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精编
从业人员健康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四条从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第五条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体温、血压、心率、呼吸等生命体征检查;2. 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常规检查;3. 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生化检查;4. 传染病筛查;5. 职业病筛查。
第六条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应在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健康检查结果由单位指定医疗机构出具,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健康教育与培训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健康意识。
第九条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2. 职业病预防知识;3. 食品安全知识;4. 应急救护知识。
第十条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健康素养。
第四章个人卫生与防护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和他人健康。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喝酒、进食等。
第五章病例报告与隔离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发现自身或他人患有传染病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病例报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六条病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 病例名称;2. 发病时间;3. 发病地点;4. 病例来源;5. 病例治疗情况。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七条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从业人员,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下面是爱岗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较新13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一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二(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渠道采购合格产品;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供货票据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四、严格查验食品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五、严格查验食品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合同工、派遣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括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护、心理健康等内容。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态。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健康管理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管理制度,关心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应对心理问题。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频次以及标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为所有新进入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明确是否适宜从事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对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特殊项目的体检。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健康体检,如有拒绝体检的,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对与职业病有关的岗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评估。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档案。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护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范本(2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范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从业人员健康,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从业人员一般健康管理第三条公司将组织定期体检,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进行监测,以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健康问题。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等相关健康信息。
第五条公司将进行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健康管理的认知和意识。
第六条具备以下病症的从业人员将被暂停工作,直至病症得到治愈并获得医生证明可以恢复工作:1. 传染性疾病,如流感、病毒性感冒等;2. 严重疾病或手术后的康复期;3. 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对从业人员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
第八条公司将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安全帽等,确保从业人员的个人安全。
第三章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估,了解和掌握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条公司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将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宣传教育,提高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和防治职业病。
第十三条公司将留存每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依据。
第四章健康管理报告第十四条公司将定期编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报告,向相关部门和管理层汇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从业人员有义务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如发现有身体不适或职业病症状,应立即报告给上级。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如因怠工或不遵守安全规范导致工伤或职业病的发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从业人员,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简洁版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第二章健康检查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条新入职从业人员应在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慢性病等可能影响工作健康的疾病,应及时调整工
作岗位或给予休息。
第七条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从业人员,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健康教育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健康意识。
第九条单位应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健康竞赛等活动,普及健康知识。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健康生活习惯,如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充足睡眠等。
第四章疾病预防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种疫苗,预防传染病。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伤害。
第十四条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应及时隔离观察,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健康保障
第十五条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措施,如定期体检、健康咨询等。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单位开展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简洁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管理,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公司要重视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健康水平。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第六条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身保健意识。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公司要积极组织员工的体检工作,对员工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症状。
第九条公司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职业危害监测和控制,减少职业病发生风险。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二章健康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要设立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档案,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十四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保健能力。
第三章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要制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员工的健康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第四章健康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九条健康档案管理要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保护好员工的健康信息。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3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选23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1一、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出具相应的健康证明,入职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卫生档案。
