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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适应低空域开放的新形势,推进既有色彩与自然环境不协调的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整治工作,规范全市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扎实推进“两美台州”建设。

根据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三改一拆”办《关于加强工业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整治与管理的通知》(浙建〔2016〕3号)和省“三改一拆”办《关于抓紧制定“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拆办〔2016〕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蓝色屋面”及建(构)筑物。

二、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时间,基本完成路桥机场起降航线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干线两侧视线可及范围与大地景观不协调的建筑和附属设施屋面色彩整治工作,消除不协调的蓝色等彩色屋面,形成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与大地景观的协调融合。

其中,104国道、沈海高速、常台高速、台金高速和路桥机场民航起降航线视线可及范围的整治工作在2016年8月份前完成;列入创建2016年市级精品示范道路两侧视线可及范围的整治工作在2016年11月份前完成;其他范围内的整治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林正荣、温岭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正荣、温岭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正荣、温岭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7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惟菁沈妙王富新【审理法官】马惟菁沈妙王富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正荣;温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林正荣温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林正荣【当事人-公司】温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苏宏图浙江紫苏律师事务所;蔡福友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宏图浙江紫苏律师事务所蔡福友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宏图蔡福友【代理律所】浙江紫苏律师事务所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正荣【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城南镇后亭坑村局部地块(垃圾填埋场移民安置点)建设规划(2010-2015)(草案)公告已在一审时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且该证据系复印件,标题标明系草案,故不予采信。

结合一审审理情况及上诉人林正荣的上诉理由,本案争议焦点是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令温岭市政府作出上诉人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一审审理情况及上诉人林正荣的上诉理由,本案争议焦点是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令温岭市政府作出上诉人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

对于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问题,应先判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裁量的空间。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裁量空间的判断,关系到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直接作出具体处理的可能性。

如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已经没有任何裁量空间,法院可以直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申请人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尚存裁量空间,则应将初次判断的裁量权交还给行政机关,法院不宜直接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特定的职责。

温政发200987号

温政发200987号

温政发…2009‟87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现将•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个人建房用地宜安排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第四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坚持规划先行、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凡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应与农村宅基地减少相挂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通过宅基地复垦等形式增加耕地,解决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个人建房用地建设应尽量规划和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五个街道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对农户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温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台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1 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应急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台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国家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第二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7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第二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7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第二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第二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台政办发〔2008〕58号)文件规定,首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任期已满,根据工作需要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经研究决定,特聘任下列人员为第二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组长:吴翰桂民革台州市委会主委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导成员:(每一类别专家按姓氏笔划排序)(一)自然灾害类(4人)王显勤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高工陈宏义市气象局副局长、高工梁寒生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局长、工程师谢宝玉市植物保护检疫站站长、高级农艺师(二)事故灾难类(14人)王伟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工程师王文初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王辛微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台州支队副支队长刘先平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工程师阮榕望市安监局综合安全监管处处长李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主任助理、高级工程师沈一平台州电业局总工程师陈伯恩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督察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庞永茂市民航局副局长居林欢市人防办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副主任周建宏三门核电有限公司总监、高工康永明市消防支队参谋长童连生市交通局党委委员蔡国军台州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高工(三)公共卫生类(5人)王金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王德刚市畜牧兽医局局长、研究员朱坚胜台州恩泽中心(集团)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导宋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主任药师吴翰桂(兼)(四)社会安全类(4人)王伫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陈正明市公安局信息通信与科技处处长施伟军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曹建勇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五)综合管理类(4人)陈文泽台州第二人民医院院长、主任医师陈伟麟市委宣传部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张岳顺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郑德军临海市杜桥镇政府应急中心工程师秘书长:陈海斌市政府应急办综合处处长副秘书长:金建国市政府应急办综合处副处长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结束——。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台政办发[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台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台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与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调整1. 新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职责。

2. 新增牵头协调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

(二)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责调整1. 新增组织协调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及运行管理的职责。

2. 新增对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反走私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职责。

3. 新增组织协调全市反走私领域进出口企业守法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1. 协助市政府领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国家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工作部署、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建议。

