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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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校纪委或者团委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
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
物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者销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或者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
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
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累计缺席12 学时(含12 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再次累计缺席8 学时(含8 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包括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环节。
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
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