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深人规[200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分类和管理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
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专业性较强,承担一定专业管理职能的职位。
辅助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事务性较强,属于辅助从属性质的职位。
第七条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按照工作性质纳入相应的职组、职系。
每一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设高级主任、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职务层次。
第八条市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定期颁布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建立职位的动态管理机制。
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建议。
各区用人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空缺不得使用委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用人机关应根据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配备情况和职位目录拟定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的新规定(简)
(二)聘任条件
聘任公务员需要的前提条件: 聘任公务员需要的前提条件: 一是编制限额; 一是编制限额; 二是工资经费限制。 二是工资经费限制。 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 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都是通过 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 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
聘任公务员只能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限额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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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实施情况: 聘任制实施情况:
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察 部分职位聘任制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007年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7年 1月实施)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 月实施)规定,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 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 但是, 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 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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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聘任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聘任合同期限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 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 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 (三)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四)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1、工作条件 2、工作纪律 3、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 以上都是必备条款。 以上都是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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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公务员部分职位将实行聘任制。 福建:厦门市公务员部分职位将实行聘任制。 2005年 12月 (2005年,12月) 北京:法院招考176名聘任制公务员 。(2006年 北京:法院招考176名聘任制公务员 。(2006年 1月 ) 深圳首次招考聘任制公务员。( 。(2007年11月 深圳首次招考聘任制公务员。(2007年11月) 1。实行职务管理和合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聘 实行职务管理和合同管理: 期为1 期为1至3年不等 。 2。聘任公务员设年金制度。 聘任公务员设年金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薪级工资制,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薪级工资制,参照企业员 工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工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此外, 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此外, 市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还为聘任制公务员建立职 业年金制度。 业年金制度。
公务员聘任制试点8年的现实之困
公务员聘任制试点8年的现实之困聘任制公务员晋升通道“堵塞”致人员流失大;深圳否认“零解聘率”说法,称8年解聘47人4月8日,北京面向全国招聘两名聘任制公务员的报名时间截止,这已是北京第三次启动聘任制公务员招聘。
从2007年深圳试水公务员聘任制以来,全国多个省份先后加入试点行列,作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各地的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引起舆论强烈关注。
诸如“30万年薪”“深圳聘任制公务员3年无一淘汰”“变相铁饭碗”等质疑,也时常见诸报端。
回首公务员聘任制8年的试点之路,高薪如何化解临时工心态?晋升通道堵塞有无更好制度化解?“瓷饭碗”真的会变成“铁饭碗”吗?公众期待中,诸多疑问仍待解。
“临时工心态”致流失率高作为少数群体的聘任制,存在“临时工”的思想比较严重,有低人一等的感觉。
今年,50岁的四川宣汉县畜牧局的总畜牧师蒋德元将再次站在人生的拐点上。
作为四川省聘任制公务员试点的首批聘任制公务员之一,他的合约在今年7月到期。
续聘还是出走,目前他也没有答案。
2012年,四川首批聘任制公务员在达州宣汉县试点招聘。
在宣汉县畜牧局当了18年公务员,后辞职在成都创业5年的蒋德元通过考核,成为宣汉县畜牧局的总畜牧师。
蒋德元和其他三人成为四川省第一批上任的聘任制公务员。
这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因为他的17万年薪比县长还高。
蒋德元成为畜牧局领导班子的一员,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
宣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黄橹洁介绍,这是为了增加聘任制公务员的发言权,让他们也参与重大事务的决策。
回顾近3年的履职经历,蒋德元说工作的挑战并不大,更多的压力是来自外界的环境与人际关系。
“对于我的身份和高薪,一些过去一起共事的人心理不平衡,工作中配合不顺心。
”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宣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黄橹洁看到了另一面。
他说,在官本位的思维下,一些聘任制公务员开展工作上确实有一些难度。
作为少数群体的聘任制,存在“临时工”的思想比较严重,有低人一等的感觉。
“尴尬的情况是存在的,比如一些人觉得我是一个临时工怎么去管人家正式的干部?心理上有不适应的。
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实践与改进建议——以厦门市公务员聘任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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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颁布的《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社部在 2011年印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 办法》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在人社部颁布的 试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聘任制公务员聘任的职 位、聘任合同以及聘任后的日常与纪律管理监督相 关条例。厦门市根据条例规定结合自身试点情况进 行管理。
