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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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征管工作【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地税发﹝2005﹞72号【发文日期】2005-11-14【实施时间】2005-1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并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我省如期贯彻落实到位,切实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的双重职能。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大幅提高并统一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有利于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执法。

同时,可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保证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务必充分领会国家改变中低收入者缴纳个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决心,要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的双重作用。

二、深入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结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和普及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公民纳税意识,夯实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有利时机,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通讯工具、网络、宣传橱窗等宣传工具,通过宣讲、政策解答等形式,宣传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目的,普及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培养公民自觉纳税申报习惯,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黑地税函[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1]71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1〕 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6号)等相关文件。

为贯彻落实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提高扣除标准后涉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标准提高后,影响到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变化。

我省核定征收方式主要有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都因扣除标准的提高而下降。

定额征收的,要调整纳税人原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或所在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定率征收的,要调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率。

二、调整方法(一)调整定额和降低应税所得率。

对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定额的,应通过测算,按照新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进行定额调整。

对使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定额的,要开展典型调查,分行业、分经营规模,按照新扣除标准结合新税率级距测算一定数量纳税户的应税所得率,以此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适用的新应税所得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哈地税发﹝2007﹞32号【发文日期】2007-03-08【实施时间】2007-03-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核定征收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按照省局和市局工作会议精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已列为2007年重点工作之一。

这是深入贯彻省局新时期治局思想,扩展工作领域的重要举措。

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强化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

核定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要求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我局的核定征收面较低,距省局的要求差距很大,各单位要增强做好核定征收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周密安排和部署,广泛深入的搞好宣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狠抓落实,按照“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完成核定征收面达到20%的工作目标。

二、开展调查测算,合理调整确定应税所得率 为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使核定征收工作切实有效的开展起来,必须确定科学、合理的应税所得率。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

调查测算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盈利水平的企业,调查面原则上不得低于所辖企业的20%。

调查要按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煤炭采掘业、建筑业(建筑、安装、装饰等)、房地产开发业(经济适用住房)、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饮食业、旅店业、旅游业、代理业、洗浴业、其他服务业等)、其他行业等进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征管问题【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地税发﹝2002﹞54号【发文日期】2002-05-15【实施时间】2002-05-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根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精神,配合开展推进“依法治税年”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就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

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明确指示和重要批示。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对个人所得税不要看成单纯的征税问题,不要满足每年都增长,要讲政治;个人所得税收入这两年增长很快,但漏的还不少,有些收入大户我们抓不住,群众不满意。

”朱镕基总理曾明确批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去年也指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这样多的中央领导同志对一个税种作出明确的指示和要求,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运用税收手段,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分的矛盾的极大关注,以及对税务机关寄予的期望。

作为主要承担这一税种征收管理工作的地税部门责任重大、任务繁重。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按照总局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黑地税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3号)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省看,地区间、行业间发展的还不平衡,全省核定征收面较低。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解决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公平企业税负,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搞好宣传,加强同国税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按照“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我省境内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6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汽车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函》(哈地税 函﹝1998﹞第27号) 69.《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21号) 7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和摊区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22号) 7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轿货车及厢式货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35号) 7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商业个体经营者纳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37号) 7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饮食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地税征管字﹝1998﹞17号) 7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45号) 7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纳税义务人界定问题的通知》(哈地税 发﹝1999﹞65号) 76.《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80号) 77.《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96号) 7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出租房屋房产税征管办法〉的通知》(哈地税 发﹝1999﹞116号) 79.《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124号) 8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中心营业税请示的批复》(哈地税 8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加强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207号) 8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第95号) 8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行计算机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哈地税 发﹝1999﹞第96号) 8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哈地税发﹝1999﹞第97号) 8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轿货及厢式货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154号) 86.《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哈地税发 字﹝1999﹞170号) 87.《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调查的通知》(哈地税 函﹝1999﹞6号) 8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7号文件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23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31号) 9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各类市场出租房产及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47号) 9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54号) 9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59号) 9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63号) 9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72号) 9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 ﹝2000﹞85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标 签】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哈地税函﹝2007﹞57号【发文日期】2007-07-04【实施时间】2007-07-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07〕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个体税收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虽然占我局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

