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年09月23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8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年09月10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57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适用地区: 全国。
今年供热期起实行双职工同享补贴省直在哈单位职工热费“明补”
今年供热期起实行双职工同享补贴省直在哈单位职工热费“明补”随着今年供暖期的临近,热费问题再次引起百姓关注。
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供热期起,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将由“暗补”变“明补”,而且实行一职一贴,双职工男女双方同等享受热费补贴。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办法,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经省政府同意,2013年底,省财政厅印发了《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
规定从今年供热期起,省直在哈单位职工热费补贴将由“暗补”变“明补”。
热费补贴范围是省直驻哈市辖区[不包括所属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哈市热费价格、职工热费补贴面积和热费补贴系数核定热费补贴,于供热期前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发放,年底前必须发放完毕。
热费所需资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后,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
热费补贴标准为:“热费补贴额(元)=哈市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其中,“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热费补贴系数”为90%。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此外,热费补贴发放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发布,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为“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7个省(市)。
二、优惠企业及期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增值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一年内仅对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实在非供暖期内,供热企业也不会取得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虽然没有供暖期的限制,但是供热企业在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比计算免征额时,免税金额会随着“采暖费收入”占比的降低而变小,直至为零。
三、优惠税额核算方法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执法资格模拟试题六答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模拟试题(六)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该规范属于()。
A、授权性规范B、命令性规范C、任意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规范的分类。
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规范赋予人们一定权利,但不是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人们有选择的自由。
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人们在一定范围内做自由的选择。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比较严厉,违反禁止性规范可能产生较重的法律后果。
而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所以本题答案是A。
2、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是()。
A、《税收征管法》B、《行政复议法》C、《国家赔偿法》D、《企业所得税法》【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D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A、B、C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达()。
A、1万元B、10万元C、5万元D、5000元【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4、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期限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黑政办规〔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0日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6条服务措施。
一、推行合并申报,减少纳税次数(一)推行纳税缴费合并申报。
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实现合并申报。
全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税合并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缩短办税时间,节约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二)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期。
年应纳税额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人,可选择在每年12月份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税款,进一步减少申报纳税次数。
(三)推行非税收入“一键申报”。
推动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缴费人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申报时,系统自动生成计费依据和应缴费额,实现缴费人申报非税收入“一键申报”。
二、提供便捷服务,压缩纳税时间(四)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公司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办法
公司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办法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每年供热期内,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公司将应承担的热费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
一、热费补贴原则哈尔滨市热费补贴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进行发放。
二、热费补贴范围公司当年9月在册开支的在职职工及公司退养职工、离退休职工。
三、热费补贴办法(一)热费补贴标准热费补贴标准参照哈尔滨市政府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1)中职务或职级对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对于户籍在哈尔滨市以外且未在哈市买房、租房的职工,由报销热费职工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市、县级以上政府现行有效的热费补贴文件,并按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审核认定后,按该文件规定发放供热补贴。
(二)热费补贴额度符合热费补贴条件的职工补贴比例按照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应享受热费发放面积(平方米)*90%(三)热费补贴对象1.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依据户籍、婚姻状况、职级、房产情况确定发放对象。
1)夫妻双方分别在不同户籍的,仍认定为一户;2)夫妻虽已办离婚手续,但离婚登记日期在本通知发文日期之后的,仍按一户处理;3)家庭成员在本通知发文日期之后迁出户籍,但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仍按一户处理;4)一户多职工的,按职级高者确定发放对象;5)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照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
2.非飞龙公司退休、退养职工和原单位已享受热费补贴的职工不享受热费补贴。
四、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每个年度提供报审材料采取在上年度热费补贴发放名单基础上分别提交材料的方式,职工在11月15日(遇到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前提交相关材料,未提供材料及材料提供不全的,逾期将不再发放。
(一)上年度已享受热费补贴且本年度未申请放弃热费补贴的职工上年度“已享受”热费补贴且本年度未申请放弃热费补贴的职工,在家庭结构没有变化的前提下,只需提供报销年度职工本人热力全额发票;若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则视同首次申请享受热费补贴的职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发放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
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企改制员工赔偿计算标准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会计实务: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务处理 1、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规定,供热企业销售自产或购进暖气再进行销售的暖气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但国家对供热企业销售暖气的收入给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即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供热企业把暖气销售给企业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用的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应缴纳增值税。
取暖费个税政策整理
取暖费个税政策整理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相关的免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可以按照上述三个文件规定界定。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取暖费补贴(包括采取发票报销方式)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项目,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部分地区规定有暂免征税规定的按各地规定执行,没有特殊规定的则按前款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地区没有关于取暖费的免税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请示
尊敬的领导:我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过低,已经严重影响了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为了让职工在寒冷的冬季能够安心工作,我建议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以下是我的请示及理由。
