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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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8•【字号】渝国资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构建“一利四率”质量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持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经市国资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对原《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16﹞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8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构建“一利四率”质量标准体系,引导企业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

第三条董事长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5•【字号】渝国资[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4]1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五日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和协助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三)客观、公正、分类考核;(四)可比性与重要性相结合;(五)横向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第五条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确定。

第二章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构成。

(一)基本指标由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构成。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利润总额。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苏国资〔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17〕64号各省属企业:现将《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2017年5月23日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发〔2015〕27号)、《江苏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2016〕93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3号)及其实施方案,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纪委书记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分类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南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

南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

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南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南宁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

南宁市政府授权南宁市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 -(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南宁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加强党的领导。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9.28•【文号】总工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9月28日总工发[2007]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据《物权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

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六条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全总设立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资产管理考核细则

公司资产管理考核细则

公司资产管理考核细则一、资产登记管理1.按照公司规定,做好资产登记、更新和报废手续,确保资产账簿真实准确。

2.及时反馈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变动情况,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3.做好台账和使用记录的管理,配合财务进行资产盘点工作。

二、资产领用管理1.按照公司规定,填写完整的资产领用申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2.确保资产领用后的使用安全,加强资产的保养与维护,提高资产的使用寿命。

3.按照规定归还使用完毕的资产,并及时进行资产更新。

三、资产使用管理1.负责与资产相关的日常保养、维修、保险等事宜,确保资产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加强对重要资产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控,确保其安全、稳定的运行。

3.积极提出资产升级、改进等建议,提高资产的效益和使用价值。

四、资产报废管理1.严格按照公司资产报废流程,报废资产前需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并经过相关人员审批。

2.及时整理好报废资产,做好处置方案,确保严格执行报废程序。

3.做好相关报废记录的保存,配合财务进行资产报废审核和处置。

五、资产验收管理1.在资产购置、委托加工等活动中,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验收。

2.做好验收报告,将验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确保验收结果与要求一致。

3.对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要及时追责和退货,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六、考核评估1.根据公司资产管理考核细则对各部门、个人进行资产管理绩效评估。

2.以资产管理绩效评估结果为依据,制定奖惩措施,激励优秀人员,推动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3.定期对考核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公正与合理。

以上是公司资产管理考核细则(暂行)的主要内容,对于各部门和个人来说,资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职责,希望大家能够充分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三项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促进三项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三项责任制考核是南方电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并约束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属签订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范围。

第二章签订责任书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分公司、子公司应签订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书:(一)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完整,产权清晰的分公司、子公司;(二)负有重大电力生产安全责任的分公司、子公司;(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分公司、子公司应签订资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二项责任书:(一)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完整,产权清晰的分公司、子公司;(二)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分公司、子公司。

第六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分公司、子公司应签订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二项责任书:(一)负有重大电力生产安全责任的分公司、子公司;(二)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分公司、子公司。

第七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他分公司、子公司,只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三章责任书的签订第八条南方电网公司直接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第九条南方电网公司行政部在每年年度工作会议前,统一协调和组织三项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负责三项责任书的统一印制。

第十条南方电网公司财务部是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

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分公司、子公司名单,提出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考核意见。

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职责。

(一)根据市国资委的授权经营的要求,承担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职责;(二)通过向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或财务科长,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管国有资产.(三)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权重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歇业和破产等重大产权重组和处置事项作出决策;(四)负责确定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建立出资人代表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五)组织、协调重大经营活动,发挥整体优势。

(六)承担政府指令性的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包括各类具备条件的市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

第二章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第五条经营公司的设立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等的需要,采用新设或通过整合改建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行业性公司或委托授权集团公司来设立;或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资产重组来设立.第六条经营公司的新设立和整合改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较强的经营班子,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并被列入市政府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的行业;(三)体现政府经济调控、公共服务的要求;(四)资产规模较大,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七条新设立或整合改建经营公司,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八条经营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一)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二)经营宗旨和范围;(三)委托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和注册资本;(四)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五)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七)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名称及控股、参股的比例和数额;(八)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九)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十)公司破产、解散、清算事由与程序;(十一)其他应当或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事项。

资产经营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资产经营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资产经营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分别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海洋馆工程部人员(属承包性质不纳入)以外的所有人员。

