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党办〔2014〕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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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党办〔2014〕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党办〔2014〕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区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区内公务,是指在区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区内公务接待应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区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人员数量和外出频率。

第五条区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六条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

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核报。

第七条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早餐标准20元/次,正餐标准40元/次。

接待对象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中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

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伙食补助费。

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接待单位内部餐厅、职工食堂用餐。

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外就餐。

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局对年度内垫支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党办[2017]54号【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党办〔2017〕54号)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管理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结合银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内公务,是指来银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市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考核、调研等联合工作组的,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宁政办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日自治区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八项规定”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区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实现资源集约节约使用,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央驻宁各单位,以及自治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党政机关的资源节约工作。

第二章能源资源计量第四条区直机关应当加强能源资源计量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资源计量器具。

第五条区直机关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对所消耗的煤炭、热力、电力、油品、天然气等能源及自来水、中水、绿化水、景观水等水资源,严格实施分户、分类、分项和主要用能设备的逐级计量。

第六条区直机关应当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和能源资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确保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并定期(每季度)公示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中共**市**区委办公室文件*办发〔20XX〕X号★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党委、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区辖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X月XX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推进公务接待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2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发〔〕5号)、《**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发〔〕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办发〔〕14号)、《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发〔〕17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全区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公务接待内容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引资、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统一规范、统筹协调、严格程序、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制度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事礼仪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条各单位和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通知,要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对口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宁政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4〕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25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2件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10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6日宁政发〔2003〕61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2003年6月23日宁政发〔2003〕68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决定(2003年9月26日宁政发〔2003〕92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宁政发〔2004〕137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宁政发〔2005〕110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6日宁政发〔2007〕110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2009年2月23日宁政发〔2009〕29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宁政发〔2009〕59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力促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宁政发〔2009〕62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8月18日宁政发〔2009〕91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3日宁政发〔2009〕99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2010年4月3日宁政发〔2010〕57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4月28日宁政发〔2010〕72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发〔2010〕87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建设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9月2日宁政发〔2012〕125号公布)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2012年12月18日宁政发〔2012〕173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通知(2001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1〕33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具有军民通用技术的青年入伍优待及退伍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宁政办发〔2004〕177号公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4日宁政办发〔2005〕137号公布)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6号公布)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7号公布)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年4月8日宁政办发〔2009〕66号公布)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10月13日宁政办发〔2009〕227号公布)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办发〔2010〕81号公布)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社区蔬菜直销网络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9日宁政办发〔2011〕48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1年5月30日宁政发〔2001〕54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6年3月28日宁政发〔2006〕47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24日宁政发〔2006〕64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6月15日宁政发〔2006〕74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26日宁政发〔2006〕94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宁政发〔2006〕128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12月6日宁政发〔2006〕151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12月15日宁政发〔2006〕159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0日宁政发〔2006〕163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12月30日宁政发〔2006〕169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宁政发〔2007〕93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黄河标准化堤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宁政发〔2009〕61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009年7月24日宁政发〔2009〕87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宁政发〔2011〕80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宁政办发〔2001〕179号公布)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区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宁政办发〔2001〕181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2006年3月7日宁政办发〔2006〕37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宁政办发〔2006〕139号公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3日宁政办发〔2007〕6号公布)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加快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养殖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3日宁政办发〔2009〕165号公布)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技支撑新能源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8日宁政办发〔2010〕4号公布)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3月20日宁政办发〔2013〕32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删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111号)第五部分“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的整体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宁政办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质检办质〔2014〕10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64号)精神,依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质量工作考核顺利开展,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二、目标任务各部门要对照《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确保质量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到位,结果真实可靠,验证资料齐全。

具体任务见《质量工作考核任务分解表》(附后)。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具体由领导小组质量发展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责任部门全面落实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宁党办[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宁党办[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宁党办[2002]12号2002年2月2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改进党政机关的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文件、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领导同志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一)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

根据会议任务和内容确定参加人员、会期、规格以及会议形式。

无明确目的而又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严格控制召开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

