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05•【字号】黑政办发[1985]57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85年9月5日黑政办发〔1985〕57号)根据国家的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我省对地、市、县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五年来效果是好的,进一步扩大了地、市、县财政管理权限,对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现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上述体制一九八四年已经到期。
为了进一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到既保证省级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又使地、市、县级财政有一定的活力。
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新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省对各地、市一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
具体规定如下:一、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
(一)中央财政在我省的固定收入:中央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营业税;中央军工企业的收入;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的收入;粮、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工商税;国库券;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级的其他收入;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百分之七十部分。
(二)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百分之三十部分;资源税;省属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应上缴利润;中央和省属工交企业(不含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和煤矿)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百分之五十;省级银行、保险系统的营业税;粮食和省级经营的外贸企业、合资、引进外资企业亏损或盈利;粮油、棉花价差补贴;建筑税(包括在哈的中直、省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建筑税);省级的其他收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黑财农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财农村〔2008〕10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市(地)、县(市)财政和地税部门会同房产(建设)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统一各相关税种的计税价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满足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环节各税种征管需要,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各地要按照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层次、朝向、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制定分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体系。
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综合参考以下要素:(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4)房屋的拍卖价格;(5)商品房的市场价格;(6)征收机关征税的相关依据等。
市(地)、县(市)财政和地税部门可参照上述要素直接制定本地分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或备案后公布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省政府决定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重新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依法调整、分级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省政府确定税额标准指导意见,促进全省调整力度均衡,突出支持重点产业。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在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依法行使制定税额标准的税收权限,结合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深入梳理税负问题突出的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促进重点土地等级、重点行业企业税负有效下降。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又要注重长远规划,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二、调整内容各市(地)、县(市)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
(一)调整分等税额标准。
1.各市(地)、县(市)在现行分等税额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应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各地对“老字号”“原字号”和“新字号”中的制造业和打造两座“金山银山”涉及的大型旅游景区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低等级土地,下调分等税额标准不低于2元;对处于市县核心区域的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高等级土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19•【字号】黑政发[1996]79号•【施行日期】1996.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黑政发[1996]79号1996年11月19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二、为了保证社会稳定,避免引起社会波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交叉管户中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纳税定额,在1997年内暂不作调整。
三、为了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交叉管户中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税款定额按6:4比例划分,即税款定额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收比例为60%,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比例为40%。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从1997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尽快做好各项交接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0]14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0]147号2000年8月24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536号)的精神,为促进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建立国家、省廊、县四级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摸清底数,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普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范围(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开征范围内所有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土地都属于普查范围。
(二)为了了解和掌握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占地情况,也要对其进行普查。
由于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一直未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便于统计分析和管理,各地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的普查与汇总应与内资企业相区分,须单独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一个盘中。
(三)为使普查数据全面、完整,对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一直免税的铁路系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免税单位也列入普查范围,具体事项及要求另行通知。
(四)为全面了解全省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情况,各地市同时对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情况进行普查。
并将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情况单独填入《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对比表》中,由地市汇总填报,不录入软盘。
二、普查的内容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设定的项目指标主要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行业代码、注册类型、注册类型代码、户数、占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实纳税额、土地价值、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等情况。
税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XX年和20XX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范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占用税收入重点检查的通知-黑财农村[2010]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占用税收入重点检查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占用税收入重点检查的通知(黑财农村〔2010〕9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为尽快实现“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千亿元”目标,督促各地耕地占用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迅速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黑财农村〔201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重点检查事宜通知如下:一、重点检查内容(一)市县自查情况。
应包括自2008年1月1日以来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1、公路占用耕地(临时、长期)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2、煤炭、石油企业占用耕地,未征用的采煤、采油塌陷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3、修建地下管道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4、修建机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5、各类高等院校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6、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7、耕地占用税减免缓情况(越权减免、擅自调整税率、扩大减免范围),特别是改变用途后补征情况;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9、省重点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二)占用土地情况。
1、财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各自掌握的批准占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实际占地结构、实际征税面积的情况;2、有无应征未征面积、批非占耕面积、批少占多面积、未批先占面积,以及在计税面积中是否包括本地区《实施细则》中所增列应税项目计税面积的情况。
(三)征收管理情况。
1、有无虚报、误报计征税额、应征税额、实征税额、入库税额、退库税额的情况;2、有无应加征而未加征、应罚未罚的情况;3、税率标准执行情况。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黑财税〔2010〕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完善我省地方税制,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城市的市区和郊区。
二、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结束——。
哈尔滨市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新.
