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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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06]179号

铁建设[2006]1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179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9-19发布有效)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二00六九月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工程管理试题+答案

工程管理试题+答案

工程管理试题+答案一、单选题(共48题,每题1分,共48分)1.关于网络计划中节点的说法,正确的是()A、节点内可以用工作名称代替编号B、节点在网络计划中标识事件,即前后工作的交接点C、所有节点均既有向内又有向外的箭线D、所有节点编号不能重复正确答案:D2.初期支护设计钢架未封闭成环的隧道,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宜大于()。

A、1mB、2mC、3mD、4m正确答案:C3.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项目总进度目标论证就是要编制项目的总进度计划B、在进行项目总进度目标控制前,应分析和论证目标实现的可能性C、项目实施阶段的总进度指的就是施工进度D、建设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的控制是施工总承包方项目管理的任务正确答案:B4.防水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小时闭水试验(坡屋面可进行不少于2小时的淋水试验或中雨后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并加强对防水层的保护。

A、24B、12C、48二、多选题D、8正确答案:A5.在工程网络计划中,工作的总时差是指在不影响()的前提下,该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A、紧后工作最迟开始B、后续工作最早开始C、紧后工作最早完成D、紧后工作最早开始正确答案:A6.在工程网络计划中,工作M的最迟完成时间为第25天,其持续时间为6天。

该工作有三项紧前工作,它们的最早完成时间分别为第10天、第12天和第13天,则工作M的总时差为()天。

A、15B、9C、12D、6正确答案:D7.项目部在施工前应有(),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A、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B、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C、施工部署、施工组织设计D、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正确答案:A8.在进行施工进度控制时,必须梳理和坚持的最基本的工程管理原则是()A、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工程的进度B、在满足各项目参与方利益最大的前提下,控制工程的质量C、在确保工程成本的前提下,控制工程的进度D、在确保投资的前提下,达到进度、成本的平衡正确答案:A9.分子公司应于每年()前完成该年度回访工作总结,并上报集团工程管理部。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2006-11-22发布)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2.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合同的工程,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但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铁建设[2006]221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铁建设[2006]221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22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2006-12-10发布有效)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二○○六年十二月十日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成熟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能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交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

综合工程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要求并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补充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及外部协调工作;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组织检查初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变更设计;确定节点工程;组织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负责协调既有线改造项目建设、运输关系。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

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 ] 72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 ] 241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一、资质申请及审核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或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原特级资质自行失效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

3、原特级企业申请新特级资质,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有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不再申请特级资质的,可申请本类别一级及以下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将按其申请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核定。

4、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铁路建设法规汇编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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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4.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15.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1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二部分建设管理一、建设管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4]159号 2004年1月21日3.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1996年4月6日4.铁道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计[1996]55号 1996年5月31日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建设[1996]1105号 1996年6月14日6.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1999年7月29日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000年8月17日8.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铁道部铁建[1998]66号 1998年5月22日9.新建铁路命名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计函[1998]375号 1998年12月28日10.铁道部关于加强合资铁路工作的通知铁计[1999]155号 1999年12月1日1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2003年7月31日12.铁道部关于加强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计函[2003]564号 2003年12月31日13.铁路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7号 2004年1月31日14.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45号 2004年4月13日15.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铁科技[2004]78号 2004年7月13日16.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铁计函[2004]393号 2004年7月23日17.铁道部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号 2004年8月10日18.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93号 2004年8月23日19.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铁计函[2004]554号 2004年10月10日20.铁道部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办[2004]108号 2004年10月18日21.铁道部关于执行或采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建设[2004]140号 2004年11月30日22.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 ]143号 2004年12月13日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2001年7月4日24.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2003年2月13日二、建设用地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001年4月30日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004年10月21日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国土建字[1992]144号 1992年10月27日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年4月28日6.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发[1999]15号 1999年9月7日7.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 2000年6月20日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2001年5月30日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2001年7月25日10.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2001年10月22日11.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 2003年3月1日12.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暂行)铁道部铁运[2003]71号 2003年8月6日三、环境保护、消防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 1998年8月14日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1999年8月6日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2002年10月13日4.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4] 154号 1994年11月28日5.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号 1995年6月12日6.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号 1995年6月12日7.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112号 1995年8月30日8.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铁计[1997]46号 1997年4月23日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 1999年2月18日1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1996年10月16日11.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公安函[1999]234号 1999年7月21日12.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公安[2000]25号 2000年4月1日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 2004年6月9日14.铁道部转发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铁公安函[2004]345号 2004年7月4日第三部分建设市场管理一、综合管理1.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2001年10月31日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 2002年3月8日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建建[1996]240号 1996年4月22日5.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号 1996年6月4日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1998年1月6日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 1999年1月21日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4年2月3日9.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1999]142号 1999年11月6日10.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58号 2004年8月23日11.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 2004年12月31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2003年11月23日1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建市[2004]1号2004年1月3日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2000年5月3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3.铁道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1号 2004年8月11日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2000年5月1日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2000年7月1日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笫5号 2000年7月1日7.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号 2000年8月29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2001年7月5日10.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 400号 2001年7月27日1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 2002年1月10日1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 2002年10月15日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2003年2月22日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号 2003年3月8日1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2003年6月12日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 2004年6月21日1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0]56号 2000年5月12日18.铁路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1]333号 2001年9月14日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8号 2002年8月24日20.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2003]20号 2003年3月19日21.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号 2004年1月29日2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道部办公厅办建设发[2004]7号 2004年1月29日23.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号 2001年7月18日24.铁路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暂行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工[2002]27号 2002年3月25日25.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号 2002年7月25日26.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铁路电报400号 2002年8月19日27.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建[2003]83号 2003年11月19日28.铁道部监察局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整顿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监发[2003]7号 2003年12月25日三、合同管理1.合同鉴证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 1997年11月3日2。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

