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购置计划,结合单位财务预算,制定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
(二)购置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单位内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购置方式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登记与入账(一)验收登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二)入账核算财务部门应根据购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按照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一)使用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转借、出租、变卖或损坏。
使用人应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维护保养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对于大型设备和重要设施,应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三)清查盘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机关固定资产采购及管理制度
机关固定资产采购及管理办法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与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实际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下列标准列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财务科采购与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的采购,根据各科室的实际,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拟出采购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与财务科一起采购,不经同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占用固定资产,同时做好登记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
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清点、保管及维护等工作。
五、经局领导同意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实行领用交还制度,使用人应爱护,保管好所用资产,因工作调动时,应办好移交手续。
广播电视局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采购行为,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采购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办法:一、采购应遵循的原则是:(一)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二)坚持以工作需要和最佳经济效益,节约资金为目的原则;(三)坚持接受职工监督的原则;(四)坚持统一政策的原则。
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局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购物登记和招标、评标、议标、定标、履行验收,监督定点单位服务质量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三、该定购的范围包括:凡需要购置的一切固定资产和耗材;四、各单位凡需购置的,应向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组织财务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定购。
办公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
办公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办公室是一个组织内各部门进行日常工作的核心场所,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对于办公室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办公固定资产采购的流程和管理方式,制定本文档,明确办公固定资产采购的管理制度。
2. 采购范围办公固定资产采购指的是对办公室内的固定资产进行购买、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家具、电子设备、保安设备等。
3. 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在采购固定资产之前,需要明确采购需求。
相关部门或人员应提出采购需求,并填写采购需求确认表,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等详细信息。
3.2 采购方案制定根据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应制定采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选择、报价比较、采购合同签订等内容。
采购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3.3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方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进行供应商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供应商信用情况、产品质量、价格、交货能力等方面。
评审结果应记录,并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
3.4 报价比较选定供应商后,采购部门应向供应商索取报价,并进行比较。
在比较报价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价格,还要综合考虑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
3.5 采购合同签订确定最终供应商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内容应明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3.6 采购执行采购部门根据采购合同要求,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沟通,监督供应商按时交付货物,并进行验收。
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并要求解决。
3.7 资产登记和管理所有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在到货后立即进行登记,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购买价值等信息。
4. 采购控制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4.1 采购预算控制在制定采购方案时,采购部门应根据预算限额制定采购计划,并在采购过程中进行预算控制,不得超出预算限额进行采购活动。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号:国管资[2009]167号颁布⽇期:2009-07-02执⾏⽇期:2009-07-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和⽇常管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报告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法院,⾼检院,各⼈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节约若⼲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
在执⾏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00九年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统⼀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作;管理中央⾏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国有资产管理⽔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管理职责,建⽴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机关、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13施行日期2013.12.13文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秘书行政处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各处室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一)秘书行政处职责。
1负责起草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采购管理流程(附表7);2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审核和报批;3负责办机关废旧、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和监管;4负责各处室固定资产协管人员的培训;5负责制定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6负责固定资产电子卡片数据的收集整理以及采购、入库、发放、维修和登记等。
(二)各处室职责。
1每项固定资产须确定管护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2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合理使用;3指定固定资产协管人员,负责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登记、报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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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xx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财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财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部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财政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
(二)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保障安全,提高效益。
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保障其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四)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倡导勤俭节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防止闲置浪费。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一)固定资产的分类财政部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职工宿舍等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一般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4、文物和陈列品,如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包括各类图书、期刊、资料和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做到静态记录、动态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由局计财装备处归口管理,计财装备处和使用部门分级负责,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计财装备处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固定资产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建立。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户,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金额、增加、减少和结存数量,其固定资产总金额应与固定资产总账金额一致。
根据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先预算、后审批、再购置”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计财装备处审核其经费来源,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计财装备处统一采购。
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购进后,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
计财装备处凭《固定资产领用单》及经办人交回的支票存根、购货发票、审批表等原始票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保管。
