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杭州是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作为一座发展中大城市,城市轨道交
通的建设重要地推动了杭州的发展。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加强
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应运而生,规定轨道交通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原则和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是指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规
及其他一般规范后期交通安全监测要求、技术指标、管理及验收标准。
规范包括对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监测要求与措施、设施、设备、车辆
及安全防护的监测要求与措施,以及各种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及操作
程序。
首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工
程完工和竣工验收之前,应进行有关设施及设备功能试验及质量安全
验收,确保设施及设备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拼装安装。
同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还规定,应防止地下轨道
交通管道隧道施工及使用中发生的地质灾害等隐患,采取有效的防护
措施和监测措施,不断提高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性能,确保人员和车
辆安全通行。
此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还规定,为了确保安全运行,应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环境污染及灾害等因素进行监测,
确保设施及设备状态和质量良好。
总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的出台对杭州的轨道交通
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取决于各方的严格把关,并要求参与此类项目的技术人员熟悉相关的规定,以便确保在设计、
施工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要求的满足。
只有立足于安全,确保设施及设备质量,才能最终实现杭州轨道交通建设的理想。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监测预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监督责任...........................................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8)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1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4)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围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2]2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2〕2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请示〉的复函》(建质监函〔2012〕71号),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特点,现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适用于第三方监测标段与施工标段为同一标段情况。
二、当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整条线路或同一条线路的多个施工标段实施监测时,若监测区段范围内存在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则该施工单位的施工标段数量占比不得超过监测区段范围内总施工标段数量的三分之一。
三、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制定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确保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合同中提出相关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监测单位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1月12日——结束——。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42号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42号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更好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中的工作关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目的:(一)监视分析工程施工周围土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明确工程施工对原始地层的影响程度及可能产生失稳的薄弱环节;(二)掌握支护体系的受力与变位状态,并对其安全稳固性进行评价;(三)根据地质条件与施工方法,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沉降等监测项目预先进行估算与研究,并对隧道沿线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作出评估与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它们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四)通过现场监测信息反馈与施工中的地质调查,及时调整支护参数与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优化施工工艺,达到工程优质、安全施工、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并为今后类似工程提供借签;(五)通过监测数据经分析处理与必要的计算与推断后进行预测与信息反馈,以便为工程与环境安全提供可靠信息;(六)通过信息反馈进行安全预测及设计优化,在加强安全操纵的同时减少投资,使工程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从更大程度上加强建设单位的风险操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建议稿)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方针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体系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
第五条【工程保护】其他建设活动影响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按照运营控制保护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从业资格】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应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政府监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精细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绿色施工,提倡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工程保险】提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办理工程保险.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十条【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
应与承包单位签订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机构人员】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1. 引言1.1 研究背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压力不断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迫在眉睫。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第三方监测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方监测是指由与施工、设计等主体无利益关系的独立机构进行的监测活动,其目的在于客观、公正地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通过第三方监测,可以有效减少建设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
第三方监测还可以提高建设过程中各方的信任度,促进合作,减少纠纷,推动工程顺利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第三方监测的定义和作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必要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监督与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出建议和展望。
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研究,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城市交通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交通服务。