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2.变更设计建议书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通知单铁道部2012年10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659号)[1]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659号)[1]

上海铁路局上铁建函〔2008〕659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为进一步提高我局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建设安全持续稳定,现将《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1 —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全局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45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以及铁道部、路局颁发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控过程”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转,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营业线行车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按照铁道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39号)要求,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必须用于施工—2 —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范围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六条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以人为本,建立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机制,全面加强施工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作业控制,有效控制施工惯性事故,实现施工安全稳定控制的奋斗目标。

即:1.无责任因公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2.无责任一般安全B类及以上安全事故;3.无机械设备大事故;4.无责任施工火灾、风灾事故;5.无责任火工品、重要器材、设备被盗和爆炸事故;6.隧道无涌水、突泥、坍塌重大事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按照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我省交通运输改革实际,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地方铁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普速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以及经济、美观等综合性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部和铁道部对分包的规定

建设部和铁道部对分包的规定

建设部和铁道部对分包的规定国家、建设部、铁道部对分包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2005】28号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在建设项目招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强行要求中标单位分包工程,不得在招标工作结束后批准中标单位分包工程;中标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凡是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载明需要分包工程的,中标后一律不得再分包,否则将视为违法分包。

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开展质量管理达标、工程分包专项治理和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的通知》(建建【2005】25号)文件中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工程分包内容界定:(一)检查合同1、凡是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均属工程分包合同。

2、以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

(二)检查承包方式:1、凡是将中标的铁路建设工程分块、切块,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一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属于工程转包行为。

2、凡是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中标铁路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工程主体分包的属于非法分包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铁总建设-[201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第十三条标段划分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在保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
(二)坚持施组优化原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招标计划审批第二章.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第八条(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三电”迁改工程(包括第九条“迁改、“对外发包的三电”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迁改等)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中国铁路总公司
日30月4年2015.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

铁路工程第三方审价工作质量影响因素浅析

铁路工程第三方审价工作质量影响因素浅析

铁路工程第三方审价工作质量影响因素浅析随着铁路建设项目全面实行第三方审价,如何提高审价工作质量成为审价单位必须掌握的重中之重。

本文对影响第三方审价工作质量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整理,并提出了相应策略。

标签:铁路工程;第三方审价;质量影响因素伴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铁路建设作为城市化发展的重要环节发展迅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铁路项目政策性强、周期长、投资大、用地不规则、参与方多、环境复杂,导致了铁路项目面临更多的可变性,也加大了第三方审计的难度。

在全面实行第三方审价的大背景下,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计价管理,科学有效地开展第三方审价工作,提高第三方审价质量,对于控制项目成本至关重要。

一、铁路工程第三方审价的工作重点(一)变更设计审价变更设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除了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之外,还要确保工程投资符合国家和铁路总公司的建设、投资管理规定。

变更设计审价的工作重点如下:1、审价工作人员要判断变更设计范畴,区分变更设计属于总承包风险费内还是属于铁路总公司规定可调总承包价的变更设计范围。

如果变更设计是涉及地方原因的,就要提供当地政府的批复文件;2、审价人员需要审核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3、审价人员要确保变更设计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各项手续真实、合法、完善;4、审价人员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变更设计与现场施工情况是否相符;5、审价人员要保证变更设计的工程量计算过程符合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结果要准确无误;6、审价人员需要明确变更设计编制原则是否与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一致,定额套用、取费费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指标是否合理。

