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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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郑州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郑州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校教务〔2016〕3号)一、总则(一)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及有关资料的行为。

(三)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二、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1.不遵守考试规则,将书包、笔记、教材、通讯工具等带入座位者。

2.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改正行为者。

4.考前将考试相关内容抄写于桌面、肢体等处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处于开机状态的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把有关考试内容藏匿于试卷下、课桌等处者。

2.考试中互传资料、互对答案者。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答题卡)者。

2.使用通讯设备的个体作弊者。

3.已受考试记过处分,再次考试作弊或严重违纪者。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他人参加考试者,代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学校保卫处将代考者交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附件2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被告知人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在院(系)
专业单位
职务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系)




学校授权,告知如下:
1、经学校研究,拟给予处分。
2、根据《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应当在接到学校拟处理意见告知书之日起,自20年月日至
20年月日内,你可以向本院(系)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在陈述和申辩期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学校不再受理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本院(系)受理你陈述和申辩的办公地点在,负责人是。
院(系)负责人签名(公章):20年月日
被告知人
意见
被告知人意见(被告知人意见应当按照“学校已告知对本人的拟处理意见,不再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学校已告知对本人的拟处理意见,决定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填写):
被告知人签名:20年月日
告知人
送达或
公告情况
告知人送达或公告情况说明(告知人送达或公告情况应当按照“本告知书已经送达被告知人,经被告知人确认后签字”;或者“本告知书已经送达被告知人,但被告知人拒绝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或者“因被告知人的个人原因,本告知书未能直接送达被告知人,已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告知人签名:20年月日
告知人签名:20年月日
被告知人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内容
被告知人签名:20年月日
院(系)
对被告知人
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20年月日,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了(被告知人)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根据《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郑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学籍是学生在大学期间的身份证明和权益保障,为了规范郑州大学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学习和成长,郑州大学制定了一系列学籍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学生入学与注册1. 招生录取:郑州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专业要求进行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招生,严格按照录取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与录取。

2. 入学报到:录取的新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入学报到,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并进行健康检查和体格测量。

3. 注册手续:学生入学首先进行注册手续,提交完整的个人信息和学籍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

二、学籍变更与调整1. 专业变更:学生在入学两个学年内有一次机会申请专业变更,需符合学校规定的专业调剂政策和条件,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2. 学习顺序调整: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一次机会申请调整学习顺序,需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习调整政策和条件,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3. 学籍休学与复学:学生在学习期间有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可向学校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和批准后,办理学籍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后,学生可申请复学,经过审核和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分管理1. 学分要求:学生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价,才能获得学位和毕业证书。

2. 学分认定:学生的学分认定由相关学院或学部负责,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管理制度进行认定,确保学分的准确计算和合理累积。

3. 学分转换:学生如需转学或转专业,原学分可按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转换,以确保学业顺利进行。

四、学籍奖励与处分1. 优秀学生称号: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评选出一批优秀学生,并予以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2. 学生守则:学生在校期间需遵守学校规定的学生守则,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和警告。

3. 处分措施: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和纪律的学生,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郑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1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在郑州大学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留学生、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专业学制(4年或者5年)的基础上提前1年或推迟2年毕业(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普通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学校报到,通过入学资格初审的,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满18周岁的学生提交申请时,须监护人签字确认,其他条款涉及学生提交申请保留学籍、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等重大学习权利处置时同此要求),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核,认定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

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四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纪律处分的种类:(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郑州轻工业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郑州轻工业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郑轻院[2006]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校统招具备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在校园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传单或反动标语,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演讲者;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组织策划、煽动和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3、组织策划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传单者。

第六条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下列处分:1、组织或煽动学生罢课,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在校园内组织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各种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组织冲击学校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校领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1、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经公安机关确认,拘留期在七天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二)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的;(三)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的;(四)第二次违规或重犯同一种错误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其他依本规定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二)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三)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四)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旨在维护大学校园的纪律和秩序,规范大学生的行为,加强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管理。

第二条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种情况。

1. 轻微违纪轻微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上课迟到;- 未经请假旷课;- 擅离学校或寝室;- 不遵守学校规定的校园秩序等。

2. 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抄袭、作弊等;- 扰乱校园秩序,包括参与非法集会、组织或参与暴力活动等;- 侮辱、歧视他人以及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第三条针对轻微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出勤情况不良的学生,要进行教育、批评和警告;2. 违反校园秩序的学生,要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行为;3. 多次不诚实或擅离学校或寝室的学生,可以给予临时禁止参加活动的处分。

第四条针对严重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暂停其学籍;2. 违反学术规范的学生将面临学术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留校察看等;3. 涉及严重秩序扰乱或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学生将被取消学生资格。

第五条大学生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权威性原则:处分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处理;2. 公正原则:处分决定要公平、公正,不得有嫌疑或歧视;3. 教育目的原则:处分决定应具有教育意义,对学生进行及时教育和引导;4. 警示作用原则:处分决定应起到警示作用,对其他学生产生震慑效果。

第六条大学生享有申诉权,如果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将对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增补或修改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学校上级领导批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生。

3. 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不按时就寝、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偷窃、损坏公物、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

二、惩戒措施4. 对一般违纪行为,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分等惩戒措施。

5. 对严重违纪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记过: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违纪事实,期限为6个月。

(2)留校察看:对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期限为12个月。

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且无法继续在校园内学习的学生,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取消其学籍。

三、实施程序6. 对学生违纪行为,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7. 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8.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9.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班主任、辅导员及家长。

10.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其他规定11. 学生在惩戒期间再次违纪的,应从重处理。

12. 学生在惩戒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撤销相应惩戒。

13.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校学生〔2017〕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大学章程》《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应先按照有关程序免职,自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按照党章或者团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二)经教育后能够认识到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

河南科技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擦看、开除或劝退五种。

一、处分的对象和措施组织和煽动闹事的,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同学或教职员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到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1、情节严重,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差,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送劳教的,给于开除学籍处分;2.8被处以罚款者,给于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者;1.一次作案在10元以下者,给于警告处分:2.一次作案在10元---50元以下者,给于严重警告出分;3.一次作案在50元---100元以下者,4.一次作案在100元以上者,给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出分;5.多次作案,给于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1.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并照价赔偿。

多次破坏,屡教不改者给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六、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作伪证、提供凶器者:2、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没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于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于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帮打的根据以上情况,加重一级处理。

3、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视造成后果情节轻重,给于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打架者: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件更加严重、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打架又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4、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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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校纪委或者团委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一)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策划打架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者销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累计缺席12 学时(含12 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再次累计缺席8 学时(含8 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包括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环节。

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学生组织、参与和煽动串联、静坐、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它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可以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 未经学校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 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学校禁用电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导致学生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五)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弄虚作假的;(三)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 未书面告知所在院(系)、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的,给予警告处分;(二) 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 有酗酒滋事行为的;(二) 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的;(三)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等信息的;(四) 对学校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五) 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六)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七) 伪造、涂改、转借学生证、校徽等证明或者证件行为的;(八) 在实习期间,违犯学校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九) 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十) 侮辱或者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十一)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第二十六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下列必要的有效证据:1 、书证;2 、物证;3 、证人证言;4 、当事人的陈述;5 、视听资料;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8 、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七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核,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意见,最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其中,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给予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负责执行,其中给予普通本科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执行;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由研究生院负责执行;有关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保卫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院(系)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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