通过研究第三方监测的管理机制及监督与评估,加强对监测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关部门提供科学的管理建议,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持续发展和提升。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规范化和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1.3 研究意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第三方监测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不仅可以提高建设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还可以有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1. 引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益。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各个环节,包括施工监测、运营监测和维修监测。
2. 监测目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工程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问题,确保工程安全稳定地运营。
监测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线路和车辆的运行状态•效率和质量的保障3. 监测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整个工程的各个环节。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施工监测施工监测是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的监测活动。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监测:包括土壤和地质条件、基础和结构的稳定性等方面的监测。
•施工进度监测:包括各个施工阶段的进度监测,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
•安全监测: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风险评估。
3.2 运营监测运营监测是在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运营后进行的监测活动。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轨道和设备监测:包括轨道和设备的磨损程度、运行状态等。
•车辆运行监测:包括车辆的运行速度、稳定性、乘客负荷等方面的监测。
•安全监测:包括运营过程中的事故和风险评估。
3.3 维修监测维修监测是在轨道交通工程运营过程中进行的监测活动。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监测:包括设备的损坏情况、维修周期和维修质量。
•工程维护监测:包括工程的维护保养情况和维修人员的操作。
•安全监测:包括维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
4. 监测方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
根据不同的监测内容和要求,可以选择适当的监测方法。
常用的监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传感器监测:使用传感器和测量仪器进行实时监测,如加速度计、温度传感器等。
•数据处理和分析:通过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得出相关指标和结论。
•图像监测:使用摄像机等图像采集设备对工程进行实时图像监测。
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三方监测管理,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第三方监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风险管理体系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第三方监测合同文件,并对有关合同条款细化后编制完成的,本办法的实施并不影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履行第三方监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由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京建管公司)风险监测部负责组织编写、修订并解释。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乌京建管公司风险监测部负责第三方监测管理工作,协调乌京建管公司安质部、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合同部等部门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工作关系;组织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审查与考评,对第三方监测人员组织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内业资料、现场监测、现场巡视、信息上报及咨询技术等项目及工作质量进行审查,组织对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协助合同部对作业工作量计量统计审查、接受相关资料的备案、协助第三方监测基础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乌京建管公司工程部负责协调第三方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七条乌京建管公司安质部负责协调第三方监测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八条乌京建管公司规划设计部负责协调第三方监测单位与设计总体、工点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乌京建管公司合同部负责按合同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计量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在乌京建管公司的统一管理下,按合同的相关要求,实施本项目的第三方监测服务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第三方现场监测、巡视、信息上报实施方案的编制、专家评审并实施;安全风险咨询服务实施方案的编制、专家评审及实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条款:(1)协助乌京建管公司建立和完善乌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监控管理体系;(2)协助乌京建管公司组织对土建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培训,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3)进行乌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监控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施工准备期的基础信息资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施工阶段设计图、地质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风险工程分级等)的收集与平台上传和日常维护管理;(4)协助乌京建管公司建立盾构施工实时管理系统,为系统研发单位提供相关配合工作;(5)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处理、反馈及消警工作;(6)对全线安全风险监控进行台账化管理,主要包括:风险源管理台帐、附属工程风险管理台帐、特级风险工程管理台帐、电子版施工图纸收集管理台帐、监测方案管理台帐、专家巡视活动台帐、施工条件验收台帐、各工点风险大事记、工点开工完工时间台账、预警消警动态管理台账、各工点监测点布设、破坏、补设台账等等,工程结束后将上述各台帐提交乌京建管公司风险监测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7)通过对乌市轨道交通风险事件的总结、教训及经验,协助乌京建管公司不定期组织全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风险事件经验交流会;(8)工程结束后提交全线风险事件总结报告,需将全部风险工程以清单形式列出,并详细介绍每个风险事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概况、风险事件发生时间、工程部位、风险事件过程、产生风险事件的原因、设计情况、现场监测情况、现场巡视情况、施工单位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各阶段专家咨询意见、风险事件施工处理措施及技术参数、恢复施工后揭露的处理效果、风险事件的总结教训;(9)进行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和管理;(10)进行全线施工监测技术培训工作,规范全线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监测;(11)参与设计院组织的施工监测图纸文件设计审核,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及现场监测点验收,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12)依据工程风险状况发布监测预警、巡视预警,协助乌京建管公司风险监测部发布综合预警;(13)参与风险工程预警及风险事件的现场处置;(14)预警后,第三方监测单位应进行跟踪响应,并监督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预警响应及消警工作情况,参与施工单位的消警审批工作;(15)配合安全风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6)根据现场风险状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对在施重要风险工程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工点进行现场巡视活动;(17)定期参加乌京建管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风险周例会和安全质量风险月例会等,并对所辖范围内的工点进行安全风险状态评价;参加风险监测部组织的相关会议,并做相关汇报;(18)协助乌京建管公司对土建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履约检查。