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编号: HT-nmNiVGccGFjjLbqDrNCt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预者(以下简称“参预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预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商议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允许,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预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预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预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申报规定沪市深市交易单位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值标准券为1手。
交易单位为“张”,100元面值标准券为1张。
计价单位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5元0.001元申报数量及上限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
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集合竞价时间不支持提交、转回质押券。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账户 (1)第三章登记 (4)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4)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9)第三节权益分派 (11)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11)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13)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概述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一、证券账户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标准券额度。
二、专用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应当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证会〔2015〕263 号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第三条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制定准入条件,具体如下:(一)普通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二)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四)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五)融入方申请当日在公司托管资产总值符合业务要求;(六)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配合调查和资产处置;(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形;(八)非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融入方;(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二)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三)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或限制进入;(四)普通账户里的证券或资金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六)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七)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中的融入方;(八)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融入方;(九)其他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受上述(五)限制,具体遵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五条融入方资金用途融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深交所提交回购流程
深交所提交回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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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拟回购股票时,需发布公告,披露拟回购的计划、目的、资金来源、方式、价格区间等。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会员业务指南二〇一三年三月目 录第一章 报价回购交易概述 (3)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4)一、业务资格 (4)二、交易权限申请 (4)三、账户申请与指定 (5)四、技术系统仿真测试 (5)五、交易权限开通 (6)六、交易权限暂停和终止 (6)第三章 额度管理 (6)第四章 交易 (7)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前端控制 (7)二、交易品种与时间 (7)三、报价 (8)四、申报与成交 (8)第五章 信息披露、数据报送与异常情况报告 (9)一、信息披露 (9)二、数据报送 (10)三、异常情况报告 (10)第六章 违约处置 (10)一、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 (11)二、会员内部管理 (11)三、违约处置流程 (11)第七章 其他 (14)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将根据报价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报价回购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报价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会员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会员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会员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须向本所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开展报价回购交易。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报价回购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深证上〔2022〕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深证会〔2021〕27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270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衔接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会员健全完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发展客观需求,提高会员技术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7年3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深证会〔2007〕16号)同时废止。
本所在系统运行部设立技术故障报告专线电话0755—82083510,以便会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应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填报《交易及相关系统运行情况季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填报路径为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相关明细栏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本所制定。
特此通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2. 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交易时间编辑本段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易原则编辑本段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报价单位编辑本段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百分号),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价格”是指每100元标准券的价格。
委托买卖流程编辑本段项目交易所内容单位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上证所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
(即委托输入1000张/1000n 张)*n代表自然数。
深交所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
(即委托输入10张/10n张)*n 代表自然数。
委托单位张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证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深交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或其整数倍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幅限制,其中深交所有效竞价范围为±100%申报撮合方式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即正回购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即逆回购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注此处“融资”“融券”仅代表交易方式,与“融资融券”业务无关。
详细概念解释请查询质押式回购词条。
申报上限单笔最大数量不超过上交所10万张,深交所100万张。
竞价方式采用电脑集合竞价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行情报价编辑本段报价系统即时显示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即类似于利率),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不显示百分号)正回购交易及参与方式编辑本段上证所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深交所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参与方式:机构权限及个人权限开通均需临柜。
建议致电各大券商客服确认开通所需证券资产下限后,如真有需要再携带所需证件临柜开通正回购权限。
*注:权限开通后也需柜台现场执行委托操作。
交易期限编辑本段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即自然日)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9.03•【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现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7年10月8日起,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并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WORD文档形式,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会员公文上传”栏目提交。
联系人:张光毅何卫东联系电话:0755-25918151,25918309特此通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九月三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则”),提示交易风险,监督客户交易行为,协助本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第三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四条会员对本所发布的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张贴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刊登于公司网站并长期留存。
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及时张贴、刊登之外,会员还应当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发布提示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23 年修订〕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便利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之用,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章或对规章的解释。
