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401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条文说明
分部工程验收
本条与原规程的主要变化是 为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对工 程质量负责 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由必须参加验收 改为自愿参 加验收
本条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作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列席法人验收会议 监 督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位的同意
财务部门的审查 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 水
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的要求
编制 内容是否完整 科目是否合适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调整
意见 审查后不用提正式审查意见 审计部门根据有关审计规定
进行审计后 要出具书面审计意见或决定
根据具体情况 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工作
可分开进行 也可连续进行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在验收的条件和内容上 与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均有不同 这里对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 主持单位 验收条件和内容作出规定 原则上 单位工程投入使 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但对于部分建管分离的项目 为便于工 程移交 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 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 本条系新增加条款 强调对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要落实 并做好处理记录 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改为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在新的验收体系中为法人验收 等同于原 规程的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增加了对参加验收人员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 考 虑到单位工程验收涉及较多专业 因而验收工作组每个参加单位 一般以 人为宜
情况 所需协调和发现的问题比较集中地发生在首台和最后一台
机组的启动过程中 但对于部分机组规模较小的项目 其首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是现代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工程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通过验收来确定工程质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实现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验收前准备工作1. 验收申请:需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施工记录以及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2. 验收组成:需组成验收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验收组应该由5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 现场勘察:验收前需要对施工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建设的情况、施工进度等具体情况。
二、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场地选址、地基、建筑结构、设备及线路等进行质量检测。
2. 工程技术:工程技术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工程设计、构造等技术问题进行检测和确认。
3. 工程安全:工程安全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检测。
三、验收程序1. 接受验收申请:验收组按照验收任务书确定验收计划,并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工程勘察,检查工程现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了解工程施工实施情况。
2. 进行检查:验收人员应按照验收计划进行检查、评估和记录。
3. 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以及工程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和结论。
4. 评定验收结论:验收人员依据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对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进行评定。
如果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验收标准,则评定为“合格”。
5. 审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组审批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提交至有关部门审批。
四、验收标准1. 静态水压试验(1) 浦管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5倍,成桩支撑的水闸门和溢洪道委员会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2倍。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6-03作废)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的通知水国科修订计划以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修编完成的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原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自年日起实施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前言是对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号号号号水建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号号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水办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收工作的分类目次附录附录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本规程基础处理完毕后初始值理运用措施基本落实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库区清理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机组启动验收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过试运行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分送有关单位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鉴定书原件不少于待竣工验收后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成但属下列情况者仍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中央投资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地方政府银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竣工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附录封面格式封面格式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等级封面格式包括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包括项目法人包括工程开工日期及完工日期包括竣工验收时工程形象面貌包括征地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研及初设等文件的批复过程等主要项目施工过程及重大问题处理重大技术问题处理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等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主要项目招投标过程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年度计划安排概算调整的主要原因合同管理合同执行结果材料及设备供应电力及主要设备的供应方式工程完成时是否做到工完料清价款结算与资金筹措资金筹措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有无违反政策情况有关征地手续办理情况报告投标书编制原则等施工总体布置附施工场地总布置图和施工总进度表分析工程提前或推迟完成的原因主要项目施工情况等主要施工方法新设备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的分析盈亏的主要原因等经验与建议附件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投标时计划投入的资源与施工实际投入资源情况表工程施工管理大事记工程设计工作报告一协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地点和参加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草稿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后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项目法人管理单位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可研报告及有关单位批文勘察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设计单位其他设计文件工程建设中的咨询报告项目法人包括设计监理等征用土地批文及附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项目法人记载重大事件的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工程建设监理资料设计单位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单位设备产品出厂资料测绘验收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构件质量鉴定施工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竣工审计资料有关单位。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2008-06-0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3 分部工程验收.................................................... 3 4 单位工程验收.................................................... 4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 6 阶段验收..................................................... 6 6.1 一般规定........................................................... 6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7 6.3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8)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8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9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1 7 专项验收..................................................... 11 8 竣工验收..................................................... 12 8.1 一般规定.......................................................... 12 8.2 竣工验收自查......................................................... 13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1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14 8.5 竣工验收.......................................................... 15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5 9.1 工程交接.......................................................... 15 9.2工程移交 (16)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16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6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18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20)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23 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格式........................................25 附录E 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格式........................................28 附录F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30 附录G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33 附录H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36 附录I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格式........................................39 附录J 阶段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42附录K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44 附录L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47 附录M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50 附录N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53 附录O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56附录P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59 附录Q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61 Q.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61 Q.2 工程建设大事记....................................................... 62 Q.3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63 Q.4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63)Q.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63 Q.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64 Q.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4 Q.8 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64)附录R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66)附录S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67)附录T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71)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74)附录V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76)附录W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79)附录X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81 附录Y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82 标准用词说明....................................................... 85 条文说明 (86)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而验收工作则是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程序和标准,保障工程的顺利交付和长期稳定运行,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规程至关重要。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涵盖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包括各个阶段的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的处理等方面。
