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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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晋学位[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晋学位[2009]7号)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适应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现将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第九次全会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从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二00九年五月四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改进和加强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学位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学位[1997]7号),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位工作,并负责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5人,委员19至25人,秘书长1人,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任免,任期5年。

副秘书长1至2人,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任免。

同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权限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在本省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决议、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

2、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根据山西省经济社会和教育、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本省学位工作。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晋教〔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教〔2021〕6号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高质量研究生教育体系,助力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为”方针、坚持“四个面向”,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工作主线,稳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能力,狠抓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和质量提升,着力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提升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学水平,加快培养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提升研究生教育助力解决“卡脖子”问题和支撑科技自立自强的能力水平,为山西“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内涵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

新增授权方面,力争实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高校取得新突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60个以上,实现工程等领域专业学位授权点零的突破;“双一流”建设高校创建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校研究生规模达到5.5万人。

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晋教职成〔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14号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各高职院校:高职扩招是党中央、国务院抓“六稳”、促“六保”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和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目标”的要求,持续推进《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2019年教育部等六部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圆满完成我省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9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招生考试1. 扩大生源范围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特别是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村两委干部、在岗乡村医生、学前教育教师、基层农技人员及企业在职员工等有社会实践经历群体。

非山西户籍在晋务工人员报考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仅适用于2021年高职扩招)。

在岗乡村医生是指符合《关于实施全省在岗乡村医生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提升教育项目的通知》招生对象要求的村级卫生室岗位工作的人员,报考时须填写《山西省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提升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在县(区)级卫体局进行身份认定。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晋价费字[2003]246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246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招办: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完善监督措施,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工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重大措施,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均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四、公示的内容是: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所有收费。

五、公示栏的主要项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晋政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九日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3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与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这次中小学校核编的范围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由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9月29日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
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
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
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
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
博士研究生1万名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13•【字号】陕教〔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国际学生来陕学习,全面推动陕西国际学生培养提质增效,提升“留学陕西”品牌影响力,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24年9月13日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完善来陕留学质量保障体系相关要求,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陕学习,全面推动陕西高校外国留学生培养提质增效,提升“留学陕西”品牌影响力,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陕西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陕教〔2019〕270号)相关规定,特设立“陕西省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留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陕西高校全日制学习、接受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留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并下发有关高校。

奖学金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人,共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种类和标准第五条留学生奖学金种类和标准(一)A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博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20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0元人民币;(二)B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硕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65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人民币;(三)C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陕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人,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0元人民币;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并在陕西省具有招收来华留学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身体健康。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晋教人[2011]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教人[2011]3号)各市、设岗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政策,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制定了《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中西部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一项重大工作计划。

旨在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特岗教师编制、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1、及时办理特岗教师人事关系。

特岗计划是中央和省对贫困县解决农村学校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

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本奖学金由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党委负责管理。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均可申请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专业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已经在统计源期刊、SCI、EI、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已经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如高水平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也可以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4、博士研究生:已经在SCI核心期刊、一B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5、学术论文及专利署名,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6、申请人已获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在以后年度申请时不得重复使用。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者优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2、专业必修课成绩经补考合格者;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4、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晋教人[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教人[2009]65号)各市教育局:现将《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试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学衡量中小学教师工作业绩,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规范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基础教育课程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如下:一、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1、小学:语文、数学每周14-16节,英语、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科学、体育每周16-18节,其他学科每周18-20节。

2、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每周10-12节,思想与品德、历史、地理每周12-14节,其他学科每周14-16节。

3、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初中、小学教师的工作量,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执行,即:“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二、说明1、各市、县(市、区)在具体执行上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参考标准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学科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数,必要时可向下浮动2课时。

2、上述各学科周课时数是以标准班额(小学45人、初中50人)为基准确定的。

对于非标准班额教学班和单师校、复式教学班、教学点、单轨制学校、寄宿制学校等任课教师的标准工作量,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可进行合理调整。

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军区•【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晋财教〔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武装部),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军区动员局2023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0年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教学质量项目的通知-晋教高函[2010]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0年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教学质量项目的通知-晋教高函[2010]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0年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教学质量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0年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教学质量项目的通知(晋教高函[2010]19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教育发展重点工程有关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4号)中有关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的目标任务和《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教学质量项目四个实施办法》(晋教高[200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评选2010年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教学质量项目申报要求的通知下发你们,希望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合理规划,精心组织,力争取得更好的建设成果。

请各高校于2010年4月10日起,登录山西教育网主页(http:///),查看本次评选文件及项目,下载有关表格。

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务必于2010年4月23日报送我厅高教处。

附项目:1.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建设项目2.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3.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4.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团队项目5.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精品课程项目6.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二○一○年四月六日项目1: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建设项目一、评选范围我省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含举办本科教育的专科学校)中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已获得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及奖励办法2010年评选名额为50名左右。

我厅为入选省级教学名师的教师授予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荣誉徽章和奖金。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4]38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4]38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4]38号)有关厅局、各有关高等院校:为完善我省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晋财教[2013]78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2014年5月19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晋财教[2013]78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晋教职成〔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5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决定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改革创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为山西转型发展蹚新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需要,对接我省传统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六新”突破,按照科教强省、人才强省的新要求,重点建设10个左右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突出、社会服务能力强的省级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和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引领我省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

到2023年,列入计划的高职学校和专业群的办学水平、服务能力、社会声誉显著提升,为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使职业教育成为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建设原则——坚持产教融合。

创新高等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精准对接区域人才需求,提升高职学校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推动高职学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提升产业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3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3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3号)各有关高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2014年1月29日附件: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省各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及高校共同设立,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来华留学人数不断增加,结构逐步优化,有力地提升了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水平。

为进一步促进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资助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相互了解和友谊,经研究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高校培养成本等因素,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资助体系,并提高资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奖学金资助体系奖学金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用于资助到中国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习或开展科学研究的非中国籍公民,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一)学费:奖学金生免交学费。

(二)住宿费:奖学金生免交住宿费或对其给予住宿费补助。

(三)生活费:对奖学金生基本生活给予补助。

(四)综合医疗保险费: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五)国际旅费:对按照协议规定由我方提供国际旅费的奖学金生提供国际往返机票。

中外双方对奖学金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晋政办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04年8月)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但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精神,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全面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财政贴息(一)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4号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4号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4号省属各本科高等学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冀财教〔2013〕158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规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4月7日附件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冀财教〔2013〕158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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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晋财教[2014]18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晋财教[2014]184号)
有关厅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30日
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本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我省各有关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各有关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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