本所将依据股票质押回购的进展状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存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股票质押回购顺当开展,依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方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商定在将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须向本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章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股票质押回购内部治理制度,认真履行与融入方、融出方签署的协议,自觉承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视治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南。
股票质押回购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其次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业务资格具备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本所通过指定或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对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进展治理。
二、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申请会员应当在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前,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申请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该交易单元用于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会员可以通过增或变更现有交易单元类别的方式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名称为“〔会员简称〕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交易单元类别为“股票质押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材料依据自营交易单元执行。
国债逆回购操作指南
国债逆回购操作流程介绍:1.定义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也就是说,国债逆回购的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把自己的资金借出去,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购方,也就是贷款人用自己的国债作为抵押获得这笔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
2、回购交易品种目前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品种有:上海(共9种)204001 GC001 1天国债回购,T+1资金可用,T+2资金可转204002 GC002 2天国债回购,T+2资金可用,T+3资金可转204003 GC003 3天国债回购,T+3资金可用,T+4资金可转204004 GC004 4天国债回购,T+4资金可用,T+5资金可转204007 GC007 7天国债回购,T+7资金可用,T+8资金可转204014 GC014 14天国债回购,T+14资金可用,T+15资金可转204028 GC028 28天国债回购,T+28资金可用,T+29资金可转204091 GC091 91天国债回购,T+91资金可用,T+92资金可转204182 GC182 182天国债回购,T+182资金可用,T+183资金可转深圳(共4种)131910 RC001 1天企业债回购,T+1资金可用,T+2资金可转131911 RC002 2天企业债回购,T+2资金可用,T+3资金可转131900 RC003 3天企业债回购,T+3资金可用,T+4资金可转131901 RC007 7天企业债回购,T+7资金可用,T+8资金可转3.业务开通方式债券逆回购业务可以来营业部现场进行开通,也可以通过国泰君安网站自行开通。
方法一:本人携带身份证股东卡到所在营业部签署“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即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深证会〔2021〕75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750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和引导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规范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要目标,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建立完备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重大业务审核决策流程,增强风险自我防范和约束能力。
第二章增量规模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
第六条本所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对证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进行监测,其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分别计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规模≤违约率系数×持续合规系数×最近3年年末该证券公司存量合约融资余额平均值其中,违约率系数具体数值如下:(一)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2%以下的,系数为0.6;(二)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超过2%且低于10%的,系数为0.3;(三)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10%以上的,系数为0。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〇⼀三年六⽉⽂档信息修订记录⽬录第⼀章概述第⼆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交易权限申请⼆、交易权限开通三、报价回购业务专⽤EKEY申请第三章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第四章账户报送⼀、报价回购质押专⽤账户与质押券转⼊转出⾃营证券账户报送⼆、合规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五章业务规模设定及变更第六章交易流程⼀、委托与申报⼆、交易前端控制三、成交第七章风险监控⼀、报价回购可⽤额度的管理⼆、质押专⽤账户管理三、业务终⽌管理第⼋章会员内部控制⼀、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会员对报价回购的风险管理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资⾦划付失败⼆、质押券不⾜三、现⾦临时质押物四、其他异常情况处理第⼗章信息报送⼀、业务数据信息报送⼆、异常信息报告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报价回购相关证券账户报送表附件3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件接⼝附件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收失败场外偿付证明附件5会员报价回购每⽇⽇报附件6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技术实施指引附件7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接⼝规格说明书附件8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业务应急⽅案附件9现⾦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申请表附件10 提前解冻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的现⾦的申请表为⽅便本所会员办理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推动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章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式融⼊资⾦,在约定的购回⽇客户收回融出资⾦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则,切实执⾏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与客户之间的报价回购合同,⾃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报价系统质押式回购交易操作指南V1.0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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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价系统完成转让注册的产品方可作为质押标的。 4. 投资者适当性 在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质押品本身的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5. 主协议及补充协议 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作为质押品的质押回 购交易,参与人应当签署主协议。报价系统提供在线签署主协议的功 能,参与人在报价前勾选主协议文本即可(操作一次即可) 。但参与 人在线签约的,应当确认已签署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参与人电子签名约定书(试行) 》2,未签署的,请签署后开展在线签 约。 签署补充协议的,由一方在报价时上传协议文本,对手方确认成 交时确认签约。 6. 开立账户 在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 产品账户和资金账户。 如何开立产品账户和资金账户?请登录报价系统【帮助中心】
2. 参与主体 报价系统参与人均可以登录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 如何成为参与人?请登录报价系统 【帮助中心】 【 - 操作指引】 ,
查看《报价系统参与人注册操作指引》
如何开立系统操作用户?请登录报价系统【帮助中心】-【操
作指引】 ,查看《报价系统用户管理操作指引》
参与人可以代理其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 3. 质押品 质押品范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收益凭证、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私募基金份额、私募股权1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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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定价报价,在这个频道参与人也可以进行撤销报价的操作。 6. 【交易查询】频道 参与人可以在【交易查询】频道查询自己已经达成的质押式回购 交易,并可以查看交易详情并下载交易单。
三、 基本概念与相关计算原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乙方:(借入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鉴于甲乙双方愿意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质押1.1甲方拥有下列债券的所有权:(债券名称)(面值)(票号)。
1.2甲方将上述债券和其相应的权益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以保证本协议项下借款的还款及利息的支付。
1.3质押的债券和其相应的权益所有的风险和收益,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债权回购2.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购买上述质押的债券,并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提前到期时予以回购。
2.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回购价格为:(回购价格)。
2.3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期限为(借款期限)天,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利息3.1本协议项下借款的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利息计算方式)。
3.2利率为:(利率)。
第四条履行方式4.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付款或交付保证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支付给甲方。
4.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予以还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履行债权质押,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提前到期时予以回购,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效力6.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并生效。
6.2本协议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7.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本协议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署的协议确认。
8.2本协议的未涉及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
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
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第六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