18元
1.教化街(含教化街)以东,海关街以西,铁路街、建筑街以南,马家沟河以北;2.海关街以东,龙江街(含龙江街)以西,花园街以南,马家沟河以北;3.海关街以东,龙江街以西,南岗道外交界线、银行街(含银行街)、建筑街以南,邮政街以北;4.中山路(含中山路)以东,果戈里大街以西,马家沟河以南,文昌街(含文昌街)以北;5.一曼街;6.大成街;7.宽城街;8.和兴路;9.南通大街;10.西大直街:海城街以西;11.东大直街:大成街以东;12.花园街:大成街以东;13.铁路街:海城街以西;14.松花江街:海城街以西;15.民益街:海城街(含海城街)以西,龙江街以东;16.邮政街:海城街以西,龙江街以东;17.宣化街; 18.中宣街;19.长江路;20.黄河路;21.红旗大街;22.赣水路;23.华山路以西,鸿翔路(含鸿翔路)以东,长江路以南,赣水路以北。
一等
24元
暂无一等地段。
根据当前市政建设状况,经济发展繁荣程度,暂不具备按一等税额等级标准征税的条件。
二等
4元
1道里、道外交界线以东,景阳街以西,松花江以南,南马路(含南马路)以北;2景阳街以东。七道街(含七道街)以西,大新街以南,太古街以北;3景阳街以东,承德街以西,道外、南岗交界线以北;4十六道街;5南极街;6滨江街:大保定街以西;7靖宇街:十八道街以东;8太古街:十八道街以东;9滨江站;10南通大街;11东直路;12南直路:桦树街以北;13北树六道街:三棵树大街以南;14桦树街:宏伟路以东,三棵树火车站以西;15哈东站;16北棵街。
三等
14元
1.西大桥铁路线以东,教化街以西,哈站铁路以南,马家沟河以北;2.龙江街以东,南岗、太平交界线以西,南岗、道外交线以南,马家沟河以北;3.奋斗路以东,宣化街以西,马家沟河以南,文昌街以北;4.先锋路(南岗段);5.学府路;6.嵩山路;7.红旗大街以西,宣庆街以东,黄河路以南,长江路以北;8.红旗大街以西,华山路以东,长江路以南,赣水路以北;9.中山路以东,鸿翔路以西,中宣街、长江路以南,赣水路以北;10.华山路:黄河路以南;11.宣庆街:大成街以南;12.南直路。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哈地税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哈地税发〔2008〕40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稽查局: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暂行)的批复》(哈政综[2008]23 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贯彻落实《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按照《条例》要求,此次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局长要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衔接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宣传,全面辅导。
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认真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或辅导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
各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要由专人负责辅导。
同时,税收管理员要按管辖范围主动宣传,使纳税人准确掌握《条例》政策规定。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执行时间根据《条例》的规定,新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和地段等级范围,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哈尔滨市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是: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4元、四等10元、五等 6元、六等2元。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庆政规〔2016〕2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庆政规〔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引导土地使用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6号)以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庆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黑财税〔2016〕13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做如下调整:一等地:世纪大道、经二街、纬二路、学伟大街围合区域;世纪大道(经二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南侧、纬二路(经二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北侧、晚报大街道路两侧、经六街(纬三路至纬七路段)道路两侧、纬七路(经四街至经六街段)道路两侧区段内的临街第一宗地;昆仑大街、西柳街、西柳北街、滨州铁路、宁安路、聚贤街围合区域。
二等地:纬二路、晚报大街、经六街、纬七路、经四街、纬五路、纬六路围合区域(扣除一等地);经三街、世纪大道、火炬新街、纬二路、学伟大街围合区域;昆仑大街、华北路、聚贤街、宁安路、滨州铁路、中央大街围合区域;世纪大道(龙永路至铁人大道段)道路两侧(扣除一等地)、纬二路(火炬新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北侧、学伟大街(世纪大道至秀水路段)道路东侧、学伟大街(纬二路至纬十一路段)道路西侧、新潮街道路两侧、长春路(新潮街至新城街段)道路两侧、中央大街(庆虹桥至珠江路段)道路西侧、昆仑大街(西宾路至远望转盘道段)道路东侧、铁人大道(远望转盘道至世纪大道段)道路东侧、西宾路(昆仑大街至玉门街段)道路两侧、会战大街道路两侧区段内的临街第一宗地。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伊春市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伊春市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7•【字号】伊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伊春市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伊政办发〔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有关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6号)要求,依据市政府2009年4月29日颁布的《伊春市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更新公告》确定的地价标准,参照各区的人口、面积及繁华程度,现对我市(市本级)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等级标准予以调整。
调整后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执行四类六等,税额幅度为每平方米6至14元;市本级所属其他区执行六类六等,税额幅度为每平方米3至9元(具体分类分等标准及各区具体执行等级范围划分附后)。
附件:1、全市(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分类分等标准(略)2、全市(市本级)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等级区域范围划分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附件2全市(市本级)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等级区域范围划分(一)伊春区一等繁荣东路:通河北路至迎宾路;繁荣西路;通河北路至通山路。
二等伊春区中心繁华地段主要干道两侧:和平路两侧(东至区二中,西至升辉市场),通河路南段两侧(北至住宅发展中心,南至市人防办),建林路两侧(东至市建设信用社,西至人才市场),通山路两侧(北至电业二分局,南至原市征费处),永安路两侧(东至二粮店,西至盛世荣府小区),新兴中路、新兴西路两侧(东至迎宾路,西至市交通局),青山路中段两侧(东至区七中,西至原市繁荣小学)。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鹤政规〔2018〕6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鹤政规〔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由18—6元调整为14—3元。
其中:一等地税额标准由18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二等地税额标准由14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三等地税额标准由11元/平方米调整为8元/平方米;四等地税额标准由8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五等地税额标准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3元/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用地适用项目所在地税额标准。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鹤政发〔201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年税额标准鹤岗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4日附件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年税额标准等级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单位:元)一二道街道口沿东解放路至市农行门前;大世界商场——新世纪广场——防疫站综合楼;新世界广场经华夏路至十七中门前道路两侧的范围为一等地。
