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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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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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的思考
2021年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思考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与交通运输业、采掘业一道也是国家的高危行业。除了受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因素制约之外,其中政府、施工企业、项目现场三方各自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没有完全履行,也是建筑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一个主要因素。
一、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现状
1、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的时期,国民经济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建筑业2006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约10万亿元人民币,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25%左右。全国建筑企业有10万多家,从业人数5000多万人。
2、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建筑业的死亡人数从2001年的1160人上升到2006年的2538人,年均增长9%左右,基本上与国民经济的每年增幅相同。建筑业的死亡重伤在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比重约为23%,是仅次于交通、矿山的第三高危行业。
3、高坠、物体打击、触电是建筑业的三大危险因素。据有关资料显示,建筑业的安全事故中,高坠占37%,物体打击占24%,触电占13%,其它占26%。
二、建筑业国家安全监管的现状
1、国家从宏观层面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自1997年11月国家颁布建筑法以来,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
2、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配套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建筑法中规定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但实际工程建设中,还涉及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工程造价咨询等建设参与者,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另外,对安全监督的执法主体设置不规范。安全监督机构国家设有安全生产监督局,行业设有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独立的安全监督站,各职能部门职责重叠、交叉,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的弊病。
3、安全监管队伍素质不高,安全监管机构不键全。很多安全监管
人员进入监管队伍之前从未搞过安全管理工作,不懂安全,不懂业务,同时存在经验型人员多,技术型人员少的现象。安全监管机构有的只有专兼职人员2~3名,安全监管机构形同虚设。
4、安全监管投入不足,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由于投入经费不足,技术装备、监测器具落后,安全监管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仍然靠眼睛看、耳朵听、手摸的传统方法,主观随意性很大,对被监管单位缺乏说服力。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状
1、工程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而且安全措施资金还经常被占用或挪用。现在的建筑市场,从建设方来看,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有国家、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自然人,不论各种经济成分的比重如何,除国家为主的公益性项目以外,投资的目的已经严重商业化,少投入又多又快地产出,是业主投资项目的必然选择。虽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但投资概算里的安全措施费通常不会列出,往往是含在间接费的百分之零点几里边。因此安全费用成了无源之水。从施工单位看,通过招投标得到的工程项目,安全措施费通常不能过多考虑,建设单位从本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也是在最
低价和次低价中选择。因此安全投入不足也是施工方心中永远的痛。
2、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在低水平上徘徊。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多限于突击性、运动性、通知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管制度和措施,或者是制度和措施难予落实。一些企业没有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没有演练属纸上谈兵。
3、施工单位项目点的安全管理忙于应付各种检查,在纠正一些不戴安全帽、喝酒上班等显而易见的问题上抓得紧,而对一些投入较大的预防措施上,如临边防护、漏电保护、一机一闸,侥幸心理占得比较大,往往做不及时、做不到位。这也是高坠、物体打击、触电产生伤害的直接原因。另外,项目经理部是临时组织,往往是包交管理费,节余自支,因此短视、侥幸、一次性的行为比较普遍。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重复率高。这也使得各种、各级安全检查的收效甚微。
4、施工现场的监理一方,是代表业主,最直接与施工方打交道的单位,但监理的依据是与业主的监理合同,是服务性的中介组织,与施工单位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在施工现场这一微观安全监管环节,并无强制力。发现不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能采取的最终办法是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具体生产环节上的安全监管,还是以施工企
业内部管理为主。
四、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思考
1、国家首先应理顺国家监管、行业监管、地方监管、企业监管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其次国家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国家应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在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体系中,安全施工费被列入直接费中的措施费一栏中,而定额测定费却被列入规费一栏中,二者在国家和社会中孰重熟轻,自不明而喻。但在实际操作中,措施费是可以优惠和不计的,规费却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笔者以为,安全作为人的最基本需求,国家对其投入也应当列入规费强制征收和使用。
3、政府应加强对建设方的管理。建设方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起主导作用,过多地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企业在社会中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招投标时一味降低工程造价,不科学地、盲目地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期,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笔者以为,国家在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严把安全施工措施关,是行之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