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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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 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

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 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权利。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 年2 月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福建省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65 号)同日废止。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一)外伤

骨科、普外、神经外科

外伤疾病名称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注

骨盆骨折

不影响骨盆环的稳3个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

定性骨折合。

骨盆前半环骨折 3 一5个月

骨盆后半环骨折或 4 一6个月同上。

骶髂关节半脱位同上。

骶骨骨折、伴骶神经4--6个月神经损伤参照神经损伤骨折临床愈合。外科处理。

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4 一6个月

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

合并尿道或膀胱或 4 一6个月本复位,骨折愈合。尿道狭窄,尿痿需二

直肠损伤大小便顺畅。期手术或结肠造痿手术后须

二期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

期。

腰背软组织损伤

腰背挫、扭伤

1 一2个月

局部肿胀消退、脊柱活

腰椎间盘突出症或 3 一5个月动功能良好。

梨状肌综合症无明显神经根激惹或受压

症状脊柱活动功能较为良

好。

四肢损伤

软组织损伤1个月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皮肤缺损1个月一2个月功能良好。如需二次修整形手

创面愈合。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关节损伤

附属结构损伤 3 一5个月

关节胀肿消退,积液吸

收,关节活动功能无明

脱位(上下肢) 3 一5个月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脱位伴神经损伤,可

状。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累及大关节面的骨 6

一-9个月除上项外,脱位已完全1、伴神经损伤,可

折或基本复位。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2、严重创伤关节炎

收,关节活动无明显受或关节粘连,则延长停

限,无关节交锁症状。工留薪期。

四肢损伤

长管状骨折其他骨 4

一6个月骨折合并神经损伤,

折 4

一6个月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

肱骨折 4

一6个月创口愈合,临床检查及骨折畸形连接,迟延连

尺桡骨骨折 6

一」10个月X光所见,骨折愈合良接或不连接,股骨头缺

尺桡骨双折 6

一」10个月好,对位或对线良好,血性坏死者,需二次手

股骨折3个月关节活动达到功能范术治疗时,延长停工留

胫骨折 6

一」10个月围。薪期。如需再一次手术

腓骨折 4

一个月取内固定物者,该次手

胫腓骨双折 6

一-8个月术另加治疗时间1 一3

内、外踝单折 3

一个月个月。

双踝或三踝骨折以单个或多个跖骨跖骨折骨折考虑期限,多发性

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骨折,按最严重的骨折

折考虑期限。部分的标准适当延长

9

T2个月停工留薪期。

股骨颈(包括粗隆

4

一6个月

间)骨折 3

一个月

跟、距骨折 2

一4个月

跗骨折 4

一6个月

趾骨折 2

一4个月

膑骨折 2

一4个月

指骨折 3

一6个月

掌骨折 1

一-3个月

腕骨折如需二期肌腱移植,

手肌腱损伤 3

一6个月延长停工留薪期。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如需二期手术治疗,

跟腱断裂 3

一6个月延长停工留薪期。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如合并半月板、父叉

膝关节韧带断裂韧带损伤或需二期手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

期。最长延长不超3个

月。

脊柱损伤

3

一6个月

脊椎骨折 2

一-3个月

压缩骨折 3

一6个月如合并神经损伤需

横突骨折 2

一-3个月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

关节突骨折 3

一6个月好。工留薪期。

棘突骨折 3

一6个月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

椎板骨折(腰4以上) 6

T2个月复,功能恢复。如需进行脊柱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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