首先,验收条件是开展验收工作的前提。
在工程进行验收前,必须确保各项建设任务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工程资料齐全、准确。
例如,水工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必须稳固,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运行正常,金属结构的制造和安装质量达到要求等。
同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也应落实到位,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验收组织是保障验收工作公正、客观的重要因素。
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的不同,验收组织通常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验收组的成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对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
验收内容是验收工作的核心。
对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来说,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在质量方面,要对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检测,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度方面,要核实工程是否按照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投资方面,要审查工程费用的使用是否合理、合规;安全生产方面,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保护方面,要评估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验收程序通常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一般在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主要是对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竣工验收则是在初步验收整改完成后进行的全面验收,是对工程的最终评价。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总则1.0.1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
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装备手艺说明书等。
1.0.6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需符合外资项目办理的有关规定。
1.0.7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1.0.8当工程具备验收前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需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敷陈;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置惩罚准绳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分决意。
1.0.11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验收规程
前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对原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修订。
修订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水利产业政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 16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想定》(水建[1997]339号);——SL01—97《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取得的成果;——如何制备验收文件和资料。
对SDl84—86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名称;——对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单位工程验收,修改并补充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增加和修改有关验收报告和鉴定书的编写规定;——增加有关验收资料清单目录;——取消竣工图纸资料编写的规定。
本规程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唐涛宁远曹为民张立争吴健目次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阶段验收4 单位工程验收5 竣工验收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考试吧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我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doc 158页)
我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doc 15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
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
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峻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
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 阶段验收3.1 一般规定3.1.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1.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考试吧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通过实践总结和积累,制定的一套标准规程,用于检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完成情况,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一、验收机构及验收内容根据《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由国家水利部门或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验收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结构部位及关键工艺、设备的合格证及出厂合格证的检查、施工单位的档案材料的核查等。
二、验收标准《规程》中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标准,其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等,旨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在水利水电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三、验收方法在《规程》中,也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方法,包括现场勘察、检查、抽样、实验等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验收程序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程序,也是《规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验收程序包括:申报、初审、验收、批准等步骤。
在每一步骤中,需把握好相关的时间、职责和程序,确保验收过程顺畅地进行。
五、验收文件验收文件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必要文件,也是验收工作的重要附件。
验收文件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文件、评审及审核意见、验收报告等文件。
在验收过程中,逐一进行归档,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实现“可追溯性”。
六、验收结果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的结果,是验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志。
验收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工程质量的客观评价,另一方面也为后续工程的施工提供了可参考的信息。
总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规程的实行,对于全面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全面深入地认识并有效地实行《规程》,才能不断提升我国水利水电建设水平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对于工程质量的愈发严格的要求。
水利验收规范
附件5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 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 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 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 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 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 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 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 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 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 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 宜超过3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 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 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 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 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 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通知水国科[1999] 118号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修编完成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SDl84—86同时废止;《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在水利行业停止使用。
本标准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前 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对原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修订。
修订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水利产业政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 16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想定》(水建[1997]339号);——SL01—97《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取得的成果;——如何制备验收文件和资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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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on WaterResources an Hydroelectric DevelopmentSL223-1999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页制作:中国水利科技信息网1999-03-19发布1999-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通知水国科[1999] 118号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修编完成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SDl84—86同时废止;《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在水利行业停止使用。
本标准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前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对原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修订。
修订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水利产业政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 16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想定》(水建[1997]339号);——SL01—97《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取得的成果;——如何制备验收文件和资料。
对SDl84—86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名称;——对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单位工程验收,修改并补充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增加和修改有关验收报告和鉴定书的编写规定;——增加有关验收资料清单目录;——取消竣工图纸资料编写的规定。
本规程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唐涛宁远曹为民张立争吴健目次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阶段验收4 单位工程验收5 竣工验收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
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
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2.0.1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 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
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 阶段验收3.1 一般规定3.1.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1.2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
3.1.3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3.1.4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 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执行。
3.1.6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 截滤前验收3.2.1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 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 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 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 蓄引水验收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
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
2 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 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澜得初始值。
6 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 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 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 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3.3.3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 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3.4 机组启动验收3.4.1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3.4.2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