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员从事危险、有害作业,对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员工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加强员工的安全生意识;四、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维护保养,做好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工作,使酒店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对工作场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质要醒目标识及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使员工对危险有害物质有防范意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六、各部门配备相应的急救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具,合理控制高温下作业,确保高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2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通用4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通用4篇)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一一、目的为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确保与食品有直接接触的人员不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保证食品卫生与安全,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三、员工健康管理1、员工卫生学问培训与体检1.1公司每年统一组织一次体检,凡有可能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在职人员(包含生产部、品管部、研发部、销售部等直接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都必需参与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连续上岗。
1.2.凡患有细菌性痢疾或痢疾带菌者,伤寒或伤寒带菌者,病毒性肝炎或带毒者,活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有接触食品的人员,为健康情形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有可能与食品直接的工作,如原从事与食品直接接触工作的,必需调离工作岗位;员工如患有或发觉患这类疾病时必需适时向主管人报告。
2、工作过程中显现疾病或负伤的情况处理。
全部在工作中要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生病或受伤应适时向主管报告,由主管批假治疗。
禁止带病带伤生产。
3、健康档案的建立与保管3.1有可能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
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3.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情形一览表》,仔细填写员的健康情形,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
《员工健康情形一览表》保管期为两年,超过保管期的可以销毁。
3.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情形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健康证》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4、费用报销4.1.凡在体检当月工作未满一年者,当期体检费用需从工资中扣除,工作满一年后,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
4.2.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体检费用由公司支出。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1)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公司利用《矿山安全报》、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分公司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矿山、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2)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卫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减少事故和疾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全体员工、临时工以及外来人员。
二、健康管理1. 全体员工在入职前须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并根据体检结果适配合理岗位。
2. 所有员工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企业承担。
3. 员工应主动告知公司相关疾病和患病情况,并及时更新健康状况。
三、个人卫生管理1. 从业人员需保持整洁干净的个人仪表,不得穿戴潮湿、污染的工作服。
2. 从业人员应定期修剪指甲,保持手指清洁,并妥善保护双手的皮肤。
3. 每位从业人员上岗前均需清洗双手、使用洗手液或消毒液进行消毒。
4. 员工应遵守咳嗽和打喷嚏的礼仪,使用口罩等防护物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管理1. 工作场所需保持整洁有序,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
2. 室内空气质量监控,并定期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流通。
3. 固定垃圾桶并定期清理,避免垃圾滋生细菌。
4. 从业人员使用的工作用具,如电脑、电话等,需定期清洁和消毒。
五、食品安全管理1. 企业提供食堂时,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食堂卫生须符合国家标准。
2. 从业人员不得携带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进入企业。
3. 员工在用餐时应注意饮食卫生,不得将食物带入生产、储存环境。
六、安全防护管理1. 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品。
2. 从业人员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使用符合要求,做到标识明确,存放有序。
4. 每位从业人员需定期参加防火、防泄漏等相关预防措施的培训。
七、应急管理1. 制定应急预案,全体员工必须熟悉应急疏散路线和求助电话,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2. 配备应急设备,包括灭火器、应急药品等,定期维护和检查。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予以辞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学校食堂主管人员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4篇)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特定行业或职业的从业人员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旨在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卫生,并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入职体检:从业人员在入职时需要进行一定的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2. 健康宣教:向从业人员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宣教,包括饮食、运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指导,以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工作环境管理: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和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减少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4. 疾病预防与控制:建立疾病预防和控制的机制,包括定期体检、疫苗接种等,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
5. 健康监测和报告: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 职业病防控:建立职业病防控机制,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以及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7. 心理健康支持:为从业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包括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以减轻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
8.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信息和相关的健康检查记录,方便健康管理和监测。
通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卫生,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减少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的发生,提升从业人员的工作效能和生活质量。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二)1. 健康检查1.1 对所有新入职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状况、传染性疾病检测等。
1.2 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确保符合相关健康标准。
1.3 如发现有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健康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他员工的健康安全。
2. 预防传染病2.1 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2.2 加强员工的卫生宣传教育,包括正确的洗手方法、咳嗽礼仪等,以减少传染病的风险。
2.3 定期进行消毒,特别是公共区域,如办公室、洗手间等。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1)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2)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2)是一种企业或组织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的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明确健康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的发生,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合同工。
2. 健康检查内容:制定具体的健康检查项目和内容,包括体格检查、生物学指标检查、职业病筛查、心理健康评估等。
3. 健康检查周期:规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周期,根据不同岗位的风险等级和个体健康状况,确定不同人员的健康检查频率,如每年、每两年等。
4. 检查机构和方法:明确健康检查的机构和方法,一般可以由企业委托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也可以由企业自己的医疗部门进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目的:为保证我司的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的健康管理,为规范操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适合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及各部门与食品有接触活动的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管理规定: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生产、食品的分公司和生产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车间的一线生产人员、质检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原辅材料和成品仓库保管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后勤科各地基食堂工作人员,质检科从事检验的工作人员,质检科、设备科从事技术服务需要进入分公司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等;2、食品从业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1、管理职责:厂办负责联系开发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的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年检等工作;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直接解除食品饮料的岗位,将追究部门、生产车间正职领导的责任;2、入厂体检:凡公司每年新招的上述范围内的食品从业人员,均须经过入厂体检;如果有员工调往需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也应立即办理健康证方可上岗;由厂办指定开发区卫生防疫站为定点单位,进行入厂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等;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上述人员如果检查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入厂从事食品方面的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分公司办公室应通知所属部门,并申报分公司质检科,由所属部门安排其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或者不予安排入厂;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