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

合集下载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鞍国税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鞍国税发〔2009〕77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9】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地区实际情况,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定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要把核定征收工作作为当前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组织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成立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核定征收工作,并要结合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情况和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核定征收实施方案,依法推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做好核定征收工作的政策宣传。

核定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加强此项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取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理解和支持,为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创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能够平稳、有序进行。

三、规范核定征收工作的操作程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辽地税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几年来,我省经济持续高幅度增长,物价水平稳中有升,城乡收入水平增长强劲,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猛。

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地方税收也出现高幅度增长的态势,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提供了财力支持。

但是,分析现阶段地方税收增长的结构,个体税收增长还存在较大潜力,加之个体税收定额在近几年也未做大的调整,为了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促进其依法纳税,平衡税收负担,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统一进行定额调整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程序(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其与税收增长、经济发展和物价涨幅相适应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工作,要坚持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对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1.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调查的比例为5%。

2.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为一年。

3.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如未申报调整定额的,经查实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核定定额的以及未达起征点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其定额。

(二)为了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征管,各市要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2006年全年应缴纳地方税收收入额为标准,对于沈阳市前1,000位的,鞍山、抚顺、本溪市前500位的,丹东、锦州、营口、辽阳市前300位的,其它市前100位的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要作为此次调整的重点,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重点解决。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鞍地税发[2002年]134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鞍地税发[2002年]134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纳税地点1、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转移房屋权属应征的契税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依据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地方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在市政府划定的高新技术政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其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依据营业税征收的税费以及应征的契税由开发区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依据营业税征收的税费以及应征的契税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其他地方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直属分局、涉外分局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应纳的地方税费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施工企业税款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的,其应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所代扣的税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直属分局、涉外分局所管辖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纳税人,代扣施工企业的税款,分别向直属分局、涉外分局申报解缴(具体扣缴办法按鞍地税流[1999]15号文件规定执行)。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鞍地税发[2003年]40号•【施行日期】200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年]40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二○○三年四月十四日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定期定额户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地税所征收管理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适用本办法: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纳税人不得擅自改为非定额纳税人。

如需退出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必须经主管地税所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并报县(市)局、市内分局批准方可改为其它征收方式。

参与定额的税(费)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其中广告业、娱乐业还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22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22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22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政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我市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土地储备资源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公平税负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客观要求。

各单位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提高对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调整政策,抓紧核实和登记纳税人的应税面积,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款补征工作,确保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在3月31日前贯彻落实到位,4月份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

地段等级需要规范和调整以及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调整方案,于4月15日前及时上报市局,提请市政府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尽快组织实施。

三、做好税源普查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抓住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征税范围和调整税额标准的有利时机,夯实本地区应税土地面积。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鞍地税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42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规范票证的使用,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7年5月1日取消契税、耕地占用税专用完税证,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

现就契税、耕地占用税新、旧票证衔接及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票证的缴销与票证的领取从2007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契税、耕地占用税专用完税证,各征收局要认真做好原专用完税证的清理、封存、缴销的准备工作,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票证进行登记造册,5月8日-5月18日市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和缴销。

新票证(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的领取、使用按照省局、市局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1、法人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然人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申报纳税。

3、不在税务登记所在地占用耕地,且只申报耕地占用税一个税种的纳税人,在异地按临时征收户进行登记申报。

三、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所需资料。

纳税人完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后,须持通用完税证复印件、契税或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和房产、土地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到房产、土地部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四、海城市局、台安县局、岫岩县局要加强与房产、土地部门的协调,及时将新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印件留予房产、土地部门备案;市内各征收局要在4月30日前将新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印件报市局财行处。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界定市内各分局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界定市内各分局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界定市内各分局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鞍地税发[2006年]50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界定市内各分局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通知(鞍地税发[2006年]50号)市内各分局: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征管改革的意见》(辽地税发[2005]91号)、《辽宁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2005年~2007年发展规划》(辽地税发[2005]9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内各分局地方税收征管机构调整实际,经市局研究,对市内各分局地方税收征管职能予以界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经省局审核批准,市内各局(分局)机构设置为:铁东分局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监察科、计划征收科、综合业务科、税源管理科、检查一至五科计10个科室和对炉所、钢城所、站前所、胜利所、园林所、湖南所、山南所、解放所、钻石城所、新兴所(保留)计10个税务所,共20个科(室、所)。