首先,在职位招聘上。2012年与 2015年厦门 市两次招聘均是面向海内外进行公开招聘,但是两 次选聘又存在一些差别。如在 2012年的招聘方式 中,厦门市对拟招聘的部分职位所报名的人数达不 到 3:1的要求,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允许直接从符 合该职位条件的拟聘人员中采取直接选聘的方式进 行;而 2015年的招聘方式中,厦门市实际招聘人数 达到岗位拟招聘人数,并且满足 3:1的招聘比例原 则,这一次并未提到符合该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能 够被直接选聘。在考试方面,2012年进行的首次招 聘不考公共科目,只考填报岗位相关的理论、自身的 专业知识以及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 问题能力和文字撰写的表达能力等。这一年的笔试 和面试的内容紧扣着报考聘任职位的专业特点,采 用“一职一卷”的考察方式,考试内容主要考察考生 的经验和 运 用 自 身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而 2015年的考试总成绩为 100%,其中面试成绩占比 70%,而笔试成绩只占 30%,也就是说在 2015年进 行的聘任制公务员招聘中,面试成绩比笔试成绩更 为重要。
我国现行聘任制公务员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梳理
定, 具 体 实施 以 试 点 地 区的 试 点 办 法 和 实施 细 则 为 准 , 尚缺 乏 统 一 的 实施 细 则 规 定 。理 论 界 对 聘任 制公 务 员适 用 范 围 的整
体认 识较 为乐观 , 各试点则结合 自己的特点 , 灵活调整聘任制公务 员的适 用范围。聘任制公务 员被解读为“ 增量改革” 。为
第2 6 卷 第 1 期
2 0 1 3 年 3月
山 西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Co l l e g e f o r Yo u t h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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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 ,对现行聘任制公务员的内涵和适用范 围进行梳 理, 对于下阶段总结经验 , 将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推向深 处, 都具有一定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首先 明确了聘任制
基金项 目: 本文为厦 门大学嘉庚学院 2 0 1 1 年度“ 校级科研孵化项 目” ( 项 目编号 2 0 1 1 W0 5 ) 的 阶段性成果。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一 l 1 作者简介 : 张 婷( 1 9 8 3 一) , 女, 山东鱼 台人 , 厦 门大学嘉庚学院讲师 , 硕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政策分析 。
《 公务员法》 用整章的内容对职位聘任的相关法律 问题进行了规定 ,为公务员聘任制的改革尝试创造 了 制度空间。其中 ,第九十五条规定 : “ 机关根据工作需
要, 经省级 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 可 以对专业性较 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 该法对机关聘任 公务员的程序 、 管理方式 、 聘任合 同的内容 、 工资制度 、 法律救济方式及监督管理方式等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 《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 定: “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 , 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 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 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批准 , 以合同形式聘任、 依法履行公职、 由国家财政负 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政府机关如何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建议
政府机关如何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建议一、明确聘任制的适用范围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这类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其特点是与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密不可分,而且要求具备较高的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技能。
二是辅助性职位。
这类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这部分工作的社会通用性较强,可与人才市场相衔接,具有用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
二、聘任人选的产生方式根据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
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定聘任合同。
两种方式都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三、科学定编设岗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必须在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
因此,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管理,科学定编设岗是前提和保证。
定编设岗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高度,围绕单位的发展中心和整体目标进行认真研讨。
在公务员聘任岗位设置上,主要依据政府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要求、需求层次、单位规模、工资总额和编制等因素。
同时还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少量岗位即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二是科学合理原则,要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出发,对单位聘任制公务员编制和相关工作总量进行分解,定编数量是否合适、职责分解与其工作负荷和责任轻重是否相称都是衡量设岗方案科学与否的重要标准。
四、完善聘用程序,健全聘任规程第一,严格实行按需设岗。
政府机关新补充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核定的聘任制公务员编制数范围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编制数额。
补充聘任制公务员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人事部门根据单位意见及其岗位工作特点进行调查、权衡后予以确定。
第二,严格聘任程序。
公务员制度第十八章公务员聘任制
院提起诉讼,是对行政救济内在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完善了
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而且为非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司法救济 打下了基础,从而有利于完善了整个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 五、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的问题 1、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2、聘任程序不完善 3、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 4、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 5、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问题
▪ 在实践中,我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 在80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原干部人事制度不能从农村直接招 收干部,以致乡镇干部来源不足的问题,很多地区开始在乡
镇实行干部聘任制,通过契约合同来管理干部。甘肃省分别 于1984年和1987年为乡镇党政机关补充近4800余名招聘干 部,还有一些地、县自行招聘了一部分干部。1996年,辽宁 省为了调整乡镇机关人员结构的,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
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
有限的行政救济,不仅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而且由于程序
上的不公正,很难做到对所诉内部行政行为的进行公正而彻
底的救济。“人类社会最好的结局就是司法审 判。”[19](p76) 公务员聘任制将司法救济纳入了公务员的救
济体系,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
▪ (二)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同