第九条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
第十条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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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修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04【实施日期】2014.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四月)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将根据报价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报价回购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报价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会员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会员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会员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本所对报价回购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须向本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并经本所同意。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报价回购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适用本指南。
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具备证券自营和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间参见《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流程及办理时间》(附件1)。
会员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承诺函》(附件2);(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四)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包括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五)《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资料概览》样本;(六)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折算率委托计算协议;(七)《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八)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九)《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申请表》(附件3);(十)负责报价回购交易的公司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十一)以基金专户份额为质押物的,提交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投资顾问协议;(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业务申请书应当列明报价回购交易报备额度,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业务申请书上签字,并严格按照如下文字做出承诺:“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以基金专户份额为质押物的,会员应当委托一家或以上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专户管理人。
基金专户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两年以上,具备基金专户管理及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运作管理的经验;(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合规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最近两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四)与会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基金专户份额为质押物的,会员应当选择具备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任基金专户的托管人,基金专户托管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托管运作经验;(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合规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最近两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四)与会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员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业务主要要素的合规性、相关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利益冲突防范措施、客户权益保障措施等方面出具评估意见。
申请材料应当逐项标明序号,压缩为一个电子文件,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申请材料×年×月×日”为文件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提交时填写的公文标题与文件名相同。
上述材料应当采用PDF文件格式,其中(一)、(二)、(三)、(九)应当经彩色扫描。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所向会员分配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发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证券代码通知书》”)。
二、账户申请与指定会员取得《证券代码通知书》后,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和报价回购交易专用处置证券账户,并指定自营证券账户。
三、技术系统仿真测试会员、基金专户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要求和安排,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技术系统仿真测试全部测试项目的测试。
会员提交开展报价回购交易申请材料,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完成相关交易、结算系统建设的,按照指定方式提交仿真测试申请表(附件5)。
以基金专户份额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管理人、托管人完成技术系统准备后,按照指定方式由基金专户管理人提交基金专户申赎仿真测试申请表(附件6),与会员一并参加仿真测试。
四、技术系统全网测试仿真测试通过后,会员、基金专户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要求和安排,参加报价回购交易技术系统全网测试全部项目的测试。
参加前,会员需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业务”-“产品新增”,在线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并上传本指南“二、交易权限申请”中要求的材料。
会员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全网测试使用的证券代码、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均参照业务正式开展后的配置。
五、交易权限开通技术系统全网测试通过后,本所向会员发出开通指定交易单元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通知,会员收到通知后,方可正式开展报价回购交易。
会员提交的“二、交易权限申请”中的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的次一交易日,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业务”-“产品变更”,更新相关材料。
六、交易权限暂停和终止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业务”-“产品注销”,向本所提出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申请。
提交申请时,应当不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
本所可以根据《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或终止会员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第三章额度与质押物管理一、报备额度管理会员应当合理确定报价回购交易额度,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业务开展期间,报备的报价回购交易额度需要调整的,会员可以在每一交易日15:00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业务”-“产品变更”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
调整后的交易规模在申请通过后的次一交易日生效。
二、质押物及基金专户投资范围会员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券信用级别应当为AA 级以上);(二)基金份额;(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四)现金。
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一)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二)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三)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三、新增可质押证券在上述已经列明的质押物和基金专户投资范围之外,会员拟增加其他质押证券或投资品种的,应先向本所提出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公司组织相关机构评估确定后,方可进入可质押证券清单或基金专户投资范围。
会员新增可质押证券入库的,应当于T日11:30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提交《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新增可质押证券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可质押证券申请表》),该材料应当以PDF格式文件格式,并经彩色扫描。
本所于T +1日将处理意见发送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T+1日录入新增可质押证券, T+2日生效。
会员应当于T+1日晚21: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正确发送每只新增可质押证券的当日收盘价(已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证券)、净值(未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证券)和折扣系数(折扣系数不能大于1)。
会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发送每只新可质押证券的收盘价、净值和折扣系数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对于新增可质押证券,会员可于T+2日日间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D-COM系统提交新可质押证券。
T+1日折扣系数数据发送失败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T+2日质押券入库作失败处理。
四、新增基金专户会员新增一个以上基金专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三)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投资顾问协议。
以上材料应当逐项标明序号,压缩为一个电子文件,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新增基金专户申请材料×年×月×日”为文件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提交时填写的公文标题与文件名相同。
上述材料应当采用PDF文件格式,其中(一)应当经彩色扫描。
新增基金专户开展业务前,会员、基金专户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要求和安排,参加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组织的基金专户申赎技术系统仿真测试,并按照“三、新增可质押证券”要求,提交《可质押证券申请表》。
第四章交易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前端控制会员应当建立报价回购交易管理系统,对报价回购交易实施统一管理,严格做好以下前端控制:(一)参与报价回购的客户必须符合资质审查标准,并已签署《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二)会员实际开展的报价回购交易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报价回购额度,报价回购额度为“报备的报价回购交易的额度”与“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量所对应金额”中的较小值;会员可以在报价回购额度内,根据质押物明细数据及未到期余额数据对委托申报进行有效控制。
同时,建立占用率预警机制,报价回购总额不超过标准券总额,按照90%占用率进行预警,最终占用比例不超过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