2. 围绕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主持拟订有关政策措施,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653 更新时间: 2011-08-16 16:41:24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9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省政府《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改(价格)、监察、公安、民政、国土资源、财税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温市委发58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市委发58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共产党温岭市委员会(意见)温市委发…2011‟58号★中共温岭市委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8月17日)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发…201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1一、加快重点行业提升(一)积极培育物流运输业发展1、首次被评为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可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对拥有集装箱车辆达100辆及以上、50-99辆、20-49辆的规模货运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对拥有大型厢式货车达100辆及以上、50 -99辆、20-49 辆的规模货运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

3、对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拥有公交车辆达80辆及以上、50-79辆、20-49辆的规模公交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4、鼓励公交企业提高车辆档次,加快车辆购置和更新,对购置20万元以上环保型公交车的,政府补助25%。

(二)大力扶持金融业发展1、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可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当年开业的减半计奖。

2、对当年赔偿(给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保2险公司,可按赔偿(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奖励。

3、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75%以上,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70%以上的贷款,可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对当年存贷比月均比例超过上年存贷比月均比例的贷款,可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文规定(一)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省政府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行文要少而精、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向省政府的请示,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同时主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需待省委办公厅批办后才予办理。

如涉及党的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

(三)行文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或报告。

(四)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解决的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应用抄送形式,并先行协商。

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包括附件)一般报送15份。

内容单一的请示件可报送5份。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1-5月县市区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1-5月县市区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1-5月县市区“两个社会”建设主要指标进展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台市委办发[2006]42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6【实施日期】2006.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1-5月县市区“两个社会”建设主要指标进展情况的通报(台市委办发〔2006〕42号)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今年1-5月,我市国民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平稳较快态势,与 1-4 月比较,十项经济指标“六升二降二平”,全部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实际利用外资、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等五项经济指标和工业经济效益综合得分的增幅均出现了上升;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全社会工业性投资等两项经济指标的增幅均出现回落;工业产品产销率和外贸自营出口总额等经济指标的增幅均持平。

从各县、市、区经济运行情况看,1-5月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排位较1-4月略有变化。

一、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1-5 月,全市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779.1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5%。

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有三门县、玉环县、天台县、路桥区和温岭市,增长速度依次为31.8%、30.8%、28.7%、27.9%和25.5%;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有仙居县、临海市、黄岩区和椒江区,增长速度分别为 15.5%、18.8%、20.4%和22.0%,最高的三门县与最低的仙居县增速差距高达 16.3 个百分点。

与 1-4 月比较,增长速度位次前移的有黄岩区、温岭市、玉环县和天台县,均前移 1 位;位次后移的有路桥区,后移 2 位,椒江区和临海市均后移1位。

二、工业产品产销率。

1-5 月,全市工业产品产销率为96.9%,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别是玉环县 98.5%、椒江区98.0%、临海市和温岭市均为 97.4%、路桥区 97.1%、仙居县97.0%;三门县、天台县和黄岩区分别比全市平均水平低2.1、3.7和4.2个百分点。

林决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决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决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超张燕谢继红【审理法官】蔡超张燕谢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决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林决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林决明【当事人-公司】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孟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沈心淮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沈心淮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宇沈心淮【代理律所】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决明【被告】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在案的温岭市××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清单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2)第18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可相互印证,证明征用渭川村土地10.3881公顷,其中2002-35-11区块中征收渭川村10.2938公顷、2002-35-13区块征收渭川村0.0943公顷。

首先,关于被上诉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有权作出案涉补偿安置决定。

被上诉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定案证据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质证客观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2002年6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温岭市本年度整理第三批次建设用地31.3377公顷中,征用渭川村土地应为10.3881公顷。

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被上诉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有权作出案涉补偿安置决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9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9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台州中央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开发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升主城区城市形象,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要求,对创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实施收储,对被收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台州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创新区更新改造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创新区更新改造范围为东至二条河、南至现代大道、西至东环大道、北至市府大道,划分为城市更新、城市建设、城市改造三个单元(详见附件)。

第三条为加强创新区更新改造工作领导,成立台州中央创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土地收储工作机构为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创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工作。

创新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

城镇个人房屋征收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条土地收储程序。

(一)发布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指导全市“五气共治”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根据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统筹抓好燃煤烟气、有机废气、车船尾气、施工扬尘、城乡烟尘治理,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深入实施专项行动方案,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强化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环境质量目标:全市PM2.5平均浓度由2015年的39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020年的3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优良天数比例由2015年的90%提高到2020年的92%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提升,到2020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详见表1)。