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的独立性、关系全线的系统性、发包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原则上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一)每一车站结构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每一区间结构工程均为单位工程;(二)全线的轨道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以及公共区装饰装修的天花、墙、地面、出入口雨蓬、商铺及栏杆扶手、钢结构及幕墙等按合同确定为单位工程;(三)全线的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等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四)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工程按站场、道路、隧道、房屋建筑、桥梁、室外环境建筑安装、牵引供电系统安装、接触网安装、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信号系统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轨道工程等划分为单位工程;(五)地面房屋建筑工程,即控制中心、主变电站、派出所等用房,按照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制度
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地铁工程的监控量测管理工作,保障地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编制本制度。
二、监控量测管理机构1.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地铁工程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代表等组成。
委员会负责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2.监控量测管理部门由监理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监控量测管理工作,包括监控点设置、数据采集与分析、报告编制等。
三、监控点设置1.监控点应根据地铁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设置,包括地表沉降监测点、隧道收敛监测点、结构变位监测点等。
2.监控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监控点的间距应根据地铁工程的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设置,确保监测覆盖全面。
四、数据采集与分析1.监控数据的采集应定期进行,采用专业的监测设备和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2.监控数据的分析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数据异常情况。
3.监控数据的分析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五、报告编制1.监控量测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监控报告,包括监测点设置情况、数据采集与分析结果、监测变化趋势等内容。
2.监控报告应由相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发布,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监控报告应及时与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等部门交流,共同商讨解决措施。
六、监测数据的利用1.监控数据是评判地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应充分利用监控数据对工程进行评估。
2.监控数据的利用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评价模型和指标体系,为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参考依据。
3.监测数据的利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地铁工程的建设进展。
七、监控量测管理制度的落实1.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落实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2.定期开展监控量测管理工作的培训和交流,加强监控量测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3.定期对监控量测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工作水平。
地铁工程施工现场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地铁工程施工现场监控量测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监测是指施工过程中,通过采用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经常性地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成果的活动。
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包括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
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1.5 在进行监测的同时,应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
1.6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 监测技术管理与预警要求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围(支)护结构的变形、应力,工程周边环境的位移、倾斜、开裂,岩土体位移、土压力变化,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等。
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
监测项目的控制标准及警戒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监测图纸中的高标准,其中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周边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a)工程概况;b)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c)监测目的和依据;d)监测内容及项目;e)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f)监测方法及精度;g)监测期和监测频率;h)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i)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j)监测人员的配备;k)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l)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2.4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2.5 工程监测的基准点应布置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区域,并保证其埋设稳固、可靠。
工程围(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围(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布设;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点与岩土体、地下水监测点应在围护结构施工之前埋设。
重庆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9)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2)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5)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本规范用于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改造、运营阶段的工程监测技术要求,旨在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的安全性。
一、基本原则(一)建立健全科学的工程监测体系,依托规范、技术及基本数据经加核、备案、审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性,并为调整优化整体运营方案提供技术参考。
(二)实施多集成的智能化监测,适时安排监测点,搭建实时采集数据的监测网络,及时汇总分析跟踪控制,多指标实时全面、逐层连续评估,确保安全性及质量合格性。
(三)正确处理工程监测结果,将监测结果保存起来,归档备案,以便后期检查查阅。
