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劳动合
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 设,建立定期培
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 ,保证 评价质量 。
建立具备较高素质 、专业覆盖面 广、结构合理 的
格 审 查和 鉴定 组织 实施 、基 础档 案 管理 工作 流 职 业分类和职业技能鉴定专家 队伍 ,加强高技能 程,分期分批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机 构质量管理体 人才评价基础工作开发 。加 强依 法行政教育和专
职 业技 能鉴 定 中心和 鉴 定所 ( 的显 著位 置公 站)
有 的职业 ( 工种) ,应 从国家题库 中抽取试题 。建 立和 完善国家题库命题质量反馈 系统 ,及 时修 正
命题 质量问题 。
布 ,广泛接 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 加强对鉴 定所 ( 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九) 站)
环节进行重点治理 ,社会化鉴定要重点整 治考培 不分 、考场作弊 、考务管理不严等 问题 ,企业职
为贯彻落 实劳动保障部 、全 国总工会 、中国 企业 联合会 / 中国企 业 家协会 《 关于 印发全面推
劳 业技 能鉴定要重点规 范工 作程序 、加 强督导,避 进劳动合 同制度 实施三年 行动 计划 的通 知》 ( 2 0 j1号) 免无序操作 ,院校职业 资格认证要重 点强化依据 社 部发 (0 6 3 精神 ,省劳动保 障厅 、总
强化高技能人才评价 工作质量管理 。各地各部 门
( 十三) 强高级考评人 员、质量督 导人 员、 加
技术 专家和管理人员 四支 队伍建 设。加强考评人
要加 强对职业技 能鉴定所 ( 的管理,重点对 高 站)
技 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指 导督促承担 高技 能人才评价工 作的鉴 定所 ( 完善 内部管 理 站) 制度 ,建立质量保 证责任 制,规 范鉴定 申报、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粤劳社函[2007]1392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39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主动汇报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和本地区有关情况,主动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协调,形成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分工细致、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各地可根据28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信息收集、军龄登记、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具体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工作规范、便捷、高效。
二、深入学习领会,加强培训宣传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28号文件及劳动保障部、省有关文件,开展政策和经办业务培训,使参与工作的同志全面、准确掌握政策规定,熟知操作流程。
要把做好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网站、“12333”电话咨询、印发政策要点单张等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
在宣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部的宣传提纲和中央、省下发文件精神,既使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人人皆知,又确保全面、准确,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9]2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发布日期】2009.09.02【实施日期】2009.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精神,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7〕74号)的基础上,为全面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粤府办〔2007〕74号文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困难企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具体条件为:(一)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二)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四)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粤劳社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实施和检查评估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08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严格按照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部署和提出的计划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核心,重点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健全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城乡社会保障体制,全面构建多层次职业培训体系和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主要计划目标2008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计划目标是:(一)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就业体制,优化就业结构,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就业容量,保持就业局势的持续稳定。
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3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80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二)构建多层次的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
组织开展创业培训4万人,新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2万人,技工学校在校生人数达到48万以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
广东省用人单
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监察重点,提高执法效能, 促进用人单位守法 自律。根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 互配合支持 的工作格局 。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制工作 例》 、 《 东省 劳动监 察条例 》 、 《 广 』 东省 T资 支 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临控管 : 理,指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资料档案,按照设定标 准 ,实施分类 监 督检查 的一项 内部工 作制度 。
( 加强法制宣传教 育队伍建设 。着力培育专兼 管理 ,应遵循 积极预 防 、及 时准确 、监控 有力 、科 四) 职相结合 的法 制宣传教育 队伍 。在本 系统 内和有 关单 学 高效 的原则 。 位挑选业务骨干 。组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 加强对普法 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普法工作者 的政治、
第三条本 省行 政 区域 内的企 业、 民办非 企业 单 位 、个体 经济组织 ,以及职 业介 绍机 构 、职业技 术 规 划执 行 、提供 技 术支 持 、 总结评 估 普法 效 果等 工 作 。各 内设业 务机 构 结合 自身业 务 工作 开展 法制 宣
传 教 育。
(:建立法制 宣传教育激 励机 制 建立普 法丁作 ) 成 效 考核 制度 ,开展 对规 划 实施 情 况 的年度 和 阶段
维普资讯
综版 台翅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 加 强组织领 导,明确工作分 。各地要健全 一) r : 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完善定期会议、
年度 工作 汇报 、工 作督查等制度 。要整合普法 力量,
形 成法 制] 作机 构 牵头 ,各 业 务机 构 各 司其职 ,相 - 机 构 负责牵 头 制 定规划 和 年 度工 作 方案 、跟 踪监 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22日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新年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清明节放假1天;(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粤劳社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社会保险业务“纵向指导、监督,横向协调、制约”的运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的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是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针对本地存在的问题,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作为经办能力的重要标志和考核内容。
要按照《细则》要求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以完善,建立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要明确岗位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粤劳社[2005]130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0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当场行政处罚。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含500元)以下罚款的,由现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案情征求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意见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由该案主办监察员当场向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同意,事后应当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用工行为,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用工管理水平,体现人文关怀,加快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各地。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指导,引导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条款,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和谐共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制度第三章薪酬制度第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第五章培训制度第六章保密制度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八章离职制度第九章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粤人社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市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6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粤人社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0日以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行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各级工商联及其商会、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五)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调解指导工作制度;(二)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三)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四)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粤劳社〔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的通知粤劳社〔2004〕11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03号)的精神,全面推动我省就业服务事业发展,现将《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2005—2007年)》和《2004年广东省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广东省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2005—2007年)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8月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对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0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根据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促进就业为目标,按照“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健全机制、优化服务”的方针,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全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水平,把就业服务全面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促进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前,建成与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相适应的城乡统一、机构完善、重心下移、紧贴市场、内外联动、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体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粤劳社[2007]154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粤劳社〔2007〕154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制定了《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
