区入口应当有专门的安保人员和设施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17条居民通道、楼道、楼梯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通畅,不得堆放杂物。
第18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居民不得违反消防规定,私拉电线等。
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物业管理在城市居民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促进台州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权益,市政府制定了《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与责任1. 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管理的项目负责。
2. 物业管理企业应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基本权益,包括良好的环境卫生、安全设施的维护等方面的服务。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诉求和纠纷。
4.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安全责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与秩序。
三、物业费的管理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规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和明确。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物业费用预算和收费方式。
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不得拖欠。
3.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与居民需求相匹配,投入社区公共设施维护,改善小区环境等方面。
四、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完善的小区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闭路监控、加强出入管理、设立消防设施等。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及时排查整治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居民参与与监督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促进居民的参与,建立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形成自治、自立、自理的小区氛围。
2. 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共同维护好小区的整体环境和秩序。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举报,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管理效果的稳定和持续提升。
六、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 物业管理企业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
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为规范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置比例(一)开发单位应按照该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3‰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二)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该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三)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计入该物业地上总建筑面积。
二、配置原则及位置(一)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相对独立,集中配置,布局合理,位置应在社(小)区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
(三)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以可对外经营为原则,相对独立,集中配置,布局合理,且位于底层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应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面积的二分之一。
物业区域内有临街(路)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配置在临街(路)的商业用房内。
物业区域内无临街(路)商业用房或无底层临街(路)商业用房的,可在该物业区域内的其它商业用房内适当位置配置。
(四)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为纯住宅时,区内可用于经营服务的用房应优先用于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五)下列用房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1、设施设备用房;2、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3、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4、不具有产权最小权属单元要求的用房;5、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
三、监督管理(一)规划管理机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和要求列入规划设计条件。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是伴有着住房制度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而诞生的新兴行业。
下文是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法,欢迎阅读!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爱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住宅建造面积 l 万平方米以上、公用设施配套的居民生活区。
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
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全部权人。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供应相关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其次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 60%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区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四\\\)打算聘用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六\\\)打算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10%以上业主提议,也可暂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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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 号《温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温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部门是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监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组织培训物管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牵头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负责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等。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和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日常活动,履行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发挥自治作用。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开展物业服务,接受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发改(物价)、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环保、工商、行政执法、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城市公共服务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上述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验收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其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作为新兴服务业予以重点扶持和培育,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进程,鼓励创新物业管理机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市建设规划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先期开发区域具备前款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先行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当后期开发区域建成交付使用后,应当重新补选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具备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10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1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公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知后10日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审查。
对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资料后40日内成立指导小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一般为5至15人的单数。
筹备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选派的1名代表以及业主代表,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和筹备情况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名册、物业建筑基本情况等物业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用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八)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第十九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