14二煤气公司北侧铁路——长春路——天翔路——哈尔滨路——校园街——运输公司南——消防队——教育学院北——电业局南——禾友路南——热力公司——黎明小学——湖滨路——天水湖公园东——胜利桥——黄河路南——煤气公司北所圈定的范围为二等地。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四条纳税人使用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六条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大城市1.5元至24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18元;(三)小城市0.9元至12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9元。
各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4至6个等级,并分别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批准执行。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
(三)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工作【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地税函﹝2011﹞6号【发文日期】2011-03-10【实施时间】2011-03-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省局重点工作落实,突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难点问题,促进收入增长,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的税源底数不清、税负明显偏低、清算进度缓慢、收入进度不平衡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 各市(地)局要认真组织县(市、区)局自查,核准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并于4月底前,按照调整后的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信息、联合实测等有关土地信息情况,核实确认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逐户更新录入税收征管系统—;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土地信息情况表中,并同步修改纳税管理卡相关内容。
核实确认过程中的纸质证明资料,包括国土资源部门传递或采集的记载土地登记测绘结果文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联合测量文书以及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文书等,要纳入“一户式”管理档案备查。
二、加强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监控 以2010年纳税人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和计统部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基础,以2011年调整后的纳税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标准,对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纳税人按户进行分级监控。
县(市、区)局监控年应纳税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市(地)局监控年应纳税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省局监控年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各县(市、区)局要根据税源信息和入库情况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监控明细表》(附件1),上报市(地)局。
各市(地)局要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年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情况上报省局。
三、开展土地使用税税负比对分析 为准确掌握和及时反馈各市(地)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真实税负及对比情况,省、市(地)局将利用核实更新后的税源信息,开展土地使用税税负比对分析,并根据实际入库情况,进行动态修正。
关于《兰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兰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依据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的紧急通知》(黑财税〔2018〕11号)文件。
二、调整原则
在保持原有土地等级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
(一)调整等级范围: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与兰西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土地级别范围基本一致;对原土地等级范围与兰西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土地级别范围不符的,予以归位调整;房开用地不再单列,其所有用地按商业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实施划分。
(二)调整分等税额标准:一等土地、二等土地和三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下调1元,四等土地和五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下调2元。
三、调整情况说明
分等税额标准调整情况:一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9元/平方米调整为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7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5元/平方米调整为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调整为2元/平方米;五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3元/平方米调整为1元/平方米。
(二)兰西工业开发区调整情况:
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情况:兰西工业开发区土地原为四等土地,调整后仍为四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下降到2元/平方米(按照省政府文件制造业调整的要求,园区内企业多为工业企业,充分考虑园区内企减轻税收负担问题)。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分等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告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分等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黑市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分等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告黑市政发〔2018〕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批准(黑财税〔2018〕17号),对我市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分等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分等税额标准一等:14元/平方米;二等:11元/平方米;三等:8元/平方米;四等:6元/平方米;五等:3元/平方米。
二、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一等:中央街的西兴路至东兴路段;邮政路的文化街至兴安街段。
二等:西兴路、环城南路、铁路街、魁星路、黑龙江中俄边界线围合区域及上述街道(西兴路除外)所对应的外侧临街用地及大黑河岛。
上述区域内已明确为一等的土地除外。
三等:双拥大街西侧段、环城西路、西兴路、黑龙江中俄边界线围合区域及上述街道(西兴路除外)所对应的外侧临街用地。
四等:双拥大街西侧段、环城西路、环城南路、铁路街、魁星路、黑龙江中俄边界线围合区域以外区域。
爱辉区幸福乡小黑河村、长发村、河南屯村、下二公村、上二公村、高地营子村、幸福村、新生活村、之路村、稗子沟村。
四嘉子乡东四嘉子村、西四嘉子村。
五等:各类工业园区、黑龙江大桥桥头区、拟申建的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跨境经济合作区、黑河保税物流中心(B型);爱辉区四嘉子乡小三家子村、小乌斯力村、大乌斯力村;爱辉区瑷珲镇、西岗子镇、罕达汽镇、上马场乡、二站乡、新生乡、西峰山乡、张地营子乡、坤河乡、卧牛湖风景区及四等未明确的区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
等税额标准的批复
【标 签】分等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财税﹝2010﹞29号
【发文日期】2010-12-07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授权,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6号)精神,经认真研究,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同意你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请抓紧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