▪ 首先,政府雇员的录用比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 更为灵活。其次,政府雇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3 年,有的甚至不到1年,时间比公务员聘任期限更 短。第三,工资、保险、福利不同。聘任制公务员 在工资经费限额规定内实行职级工资制,同时按有 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实行定期增资制 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是一种 刚性的薪酬体系。政府雇员大都实行年薪制,其金 额大大超过或超过公务员的薪金水平。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规定已在深圳等城市试点
正式开始 , 家宝总理 首先 向 网友们 致以亲切 的向候 。 温 他说 , 友们 , 两会前夕 , 网 在 我非常 高兴 同大家 进行在线 交谈 。我一直认 为群众有权 利知道政府在 想什 么 、 做什 么 , 且对政府 的政 策提 出批 评意见 , 府也需 要 问政 并 政
于民 、 问计于 民 , 推进政 务公 开和决 策的民 主化 。 今天 的在线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应该 是一次谈 心 , 或者说 用心谈话 , 是把真 就
制定 和检查指 导 , 于整合 资源 , 对 形成 全省预 防 腐败 的合 力 , 于提 高预 防腐败 工作 专业化 水平 , 对 必将 产生 积 极 的推 动作用 。 悉 , 据 新成 立的甘肃省预 防腐败 局将 负责 全省预 防腐 败工作 的组织协调 、 综合规 划 、 政策 制定 、
检查指导等 工作 。同时 , 担省惩 治和预防 腐败体 系建设领 导小组 办公 室和省预 防腐 败联席 会议办 公室 的 日 承
常工作 。( 来源: 法制 日报)
公务 员职 位聘任制规 定 已在 深圳等城 市试 点
国家公 务员局 将在 今 年加 大 力度 推进 公 务员 相 关 制度建设 ,其 中包 括 会同 中 组 部研 究 制定 公 务 员辞
职 、 退规定 , 辞 积极推 进分 类管 理 和聘任 制 制度建 设 等 重要举 措 。这 是人 力 资源和 社 会保 障部 副部 长 、 国家 公 务员局 副局 长杨 士秋 在3 日召 开的 全 国行政 机关 公 务员管 理 工作 会议 上介 绍的 情况 。“ 加快 公务 员 月3 要 法 配套法 规建 设进程 。” 杨士 秋说 , 经过 几年 的不懈 努 力 , f 会 同 有关 部门陆 鸯 出 台了 1 个公 务 员法配 套 我 『 1 垂 0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二o—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人社部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推进。
在试点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深府办〔201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2017最新)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聘用制管理制度
公务员聘用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公务员聘用制度,提高公务员团队素质和管理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聘用对象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聘用对象为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高学历的人才。
2. 公务员聘用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聘用程序1. 公务员聘用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
招聘公告应当在规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公平参与。
2. 公务员聘用分为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
3. 笔试及面试内容应与招聘职位相关,包括业务知识、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
4. 体检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并必须由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5. 考察对象包括个人品德、工作态度、团队协作能力等,以及社会评价等。
6. 合格的聘用人员将被录用为公务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监督1. 聘用程序及结果应当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对聘用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通报。
3. 公务员聘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监督制度,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五、聘用奖惩1. 优秀的公务员将获得相应奖励,包括薪酬、晋升等。
2. 对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公务员将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处分、停薪留职等处理。
3. 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聘用终止1. 公务员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胜任工作的,聘用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聘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2. 公务员应当在退休年龄到达时自动离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公务员聘用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公务员聘用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提高公务员聘用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对本管理制度作出的修改和解释,由公务员聘用部门负责公布和执行。
五华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五华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引进人才,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积极稳妥的做好我区聘任制公务员工作,推动我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昆明市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昆通〔2008〕49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华区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商联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建设、交通、环保、农业、林业、水务等方面。
各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分为非领导职位和领导职位。
第五条单位聘任公务员,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聘任制公务员纳入聘任单位的编制管理。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履行公务员义务,并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
第七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和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招聘第八条聘任制公务员纳入聘任单位的编制管理,单位必须在空编的情况下才可以聘任公务员。
第九条单位聘任公务员一般实行公开招聘,也可以对某些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较少难以形成竞争,以及其他性质特殊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选聘方式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第十条聘任制公务员应聘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拟聘任职位所需的专业资格条件,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技术技能等;(二)聘任制公务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决制度研究
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全面完善聘任制公务员 人事争议解决制度提出几点意见。
学习形式:
论Hale Waihona Puke 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决制度研究
Employed civil servants personal disputes system reasearch
作 者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郭思文
杨明成 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关键词: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申诉;仲裁;诉讼
1
Abstract