严格控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减少领导陪会。

(二)改革会议形式。

凡能用文件、电报、电视电话等形式传达、部署工作的,不再专门召开会议;凡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以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后有文件或内容已见报的,除明确要求开会传达的外,地、市不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传达;确需召开的会议,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会议,除自治区部署经济工作、分析经济形势、重大项目的洽谈外,可逐步引入市场运作机制,采取企业牵头,面向社会,政府指导的方式进行。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外,凡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常委会议审定;要求区直部门和各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区党委秘书长和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区党委分管副书记和政府常务副主席批准。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正>宁党办[2014]75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建立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总页数】4页(P21-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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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宁党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自治区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接待和外出迎送工作的规定(宁党办[2009]25号2009年3月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作风,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切实改进中央领导同志到地方考察调研接待工作的规定》(中办发[2009]1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由自治区四大机关办公厅统筹安排,建立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的协调机制,及时互通情况,避免在时间和地点上交叉。

各市、县(区)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前往考察调研,须向有关机关办公厅提出书面请示,由办公厅统一安排,领导同志根据办公厅的安排开展考察调研活动。

二、坚持求真务实。

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活动的安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

要紧紧围绕考察调研主题,结合地方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考察点,既要选择好的典型,也要选择困难比较多、工作难度比较大的地方和单位,以有利于自治区领导同志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指导工作。

要认真制定考察调研方案,带着问题考察调研,通过考察调研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方案一经确定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系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方案时,必须提前向领导同志所在的办公厅请示。

三、务求轻车简从。

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

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由办公厅根据考察调研主题,本着精简的原则确定陪同人员,各市、县(区)不得自行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陪同活动。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办[2012]3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2〕3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察、稽查、办案、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务信息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务信息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务信息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务信息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报送信息的时效性、参阅性,促进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调整政务信息考核计分办法通知如下。

一、政务信息考核计分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考核采取计算报送数量、采用条目和采用率相结合的计分办法,即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按照相应的计分规则对报送数量、被采用条数和采用率分别计分,将累积得分之和作为月度、年度政务信息考核得分。

二、报送数量计分规则分类确定各地、各部门每月政务信息报送数量: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政府每月报送30条;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每月报送20条;各县(市)、区政府每月报送20条;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每月报送10条、部门管理机构每月报送5条。

各单位完成每月报送数量计基础分10分,超额报送不加分,未完成报送任务基础分为0;对连续2个月未完成报送数量的单位进行通报;上报的信息有明显重复、抄袭的,一次扣5分。

三、采用条目计分规则各地、各部门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入选《国报信息》每条计3分,被国办《昨日要情》或《综合》采用每条另计5分,被国办《专报》采用每条另计7分;被《宁夏政务专报》采用每条计10分,被《宁夏政务快报》采用每条计3分,简讯每条计1分。

单条信息被各级信息刊物重复采用的只记一次最高分。

2014公务接待标准

2014公务接待标准

2014公务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办公活动和会议活动等,是一项重要的外交工作。

2014年,国家出台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务接待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公务接待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本文将对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规定了接待标准的具体内容。

在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时,应当根据来访人员的身份和级别确定接待标准,包括接待饮食、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安排。

对于办公活动和会议活动,也要根据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的接待标准,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规定了接待标准的执行程序。

在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时,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制定接待方案,并报批相关部门。

接待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得超标超额接待。

对于办公活动和会议活动,也要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接待标准,确保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

再次,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规定了接待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接待标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接待标准的考核评估机制,对接待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最后,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还规定了接待标准的信息公开要求。

相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待标准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违反接待标准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务接待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党政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及技术业务用房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党政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及技术业务用房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党政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及技术业务用房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宁发改明电〔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党政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及技术业务用房项目管理的通知宁发改明电〔2018〕12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自治区各部门:近期,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宁党发〔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由自治区审批的党政机关团体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项目进行了认真自查清理,发现一些部门和地区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执行有偏差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申报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宁党办〔2014〕81号)明确的项目审批权限,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再受理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

已经受理并正在开展审批的,一律停止办理。

如遇各级党委、政府拟研究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同级审批部门应及时向其报告有关政策要求,并不得受理办理。

二、进一步严格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审批除已列入国家规划、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外,各级审批部门全面暂停机关团体各类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审批。

已列入国家规划、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申报审批中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技术业务用房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

如标准中允许建设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审查核实,在申报文件和审批文件中均应专门说明核定的办公用房面积。