二、公司直属部门人员、各项目人员、海洋馆代馆长、营销经理适用于计划考核体系;其余人员适用于绩效考评体系。

三、计划考核体系
1、计划体系由70%月计划、10%周计划、10%月大要事计划、10%工作验收结果构成。

2、月计划、周计划、月大要事计划以会议形式验收得分;工作验收根据《工作验收标准》由领导班子现场检查验收得分。

3、计划考核每月25日前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领导签审后报人力部。

4、考核细则:
1)月计划按验收实际得分。

2)周计划按四周得分的平均得分得分,凡周计划验收得分低于60分的,月考核不计得分。

3)月工作验收按经营工作6个方面考核。

四、绩效考评体系
1、绩效考评岗位要求制作《绩效考评表》
2、每月21日前由办公室下发配分表格,先根据工作情况自评,然后由主管领导评,办公室评,分管副总评。

3、每月25日前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领导签审后报人力部。

资产经营公司
2008年1月。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白银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白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1日白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甘国资发[2011])328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依据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把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其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11页文档资料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11页文档资料

深圳××集团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深圳××集团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结合京能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通过集团与企业经营责任人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国有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国有净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经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集团与企业经营责任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是考核企业经营责任人的依据。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薪酬待遇参照此办法,由企业自主制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资产经营人姓名;(二)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三)资产年度经营责任指标及考核办法;(四)资产经营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六)资产经营者风险金缴纳的办法及金额,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七)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八)违约责任;(九)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十)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须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指标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与投资管理部根据中节投下达的指令和考核指标以及本集团发展规划,按照平均先进水平来编制,一般应高于上一年实际达到的水平,并且经过全体员工努力奋斗才能实现。

第七条考核指标值确定的方法,下属企业按本企业发展需要拟定指标上报→投资管理部根据中节投下达的指标及集团发展计划需要进行平衡、调整→与下属企业商榷、核定→再上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适用本办法。

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优化一产、做强二产、做大三产”的要求,落实北京市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五)按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保障机制,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收入关系协调的分配格局。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1•【字号】粤府办[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

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经营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与经营责任人以签定资产经营合同书形式,对公司全部或部分法人财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第三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目的,主要是让经营责任人完善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切实加强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经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法人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资产经营合同书是考核企业经营责任人的依据.第五条资产经营合同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资产经营人姓名;(二)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三)资产年度经营责任指标;(四)资产经营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资产经营者的激励与奖惩;(六)资产经营合同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第六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须严格按照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结合战略发展目标及发展规划,结合历年经营水平,按照上台阶模式确定考核指标。

第七条资产经营合同书指标值确定方法,先由各事业部按公司发展需要拟定指标上报→公司平衡、调整→再由董事会批准签订资产经营合同书。

第八条年度经营考核指标是指企业年度内必须完成的经营成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分为六大类,每类指标又分为不同的要素共27个,各类指标和要素所占权重各不相同,具体见(附表一)《年度经营考核指标明细表》。

第九条各类考核指标及主要要素计算公式如下:1、产品指标①完钻进尺=年初开钻至年末累计完钻进尺;2、安全技术指标①安全质量损失=安全质量损失/年平均生产员工人数②一次性验交合格率=合格井口数/验交井口数3、市场营销指标①销售收入=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②业绩增长率=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减额/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

4、企业管理指标①基础资料收集率=各类资料归档数/全部资料数×100%。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4.05•【文号】国经贸企[1995]163号•【施行日期】199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本金,明确产权责任。

第四条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五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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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深圳××集团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深圳××集团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结合京能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通过集团与企业经营责任人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国有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国有净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经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集团与企业经营责任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是考核企业经营责任人的依据。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薪酬待遇参照此办法,由企业自主制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资产经营人姓名;(二)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三)资产年度经营责任指标及考核办法;(四)资产经营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六)资产经营者风险金缴纳的办法及金额,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七)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八)违约责任;(九)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十)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须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指标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与投资管理部根据中节投下达的指令和考核指标以及本集团发展规划,按照平均先进水平来编制,一般应高于上一年实际达到的水平,并且经过全体员工努力奋斗才能实现。

第七条考核指标值确定的方法,下属企业按本企业发展需要拟定指标上报→投资管理部根据中节投下达的指标及集团发展计划需要进行平衡、调整→与下属企业商榷、核定→再上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企业年度经营考核指标是指企业年度内所必须完成的经营成果。

包括①净利润总额、②净资产收益率、③成本费用利润率、④销售收入等指标。

企业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实行“月度统计跟踪、季度考核通报、年度奖惩兑现”的办法。

1、净利润总额指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经营活动所完成的全部税后利润。

2、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成本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支出。

4、销售收入=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销售商品所获得的收入。

销售收入的确认,按现行会计制度执行。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净利润考核指标。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经营不同状况确定各考核指标在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

第九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依据集团有关规定独立支配集团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经集团批准,企业内部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考核指标挂钩的办法。

第十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二)维护资产所有者和其它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三)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六)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集团有关部门报送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统计报表等资料,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

原任企业总经理经考核适合经营本企业资产的,可以继续留任;原任企业总经理不愿经营或不适合经营的,集团依照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和程序,用招聘或任命的办法产生资产经营者。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

