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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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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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区地税机关缴纳有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使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数据来源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数据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个人纳税数据及其它纳税凭证。

其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须提交纸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后,才能打印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有纳税记录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其他情形需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才能打印完税证明。

三、开具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基于“同城通办”的原则,在同一个设区市的各城区地税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可以开具同城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他各县(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只能开具属于本单位征收税款的完税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
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决定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党务公开的制度和规定,协调解决涉及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和指导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关礼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郑文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赵汉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李国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察室主任
苏忠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处长
梁玉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吴献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廖风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督察内审处处长
黄芸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桂财税〔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规定,针对我区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特点,现将我区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区纳税人适用的换算比和折算率,统一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执行。

二、对于不销售原矿或精矿,只有连续加工矿产品(如氧化铝等)销售价格的资源税品目,具体换算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制定,并于8月5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核准。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本地区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并于8月22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附件: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7日附件注:换算比/折算率仅适用于原矿与精矿间销售额的换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有关“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精神,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促进保障性、普通性住房的有效供给,调节土地市场供应,保护有限的耕地,遏制非普通住房的过快增长和价格飞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桂地税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3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地税局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3日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运行管理,提升培训效果,满足纳税人培训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学堂是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普及税收知识,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纳税人满意度及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是集实体课堂与网络课堂为一体的常态化、规范化的税收宣传辅导平台。

第三条纳税人学堂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纳税人培训辅导、宣传解读税收政策、普及税收知识、征集纳税人培训需求等。

第四条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对象: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希望了解税收知识的人员。

第五条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内容:纳税人学堂应当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当前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和纳税人需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重点、培训对象和培训目标。

课程设置应当注重实用性和普及性,分为基础课程和专题课程。

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税收基础知识、基本办税流程、办税指南、纳税人权利义务、常用涉税软件使用等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桂地税发[2005]27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71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合力,促进税收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即日常检查,是指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关征管环节(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所进行的税务检查,主要负责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纳税评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需要立案查处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征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具有检查的性质,又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

征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税控装置、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入库等税收征管方面的检查;(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发票的开具、取得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定;(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个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缴纳情况的检查;(四)对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内提供的纳税资料的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
征收比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1.17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
例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1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税合同交易量也不断递增,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区印花税商品零售部分核定征收比例作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二、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金额的80%进行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4〕218号)第六条“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第1点购销合同的商品零售按购销额30%的比例核定”的规定,改按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标 签】代收工会经费【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6﹞127号【发文日期】2006-05-15【实施时间】2006-05-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县(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促进代收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一)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和《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工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二)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力度,增强缴费单位主动申报缴费的意识和缴费遵从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缴费窗口,张贴宣传资料,提供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小册子,方便缴费单位查阅。

(三)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掌握和熟悉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流程和有关规定。

二、加强协作,建立工会经费代收信息共享平台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有关信息(主要是上年度其职工工资总额、未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申报未划缴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等)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二)各级地方工会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进行认真排查、审核,并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具体为: 1. 所有纳入工会经费代收范围建有基层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 企事业工会所覆盖的纳税企事业名单; 3. 上年度企事业工会经费的收缴率,足额、未足额和未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4. 符合提取建会筹备金的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6年2月5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2月29日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稿一、出台背景2016年2月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购房需求,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对我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财政补助对象、执行时间、住房公积金贷款、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优惠政策等各项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的相关要求,下发本公告。

二、政策内容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三、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2月5日起,为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本公告的执行时间也定为2016年2月5日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的公告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7.19
【实施日期】2012.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9号)
关于差旅费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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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税总办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调整情况,现将局领导基层联系点调整情况通知如下:王军局长负责基层联系点全面工作。

王秦丰副局长联系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于春生副局长联系北京市、上海市、贵州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汪康副局长联系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顾炬副局长联系重庆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张敏纪检组长负责对税务系统巡视和纪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孙瑞标副局长联系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任荣发总经济师联系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助联系重庆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王陆进总会计师联系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刘丽坚总审计师联系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税务系统基层联系点制度,按照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情况协助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10月13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南地税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12〕104号)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充分运用差别化税收政策,有效促进房价合理回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结合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30号)批准南宁市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南宁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含车位、杂物房、车库)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三)纳税人建造商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建筑物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扣除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2%;(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六)以上(一)至(五)项具体核定征收率由各县(区)局、各主管局(稽查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政策调整的衔接及执行时间(一)本通知下发前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依法进行核定征收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销售收入,如已按《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197号)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南地税发〔2010〕220号)规定的核定征收率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再补征税款,凡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责任编辑:日期: 2012-07-20 文章有效性:有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如下:
一、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总工会、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

南宁市总工会、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

南宁市总工会、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
正文:
---------------------------------------------------------------------------------------------------------------------------------------------------- 南宁市总工会、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
根据《工会法》、《民法通则》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

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各县(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应在每月15日前到本单位所属县(区)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凡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自通告之日起,必须立即到所属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南宁市总工会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12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桂地税发[2006]28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收购或购买(以下简称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收购未税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非矿山企业和个体户。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六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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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标 签】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8﹞191号
【发文日期】2008-12-25
【实施时间】2008-1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给纳税人选择。

纸质报表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或复印;报表的电子文档则挂在广西地税局网站(外网)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二、纳税人自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办理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发生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表格,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到关联企业手中,并认真做好填报辅导工作,以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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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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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
税期限的通知
【标 签】调整纳税期限,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1999﹞181号
【发文日期】1999-08-16
【实施时间】1999-08-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

但是最近一些地方发映,因受经济不景气等因素影响,目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次缴纳数额较大。

企业平时收到一些款项,又尚未到纳税期限,而到了纳税期,许多企业又常常因资金紧缺而拖欠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影响了税款均衡入库。

为了便于一些资金周转有困难的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防止拖欠国家税款的现象,将应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征收上来。

我局意见,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暂执行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市。

地方税务局确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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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5]11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5.25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
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1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合法合理、尊重历史与现实、优化征管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明确管理权限,堵塞税收漏洞,优化服务环境,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现就南宁市区内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权重新调整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来征管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仍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来征管的2032户自治区级企业中属于自治区级国有企业和自治区级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名单附后)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上述企业因改制等原因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改变。

三、新办的自治区级国有企业、自治区级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上述一、二、三点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及其实现的所有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五、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04〕182号)的规定执行,积极组织税收收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国库的对账工作,严禁收入混库现象的发生。

六、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涉及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档案资料、税收票证、发票管理和税务检查等移交的具体事项,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共同商定具体办法,并抓紧办理。

七、加强领导,服从大局,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协作,共同认真做好此次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确保调整、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同时要将此次调整的税收征管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告,加强税收宣传,并通知纳税人按新调整的税收征管范围办理涉税事宜。

八、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所管辖的企业名单
2.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接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划转的企业名单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所管辖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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