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局关于调整贵池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今年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征税范围。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城镇土地等级的划分及税额标准。
按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划分的土地等级,对照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确定所辖地区的税额标准。
三、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各类开发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由你们分别划分土地等级后,按原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开发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选取其中相近一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
四、工矿区税额标准。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的,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范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土地的增值,可由你们在《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适时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 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2. 遵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3. 六盘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4. 安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5. 黔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6. 黔东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7. 黔西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8. 毕节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9. 铜仁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八日——结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7.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30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涉及的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
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引导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规范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强化风险防控。
应当创新信息采集机制,深化信息应用,通过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形成数据采集标准化、第三方数据利用智能化、税源管理明细化和动态化的工作模式,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科学管理。
第四条地税机关应严格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税收政策,紧跟政策变化加强税源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积极跟进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研究,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服务领导决策,全面提升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水平。
第二章纳税申报管理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明细申报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87.10.05•【字号】财农字[1987]第450号•【施行日期】1987.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87】第450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一九八七年十月五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一、征税范围1、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为抛荒的耕地)。
占用鱼塘、藕塘、打谷场、晒场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2、占用园地和其他农用土地,应照章征税。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
其他农用土地包括林地、人工草场、人工开掘的水产养殖水面。
二、征税标准1、各市、县适用税额,按省政府皖政(1987)70号文件所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按1986年农业统计年报计算,1987年三、四类地区分县、市名单见附表)。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经营,都应全额征收。
3、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具备有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备续建的,可以不适用《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于尚未正式施工(不影响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税。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0〕25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及税额标准(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1.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向西接长江大桥引桥至长江边为第Ⅰ环线,第Ⅰ环线范围内的土地。
2.江沿江岸线距岸堤(南起繁昌县与三山区交界处,北至当涂县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下列二等、三等、四等土地均不含此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1.西起长江边→沿漳河向南、向东至皖赣铁路线→沿皖赣铁路向北接芜铜铁路→沿芜铜铁路东线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芜清快速通道→沿芜清快速通道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当涂交界处→沿与当涂交界线向北直至长江边为第Ⅱ环线,第Ⅰ环线与第Ⅱ环线之间的土地。
2.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第Ⅱ环线以外除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区域的其它土地。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强化政策宣传土地使用税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各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通过媒体、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培训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和相关纳税规定,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其税法遵从度。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管理,明年1月底前要完成对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的土地面积和等级税额的更新维护工作,并将此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来抓。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7月14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8〕18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范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维持《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告》(宜政秘〔2014〕124号)通告规定的范围不变。
二、降低税额标准一等土地由15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二等土地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三等土地由10元/平方米调整为9元/平方米,四等土地由8元/平方米调整为7元/平方米,五等土地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促进本地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一览表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4日附件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一览表等级范围税额标准一等区域东:以龙眠山路为界南:以沿江路为界西:以茅清路—鸭儿塘路为界北:以黄土坑西路—菱湖北路为界14元/平方米二等区域主城区:东:以晴岚路—振风路—独秀大道为界南:以沿江路—龙眠山路—黄土坑西路—立新圩路为界西:以环城西路—石门湖东岸为界北:以站南路—机场大道—合安高速—胜利路为界11元/平方米东部新城区:东:以环城东路为界南:以江堤—环城南路为界西:以龙泽南路为界北:以铁路线—外环北路—元山路—长风路—站南路为界三等区域东:以龙泽南路—港口路为界南:以江堤为界西:以独秀大道—晴岚路—胜利路—合安高速为界北:以石塘湖东岸—外环北路为界9元/平方米四等区域东:以经五路—纬三路为界南:以纬一路—纬二路—新206国道为界西:以环三路—龙城路为界北:以兴宜路—龙城路为界7元/平方米五等区域新洲乡、皖河农场、五横乡、罗岭镇、山口乡、海口镇以及前四等未涉及区域5元/平方米——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皖政办秘[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订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为“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做好“两税”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和人员划转平稳有序,“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两税”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主要工作(一)划转准备。
编制部门摸清“两税”征管机构基本情况,做好机构设立、编制核定、职能划转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做好“两税”人员资格的认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划转人员、业务、资产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准备工作。
地税部门牵头制定“两税”划转实施方案等。
(二)划转征管职能。
根据皖政办〔2011〕14号文件规定,省、市、县财政部门的“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同级地税部门,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两税”征管职能一并划转至市县地税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省局认真组织开展了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省局成立以来至2010年底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共552份。
其中:在单独制定的51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属现行有效的有172份(见附件1),全文废止和失效的有266份(见附件2),部分废止和失效的有64份(见附件3),建议修订的9份(见附件4)。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4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属现行有效的23份(见附件5),全文废止和失效的15份(见附件6),部分废止和失效的3份(见附件7)。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和失效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部分废止和失效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建议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5、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类).DOC6、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和失效类).DOC7、安徽省地方税务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和失效类).DOC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结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芜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芜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批
