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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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所以建设良好的学生社团已成为当代大学必须做好的任务。但做好社团活动,必须要有一批有责任心,又有进取心的指导教师来帮助社团的建设。所以特此制定本手册,用以加强对各个指导老师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指导老师的行为。以此通过指导老师这个纽带加强校团委与社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深化对社团的监督与管理。最终使社团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进而不断向上健康发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由学院团委聘任,在白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批准成立并按期注册的学生社团中负责指导学生社团成员开展活动、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社团管理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团委负责。
选拔和聘任
第三条原则上一个学生社团配备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尽量从本院教师中选聘,确因专业、特长需等原因,指导教师也可以从校外其他有关教育、科研、行政机构中选聘,聘任前须经团委审核批准。第四条第四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产生,采用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团委负责聘任,聘期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继续担任,有关聘任材料在团委备案。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五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忠诚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每个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只允许指导一个学生社团。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具有以下权利
1.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2.参与关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相关评优事宜。
3.参与所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面试选拔工作。
4.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相应活动。
2.对会员进行相应技能培训。
3.帮助学生社团健全组织机构。
4.不得影响所指导学生社团的正常工作开展。
5.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指导教师职
第九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职责如下
1、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成员思想、学习,加强与社团干部、成员的交流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专业理论指导;
2、指导学生社团的组建、章程制定及修改。
3、指导学生社团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每学期定期参加全体社团成员会议或理事会会议;
4、检查学生社团工作开展情况,提高社团活动的层次与质量,指导社团活动,对学生社团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
5、指导学生社团参加校内外各项竞赛活动,给予帮助和鼓励。
6、校外重大活动或者具有安全顾虑的活动,指导老师应随队指导,进行安全保护及提醒。
7、确立社团正确宗旨,辅导学生正确认识社团职能与工作观念,促进优良校风。
8、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管理部门、团委社团部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指导老师行为规范
第十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行为规范如下
1、认真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使指导工作有方向,有目的。
2、每次社团活动准时到场,不缺席,不中途离场。
3、活动期间和社团成员要有良好沟通,积极做好辅导工总,给予社团成员帮助和解答。
4、讲座时要有热情,能带动社团成员的积极性,活跃气氛,避免冷场。
5、认真填写每次活动的记录表,并及时上交。
6、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会员,做到不偏袒不偏心。
7、仪表合理,着装整洁,上课尽量不接听手机,保持良好的教师形象
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内容包括:
1.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情况。
2.对学生社团会员进行技能培训情况。
3.学生社团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
4.学生社团会员或会员代表对指导教师的满意度。
5.其他应考核项目。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月至少开展1次(根据活动特点,1-2小时)对社团全体成员的指导工作,每月不超过3次,每学期不超过15个课时,此课时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考核由团委负责,学生会社团部具体执行。学生社团需在活动进行前三天将具体时间、地点报社团部。每学期由社团部根据日常考核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由社团指导教师确认,送院团委核实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社团指导教师按学院的聘任要求,每小时按一个课时的标准核计工作量。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在聘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应辞职:
1.因指导失误,造成学生社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自身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3.违反学生社团相关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
4.其他应当辞职或辞聘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因实际情况需要,经同意后,可以辞去指导职务,其工作量将按照实际情况核定。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学院鼓励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活动,鼓励学生社团参与国家、省、市级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对在指导国家、省、市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七条指导学生获得课外学术科技艺术竞赛市级及以上奖项的社团指导教师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优,由团委负责统计汇总,报院领导批准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