现将文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使用。
情况特殊的行业或企业,确有需要的可在文本中增设格式条款,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编号:广东省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劳动保障热线电话:12333使用说明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经济类型: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粤劳社函[2008]1932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3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期,受美国次货危机、国内外经贸政策调整、原材料和土地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停产、倒闭,由此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快处劳动争议、保障工资支付、促进社会稳定。
为指导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高效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以下简称“集体争议”)是指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停止生产或歇业,企业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尚未进入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的企业,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此类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
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集体争议案件特点进行调解或裁决,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粤人社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每批次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服务期满后,要及时开展项目评估,相关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13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是指各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专门为高校毕业生设置的负责以下工作的岗位:(一)协助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重点群体就业联系跟踪服务工作;(二)协助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三)协助开展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四)协助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相关工作;(五)协助开展就业信息收集、调查和分析相关工作;(六)协助开展其他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满足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五)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3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2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日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精神。
【总页数】7页(P45-5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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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粤人社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投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试点条件和资金提取额度试点期间,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支出。
(一)试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1. 全市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2. 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3.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4. 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二)资金提取额度。
各试点市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的前提下,将超出储备的滚存结余部分基金编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支出预算,最高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滚存结余的4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04.29•【字号】粤劳社〔2002〕94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粤劳社〔2002〕94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为尽快提高我省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总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结合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结合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03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一个与劳动保障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业务功能完整、标准规范统一、安全可靠、管理模式先进的,与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及国家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劳动保障业务处理计算机化;以适用、及时的业务信息为基础,以客观科学的统计分析为手段,为劳动保障工作重大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为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二)近期目标系统将在2002年内实现以下目标:1.制定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业务管理规范和计算机处理规范。
2.完成系统的总体设计和分系统的详细设计,并对系统进行开发。
3.扩充和完善系统内各资源数据库格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4.完善和推广全省劳动力市场统一软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7.16•【字号】粤劳社[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5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受《劳动法》调整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要求,在招用职工后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已经招用但未签订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尽快补签劳动合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也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
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继续沿用一些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有的甚至存在就业歧视现象。
如有的企业仍未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劳动合同文本分“正式工”合同和“临时工”合同,有的企业不与外来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内容简单的临时工合同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彻底打破“干部”与“工人”、“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相同文本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方面平等对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歧视。
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规范劳动合同文本。
我厅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重新制定了《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文本,现将文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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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粤劳社[2006]12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10.16
【实施日期】2006.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
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6]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10月16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省转移(或准备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求职)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
《手册》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本地残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地失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手册》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省属及中央驻穗单位流动就业人员的《手册》核发及管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时,应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手册》进行登记,同时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手册》和就业或失业记录;对未办理《手册》的,应要求其办理后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时,应查核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手册》情况,对未为招用人员办理《手册》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二章《手册》的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样式(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核发。
核发《手册》的条件及所需资料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印制《手册》所需经费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第八条《手册》编号格式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订。
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广东省代码(44);第3至6位为《手册》发放地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8位是发放《手册》的街道(乡镇)代
码,由各县(区)统一编制;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当年所发放《手册》的顺序号;第18位是《手册》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广东省户籍居民,1代表广东省外户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