二、监测范围及要求(一)施工阶段1. 轨道交通路堤排水沟及路堤基础施工前、中、后期的地质导线形状及测量水准变化的监测;2. 地铁路基路堰施工比例及压力位置的监测;3. 天桥、桥梁等结构施工灌次的形变量及施工工艺的分析监测;4. 站厅、洞口及设备室的湿度、温度、振动、杂质浓度及噪声等与安全性相关的指标的监测;(二)运行阶段1. 交通密集区块电磁场辐射监测;2. 山体滑坡和地壳变形及新补植地质类型的监测;4. 电缆气象温度、湿度、绝缘电阻、阻抗噪声及结冰等监测;5. 客车安全监控和视频监控系统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三、实施细则(一)工程监测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现场监督检验工作规程》,将安全监测数据及时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部门备案;(二)交通密集区块电磁场辐射监测,应当使用监测仪器进行检测,并经质量安全监督检验部门确认合格并备案;(三)接触网施工及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温度、湿度、阻抗噪声及结冰等监测,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实施,并实时上传监测数据;(四)对与安全相关的结构地质类型以及运营段路面积水、湿度、温度、杂质浓度和噪声等监测,应统一采用智能系统,实现实时反馈;(五)客车安全监控及视频监控系统数据的实时采集,需安装安全报警仪器,以实现事故实时反馈及自动预警处理;(六)正确存档备案,避免数据丢失。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保障公众安全。
本规定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立机构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职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修订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 审查和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3. 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4. 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5. 进行质量抽查和抽样检测,发布监督检查结果;6. 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第五条质量监督计划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时间节点和方法。
第六条施工监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第七条质量抽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抽查对象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等,抽查内容覆盖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处理和纠正质量问题第八条质量问题的处理和纠正对于发现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纠正,保障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九条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2)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创建时间:2015-04-21 18:15 所在部门:建设事业总部质量安全部发布者:办公室文秘室浏览次数:16 次字体:大中小穗铁建总质安〔2013〕1364号关于印发《广州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各工程中心:为加强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管理,总部组织制定了《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2013年11月20日广州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从事第三方监测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监测,是指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总部委托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单位,通过采用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桥梁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经常性的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监测管理第四条第三方监测量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围(支)护结构的变形、应力,锚杆、锚索、土钉拉力,高架墩台变形、沉降、裂缝,桥梁梁体跨中挠度,爆破振速,工程周边环境的位移、倾斜、开裂,岩土体位移、土压力变化、开裂,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等。
巡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围(支)护体系的变形、开裂、渗漏;开挖面岩土的稳定性;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沉降、裂缝等。
第五条监测基准点应布设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区域,数量不少于三个,并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范围外相对稳定处布设工作基点。
基准点使用前应遵循先检测后使用的原则。
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定时进行联测,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工程围(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围(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布设;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点与岩土体、地下水监测点应在施工之前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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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测管理办法(送审稿)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O一O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9)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3)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19)第六章惩则 (22)第七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业主: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15、其它与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四条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由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单位三个层次组成,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
各管理层次需明确分工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第五条业主的职责业主作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监测工作。
(一)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体系1、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监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体系;2、业主应建立工程安全、预警机制,对应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机制;3、引进先进的监测管理体系和理念,建立顺畅的监测信息互通、反馈、上报机制。
(二)健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规章制度1、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落实既有的安全、监测规章制度;2、编制和完善《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技术大纲》等管理、技术文件;3、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
(三)全面管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工作1、明确承包商、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工作中的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监测工作及合同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案。
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2、审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计划和工作量,开具监测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提供监测工作所必要的资料等;3、业主有权利对承包推荐的委外监测单位进行考察并审批;4、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监测工作内容、工作计划进行审批,对客观发生的监测工作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认可;5、组织对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服务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对承包商、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人员进行业务测验和工作考核,对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职的监测人员,业主有权要求限期更换,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6、按相应合同的规定向相关单位按时支付监测合同价款;7、组织对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的专项监测方案的论证;8、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否定任何损害业主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要求进行索赔。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业主应承担的其它职责等。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职责与要求(一)编写所监理工程的监理细则(应包含监测内容,开工前10天报业主审批)。