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是加强个体税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个体税收征管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各单位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

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管理的需要。

二、以换发税务登记证为契机,规范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利契机,对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彻底摸清税源底数。

要坚决纠正对集贸市场一个市场和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只办一个税务登记证的做法。

对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征收税款,都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要抓住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及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税务登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作为今年个体税务登记管理的重点治理目标,切实抓出实效。

三、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上级税务机关文件精神,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建立和完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利用国税、工商、市场主办单位、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等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信息,发挥税收管理员的职能作用,逐户进行核对,对无照经营的要依法征税,并向工商部门传递信息,督促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3]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3]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19日国税发[1993]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体税收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个体税收收入也大幅度增长,但个体税收偷漏税现象仍大量存在,在某些地区、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个体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也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加强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已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

个体大户、私营企业是个体税收的主要税源,也是税收征管的重点。

搞好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对于涵养税源、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平衡税收负担、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以及提高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对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实施强化管理。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体大户、私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业户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通过各种途径帮助解决;对业户税款缴纳过程中存在的违反税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逐步建立起严格的、规范的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征管规程,各地要建立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的税收档案管理和大户备案制度,对个体大户、私营企业除基层征收单位按规定建立税收档案外,并要按一定的标准,逐级上报备案;要切实抓好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的建帐建制工作,个体大户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地自行掌握,但其户数不得低于本地区个体总户数的5%。

1993年内,各县市,都要集中人力,对私营企业和至少5户个体大户进行重点解剖,分析其经营情况及税款缴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管理。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4.27•【字号】黑国税联发[1998]4号•【施行日期】199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联发[1998]4号1998年4月27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个体户、私营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期定额。

随着个体经济不断发展,个体户规模和经营情况不断变化,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不建帐或不设帐簿的个体户,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核定定额程序,每年搞一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期定额,对变化较大的一年可搞两次。

定期定额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并负责调整定期定额和征收税款;定期定额户缴纳的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益额或附加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并负责调整定期定额和征收税款。

各地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负,配合好建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坚持定额对标和公开办税制度。

在核定调整定期定额工作中,要坚持以法治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

在市、县范围内要按行业、分地域制定每个行业等级最低定额标准和划分定额等级标准,按照核定的应税经营额或营业额、收益额或附征率对标定额等级标准,使定期定额规范、公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7]21号1997年4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组织领导。

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推行建账、查账征收工作,并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后其缴纳的税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其所管税种分别实行查账征收管理。

为了公平税负,促进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适当调整其定额。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10•【文号】•【施行日期】199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一、全面,准确地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方针。

要继续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使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强化查账征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账征收。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并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实行查账征收,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账,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账征收。

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固定业户,在建账的同时要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账初期,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建账户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各类业户,要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定额,对少数还需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加强定额管理。

查账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读《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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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读《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
商户定额执行期的公告》
【标 签】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授权,(黑国税发〔2006〕227号)将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确定为1个公历年度,将申报期限确定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当期的次月征期内。

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将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个公历年度后,全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期限过于集中(集中在每年1月份),并且申报期限较短(15天),基层国税机关难以在此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二是纳税人在元旦春节期间事务繁忙,不方便在此期间集中办理申报事宜。

为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负担,本公告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和申报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执行期由1个公历年度调整为12个自然月。

本条规定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新开业纳税人以及重新核定定额的纳税人。

(二)将个体工商户申报期限由定额执行期结束当期的次月征期内调整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0日内,相当于将申报期延长了一个月。

纳税人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0日内,将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关联知识: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3]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3]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993年6月24日国税发[1993]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去年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呈现出高速增长的势头,个体税收也步入了一个发展新阶段。

尽管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多种征管措施,在严格税源管理、及时调整定额、强化纳税检查、大力组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但依法治税还没有完全落实,税收流失仍比较严重。

为了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尽快建立个体税收征管的有效机制,减少个体税收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处理扶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坚持以法治税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

克服那种认为个体税收点多、面广、分散、隐蔽、难征管的畏难情绪,树立从事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要经常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情况,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不断迈出新步伐,跃上新台阶。

