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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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嘉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农业、水利、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工作。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村民委员委会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放样、砌基丈量、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规划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按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3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七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1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8月19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编辑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m2以内,五人的农户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三)违反*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第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嘉善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送审稿)为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非农业人口)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嘉善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职能部门,负责宅基地登记发证的人员组织、业务指导、审查审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宅基地的纠纷调处,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和村委会(社区)的配合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门牌证的办理工作;公证机构负责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等公证工作;县属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需要的相关材料。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要配合协助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沟通联系、权属调查、纠纷调解、违法查处等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五条依据先地后房的原则,宅基地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对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宅基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可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第二章登记发证程序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为前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者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善政办发…2010‟114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善县“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嘉善县“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积极构建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的要素平台,根据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浙节地办…2010‟4号)以及《嘉兴市“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嘉政办发明电…2010‟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2010年实施“八个一批”专项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工作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全面总结前两年我县实施“365”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全面落实“365”节约集约用地“六大”工程和“十大”示范工程,突出抓好“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努力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推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使用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工作,促进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1.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不断创新思想观念,以思想解放推动观念认识、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方法手段的创新,坚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土地管理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政策,全力破除制约发展的思想和体制机制性障碍。

2.科学规划、统筹发展。

按照区域统筹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兼顾社会公平的要求,充分运用规划、经济和法律手段,强化土地计划和指标管控,统筹土地开发与环境保护,统筹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用地,统筹节约集约用地与提升区域综合承载力。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印发《金山区关于推进农村居住点建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印发《金山区关于推进农村居住点建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印发《金山区关于推进农村居住点建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印发《金山区关于推进农村居住点建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金山区关于推进农村居住点建设的试行意见》已经第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19日金山区关于推进农村居住点建设的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区“1158”城镇规划体系,推进中心村和村庄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和具有金山特色的农村居住点,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美丽乡村、宜居金山”为目标,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主题,以展现农村自然魅力为特色,着力打造布局美、环境美、建筑美和宜居、宜业、宜游的金山新农村,带动金山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各镇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根据《上海市村庄规划编制与管理导则(试行)》及《金山区农民居民点布点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优先考虑农村居住点规划建设,合理布局并适度控制居住点规模,尽可能保留原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农民建房及项目建设须以批准的村庄规划为依据,规划未覆盖地区原则上不得进行建设。

2.镇为主体,农民参与。

农村居住点所在镇政府作为建设推动主体,负责规划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和道路市政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农村居住点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倡导农民广泛参与。

农民建房以自建为主,也可选择委托镇、村统一设计,集中建设。

3.集约土地,提高效率。

农村居住点建设应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河道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合理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农房集聚 统筹城乡 着力推进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以嘉善县为例

农房集聚 统筹城乡 着力推进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以嘉善县为例

LAND&RESOURCES农房改造集聚工作是嘉善县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与统筹城乡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也是推进嘉善县转型发展的重要动力,更是当前推进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必修课。

推进农房集聚改造,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既是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优化农村人居环境的必要手段,也是建设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嘉善县围绕“力争通过三到五年基本解决全县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建立高效、便民、务实的宅基地规范管理新机制”这一目标,创新举措,完善制度,攻坚克难,层层发动,在各镇(街道)、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县农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初显成效,同时涌现出了像姚庄桃源新村、干窑月半湾小区、大云缪家小区、罗星厍浜新区等一批典型,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基本情况2013年以来,嘉善县委、县政府把农房建房改造作为为民服务的头等大事来抓,先后由县政协主席、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会同县农办、国土、住建、财政等部门,分乡镇开展排摸,及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政策意见。

2013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房改造集聚与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善委办发〔2013〕134号),2014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善委办发〔2014〕50号)等指导性文件。

2015年起农房改造集聚工作纳入县对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进行单项工作考核表彰。

两年来在各镇(街道)、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嘉善县农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初显成效,形成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

(一)工作凝聚力强根据“善委办发〔2014〕49号”《关于成立嘉善县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集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县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集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驻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开展日常的督查、推进和协调、指导工作。

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

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善政发…2006‟110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善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嘉善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和《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嘉政发[2006]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我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转变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发展的具体实践。

实施奖扶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奖扶制度是在各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确认程序-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试行)

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试行)

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试行)展开全文前言为指导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本技术指南。

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材料;5 地基基础;6砌体结构;7钢筋混凝土结构;8木、石、土结构;9电气与给排水;10施工安全;11质量检查;12使用、维护、修缮。

