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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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批表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批表

附件九: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批表
注:1、本表适用于2014级开始,未超过最高学习年限毕业的单个毕业生分散审查;2、2014级前的毕业生按原规定进行审核;3、本表中的是否有处分,由学工处审查;3、本表中的“外语成绩”指外语是否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位条件之一;4、绩点计算方法按学校规定进行计算;5、平均绩点≧3.0和是否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及荣誉称号(由本人申请,招就处和学院共同审核认定),针对的是课程考核违纪的限授学位者;6、领导签字务必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或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签署;7、本表由学生本人
向相关单位呈报盖章后,交本人所在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报送教务处。

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大教发[2011]4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的组织工作,实现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江西农业大学教务处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它既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又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

抓好考核工作,使考核真实、严格、公正、公平,对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考核的组织工作,实现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含实践性教学)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等形式,须安排固定的考场和监考人员;考查可采用论文、设计、练习、讨论、操作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相结合,不安排固定的考场和监考人员。

第二章考核的实施第四条组织领导1. 课程考核工作是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安排和协调考核的各个环节,各教学单位配合落实,教学督导组协助检查与督导。

2. 课程考核期间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教学督导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检查小组,检查各教学单位的考核组织工作,了解考风考纪情况,并对突发事件及时予以处理。

3.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本单位党政领导、教务员、教研室主任、学工干部等共同参与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考核方式,组织试卷命题,落实监考人员,做好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做好试卷的保密、评阅、成绩报送及相关考核材料的存档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 大学章程》《XX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XX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昌大教发[2013]78号( 发布日期:2013-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二类。

一、普通高等教育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5、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英语专业和小语种除外):a.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可参加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b. 大学英语课程结束时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c. 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d、网考托福(TOEFL 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e、雅思(IEL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f、纸质托福(TOEFL Paper-based 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g、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成绩260分(总分340)及以上。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过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3、结业生、肄业生。

第四条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代考和两次考试舞弊者除外)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学生受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没有其它违纪行为,必修课程四年或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2、学生受处分后,下一学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者;或下一学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且必修课程四年(或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40%者;3、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江西农业大学2012届毕业生工作日程安排表》的通知

《江西农业大学2012届毕业生工作日程安排表》的通知

江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赣农大办[2012]4号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2012届毕业生
工作日程安排表》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2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赣农大发[2011]45号)要求,现将《江西农业大学2012届毕业生工作日程安排表》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安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生工作就业2012年日程安排通知
江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35份
江西农业大学2012届毕业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江西科技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19修订)

江西科技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19修订)

江西科技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专升本”学生为本科学习阶段),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完成教育教学规定的内容,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设计环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一)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二)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2.在本校参加国家组织的外语考试达到以下规定的分数要求:(1)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50%;(2)英语专业的学生,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三)经补考或重修才及格的课程(非英语专业不含大学英语课程)学分累计低于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含实践教学环节)的25%;(四)资格审查时,未存在考试舞弊(含协同舞弊)、学术不端、论文抄袭等行为;第五条学生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或第(四)款规定的,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学院审查复议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报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获得事业编制者;(二)在学科专业竞赛中荣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排名第一);(三)某一学年期末学业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三名者;(四)响应国家号召,适应新时期国防需要积极应征入伍、参加农村基层的“三支一扶”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影响比较好,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表彰者(由相应部门出具证明);(六)获批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均需经学校认可者且排名第一)第六条本科生在毕业当年未如期取得学位证书,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申请学位,逾期不予受理。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8.11•【文号】[84]教学字034号•【施行日期】1984.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84)教学字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各高等学校:自一九八一年施行学位制度以来,全国已有四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证书的格式由教育部制定,实行了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别颁发的做法。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形式、专业科类、规格层次更加多样,为适应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有必要做相应改革。

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分为两种:一种为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的证书,发给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种为单一的毕业证书,发给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两种证书封面相同均称毕业证书。

由各校(院)自行设计印制。

一律不印国徽。

二、前一种毕业证书内容,除原毕业证书已有的项目外,在“准予毕业”之后,加印“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按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字样。

证书只盖校印、钢印和校(院)长印章。

不再加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印章。

后一种毕业证书仍按原内容。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目前还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可向已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经审核合格,由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校发给单独印刷的“××大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内容可参照我部以前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另制。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2019〕87号第一条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二)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经初审后报本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五)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江财教务字〔2010〕6号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校2010年1月4日第1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工学、文学、理学和农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及各模块必修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良好,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具有从事教学、科研和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

2008级以后(含2008级)学生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用下述公式计算:课程加权平均成绩=“3+7+X”主干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0%+其它课程加权平均成绩×30%。

2008级以前(不含2008级)尚未毕业学生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用下述公式计算: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所学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100%。

(四)独立编班的软件工程、金融学等专业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非独立编班而插入普通本科班级的专升本学生,必须满足所在专业普通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五)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修学英语的学生应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修学其他语种的学生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获得学位条件

获得学位条件
学分乘绩点
3.5 7 9 10 0 2
大学英语视听(四) 大学英语视听(一) 总计: 平均绩点=33/16.50=2
1.00 1.00 16.50
67Leabharlann 1.5 0.01.5 0 33
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补救措施 (一)

课程成绩未达到毕业条件的补救措施:

见毕业条件的相关内容。

课程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补救措施:
仅因受到记过处分导致不能获取学位的 补救措施的解释和说明

第(一)款中,所指主要参赛者由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根据赛事等级和影响力以及获 奖等级确定范围;第(三)、(四)款中, 所指论文和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南昌 工程学院,发表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5 月31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
离校后的补救

学士学位要求及未达到要 求的补救措施
依据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发的南工发 32号文件《南昌工程学院授予普通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
达到下列条件,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 (二)除通识任选课和毕业论文(设计)外的其它课程平 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毕业论文(设计)绩点达到2.0; (四)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大学外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不含“专升本” 学生和外语专业学生); 2、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非外语专业国家大学英语等级四级考试达到总分的 60%,英语专业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五)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仅因受到记过处分导致不能获取学位的 补救措施

只受到一次记过处分,且非因为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 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原因而受到记过处分者,满足以下条件之 一可以授予学位:

江西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文件

江西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文件

江西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文件赣农大招就字[2010]2号关于组织我校2010届毕业生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学院: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0〕4号)及《关于做好我省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0〕5号)文件规定和学校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师资格申请对象在校2010届毕业生。

二、教师资格申请种类1、小学教师资格;2、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4、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申报请条件1、思想品德条件: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应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应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并合格;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申报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并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四、教师资格申报(学生自行安排)1、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时间:采取网络报名2010年2月25日8:00—3月25日24:00。

2、照片要求:电子版近期1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彩色/黑白均可),通过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制作成电子文件(.JPG或.JPEG格式,分辩率150dpi,大小在30K以内),后续填表照片须与电子版照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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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实施细则
赣农大发[2007]55号
校属有关单位:
《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农业大学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根据普通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法学等。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完成本科学业,通过毕业资格审查。

(五)英语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下一次六级考试的资格线(710分记分体制),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校定标准(100分记分体制),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四级(TEM-4)或英语专业八级(TEM-8)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3、艺术设计、音乐表演等单独招生专业的学生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通过本科毕业资格审查的。

(二)英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评定标准的。

(三)已毕业或结业学生,回校参加考试违反考试纪律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本院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到会视为有效),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的,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校长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生结业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回校继续完成学业。

如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取得毕业资格,但由于在标准学习年限内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校定标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标准并通过学位资格审查者,学校核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在我校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授权教务处解释。

以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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