减排目标:到2020年,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5%以上。

三、全面完成“五气共治”(一)治理燃煤烟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确保除热电联产企业外燃煤炭消费总量相比2015年削减5%。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市属国有企业发债审批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中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部分修改。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并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修改后的《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函〔2009〕17号
关于调整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市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椒江区8个街道1个镇和1个农场,黄岩区8个街道5个镇6个乡,路桥区6个街道4个镇。

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2、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3、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1:
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附件2:
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附件3:
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政策通知
抄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5日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程敏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8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程敏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8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程敏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程敏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程敏江任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处长,免去其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财贸处副处长职务;王超任台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免去其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处长职务;诸葛海啸任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二处处长,免去其台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周飞飞任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教处处长,免去其台州市人民政府直线电话受理中心副主任(兼业务处处长)职务;郑洁任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处处长,免去其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副处长职务;卢兆俊任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设处副处长职务;陈学正兼任台州市人民政府直线电话受理中心业务处处长,免去其兼任的台州市人民政府直线电话受理中心综合处处长职务;丁骥任台州市人民政府直线电话受理中心副主任(兼综合处处长),免去其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农业处副处长职务;苏晶晶任台州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副主任;陈正茶任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处副处长;陈琦任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处副处长;元宇峰任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农业处副处长。

免去严钢的台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职务;免去张海星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二处处长职务;免去卢志达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教处处长职务;免去陈海斌、许新立的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去郑达民的台州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5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5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台州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食品安全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一)未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的;(二)未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或者未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影响的;(三)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的;(四)未科学合理制定种植养殖基地区域规划和环保要求,加强种植养殖基地产地及周边环境监测、治理的;(五)对国家、省和市通报的涉及本地区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隐患治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七)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八)未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要求,瞒报、谎报、迟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的;(十)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所必需工作经费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8日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市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有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科技强警项目由公安自行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四)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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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发…2009‟147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温岭市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1 -温岭市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浙政办发…2006‟120号)、《第二轮全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温岭市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2009-2013)》,推广应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经验,进一步发挥示范区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省确定我市为第二轮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

为做好示范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09‟37号)、《第二轮全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浙卫办疾控…2009‟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落实政策、推广经验、综合防治;全面推进、科学规范、提升绩效;因地制宜、探索模式、做好示范。

二、工作目标(一)总目标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艾滋病防治管理模式,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有效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艾滋病性病- 2 -防治政策措施,探索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性病发病率,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减轻艾滋病和性病的危害。

(二)具体目标1、艾滋病相关知识知晓率:农村居民达85%以上,城市居民达9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85%以上,流动人口达80%以上,各类高危人群达90%以上。

2、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服药人员年艾滋病新发感染率小于1%。

参加针具交换吸毒人群共针率减少到3%以下。

暗娼、男男性行为者、吸毒人群最近一次性行为安全套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娩婴儿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配偶间年传播率控制在1%以下。

5、接受抗病毒治疗12个月后存活并坚持治疗的艾滋病病人达85%以上。

艾滋病病人的全死因病死率控制在3/100人年以下。

6、梅毒年报告感染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

7、艾滋病致孤学龄儿童100%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三、工作内容(一)建立并完善监测检测体系,及时发现感染者和病人1、完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网络、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3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开展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服务。

2、按照《浙江省艾滋病哨点监测实施方案》在1-3类高危人群、重点人群中开展哨点监测。

3、探索建立常规HIV检测制度,组织实施对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的检测。

(二)强化宣传教育体系,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场所特点开展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丙肝相关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反对社会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氛围。

1、成立市艾滋病防治政策讲师团,制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领导干部宣传教育和培训,注重政策倡导和反歧视教育。

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

2、利用车站、集市开展多种形式的大众宣传活动。

3、加强校内外青少年艾滋病健康教育和宣传培训工作,探索建立对校外青少年开展宣传教育的有效模式。

4、在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劳教所和监狱等场所羁押人员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5、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负责人进行宣传培训。

6、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商贸流动人口、跨境人员等各类流动人口的宣传- 4 -教育。

7、加强农村地区艾滋病宣传教育。

(三)加大干预措施推广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干预效果1、落实公共场所预防艾滋病安全套和宣传资料放臵工作,建立可行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相关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艾滋病防治工具放臵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放臵率。