资产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以任何名目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每年十二月份下旬下达经营责任书初稿,次年一月份与企业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下达各项经营指标的年度目标值。

第十四条资产经营者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后,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企业风险抵押金数额可按企业净资产的1-10%分档抵押的办法确定;大型企业可适当降低比例;资不抵债的企业净资产为负值,抵押金的额度可按企业类型大小确定为1-5万元。

第十五条抵押金可以是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资产经营者的私人实物财产。

以私人实物财产抵押的,须办理法定抵押手续。

风险抵押金交集团财务金融中心验收后以贷款形式入企业,责任期满或经营者不再经营后,经审计,按责任书规定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收回,并连同利息一起兑现、返还或抵扣。

第十六条责任期满或经营者不再经营时,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对经营责任书签约者进行审计。

投资管理部根据审计结果拟定奖惩办法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资产经营者收入实行年薪制,其收入与职工收入脱钩,不列入企业工资总额,单独列支,单独管理。

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基薪根据企业净资产规模、经营者责任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集团公司确定。

视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情况可适当浮动。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每个季度对企业年度经营各项指标进行考核。

企业每个季度经营成果综合评分小于考核指标,实际基薪等于标准基薪乘以考核评分;月份可按集团核定的基薪借支,年终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单项指标考核得分=(企业经营实际完成指标/下达考核指标)╳权重四项指标考核得分之和为该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人季度或年度得分。

第二十条风险收入与企业考核指标挂钩,实行年度考核指标奖励或赔补的办法。

企业完成考核指标,资产经营者可取得风险收入。

年度考核指标超额率在10%以内的,风险收入按年度风险抵押金的1-10%幅度掌握,超过10%部分,按10-15%掌握,原则上可与风险抵押金占净资产的比重相结合。

年度风险收入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缴风险抵押金的2倍。

第二十一条风险收入可转入风险抵押金,并参考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经营任期届满,经审计,可将全部资产经营风险收入及风险抵押金结清,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兑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没有完成年度经营考核指标,除扣除经营者的基薪收入外,还要由资产经营者按比例从风险抵押金中赔补。

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考核分在90%~100%之间的,风险赔补按年度风险抵押金的1%~10%幅度掌握,超过10%部分,按10~15%掌握,原则上可与风险抵押金占净资产的比重相结合。

赔补额以风险抵押金全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对由于受贿造成的损失,由个人全部赔补。

原为亏损的企业年实现减亏10%以上,净资产减少额不大于亏损额的,可不赔补。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企业一年的经营成果按各项指标所占比重,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分。

经营者实得年薪=标准基薪×考核评分+风险抵押金×考核评分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针对下属企业的不同情况,设置各年度不同的奖励分与惩罚分以及奖惩比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度经营结果和增值额的计算,应由集团投资管理部和财务金融中心的人员进行审计,如必要,亦可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营者基薪及风险收入的兑现及抵押金是否抵赔,由集团公司依据审计结果审批。

第二十七条资产经营者除年薪收入外,不得在企业和代表企业进行的交往中,有任何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资产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可终止经营责任书:(一)风险抵押金赔补完企业经营性亏损额后不足时且又不愿重新交付风险抵押金;(二)原为盈利企业,现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三)净资产额连续两年下降的;(四)净资产额当年下降15%以上的;(五)原亏损企业现连续两年未减亏5%以上、净资产减少额等于或大于亏损额的;(六)经营者违法违纪以及取得非法收入或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之外未申明收入的;(七)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终止经营责任书时必须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兑现奖赔。

第三十条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集团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经营管理者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二)在经营责任期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它主观原因,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三)违反《深圳京能集团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五)低价出售、转让或私分国有资产的;(六)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写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七)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集团公司对与其签约的企业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二)监督经营责任人任期内企业的工资水平;(三)对企业经营责任人的经营成绩进行监督、评价、考核;(四)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五)指导、帮助和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权。

第三十三条企业经营指标考核值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商同财务金融中心、人力资源部核定。

指标考核值的确定应以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预测为依据,参照行业平均水平或先进水平。

同时,企业要编制责任期或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四条责任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提交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分析报告、财务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年度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年度经营成果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四)进一步做好企业经营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因集团公司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二)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重估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三)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四)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企业资本公积金;(五)集团公司确认的其它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六)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由于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全国同行业生产经营下滑,连带本企业亏损,未实现净利润考核等指标,但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上升和单位产品的实物消耗、质量等可比指标均稳定或好于上期的,经营者基薪收入的扣减率由企业经营者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统筹考虑。

第三十八条受市场拉动,企业高速增长,净资产、企业利润大幅度增长,但企业单位产品成本并未下降,产品质量并未提高,经营者的风险收入可比应得额适当降低。

大量的管理资料疯狂下载物价指数和利率变化因素的影响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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