具体见附表员工健康证信息台帐;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分公司办公室联系当地疾控中心的授权指定单位,统一组织健康年检;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如直接解除食品饮料生产的员工在任职过程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公司将有权将其调离岗位,安排至不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岗位,员工必须服从岗位安排;分公司办公室将健康证年检情况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如查出不合格人员应上报总经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者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应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决不可继续留在原岗位;分公司办公室应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情况和相应人员安排情况详细记录在员工健康证信息台帐中;7、监督检查:质检科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岗位的人员都纳入了健康证的管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妥善的安排;如果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指出并责令做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的部门或生产车间进行考核扣罚;三、员工其他卫生管理规定个人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食堂中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七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八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九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我公司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承诺做到以下几点:一、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二年:二、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三、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四、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五、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六、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七、积极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管理,确保本单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特制定制度如下:一、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持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五、本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制度食品销售台帐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五、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清单或“票证通”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目的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规定出响应措施,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2.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职责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紧急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和组织处理;公司食品安全小组负责识别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配合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在紧急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统筹和协调;销售部门负责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加工厂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小组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涉及不安全产品和原料;4.工作程序报告报告原则:公司任何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涉及公司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各分厂、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分厂、部门主管领导不在时,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由公司统一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4.2.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4.2.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4.2.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封存暂扣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分析、调查;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产品及其原料,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照有限公司产品撤回程序立即予以召回并销毁;5.责任追究各加工厂、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加工厂、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不得避重就轻、遮遮掩掩,要实事求是;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6.纠正与完善如有事故发生,由质量管理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编制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针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如异常作业、操作人员缺乏培训等,由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交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确认后予以实施;食品安全小组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交事故发生部门备案一份,以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经营;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总结、推广经营,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一食品采购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二食品储存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等信息;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等内容;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三食品运输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四食品销售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等内容;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五不合格食品退市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3篇)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卫生,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的从业人员,包括工人、职员、管理人员等。
二、健康管理1.入职健康检查新员工入职前需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和基本体格检查,确认无传染病和慢性疾病后方可正式上岗。
2.定期体检所有从业人员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定期体检,并将结果报备给单位。
3.疫苗接种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对于需要接种疫苗的疾病,必须按时完成接种。
4.健康宣教单位将定期组织健康宣教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知识水平。
三、卫生管理1.工作环境卫生单位将定期清洁办公室、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卫生。
2.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包括勤洗手、保持整洁、穿戴合适的工作服装等。
3.工作场所卫生设施单位将提供洗手间、洗浴设施、卫生用品等,保障从业人员的卫生需求。
4.食品卫生单位提供食堂或餐厅时,必须按照相关法规提供卫生合格的食品,保障从业人员的饮食健康。
5.废弃物处理单位将制定废弃物分类处理制度,确保废弃物得到合理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四、健康管理责任1.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负责组织健康和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健康管理人员单位将指定专门的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健康宣教、健康检查和定期体检等工作。
3.从业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本制度,按照规定参加健康检查和定期体检。
五、违纪惩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所有。
3.制度的修订需要经过单位负责人的批准。
以上为《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为单位提供一个健康、卫生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2)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15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15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1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科研档案管理水平,发挥科研档案在教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教育科研档案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教科室负责学校所有省市级课题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二.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收集校级课题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结题后将完整资料统一交学校教科室留存。
三.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每学期结束前收集登记一次教师的论文发表、教材编写、教学技能竞赛等情况,材料收集后交教科室统一汇总留存。
四.由教科室负责统计汇总每学期教师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等情况的汇总归档工作。
五.科研档案管理要运用现代化手段,所有资料在保留原始文本材料的基础上均将汇总表录入计算机,分类管理。
六.本校各部门和教师均可查阅和利用教科室保管的档案,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所有资料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确因研究或工作需要借出使用,必须经教科室主任或校领导批准,并在一周内归还;外单位需查阅、利用本处档案,需经校领导同意,一般不外借。
七.档案借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利用微机资料库查阅档案应规范操作,借阅案卷者不得私拆、损坏、涂改和污染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管理制度2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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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保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