铁西分局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监察科、计划征收科、综合业务科、税源管理科、检查一至三科和检查四科(保留)计9个科室和繁荣所、永乐所、大陆所、南华所、八家子所计5个税务所,共14个科(室、所)。

立山分局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监察科、计划征收科、综合业务科、税源管理科、检查一至三科和检查四科(保留)计9个科室和双山所、立山所、友好所、曙光所、沙河所、灵山所计6个税务所,共15个科(室、所)。

千山分局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监察科、计划征收科、综合业务科、税源管理科、检查一至二科和检查三科(保留)、农税科计9个科室和东鞍山所、宁远所、达道湾所、大孤山所、齐大山所、汤岗子所、千山所、唐家房所、市场所计9个税务所,共18个科(室、所)。

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机构设置:办公室、计划征收科、综合业务科、检查科、管理一科和管理二科共6个科(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定核定系统调整和定期定额台账生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定核定系统调整和定期定额台账生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定核定系统调整和定期定额台账生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辽地税办函[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定核定系统调整和定期定额台账生成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办函〔2009〕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国家重新修订《中华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同时,我省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

为避免月初与计统部门会计核算生成冲突,缓解网络速度压力,省局决定对双定核定系统业务事项和《定期定额应征台账》生成及调整重新予以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双定核定系统业务事项1、双定核定系统中通过公式将增值税征收率直接修改为3%,而维持《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表》(以下简称《行业类别表》)的增值税征收率4%或6%不变,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的监控条件,即征收率为6%的起征点为3,000元,征收率为4%的起征点为5,000元。

各地不得修改系统中《行业类别表》增值税的征收率,避免系统计算出错。

若再增加新的双定核定类别,需要在《行业类别表》中继续按照原4%或6%维护征收率,以满足增值税起征点监控需要。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整,县区局要通过双定核定系统,重新生成定期定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先通过双定核定系统,重新进行费用要素测算。

3、定期定额调整工作应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并要及时向纳税人下达重新调整定额的税务文书。

4、为便于各地对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进行定额调整,省局从双定核定系统中查询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清单(详见附件1),此清单只包括通过双定核定系统核定的个体工商户。

5、要加强双定核定系统使用。

省局曾于2008年6月份下发了《关于全省双定核定系统应用情况的通报》,全省双定核定系统应用有较大提高。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140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140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140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机关各处室: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管理,遵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税收管理办法: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为代征人。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定期定额纳税人以票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定期定额纳税人以票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定期定额纳税人以票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鞍地税发[2003]104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定期定额纳税人以票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03]104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强化以票管税的措施,结合前一阶段各基层局在实施定额刮奖发票管理中的实际情况,现将定额刮奖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发票的提供方式和税款缴纳方式的规定(一)原有内资企业(中央直属企业除外)、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1、分别核定定额的规定:各征收单位应对购买定额刮奖发票纳税人的流转税(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和所得税定额分别核定,并将核定的定额在发票购领簿上注明。

①市内城区分局在分局内核定所得税定额,在税务所核定流转税定额;②千山分局、海城市局的税务所及台安县局、岫岩县局的分局征收大厅和税务所核定流转税定额,所得税定额在微机中不用核定,通过:“零散税款缴纳”征收,同时手工登记《定额刮奖发票所得税税款征收台账》。

③纳税人在每月第一次购买发票时,应先在分局缴税窗口(千山分局、海城市局在税务所,台安县局和岫岩县局分别在县局征收大厅和税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定额,凭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到发票销售窗口购买发票,扣缴营业税(服务业税率5%、娱乐业20%),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微机操作办法:①市内城区分局的分局操作办法:在“纳税核定”模块中的“定额核定”子模块中进行所得税定额核定。

