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渠道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管理办法(B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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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银行保险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管理办法(B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及组织架构
第二章银行保险渠道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的管理
第一节银行保险渠道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的招聘与工作职责第二节银行保险渠道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的考核
第三节银行保险渠道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及组织架构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和明确分公司银行保险渠道业务人员的定位、工作职责、晋升和考核以及薪酬福利待遇,特制定《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银行保险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管理办法(A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渠道业务人员”是指符合公司银行保险渠道业务人员的聘用条件,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银行保险业务销售及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职级分行政职级和业务职级两类。
行政职级为营业经理(不分级别);
业务职级为见习客户经理、客户经理(从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中级客户经理(从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客户经理(从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共十级。
第四条客户经理、营业经理职级说明
(一)见习客户经理指新入职尚未通过首次考核的业务人员或因考核降至“见习客户经理”的业务人员。
(二)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均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级别各项考核标准的业务人员。
(三)营业经理是指达到对应业务职级的各项考核标准且通过公司管理能力评估,可有效培训、辅导及提升客户经理销售技巧并协助区域经理与所辖支行进行有效沟通的业务管理人员。
(四)营业经理的业务职级必须为中级客户经理(二级)或以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保费均指已签收回执的保费;本办法所称“标准保费”是指将各险种保费收入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的保费,各险种具体的折算比例见附件1。
第六条网点的分配原则由各分公司根据当地市场的情况制定。
第七条网点异动原则
客户经理、营业经理之间不得随意调换网点,除非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经各分支机构兼业代理部主管同意后方可调换:(一)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离职或调任等其他岗位,可将其网点调换给其他人员管理;
(二)因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经营管理不善,网点业绩连续三个月为零的,或网点活动率持续偏低的,兼业代理部有权调整其所辖网点和网点数;
(三)因客户经理、营业经理身体状况原因(如重病、怀孕或生产等),不宜继续管理网点的,兼业代理部有权调整其所辖网点和网点数。
第二节组织架构
第八条客户经理向营业经理或区域经理管理(如无营业经理)负责;营业经理直接向区域经理负责。
第二章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管理
第一节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的招聘与职责
第九条营业经理是从客户经理中选拔出来的,原则上不对外进行招聘。
第十条客户经理招聘条件
(一)正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以金融、市场营销、经济专业为优);
(二)身体健康、相貌品行端正、具有进取精神;
(三)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见习客户经理晋升时应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
(四)一年以上工作经验(以销售、客户管理、理财服务经验为优,见习客户经理可以豁免);
(五)语言表达能力较好,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往有从业经验者优先);
(六)有承受高压力工作的思想准备;
(七)能独立工作,且具有团队合作的愿望和能力;
(八)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营业经理所需具备的核心技能
(一)销售能力、沟通能力、培训能力、辅导能力、激励能力、管理能力;
(二)金融、保险的专业知识;
(三)挖掘网点潜力,保持网点业绩持续增长的能力。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的招聘及首次考核:按公司人力资源部银行保险渠道客户经理招聘及首次考核的规定流程进行操作。
新入职客户经理最高拟定的级别为中级客户经理二级,具体拟定的级别标准如下:
“上年度业绩”栏由客户经理在入职前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营业经理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1、见习客户经理在首次考核期结束时未达到晋升标准,将解除劳动合同。
2、已通过首次考核的客户经理降为“见习客户经理”的只能一次,降为“见习客户经理”职级超过一次的,或降为“见习客户经理”职级后下一个考核期仍不能达到晋升条件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对于已通过首次考核的客户经理,连续三个工作月的累积标准保费未达3万元,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客户经理、营业经理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客户经理、营业经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由兼业代理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即可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的职责定位及工作内容
(一)客户经理职责定位:客户经理是公司银行保险产品的销
售者,银行销售人员的培训者,网点关系的维护者,公司银保业务政策的执行落实者,公司品牌维护者,所辖网点业绩的持续增长的促进者。
(二)营业经理职责定位:除客户经理的职责外,营业经理还是合作渠道支行级关系的协助维护者、业务的推动者,同一银行支行(地域)所辖客户经理的培养和辅导者。
(三)客户经理工作内容:
1、培训、辅导和协助银行网点销售人员销售中意银保产品;
2、直接在所辖网点销售中意银保产品;
3、定期和所辖网点进行有效沟通;
4、策划组织网点现场咨询并辅助网点人员销售;
5、取单送单、投保单初审、为网点配送各种单证资料;
6、售后服务;
7、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营业经理工作内容:除以上内容之外,营业经理还要负责协助区域经理进行支行层面的沟通和业务推动,同时培训、辅导所辖客户经理,提升其销售技巧,并完成对应业务职级的业务指标。
第二节客户经理、营业经理的考核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的业务考核期为每半年一次,对应的考核日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考核期内的考核标准见第十七条。