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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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监测管理办法
(送审稿)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O一O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
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9)
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3)
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19)
第六章惩则 (22)
第七章附则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
业主: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
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
15、其它与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由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单位三个层次组成,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各管理层次需明确分工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第五条业主的职责
业主作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监测工作。
(一)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体系
1、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监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体系;
2、业主应建立工程安全、预警机制,对应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3、引进先进的监测管理体系和理念,建立顺畅的监测信息互通、反馈、上报机制。
(二)健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规章制度
1、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落实既有的安全、监测规章制度;
2、编制和完善《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技术大纲》等管理、技术文件;
3、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
(三)全面管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工作
1、明确承包商、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工作中的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监测工作及合同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案。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审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计划和工作量,开具监测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提供监测工作所必要的资料等;
3、业主有权利对承包推荐的委外监测单位进行考察并审批;
4、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监测工作内容、工作计划进行审批,对客观发生的监测工作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认可;
5、组织对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服务成果的审查和验收。对承包商、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人员进行
业务测验和工作考核,对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职的监测人员,业主有权要求限期更换,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
6、按相应合同的规定向相关单位按时支付监测合同价款;
7、组织对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的专项监测方案的论证;
8、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定任何损害业主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要求进行索赔。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业主应承担的其它职责等。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编写所监理工程的监理细则(应包含监测内容,开工前10天报业主审批)。
(二)监理单位必须掌握监理标段内的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设计资料、技术要求、管理办法,在工作中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细则。
(三)及时向业主上报监理报告,接受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四)监理对本标段内的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中出现的任何监测事故,负监理责任。若施工监测中出现重大问题,反映不及时或监理不到位,应承担管理不力、失职等相关监理责任。
(五)协调在监测中各方的关系,配合业主、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工作。
(六)监理必须按合同、有关规范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承包商认真做好监测工作:
1、检查施工监测单位人员的资格、监测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的相关规范、规定及要求;
2、审查承包商上报的施工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
3、督促承包商建立工程施工监测制度,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旁站跟踪监理。按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及时对承包商的监测资料和工作进行检查及评定;
4、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报表制度、监测日志及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
5、检查、验收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监测成果和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发现变形异常,达到报警值时,督促承包商停止相关工序施工,进行复测,并协助分析处理。
(七)按档案管理要求对监理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其它职责等。
(九)接受业主指令,完成其它相关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