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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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事务管理制度

1总则

1.1 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体现“以人为本、规范管理”的理念,使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

1.2 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各个环节中的政策、标准及流程。

1.3 保证各项人事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考勤管理制度

2.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2.2 考勤管理

2.2.1 工作时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夏季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冬季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因季节变化调整工作时间,由人事部门另行通知。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

2.2.2 考勤打卡

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时打卡的人员除外,如驻场人员、异地分公司人员等,由部门采用其他形式统计其出勤情况,并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考勤表提交人事部门,作为工资核算的参考依据。

行政部门负责将员工的月度考勤数据反馈至各部门、子公司签字确认,并于每月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后的考勤报表提交人事部门,作为工资核算的参考依据。

2.2.3 迟到、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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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开始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处理,每次扣款50元;无故超过30分钟以上不超过半天者,按缺勤半天处理并扣款。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每次扣款50元;超过30分钟者按缺勤半天处理并扣款。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除扣款外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2.2.4 旷工

以下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无故缺勤30分钟以上,首先视为迟到,若上班后当天已补办请假手续,不视为旷工;

若上班后当天未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或假满未续而擅自不到岗者。

擅自离岗、脱岗或串岗者一小时者。

未按规定履行上下班考勤手续者。

请假理由或证明经查实属伪造者。

员工未提前书面通知公司且未办理完毕离职移交手续,而即时离职者。

利用事假、病假在外兼职未得到公司书面许可者。

请假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员工出差不按指定日期返回者。

其他属于旷工情形者。

员工无故旷工的除扣除工资外给予一次警告处分;合同期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2.5 因公出差/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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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参加社会活动、赴外地出差,须事先提出出差申请,依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视为正常出勤。

员工因公外出,需事先提出外出申请,并经权限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外出,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因突发性情况临时公事出差/外出,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者,出差/外出归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即视为正常出勤。

2.2.6 加班

公司一般不安排加班,凡需加班者必须履行加班申请,经权限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无申请的自行延长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

2.2.7 调休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调休最小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的不能调休。调休一般要在加班申请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安排完毕。

2.3 假期管理

2.3.1 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实际工龄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工作年限为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实际工龄10年以内,年假为5个工作日。

实际工龄10年以上,未满20年的,年假为10个工作日。

实际工龄20年以上,年假为15个工作日。

员工有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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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需在1个自然年度内安排使用完毕,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最多可分三次使用,最低休假单位不能低于一个工作日。年假期间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受影响。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员工年休假须根据公司和各部门工作情况,服从公司统筹安排,兼顾个人意见,公司每月休假人员不超过全体员工数的十分之一。

2.3.2 婚假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办理结婚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可申请婚假。申请时间以领取结婚证的日期一年内。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给予婚假5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给予15天假期。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员工休婚假必须提前10天提出申请,并凭结婚证书报人事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3.3 生育假

产假:符合计划生育的员工,正常顺产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护理假:男性员工凭配偶分娩证明,可享受15天假期(夫妻双方必须达到晚婚晚育年龄)。

给一周岁内的子女哺乳的女员工,每天享有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累计使用。

女员工怀孕后享有定期产前检查时间,每次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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