在“发票管理”模块中的“定额发票核定”子模块中对出售发票时应扣缴税款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定。

如出售发票所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汇总时国库不能自动带出,可在“纳税核定”模块中的“纳税核定录入”子模块中核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征收方式选择定率或查实,登记种类是“05”的非建账户不影响申报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11]1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11]1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11〕10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昌图、绥中县地方税务局: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规定,我省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增、营两税月营业额(销售额)起征点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营两税次(日)营业额(销售额)起征点为500元,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为保证我省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贯彻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关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调整工作(一)调整范围我省境内所有未达增、营两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定额。

(二)调整方式1、省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由省局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后台统一调整。

2、核定征收方式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的定额(运管部门代征户)由基层税务机关按规定的起征点及时间完成调整工作。

(三)调整时间各地必须在11月30日前按以上工作要求,完成此次定额调整工作。

二、关于其他未达增、营两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调整工作实行申报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按次纳税的个人未达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一律免征营业税及增、营两税的附加。

三、工作要求由于此次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地税机关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省局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后台统一调整后,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包括以增值税为主的核定户的定额,进行认真核对,对系统中遗漏或与实际不符的,要及时调整并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属地化管理的通知-鞍国税函[2008]94号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属地化管理的通知-鞍国税函[2008]94号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属地化管理的通知(鞍国税函〔2008〕94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近期,市政府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听取市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及各区政府、开发区、达道湾工业园区等单位税收管理未按照属地化原则异地管辖的情况汇报,对《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暂行规定》(鞍委发[2004]35号)文件进行了补充完善。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我市招商引资良好环境,公平区域间地方经济利益,特别要求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对纳税人实施属地化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征管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224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一律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严执行“属地原则”为此,市局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属地化管理再次强调:一、既要避免不符合规定的异地税收管辖,同时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二、各征收局每季度对是否存在异地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清理;三、对清理中发现的界定清楚的,相关者征收局之间自行协调办理交接;四、对清理中发现的情况复杂,难以界定协调的按季上报市局;五、市局征管处严格按属地化管理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后,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鞍地税发[2007年]81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年]81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馈,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7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9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和未达起征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发文字号】鞍地税函[2005]53号【发布部门】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鞍地税函[2005]53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有关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市局进行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为了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毕林枫,副组长:郑成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单位:征管处、法规处、稽查处、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先进经验和贯彻落实情况。

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具体分工: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体情况的总结、评估、制度和机制建设、税收征管的具体环节由征管处和法规处负责;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等有关制度、情况由稽查处负责;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情况总结由办公室负责,征管处配合;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培训工作情况总结由机关党委负责,征管处配合。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细致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结。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步骤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体情况的分析、评估;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成效和不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制定的制度、办法有哪些,成效和不足;税收征管的具体环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收违法处理等环节的具体做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外、直属、开发区分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外、直属、开发区分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外、直属、开发区分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鞍地税发[2004]141号•【施行日期】2004.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外、直属、开发区分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鞍地税发[2004]141号)市内各分局、海城局:根据省局关于地方税收征管实施属地管理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暂行规定》精神,市局于2004年11月开始,开展了调整涉外分局、直属分局和开发区分局征管范围工作。

通过本次征管范围调整,市局将进一步推进地税征管属地管理,明确市内各分局户籍管理责任,为深化地税征管改革、推进征管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经过一个月的工作,市内各分局对市局下达的管户核对等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下步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调整征管范围原则及内容1、涉外分局鞍山市内原有由涉外分局管理的涉外纳税人按照属地原则划分到各征收分局,由各征收分局实施日常税收管理。

