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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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各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农民建房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划编制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1.在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应依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县住建局要做好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修编,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同步调整,县环保局开展好村庄布点环评论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指导服务工作。

3.加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适时评估及修改工作,根据嘉善土地利用现状,对用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零星的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二、建设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联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65平方米;单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标准。联体住宅、单体住宅建筑面积:大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联体住宅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单体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

3.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住宅建筑南北向日照间距比不小于1:1.3。

4.编制村庄规划时,在符合上述规定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房的高度、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和色彩基调等内容。

三、审批流程

1.县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具体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把握农村建房新增户标准,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2.县住建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应的竣工规划核实。

3.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村经济合作社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审,审查通过后,以户为单位由镇(街道)统一代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

——中心集聚点、一般集聚点和保留拓展点的拓展区块内的农民建房,由农户持规定的审批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保留拓展点的保留区块、自然村落保留点内的农民建房,由农户持规定的审批材料和拟建住宅四邻同意的书面意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近期列入土地整治项目和30户以下偏小的自然村落等特殊区域外其他区域的农民危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机构对危房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房的,由农户按原位置、原面积和原高度修缮要求,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

四、建设管理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农房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力度。镇(街道)村建站和国土所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镇(街道)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监理公司,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把控。

2.县住建、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做好农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工作。县住建局要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及建筑工匠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组织设计农房通用图集,各镇(街道)也可自行组织设计。县国土局要严格执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四公开”制度。县行政执法局要做好相应的执法工作指导,并加大对农房建设的执法查处力度。

3.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村规民约。要求建房农户进行建房承诺,并安排相关人员加强农房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形成村民自治的约束机制。

4.承担农房建设的施工方,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严禁超越规定业务范围施工。施工方和建房户应当签订建房合同,并明确合同双方对农房质量安全的责任,鼓励参加建房保险和施工保险。

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违建农房监管力度,违建农房监管工作列入农房建设管理专项考核内容。涉及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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