机关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经常核对,保持账物相符;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调拨。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局机关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局属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依据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有关台账;各处室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并建立明细账。
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处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调配、报废、处置并及时登记台账(使用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的购置、维护,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备案);财务审计处负责账务处理。
第六条各处室需购置固定资产时,由处室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经办公室初步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采购(专用设备由申请处室组织采购)。
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七条大型固定资产(20万以上)购置须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局年度预算。
年度无预算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因工作需要亟需添置的固定资产,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办公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财政厅《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配备办公设备。
提高办公设备使用效益,尽量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第九条购置及调入的固定资产送达后,办公室固定资产专管员、使用处室负责人及使用人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入账后第一时间粘贴电子标签。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管财字[2000]32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财字[2000]32号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二OOO年二月十一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作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XXXXX)公司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公司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采购相关行为。
第三条资产管理部负责制修订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全公司固定资产采购相关工作,包括固定资产计划的编报与执行。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四条采购计划编报(一)资产管理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并下达《固定资产采购计(二)公司属各部门依据《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编制方案》,以符合公司的工作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结合收支状况、财政项目批复等情况编报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做到统筹协调、从严控制。
第五条采购计划分类(一)公司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分为项目类采购计划和非项目类采购计划。
(二)项目类采购计划:分为财政项目采购计划、仪器仪表项目采购计划、其它项目采购计划。
财政项目采购计划:指已经得到上级部门批复的财政项目中,使用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
仪器仪表项目采购计划:指未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含事业费)购置仪器仪表设备(含升级改造)的采购计划。
其它项目采购计划:指经公司批复立项的自有资金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房修基改等项目中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
(三)非项目类采购计划:指项目类采购计划外,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含财政事业经费)购置的零星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包括通用办公、后勤保障两类采购计划。
第六条采购计划评审(一)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由资产管理部统一汇总并对上报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初审。
(二)采购计划的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不同计划分类评审的方式,以专家评审会的形式组织评审。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档案和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核算管理。
第三条XXX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管理办法;根据配备与使用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等。
资产管理的内容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科学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经费预算。
有配置标准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和单价限额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规定的,从严控制,参照有关标准合理配置。
第五条固定资产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要求。
特殊原因需零星采购的须经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批准。
应执行政府采购未执行,并且未经批准的零星采购项目财务不予报销。
政府采购专管员由XXX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固定资产采购程序:(一)申请。
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分散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批量采购由XXX部门统一提出。
(二)审批。
1.报XXX部门主任(或XXX负责人)审核。
重点审核所购资产数量、单价是否超过XXX规定的资产配置限额;所购资产是否列入年初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所需资产能否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或维修的方式解决等。
2.报XX主管领导批准。
3.预计总价在5000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XX会议研究通过。
(三)采购人员。
分散采购项目由XXX部门指派专人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专管员实施。
(四)验收入库。
固定资产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填制《单位固定资产入库单》(附件1),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手人、制单人签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1.02•【文号】银发[2005]31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2日银发[2005]3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分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0]284号)同时废止。
对《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节约资源、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未列入预算但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追加预算。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
验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附件、资料等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卡片应当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各项信息,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原值、折旧、净值等。
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要求其更换、退货或者维修。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核算。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等原始凭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
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当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
精心整理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行为。
????????????????????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编制并公布市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管理市级机关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协助办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采购服务中心按照经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具体承办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第九条??采购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其它采购活动;参与采购服务中心组织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验收货物并履行合同;采购项目属于固定资产的,纳入国家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确定,应在年度部门预算内由采购单位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或经公告邀请不足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产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应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综合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获得的;????(二)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市政府????内、外资金的,由财政拨款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由财政分别从预算内或财政专户拨付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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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本采购办法采购内容限于日常办公设备和用品的采购,指一般设备和办公消耗品等资产,一般不包含建筑、修缮、装饰等工程类方面的采购。
采购资金:采购的项目必须编入当年度的政府预算,采购实施前确定有关政府采购指标并落实相应采购资金;
采购方式: 日常固定资产等有关资产的采购一般采取协议
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目录可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对于特殊要求的资产采购也可采取询价采购等方式。
采购程序:采购部门有关人员在需要资产采购时,首先提交《办公设备和用品采购申请单》,申请单必须填写规范,并审批。
如果是设备更新,则需要事先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单》,报废有关资产后,才能给予办理有关资产采购手续。
财政所在接到采购申请单后,审核申请单,并及时向上级采购部门提交采购申请。
采购商品:所采购的资产,采购人需要填写详细有关的购置要求和技术参数。
如无特殊要求,在与采购人沟通后,财政所将按需确定有关产品型号和供应商,并由采购人最终确认。
采购验收和支付:财政所协调有关采购人验收和供货商送货安装等事项,并协助办理有关的政府采购手续,采购合同一式5份,其中一份留财政所备案,一份由采购人自行办理有关支付审批手续,另外三分给供应商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常固定资产的处置和采购秉持勤俭、适当的原则,资产的处理需要分管领导和后勤部门的确认,设备的采购也需要有关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