具体划分原则:一是涉外纳税人按照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二是纳税人工商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在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三是对虚假注册的(即注册地址无常设机构的),在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等3户纳税人由直属分局管理;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73户纳税人由铁东分局管理;鞍山奥伦房屋开发公司等54户纳税人由铁西分局管理;鞍山冠忠公交有限公司32户纳税人由立山分局管理;鞍山誉东针织有限公司等48户纳税人由千山分局管理;华润雪花啤酒(鞍山)分公司等76户纳税人由开发区分局管理;鞍山安信公交有限公司等5户纳税人由风景区分局管理;鞍山泰林木业等7户纳税人由海城市局管理(具体涉外纳税人归属名单见附件1)。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鞍地税发[2011年]37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鞍地税发[2011年]37号)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公告,具体内容如下: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主裁量行为,防止税务人员随意执法,合理压缩税收执法权行使的弹性空间,增强税务行政处罚自主裁量的公正性和操作的规范性,切实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真正做到税务机关带头遵从税法,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减少和避免税务行政争议,实现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本办法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羁束性规定,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执行。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鞍地税发[2011年]95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1.25
【实施日期】2011.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地税发[2011年]9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11〕103号)规定,我市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增、营两税月营业额(销售额)起征点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营两税次(日)营业额(销售额)起征点为500元,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为保证我市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贯彻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调整工作
(一)适用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鞍地税发[2005]11号【发布部门】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5.02.28【实施日期】2005.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鞍地税发[2005]11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二ΟΟ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税、费以下简称税)源管理,规范税源管理行为,提高税源的监控能力,进一步做好税收收入的分析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它是指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地税部门依靠自身并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加强户籍管理、税源分析和税源动态监控,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对税源的分布及变化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和预测的一种税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税源管理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实事求是,精益求精。

在税源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一切主观臆测、虚报瞒报问题的出现,确保税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可用性。

(二)依法行政,综合治税。

要实现税源的有效管理,就必须推行社会综合治税。

地税机关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联合制发文件,把其涉税信息共享和传递的责任、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三)职责明确,监督制约。

要建立岗责明确、监控有力、考核严格、逐级监督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要在县(市)、区地税机关建立税收管理员岗责制度,将税源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四)属地原则,分类管理。

根据行政区划合理确定税源管理范围;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按税源的规模、不同纳税信誉等级或其分布特点,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鞍地税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发[2006]101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营业税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动迁补偿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省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6]173号),动迁单位与被动迁人采取货币动迁和实物动迁结算方式,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1.动迁单位对被动迁单位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动迁单位取得的货币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对补偿收入中即包括房屋土地补偿,又包括设备、误工、青苗等项补偿的,能够明确划分的,只就房屋土地补偿收入征收营业税,不能明确划分的,就全部补偿收入征收营业税。

2.动迁单位对被动迁单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房屋产权调换),动迁单位和被动迁单位均为销售不动产纳税人,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

3.动迁单位对被动迁个人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房屋产权调换),按辽地税函[2006]173号规定,对动迁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政府收回转让土地权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省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应按下列情形区别对待:对同时具备政府有正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和原土地使用者取得的补偿是财政支出这两个条件,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
商业户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9.01
•【字号】鞍地税发[2009年]74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企业
正文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9年]74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在省局未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办法前,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可参照《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鞍国税发[2009]77号)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ΟΟ九年九月一日
注:纳税人自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只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鞍地税函[2010年]54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7.15
【实施日期】2010.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
(鞍地税函[2010年]54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随着经济持续高幅度增长,物价水平稳中有升,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猛,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的收入也不断增加,双定系统的运行为实现个体税收的科学征管提供了条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促进其依法纳税,平衡税收负担,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省局要求,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统一进行定额调整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全地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是餐饮、娱乐、住
宿、洗浴、美容美发美体、培训等行业的地税自管户;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定额调整要以地税为主,参照国税定额为辅。

二、时间安排
本次定额调整工作从2010年7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7月份自管户和共管户中重点税源户要调整完毕,8月份全部共管户调整完毕。

各征收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定额核定方法和程序进行调整,定额调整工作结束后,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调整情况总结上报市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