From the third revolu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t has taken place great changes in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of the world economy, the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is the product of modern management theory and national political reform. In it breaks the "job" for life ", stimulate the work enthusiasm of civil servants, innovative,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Since 2007, the reform of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for the first time since, development as a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have mushroomed, scale has doubled. Contract management as a basic management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civil service appointment system and employment agencies, to stipul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both parti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come diversified, disputes inevitably increase. And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as the direct perpetrators of national function, properly solve the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and the employment agency personnel disputes, ful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vil servants appointment system, direct their nation's function and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political reform. This paper tries to through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the system of appointment of civil servants personnel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civil servant personnel disputes solving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personnel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is put forward.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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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人社部发〔2011〕14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
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
第五条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
任制。
第六条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工
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
形的职位。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
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
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
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
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招聘的机关、招聘职位、职责、待遇、应聘资格条件、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二)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
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三)考试。
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四)考察与体检。
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
体检。
(五)公示。
机关根据考试、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
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六)审批或者备案。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聘任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
各级机关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办理聘任手续。
招聘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的专业性较强的
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
机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相关单位推荐提出
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
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测评。
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聘任机关与所聘公务员
根据需要,可以约定聘任合同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
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
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
第十五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机关因前款第(二)、(三)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第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得辞退情形之一的,机关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七条第(二)项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面通知机关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机关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除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
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机关。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项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补缴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任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聘任合同期满,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任人员不再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机关须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报同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纪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机关依据公务员法、本办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
管理。
第二十六条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
公务员登记或者备案。
人事档案由招聘机关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七条机关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
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
情况。
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
核结果应向本人反馈。
第二十八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按月支付。
对一些特殊职位,可实行年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