1. 经济负担加重:当前我单位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相对较低,已经不能满足职工在严寒季节的生活需求。
随着生活成本不断上升,职工们在支付房租、食品和其他日常开支的难以承受取暖费用的增加。
这导致了职工们生活质量下降和积极性受挫。
2. 精神状态受影响:寒冷的冬季给职工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在环境温度低的情况下,职工们可能更容易感冒或其他健康问题。
而且,寒冷的环境也会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精神状态,从而影响工作业绩。
3. 增加员工福利:作为单位的管理者,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不仅可以解决员工生活困难,更可以提升单位的凝聚力。
关心员工的生活质量,增加员工福利,对于单位来说也是一种软实力的体现,可以更好地留住人才和吸引优秀员工的加入。
我建议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希望领导能够审慎考虑并给予支持。
通过提高取暖补贴标准,可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并且有利于提高单位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希望领导能够重视此事,谢谢!此致XXXPS:考虑到我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积极影响,对于单位的发展和员工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期待领导的支持和批复。
尊敬的领导:我再次对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提高这一重要问题向领导提出建议。
在此,我想进一步阐述一下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意义和必要性,并就如何落实这一建议提出一些具体的方案。
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对于缓解职工的经济压力和改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当前,我单位职工在寒冷的冬季需要支付较高的取暖费用,而现行的取暖补贴标准已经严重跟不上实际生活成本的增加。
提高取暖补贴标准可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这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和减少员工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取暖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取暖补贴是否免交个⼈所得税
我国地域是⾮常⼴阔的,到了冬天后南北的⽓温相差是⽐较⼤的,⽽北⽅⼀般是需要进⾏集中供暖才能度过冬天的,⽽⼀些企业会给职⼯⼀定的供暖补贴,那么取暖补贴是否免交个⼈所得税?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取暖补贴是不是免交个⼈所得税
①如果将供暖费补贴按⽉分摊计⼊企业员⼯⼯资薪⾦表中发放,可作为企业发⽣的⼯资薪⾦⽀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否则应作为职⼯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供暖费补贴属于职⼯福利费范畴。
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和职⼯福利费等⽀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条规定,列⼊企业员⼯⼯资薪⾦制度、固定与⼯资薪⾦⼀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的⼯资薪⾦⽀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件第三条规定的职⼯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取暖补贴是不是免交个⼈所得税”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供暖补贴是属于⼯⼈的福利待遇之⼀,应该计⼊⼯资总额征收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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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补贴个税需要交吗?
取暖补贴个税需要交吗?
取暖补贴如果是属于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则不交税;如果是公司福利,则要交。
《个⼈所得税法》第四条第⼀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所得税。
在寒冬来临之际,企业都会为员⼯发放冬季取暖费作为给冬⽇⾥⾟苦⼯作的员⼯的补贴。
但⼤家对于取暖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还不⼤清楚。
下⾯,律图⼩编为⼤家收集整理了以下这篇⽂章,希望对⼤家了解取暖补贴个税有所帮助。
取暖补贴个税需要交吗?
取暖补贴如果是属于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则不交税;如果是公司福利,则要交。
法律依据:
《》第⼆条 下列各项个⼈所得,应当缴纳:
(⼀)、薪⾦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取得前款第⼀项⾄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所得税;⾮居民个⼈取得前款第⼀项⾄第四项所得,按⽉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所得税。
纳税⼈取得前款第五项⾄第九项所得,依照本定分别计算个⼈所得税。
因此,如果是企业为职⼯发放的取暖补贴是需要纳⼊⼯资薪⾦范围内,也就意味着取暖费需要缴纳个⼈所得税;但如果是按照国家统⼀规定发放的补贴,不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对取暖补贴个税这个问题,律图⼩编提⽰⼤家如果发现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您可以咨询律图。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减免管理,特制定《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月31日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税收减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七条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应实行备案管理。
暖气费补贴个人所得税
暖气费补贴个人所得税一、明确规定的省市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 2008.11.17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同时废止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 2008.12.9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单位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1.02
•【字号】地税政二[1997]1号
•【施行日期】1997.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地税政二[1997]1号1997年1月2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职式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职工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225元以内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职工劳动保护费可按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准予据实扣除,发放现金的,一律不得扣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26
•【字号】黑政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
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黑政规〔2019〕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以6000元为限;不足6000元的,据实减征。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上述所得,不设置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执行期限。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6日。
取暖费、离退休人员工资税收政策
1、取暖费–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2003]2082号)第七条基本补贴标准自采暖补贴基本补贴为每个采暖季每名职工470元。
2、供暖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对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进行详尽、规范的列举。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
退休职工的费用;2。
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5。
职工的学习费;6、年货费;7、过节费;8、节假日物资费;9、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等。
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 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员工取得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员工取得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价款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本氏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配给、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结构性问题交通费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该类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生活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特定诱发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之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政策优惠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税收的工资、周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有份之辈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上海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窘迫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国家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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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冬季取暖补贴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地税函﹝2006﹞52号
【发文日期】2006-05-26
【实施时间】2006-05-2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发放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