在相关场所设臵安全套售套机,进一步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

开展安全套推广使用宣传,提高目标人群的使用意识。

2、开展性病防治工作,加强性病的规范化诊疗。

性病门诊为就诊者提供规范化的性病诊疗服务,对就诊者开展艾滋病健康教育、咨询检测、促进安全套使用等艾滋病预防服务。

性病门诊医务人员参与干预工作或与干预工作建立转介联系,提高暗娼、嫖客、男男性行为者等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等服务的可及性。

3、针对各类暗娼开展健康教育、外展服务、同伴教育、促进安全套使用等工作,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生殖健康、性病诊治等服务,加强对站街女的干预工作。

4、摸清男男性行为人群规模、数量、人群特征及行为方式,落实综合干预措施,积极探索非场所男男性行为人群和城镇及农村地区男男性行为人群的有效干预模式。

5、针对吸毒人群开展外展干预和同伴教育等活动,在符合- 5 -条件的地区开设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或服药点,并建立有效的机制,促进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内的更多的吸毒者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

在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难以覆盖且注射吸毒者共用针具比例较高的地区设立针具交换点,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促进吸毒人群使用安全套。

6、建立合理、有效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

开展孕产妇艾滋病免费检测、梅毒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和婴儿提供免费检测、孕产期保健、药物干预、安全分娩、随访、人工喂养等技术支持服务。

对感染梅毒的孕产妇进行规范化治疗,对先天梅毒患儿进行医学随访和管理。

7、加强医疗机构医源性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四)强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综合管理1、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信息收集和管理。

2、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告知、流调、随访、咨询、干预、CD4检测等工作。

3、对阳性者配偶及性伴提供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

4、规范和加强治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抗病毒治疗定点机构和临床治疗专家组的作用,对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病人开展规范抗病毒治疗,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随访、检测并提供心理支持和转诊服务,做好药品管理。

5、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中医药治疗、- 6 -机会性感染的治疗和预防服务。

6、开展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

(五)落实关怀救助政策,提高艾滋病患者及家属生活质量保证艾滋病致孤学龄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致孤儿童及孤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

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六)加强科研工作,提高防治工作科学水平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申报和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升示范区的防治工作科学水平。

(七)加强信息体系建设,及时交流经验建立健全示范区艾滋病综合信息管理报告网络,实行季度定期报告制度。

及时总结示范区综合防治经验、大力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示范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整合本地艾滋病防治资源,制订艾滋病综合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组织落实示范区各项具体防治工作,按照规定上报各种工作报表,及时搜集、总结上报信息和典型事例,开展工作实施进度和质量自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好本部门本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政府与相关部门、镇(街- 7 -道)签订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书并落实监督检查职责,从而形成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队伍建设。

依托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网络队伍建设。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独立的艾滋病防治科室,配备至少4名专业技术人员。

充分动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卫生院)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充实示范区艾滋病防治志愿者队伍和宣传教育队伍,促进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适时成立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配合政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预防干预、随访管理和关怀救助等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

建立全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专项资金,除省财政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外,市财政足额安排配套经费。

术前人群及孕产妇人群艾滋病免费检测费用不计入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另外提供保障。

五、督导评估(一)督导与评估形式1、示范区自查:领导小组对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每季度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部门和镇(街道)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列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2、日常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镇(街道)上报工作报表和工作进展等信息,了解示范区工作的进展并督促开- 8 -展相关活动。

(二)督导与评估内容和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市示范区工作督导与评估方案。

每年根据示范区各项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和督导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和通报。

附件:1.温岭市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温岭市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各部门职责及工作指标要求- 9 -附件1温岭市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丁琦娅副组长:潘华荣(市府办)潘立平(市卫生局)成员:周志云(市委宣传部)周月忠(市发展和改革局)张宪法(市卫生局)滕林华(市教育局)赵继光(市公安局)周传青(市民政局)张煦(市司法局)卢旦生(市财政局)王豪刚(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黄诚土(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徐玲玲(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军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吕志令(市风景旅游管理局)莫文广(温岭广播电视台)- 10 -陈福云(温岭日报社)孔连军(市交通局)王静(市总工会)李丹佳(团市委)袁为民(市妇联)林志华(市委党校)金建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沈军民(市城管局)江夏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宪法兼任,陈祥光、黄宝定任办公室副主任,李厚霞、林哲宾为办公室成员。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

- 11 -附件2温岭市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各部门职责及工作指标要求- 12 -- 13 -- 14 -主题词:卫生艾滋病防治实施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0月28日印发—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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