(二)征地拆迁审价征地拆迁的工作涉及面非常广,同时也是一项难度大、变数大的工作,这项工作的专业性和政策性都非常强,保证征地拆迁的资料数据有证可查、有法可依是本项审价工作的难点。

征地拆迁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建筑物补偿费、企业搬迁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

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

EPC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梳理

EPC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梳理

EPC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梳理1.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1989.04.01)2.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3.02.13)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3.11.21)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广东省石油化工设计院承揽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5.08.22)5.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23.01.10)6.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03.13)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05.2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23.02.2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07.13)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复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09.19)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12.26)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01.01)1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深圳市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的复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07.04)。

《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有关条款解析

《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有关条款解析

《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有关条款解析1 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出台及意义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需要,原铁道部根据"56号令"结合铁路行业规定及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出台了《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目前使用为2012年版,要求在铁路建设工程招标中统一使用。

《补充文本》结合铁路行业特点,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划分为A、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并对"变更的估价原则"等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规定。

合同条款的规定,不仅避免了合同疏漏,对指导、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笔者在使用《补充文本》编写招标文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部分条款易产生歧义,且个别条款操作困难,前后表述不太一致。

笔者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所管建设项目对《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2合同变更的估价原则及建议2.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补充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5.1条款约定:变更设计执行铁道部变更设计管理相关规定。

目前执行的"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对变更设计的定义: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I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此定义中的"重大内容调整"很难界定,且目前招标阶段很多项目都是按照初步设计文件招标,那么变更设计一定是基于初步设计而不仅仅是施工图设计。

因此建议将变更设计定义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由此引起的施工图变更设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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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在递交标书时应返还建设单位招标时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不按时返还的,没收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物资设备的品名、供货地点,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的供应商资格等。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45天。工程总承包的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实施。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补充定测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中,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施工图审核意见补充勘察资料,修改设计文件。补充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建设单位审核。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施工图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施工分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简称《规范》),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总承包单位执行《规范》的内容纳入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遇有不可抗力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继续执行的,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物资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
铁院,各合资铁路公司,部鉴定、统计、审计、外资、工管、信息中心,部内政法、计划、
财务司,运输、监察局,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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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6]221号 (2006-12-10颁布有效)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执行。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45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办公厅 2006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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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建设单位复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复议。工程总承包单位认为复议意见与国家技术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可以向铁道部申诉。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报建设单位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建设单位审查的,不得开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
二、监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将按初步设计鉴定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审查后的初步设计纸质文件、相关勘察资料、未完定测钻探工作量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交给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单位。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完成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调试、安全生产等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环保水保、耕地保护、文物保护等外部协调工作,编写工程总结等。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监理负责,主要包括: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对物资设备(包括地材)进行检查;协助建设单位合理确定计价的节点,提出节点计价意见。
第十条 承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和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
1.初步设计文件的纸质文件和可编辑的电子文件;
2.初步设计的总体设计原则和专业设计原则;
3.大型和特殊结构设计的计算资料,特殊平面布置的计算资察资料)。
第十一条 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对定测阶段的勘察资料的完整性和勘察质量负责,对初步设计中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重大失误承担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的牵头人验工计价。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妥善保管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其他资料,建设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只能用于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下的节点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点和工程类别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计价支付工程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实际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尽快熟悉定测资料,完成定测剩余钻探工作和补充定测工作,全面系统掌握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资料,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总承包单位认为勘察资料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需要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初步设计批复、勘察资料、规程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成熟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能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交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综合工程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售出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向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介绍建设项目以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应认真研究和理解初步设计原则、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对初步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质疑,建设单位应抓紧研究并按规定对质疑进行解答。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的基础上编制施工图设计大纲。施工图设计大纲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中包括相关工程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和总承包风险费,除建设单位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作重大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因上述原因需要增加或调减费用的,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计费原则增加或调减费用,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电子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同时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向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交接水准基点、中线桩、控制桩等,并会同中标单位进行复测。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质;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也不得与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承担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也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原则上以施工单位为牵头人。联合体应成立以牵头人为主的项目实施机构,代表联合体各方对施工设计、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环保、验工计价、工程交接、协调配合等进行统一管理。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严格遵守联合体协议,并承担各自的直接责任和相关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应在现场调查和优化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研究工程措施,拟订施工方案,核实主要工程数量,自主报价,并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的供应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大纲与初步设计鉴定意见有较大差异时,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施工图设计大纲符合项目实际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报告批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设计的,依据铁道部规定的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变更。涉及初步设计批复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铁道部批准;其他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定;变更设计费用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独立完成补充定测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除特殊勘察业务经建设单位批准外,不得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4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基本建设 工程 承包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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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要求并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补充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六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及外部协调工作;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组织检查初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变更设计;确定节点工程;组织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负责协调既有线改造项目建设、运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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