(二)监理单位必须掌握监理标段内的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设计资料、技术要求、管理办法,在工作中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细则。
(三)及时向业主上报监理报告,接受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四)监理对本标段内的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中出现的任何监测事故,负监理责任。
若施工监测中出现重大问题,反映不及时或监理不到位,应承担管理不力、失职等相关监理责任。
(五)协调在监测中各方的关系,配合业主、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工作。
(六)监理必须按合同、有关规范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承包商认真做好监测工作:1、检查施工监测单位人员的资格、监测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的相关规范、规定及要求;2、审查承包商上报的施工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3、督促承包商建立工程施工监测制度,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旁站跟踪监理。
按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及时对承包商的监测资料和工作进行检查及评定;4、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报表制度、监测日志及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5、检查、验收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监测成果和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发现变形异常,达到报警值时,督促承包商停止相关工序施工,进行复测,并协助分析处理。
(七)按档案管理要求对监理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其它职责等。
(九)接受业主指令,完成其它相关工作等。
第七条承包商的职责和要求承包商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服从业主、监理的管理,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工作,做好自身施工监测工作。
(一)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工作负全部责任。
无论业主是否实施第三方监测,都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监测工作1、承包商必须成立专职的施工监测队伍负责整个标段内施工期间的工程监测工作。
施工监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资质,人员、设备满足相关要求;2、承包商将施工监测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并报请监理、业主审批,承包商对委托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3、承包商的监测费用应专项专用。
承包商应确保监测资金的投入,不得任意挪用、克扣监测专项费用,以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4、施工监测单位应投入足够的仪器设备、人员、资金及办公用品等,及时对监测项目按要求监测,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5、接受业主、监理对监测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对提出的检查验收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报业主、监理复审;6、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1、承包商应编写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关培训。
对变形异常情况建立相应的处理方案,落实措施,减小工程施工风险,控制变形的继续发生;2、按照工程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施工监测管理制度,承包商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人员,至少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3、承包商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信息及时上报机制,监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4、建立健全监测资料管理制度。
有专门人员对监测资料进行日常管理,确保监测资料完整不丢失,连续有效。
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三)有效监督管理监测分包队伍,积极做好现场监测工作1、承包商必须认真熟悉掌握监测设计资料,在施工前,全面调查了解工程范围内的重点建(构)筑物、管线等风险源情况,并向施工监测单位进行交底;2、对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初审。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向施工监测单位提供用于编写监测方案的相关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计划等资料,在方案编写完成后,承包单位应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3、配合施工监测单位进行测点埋设及施工期间的测点保护工作。
为了保证监测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承包商应配合施工单位监测方对监测点进行保护,承包商有责任就监测点保护事宜向己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4、监测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委托的监测单位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施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工况内容和监测数据;5、督促施工监测单位每周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有关监测分析会议,及时分析监测数据。
对超报警值的现象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和处置,同时将分析结果和处置方案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并负责实施;6、当现场出现险情时,按照预先编制的应急预案开展事故抢险,并要求施工方监测单位加大监测频率。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其它职责等。
(五)接受业主、监理单位指令,完成其它相关工作等。
第八条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职责和要求(一)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合同范围内的监测任务承担完全责任。
1、单独承担第三方监测合同任务,不得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2、建立第三方监测的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工作内容、监测频率独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对第三方监测的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协调和处理在监测期间外界可能对第三方监测工作产生的各种干扰,及第三方监测工作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人员安全、监测仪器设施安全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责;保持环境卫生;处理好与沿线单位、个人的关系;4、按照国家、地方、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等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完成第三方监测合同约定的全部监测任务;5、按照规定的进度交付成果资料。
在合同执行期间,第三方监测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单位水平相适应的监测数据,编制第三方监测工作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相关报表、报告;6、接受业主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执行合同情况的全面检查和监督。
业主检查采用定期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记录检查情况;7、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8、维护知识产权,未经业主允许,不得向业主之外的其他单位泄漏或提供技术成果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