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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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5]11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5.25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
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1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合法合理、尊重历史与现实、优化征管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明确管理权限,堵塞税收漏洞,优化服务环境,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就南宁市区内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权重新调整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来征管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仍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来征管的2032户自治区级企业中属于自治区级国有企业和自治区级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名单附后)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上述企业因改制等原因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改变。
三、新办的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自治区级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上述一、二、三点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五、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04〕182号)的规定执行,积极组织税收收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国库的对账工作,严禁收入混库现象的发生。
六、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涉及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档案资料、税收票证、发票管理和税务检查等移交的具体事项,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共同商定具体办法,并抓紧办理。
七、加强领导,服从大局,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协作,共同认真做好此次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确保调整、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要将此次调整的税收征管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告,加强税收宣传,并通知纳税人按新调整的税收征管范围办理涉税事宜。
八、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所管辖的企业名单
2.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接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划转的企业名单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所管辖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