本技术指南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科技研发中心,《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编制组(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E-mail:********************)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理工大学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兴旺李冰河周永明申屠团兵潘黎芳叶欣杨彤何江陈永兵李宏伟金睿郑晖万历李元武王凯栋主要审查人:曾宪纯赵宇宏顾仲文倪士坎方巽科胡德军刘玉涛目录1 总则....................................................................................................... .. (1)2 术语....................................................................................................... .. (2)3 基本规定........................................................................................................................... . (4)4 材料....................................................................................................... .. (5)4.1 一般规定........................................................................................................................... . (5)4.2 砌体........................................................................................................................... (5)4.3 混凝土和钢材........................................................................................................................... (7)4.4 木材........................................................................................................................... (7)5 地基基础........................................................................................................................... (9)5.1 一般规定........................................................................................................................... (9)5.2 构造与施工........................................................................................................................... .. (9)6 砌体结构........................................................................................................................... (11)6.1 一般规定........................................................................................................................... .. (11)6.2 构造.................................................................................................... (12)6.3施工..................................................................................................................... (16)7 钢筋混凝土结构........................................................................................................................... .. (19)7.1一般规定........................................................................................................................... . (19)7.2构造..................................................................................................................... (20)7.3施工..................................................................................................................... (22)8 木、石、土结构........................................................................................................................... (26)8.1 一般规定........................................................................................................................... .. (26)8.2 木结构........................................................................................................................... (26)8.3 石结构........................................................................................................................... (33)8.4 生土结构........................................................................................................................... .. (34)9 电气与给排水........................................................................................................................... . (38)9.1 电气........................................................................................................................... (38)9.2 给排水........................................................................................................................... .. (41)10 施工安全........................................................................................................................... (44)11 质量检查........................................................................................................................... .. (47)11.1 一般规定........................................................................................................................... . (47)11.2 具体要求........................................................................................................................... . (47)12 使用、维护、修缮........................................................................................................................... .. (50)1 总则1.0.1 为指导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建造,增强抵御台风、洪涝、地震、冰雪及其次生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技术指南。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嘉政办发〔2014〕82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4〕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实现更高水平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20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我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为目标,优化完善“1X”布点规划,加强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切实破解农民建房用地难问题,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民意愿的宅基地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

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全市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改善性刚性需求建房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村民自治。

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推进农村宅基地安排使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改革创新、规范操作。

在遵循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政策,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永久退出机制,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坚持城乡统筹、有序实施。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民建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民在除XX中心城区、县(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结合农村、水、田、园、路等自然条件,科学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使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不得审批宅基地。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有条件的地区,可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二)坚持耕地保护的原则。

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措施对旧宅基地盘活置换合理利用。

(四)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限期拆除原旧房,并将原旧房所占土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民建房的规划用地审批、监管工作。

农民建房实行属地管理,乡(镇)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建房选址与规划编制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科学选址。

必须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8日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辖功能区管委会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可直接负责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县级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村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以及依法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责成的即查即拆、强制执行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辖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

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 367 号----------------------2018.5.1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 367 号----------------------2018.5.1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来源:法眼看天下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1日浏览次数:1243 [字体:小中大]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嘉善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加强新城区农村房屋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区范围内(东至善江公路,南至沪杭高铁、中心河,西至兴善公路,北至沪杭铁路,详见附图),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经依法批准建造,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农村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魏塘街道办事处、罗星街道办事处、大云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农经、审计、人社、住建、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征收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政策、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实施期限、房屋评估基准日等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下称评估中介机构)按照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评估中介机构应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评估中介机构确定后,应当签订评估委托协议。

第八条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评估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中介机构开展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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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各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农民建房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划编制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1.在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应依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

县住建局要做好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修编,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同步调整,县环保局开展好村庄布点环评论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指导服务工作。

3.加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适时评估及修改工作,根据嘉善土地利用现状,对用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零星的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二、建设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

联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65平方米;单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标准。

联体住宅、单体住宅建筑面积:大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

联体住宅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单体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

3.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住宅建筑南北向日照间距比不小于1:1.3。

4.编制村庄规划时,在符合上述规定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房的高度、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和色彩基调等内容。

三、审批流程
1.县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具体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严格把握农村建房新增户标准,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2.县住建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应的竣工规划核实。

3.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村经济合作社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审,审查通过后,以户为单位由镇(街道)统一代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
——中心集聚点、一般集聚点和保留拓展点的拓展区块内的农民建房,由农户持规定的审批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保留拓展点的保留区块、自然村落保留点内的农民建房,由农户持规定的审批材料和拟建住宅四邻同意的书面意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近期列入土地整治项目和30户以下偏小的自然村落等特殊区域外其他区域的农民危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机构对危房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房的,由农户按原位置、原面积和原高度修缮要求,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

四、建设管理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农房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力度。

镇(街道)村建站和国土所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

镇(街道)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监理公司,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把控。

2.县住建、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做好农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工作。

县住建局要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及建筑工匠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组织设计农房通用图集,各镇(街道)也可自行组织设计。

县国土局要严格执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四公开”制度。

县行政执法局要做好相应的执法工作指导,并加大对农房建设的执法查处力度。

3.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村规民约。

要求建房农户进行建房承诺,并安排相关人员加强农房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形成村民自治的约束机制。

4.承担农房建设的施工方,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严禁超越规定业务范围施工。

施工方和建房户应当签订建房合同,并明确合同双方对农房质量安全的责任,鼓励参加建房保险和施工保险。

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违建农房监管力度,违建农房监管工作列入农房建设管理专项考核内容。

涉及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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