复
【标 签】芜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政三字﹝1996﹞401号
【发文日期】1996-11-06
【实施时间】1996-11-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芜湖县城镇土地使用单位税额的请示》(地税政三字[1996]第213号)收悉。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芜湖县的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税额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0元/平方米。
同时,对较大的镇、工矿区,应根据其经济繁荣程度将土地划分为两个等级。
建制镇的范围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标 签】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政三字﹝1997﹞204号
【发文日期】1997-05-06
【实施时间】199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要求调整当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马地税政三[1997]6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对当涂县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00;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50元。
调整的税额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安徽合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安徽合肥⼟地使⽤税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安徽合肥⼟地使⽤税的征收标准是每平⽅⽶15元到三元不等,合肥作为安徽的省城,全市范围内的⼟地使⽤税的征收标准差别是⾮常的⼤的。
⽬前合肥市区已共把⼟地划分成了五个级别,⼀环路以内的⼟地使⽤税是每平⽅⽶⼗元,⼀环路以外,⼆环路以内的每平⽅⽶是7元,以此类推。
⼀、安徽合肥的征收标准是多少?据介绍,合肥市区⼟地使⽤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地⾯积为⼀等,每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环路以内的应税⼟地⾯积为⼆等,每平⽅⽶年税额10元;⼀环路以外、⼆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环以内的应税⼟地⾯积为三等,每平⽅⽶年税额7元;⾼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环以外的应税⼟地⾯积为四等,每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环路以外的应税⼟地⾯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年税额3元。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规定:”以下⼟地可以免缴⼟地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5、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6、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城镇⼟地使⽤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地使⽤税缴税时间1、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合肥省地⽅税务局关于明确地⽅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地使⽤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按半年缴纳,纳税⼈应⾃期满之⽇起⼗⽇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的⼟地、区分耕地与⾮耕地。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安徽省⼟地使⽤税税率是多少安徽省⼟地使⽤税税率根据城市级别来区分,⼀般⼤城市在1.5到30元,⼩城市在0.9到18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地管理条例来缴纳⼟地使⽤税,⽽⼟地使⽤税的计算会根据⼟地⾯积来进⾏确定。
⼀、安徽省税率是多少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在50万以上者为⼤城市;⼈⼝在20万⾄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者为⼩城市。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减免政策下列⼟地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确定减免⼟地使⽤税1.个⼈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地2.免税单位职⼯家属的宿舍⽤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占⼀定⽐例的福利⼯⼚⽤地4.集体和个⼈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地使⽤税。
三、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时间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纳税⼈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其余都是从次⽉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计征城镇⼟地使⽤税;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之次⽉起计征城镇⼟地使⽤税;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计征城镇⼟地使⽤税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地管理规定中不管是个⼈还是单位在城市或者⼯矿区等范围内使⽤⼟地的都应当缴纳⼟地使⽤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地管理条例来缴纳⼟地使⽤税,⽽⼟地使⽤税的计算会根据⼟地⾯积来进⾏确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通知
【标 签】规范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政三字﹝1997﹞282号
【发文日期】1997-06-18
【实施时间】1997-06-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调控功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全省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规范统一。
具体如下:
一、将1989年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9]税政三字第284号文规定的省暂定税额标准适当提高,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二、分地区类型制定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标准(见附表),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此税额幅度标准内确定当地各等级的适用税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和宣传解释工作,坚持依法征税,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
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4]4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8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4〕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
1 / 1。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凭耕地占用税免税证书下发用地批准文件。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手续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其契税的减免手续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
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凭契税免税证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申报人没有按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2017)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号】合政办〔2017〕59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
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17〕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新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第二十二款“严格土地使用税征收”之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2017年8月3日附件
合肥市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3.12【实施日期】2002.04.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许仲林二○○二年三月十二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一、第二条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划定。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
”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矿区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设区的市所辖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大型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通知2008-07-31 14:05:17 阅读12390 评论1 字号:大中小订阅(本文如有错误之处,以文件为准)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合肥市规定的标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合肥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财税法〔2008〕514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08
•【字号】合政办秘[2014]46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
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4〕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2014年4月8日附件
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6
【总页数】1页(P4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2
【相关文献】
1.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J], ;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J],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J], 山东省人民政府;
5.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局关于调整贵池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标 签】贵池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政三字﹝1996﹞400号
【发文日期】1996-11-06
【实施时间】1996-11-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池州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报贵池市人民政府要求调整贵池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的报告》(池地税字[1996]第61号)收悉。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贵池市市区的土地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3.00元:二等土地2.40元;三等土地1.60元;四等土地1.00元。
2、殷汇等八个建制镇的土地每平方米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平均为1.00元。
同时,对较大的镇,应根据其经济繁荣程度将土地划分为两个以上等级。
新的适用税额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