二、加强个体税收计划管理。

为了确保今年250亿元个体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各级税务机关要尽快把追加后的个体税收收入计划逐级落实到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体税收单列计划、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制度;要定期上报个体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发收入情况通报,准确反映收入进度和税源变化情况,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解决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通知【标 签】促进堵漏增收【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地税函﹝2009﹞87号【发文日期】2009-06-12【实施时间】2009-06-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税发﹝2009﹞85号),确保2009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步伐促增收 一是拓宽信息化广度。

对明细申报和信息化条件成熟地区,继续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基础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进度要求,自行扩大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扣缴义务人范围,力争在2009年底,对全省2008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以上代扣代缴单位全部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哈尔滨市可应用原有软件)。

在鼓励应用全国统一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大前提下,各市(地)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探索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新途径,提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水平。

二是挖掘信息化深度。

要继续加强软件应用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系统功能,要在扩大软件使用范围、应用软件质量上下功夫,从而加强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不断迈进,提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是提高信息化服务力度。

要充分利用总局和省局提供统一技术支持的服务资源,合理规划和整合同级运行维护,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促增收 从2009年7月初开始,对全省年度扣缴5万元以上代扣代缴单位全部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县(市)局扣缴税款在3万元以上单位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2010年初,对我省各级财政统发中心和高等院校全部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个体税收征管【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黑国税函﹝2003﹞198号【发文日期】2003-09-11【实施时间】2003-09-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1号)已对我省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明确,现就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是对所有个体业户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重要体现。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把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业户的管理和监控 (一)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要正常办理税务登记并必须自行申请,如实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请核定表》。

国税机关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业户的确定,要在做好典调的基础上,逐户进行核实。

核实确定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执行。

确定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要逐户登记,纳入档案管理并张榜公布。

(二)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国税机关应根据其业务需要,依法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

(三)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要如实申报缴税。

(四)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各级国税机关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经过核实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恢复征税。

三、搞好个体税收收入情况调查分析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必然对全省个体税收收入产生影响,各地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将其对个体税收收入影响情况于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所需账、表、簿印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5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所需账、表、簿印制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5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所需账、表、簿印制使用管理的
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个体工商户所需账、表、簿印制使用管理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56号1999年10月15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定期定额(简称“双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个体工商户所需的简易账、财务报表,以及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简称两簿)的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简易账(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财务报表(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两簿”的式样,由省局统一制定,2000年开始实行;各地已印制的可继续使用,用完后再采用新式样。

二、各市、地局要按照省局统一式样,指定本地税务票证印刷厂印制、发售(因复式账市场有供应,个体户自购),实行供需直接见面;如本地没有税务票证印刷厂,可指定一家经销部门经营发售;无能力印刷账、簿的,可向省局申报,统一安排税务票证印刷厂印制。

三、基层国税部门要通过无偿服务,组织个体建账户购买简单账和财务报表,组织“双定”户购买“两
簿”。

皆由供需双方直接结算货款。

附件(略)
——结束——。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8.06•【字号】黑地税联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地税联发[2002]4号2002年8月6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和国家税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凡帐目健全并能如实核算其经营所得的,对其投资者取得的收入,要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兼职律师的所得,应按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2)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省律师行业应税所得率为2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五、实行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不再继续弥补亏损。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11.12
•【字号】黑国税发[2002]165号
•【施行日期】2002.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国税发[2002]165号2002年11月12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下列有关税收收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发票登记簿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国税部门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国税部门核实无误后免除有关收费。

三、上述有关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收费优惠政策,对违反规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黑国税发[2002]16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1.12
【实施日期】200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2]165号2002年11月12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为鼓
1 / 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3.03.14•【字号】•【施行日期】200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各民间组织:为了促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各项合法业务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组织税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省民间组织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本通知下发前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按前款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二、民间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抵、扣、缓等各项税收优惠。

三、民间组织经营服务性收入统一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售和管理。

《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是:民间组织在收取团体或个人会费、划转往来款项、接受捐款、接受赞(资)助款、收到国库券利息和政府拨款等。

《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由省民政厅向省地税局提报年度印刷计划,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省民政厅负责发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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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的通知》的公告【标 签】困难减免,核准管理,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6-07-28
【实施时间】2016-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
的有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的通知》(黑地税函〔2012〕47号)。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关联知识: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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