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业务结算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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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文件第003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

结算业务指引

(本指引仅供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阶段使用。个股期权全

真模拟交易期间,各参与主体依据本指引开展个股期权模拟交易

所实施的与账户管理、结算参与人管理、期权结算及风险控制等

相关的一切行为及结果,均不产生实际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结算业务,保障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结算的

有序进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结算和行权交割结算,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期权交易、行权及保证金收取等有关规定

对交易双方的期权合约、资金、合约标的进行清算并完成后

续记录、收付、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权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

分级结算制度、结算互保金制度等。

第四条上交所期权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参与期权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参与期权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非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五条本公司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结算,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结算参与人管理

第六条期权业务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全面结算参与人和一般结算参与人。

全面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期权自营、期权经纪业务办理结算,也可以接受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期权结算。

一般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期权自营、经纪业务办理结算。

第七条期权结算业务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成为本公司的全面结算参与人:

(一)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在最近一年达到证监会分

类评级A(含)级以上;

(三)以现金缴纳期权结算互保金1000万元;

(四)已与本公司和至少一家合资格的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指定该银行的存款账户作为本公司直接扣款账户;

(五)具备完善的期权交易结算内控制度和技术系统;

(六)具有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八)本公司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权结算业务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成为本公司的一般结算参与人:

(一)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监会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以现金缴纳期权结算互保金500万元;

(三)已与本公司和至少一家合资格的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指定该银行的存款账户作为本公司直接扣款账户;

(四)具备完善的期权交易结算内控制度和技术系统;

(五)具有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

(六)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七)本公司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结算参与人需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后开展期权结算业务。

非结算参与人需与全面结算参与人签订包括必备条款的委托结算协议,委托全面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与本公司的期权结算。委托结算协议经本公司审查书面同意后生效。受委托结算的参与人对受托结算的合约负有履约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对期权结算参与人实施持续性管理,每年对结算参与人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资格的结算参与人采取降级、取消参与人资格等措施。

第十一条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成为期权业务结算参与人的要求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一节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合约交易及行权的资金交收以及存放期权等衍生品业务保证金。

结算参与人同时开展自营与经纪业务的,应当分别开立自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第十三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衍生品保证金账户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五)公司组织结构说明;

(六)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利息。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于结息日次日记入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结算银行调整存款利率,本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第十五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衍生品保证金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应与结算参与人名称一致,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衍生品合约账户

第十六条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本公司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衍生品合约账户用于期权合约的交易、行权申报及记录投资者持有的期权合约及其变动情况。

本公司根据衍生品合约账户的记录,确认期权合约持有人持有合约的事实,相应记录是期权合约持有人持有合约的合法证明。

第十八条衍生品合约账户不能进行现券买卖和存放现券。投资者委托期权经营机构开展期权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合约为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交易所形成的合约。

第十九条衍生品合约账户号码为投资者上海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号码加三位固定数字“888”。

第二十条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证券账户,一个证券账户可对应开立一个衍生品合约账户。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应当通过其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通过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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