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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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推出了许多风力发电的优惠政策:
第一,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二,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附件,大功率风力发电机装备属于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列入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规定,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从该文件附件《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看,各类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暂定退税年限1年~3年不等。
企业要享受进口税收先征后退优惠政策,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第三,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风能电站建设经营、1.5兆
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制造被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风力发电、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制造被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是,自2008年5月1日起,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进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投资项目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进口免税政策也只能延续到2008年10月30日。
第四,使用风力发电技术,按15%的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风能为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属于新能源及节能技术,1.5兆瓦以上风力发电技术和风电场配套技术都属于高新技术,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第五,电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电力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