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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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公司公文处理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规范,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制度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养成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是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公司并指导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司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凡以公司名义行文的一切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司常用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二)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用于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指示,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有关单位的公文,发布要求各部门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四)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
要情况。
(五)报告:用于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有关单位的询问。
(六)请示:用于向上级领导或有关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用于公司回复有关单位的请示。
(八)制度(办法):用于发布公司的规范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章制度,用于对特定范围内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九)函:用于公司与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与公司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等。
(十)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公司内各有关重要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的事项。
第七条公文按照行文方向分为:
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发文,如请示、报告。
平行文:指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发文,主要是函,也包括一些纪要。
下行文:指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发文,如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规范的公文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缓急程度、秘密等级、主送单位/部门、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单位/部门、印发单位/部门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公文按机密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
1.绝密:指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内容的公文。
2.机密:指次为重要并且所涉及内容不能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透露的公文。
3.秘密: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公文。
4.普通:指非秘密公文。如附有其他调查问卷之类的重要东西,则另当别论。
5.传阅:指在本公司内部传阅或传达的公文。
(二)紧急文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公司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居中排布。
(七)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3号仿宋体字。
(八)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九)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序号和名称。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的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
(十一)成文日期,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会议通过日期为
准;领导签发的,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一般信函、传真,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内容不宜对外公开的,应当在文件首页右上角适当位置注明“内部文件”。
(十三)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十四)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黑体字,词目为三个能反应文章内容的词组,词目之间空1字。
第八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一条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第十二条公司内设部门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只就一般事务性函行文。
第十三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文件编号
第十四条每份文件都必须设置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一)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的编号按国家公文编号有关标准执行。
(例:连诚[2017]1号,表示为“河南连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第1号红头文件”)
(二)会议纪要
按年度顺序编“连诚字[20××]×号”。
(三)其他类型的文件
公司其他文件,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另行确定。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发文办理包括拟稿、核稿、签发、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六条拟稿:公文由相关部门负责拟稿,初稿形成后,经相关部门会签;拟稿部门针对会签意见修订,形成正式文稿。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四)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五)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核稿:正式文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交办公室主任复核。
核稿把关的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