凡国家没有建设标准,或标准中没有明确办公用房面积的,一律不得搭车审批办公用房。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及《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宁财规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三条接待范围和对象(一)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司局、国家局直属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来我区考察工作的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经局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来我局公干的人员。

第四条接待程序和审批(一)接待区外来宁客人应持对方公函,由对口处室填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待审批单》,经综合处处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做好接待工作。

(二)国家局领导,国家局各司局和国家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来宁督查、调研、考察工作,由综合处向局长报告后,按要求接待。

(三)国家局各司局和国家局直属单位、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副职领导及其相关处室人员来宁督查、调研、考察工作,由分管局领导和对口处室按要求接待。

第五条接待标准(一)用餐标准。

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

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工作餐标准。

自治区省级领导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厅级及以下干部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与接待工作密切相关人员)按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单独用餐。

2、自行用餐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对区外XX在接待公函中明确伙食标准的,依公函标准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宁党办[2012]8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11.03【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2〕8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信访相关单位)的信访工作。

信访相关单位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机制(简称联席会议),并设立专门信访工作机构。

其他信访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各信访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要建立领导接访下访、领导包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和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进京住宿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进京住宿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进京住宿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宁政办发[2004]234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进京住宿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34号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宁夏大厦”,是自治区在京新建的接待窗口,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与中央各部委的联系,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方便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进京联系工作所提供的重要接待场所,也是我区在首都的重要标志性工程。

对于增强宁夏在北京、全国乃至国际上的知名度、扩大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的联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统筹发展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北京“宁夏大厦”风格独特、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优良。

为了提高其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节省财政开支,切实减轻各单位负担,同时方便区直单位进京人员办事和进行公务活动,根据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进京公务人员,除参加会议另已安排住宿外,原则上应入住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宁夏大厦”,不得到价格昂贵的豪华宾馆、饭店住宿,否则,各单位不能报销其费用。

二、进京公务人员在“宁夏大厦”的住宿费用,由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根据客源淡旺情况,按最优惠价格结算,各单位可实报实销。

三、自治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加强对“宁夏大厦”的经营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区直单位人员进京办事和从事公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真正把“宁夏大厦”办成“宁夏人之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宁政办法[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

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

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

为切实做好今年政府的各项工作,努力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

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一、加快行政体制改革(一)全面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三月份完成自治区级的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六月份完成市县(区)的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规范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率。

(自治区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行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服务一门受理、多证联办,最大限度简政放权,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分别牵头落实。

)(三)厘清政府与市场以及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放开放活,该管的管住管好,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打造“两优”投资发展环境。

(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落实。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资本项目,提高效率,增强活力。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分别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宁党发[2014]16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3.29【实施日期】2014.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4〕1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3月29日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主要任务(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和突破口,以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和制定长期的改革目标相结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转变。

1.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两区”建设实际,进一步研究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对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评估等事项进行清理,2014年12月底实现精简50%的目标。

牵头部门:自治区编办配合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2.提高行政审批时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宁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5号2010年1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公房管理。

自治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政府机关省级领导干部公寓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字[2003]13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机关领导干部公寓管理办法>通知》(宁党办综[200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府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领导干部公寓系国有资产,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使调配、管理职能。

第三条省级领导干部公寓属周转住房,只安排从外省区市调入宁夏工作的、家不在宁夏的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居住。

未经住房管理部门同意,个人不得调换、借用或挪用。

第四条居住在省级领导干部公寓的领导干部,已调离本区或另行安排住房的,在三个月内腾退公寓,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省级领导干部公寓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所需相关费用,按中纪委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级领导干部公寓实行统一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其他直管公房,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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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党办〔2014〕47号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区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区内公务,是指在区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区内公务接待应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区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人员数量和外出频率。

第五条区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六条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

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
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核报。

第七条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早餐标准20元/次,正餐标准40元/次。

接待对象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中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

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伙食补助费。

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接待单位内部餐厅、职工食堂用餐。

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外就餐。

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局对年度内垫支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常驻地在银川市以外的自治区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各市、县(区)党政机关到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办理业务等,以及各市、县(区)党政机关间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食宿自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区内公务接待住宿按照自治区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开展暗访工作,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
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区内接待费报销凭证须包括原始票据和接待清单。

第十四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区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能,严格监督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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